黔党发[200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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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7]2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7]2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7〕2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1996年我省第一次土地调查完成以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已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增强做好土地调查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按时完成。

二、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时间进度(一)调查内容。

1农村土地调查。

分为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

绿色无公害生态种猪示范养殖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doc

绿色无公害生态种猪示范养殖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doc

遵义市绿色无公害生态种猪示范养殖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单位:遵义农丰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单位:遵义市红花岗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编制时间:2009年5月28日目录一、项目总论(一)项目摘要(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三)编制内容及范围二、项目建设的背景(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三、市场需求分析及预测(一)市场发展概况(二)市场需求现状与预测(三)目标市场分析(四)市场竞争力分析(五)市场风险分析四、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五、项目地点选择分析(一)项目区资源条件分析(二)场址建设条件六、工程方案、技术方案和经营方案分析(一)猪群结构(二)主要工程建设方案(三)饲养管理技术方案(四)饲料生产工艺(五)质量控制方案七、环境保护(一)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因素分析(二)综合利用与治理方案(三)环境影响评价八、劳动安全与消防(一)劳动安全措施(二)消防九、项目组织管理与运行(一)项目组织管理(二)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十、项目建设进度安排(一)建设工期(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十一、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一)投资估算(二)资金筹措方案十二、财务评价与效益分析(一)经济效益预测(二)国民经济评价(三)财务评价十三、社会评价(一)项目实施对社会影响分析(二)项目与所在地互适性分析(三)社会风险分析(四)社会评价结论十四、风险分析(一)项目主要风险因素识别与分析(二)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十五、研究结论及建议十六、附件遵义市绿色无公害生态种猪示范养殖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项目总论(一)项目摘要1、项目名称:遵义市绿色无公害生态种猪示范养殖场建设2、项目建设性质:新建农业类养殖项目3、项目建设单位:遵义农丰科技有限公司4、项目法人代表:袁富强5、项目建设地点: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6、项目主管部门:遵义市红花岗区农牧水产局7、项目建设期限:三年(2009年7月-2012年6月)8、项目投资估算及效益情况项目投入总资金2230.74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561.52万元,流动资金669.22万元。

(2020年)(农业畜牧行业)贵州省畜牧局精编

(2020年)(农业畜牧行业)贵州省畜牧局精编

(农业畜牧行业)贵州省畜牧局(农业畜牧行业)贵州省畜牧局贵州省畜牧局贵州省2005年第二季度畜牧业生产形势分析报告(贵州省畜牧局2005.07.11)今年以来,我省畜牧工作以俩个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畜牧业发展目标,进壹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养殖方式转变,努力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

2005年上半年,我省畜牧养殖业继续保持全面增长的好势头,畜禽存栏、出栏及肉、蛋、奶产量同步增长。

壹、半年畜牧业生产形势和特点(壹)畜牧业生产形势畜牧业继续保持全面增长的好势头,各种畜禽存栏出栏同步增长,出栏增长大于存栏增长,畜牧业商品经济凸显,成为拉动农业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的主要动力。

据省统计局数据,上半年全省牛、生猪、羊存栏为737.12万、1908.31万头和286.58万只,同比分别增长3.68%、4.69%和7.40%,出栏为35.53万头、852.01万头和98.52万只,同比分别增长15.15%、10.85%和13.34%。

肉类、蛋类和牛奶产量分别为80.01万吨、5.48万吨和1.98万吨,同比分别增长7.98%、21.48%和1.35%。

预计畜牧业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比上年同期提高3个百分点,拉动第壹产业增长4个百分点。

畜牧业发展势头较好的原因:壹是政策因素的持续作用。

今年是全省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3]14号)文件精神的第2年,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畜牧业的发展,给予畜牧业生产许多优惠政策;二是优质畜产品基地项目带动作用明显增强。

2004年启动的45个基地项目建设全面展开,各种畜禽数量持续增长,品种逐步优化,结构越来越趋于合理,饲草料工程得到发展,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提高,畜产品安全受到重视;三是各级投入明显加大。

2005年,仅省级财政投入就为2002年的3.4倍,为畜牧业的发展奠定了壹定基础;四是强化项目管理。

根据黔党发[2003]14号文件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强了对畜牧业工作管理,利用现场会议、督察、下发管理文件等措施,强化体系建设、优质畜产品基地以及畜牧业相关项目的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1.14【实施日期】2015.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5年1月14日)各监管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黔党发[2014]14号)文件精神,现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打造阳光国企的有力保障,是深化企业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关键。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黔党发[2014]14号)精神,现就监管企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监管企业各级党委和纪委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大的政治任务。

要以更加坚定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两个责任”的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企业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中共瓮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共瓮安县委组织部瓮组通〔2011〕41号关于开好2011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根据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关于开好2011年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黔南组通…2011‟63号)精神和县委的要求,为增强2011年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针对性,进一步规范民主生活会程序,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现就开好2011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主题,认真对照检查2011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要以“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为主题,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的坚定性和紧迫性,增强领导干部团结一心,凝聚力量,奋力发展,服务基层和群众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切实转变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营造“发展要快、风气要正、作风要实、干部要干”良好氛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州委九届十三次、县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实现全县“十二五”规划开好头、起好步,加速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今年是建党90周年,领导班子成员要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紧紧围绕会议主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党性分析和对照检查。

对照检查的重点内容是:1、要对照检查贯彻落实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全会精神的情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发展、团结、奋斗的旗帜,坚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发展上,把心思集中到发展上,把力量凝聚到发展上。

2、要对照检查开展“创先争优”、“三个建设年”、“四帮四促”活动和学习杨善洲同志先进事迹的情况,切实转变机关和干部作风,真正深入基层,服务群众,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黔府办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7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2007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07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如下:一、强化农产品全过程管理(一)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行动”。

以抓好农产品生产过程和市场准入的监管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

加大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力度,继续抓好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严格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定期开展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巡查工作,对存在非法生产和经营违禁药物的,坚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

加强饲料企业监管,坚决取缔生产销售含有违禁药品的饲料企业。

加强对养殖环节禁止添加药品的管理,坚决打击将养殖业禁用化工产品销售给养殖主体的行为。

(二)加大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长效机制。

加快推进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强化监管手段,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

强化监督抽查和监测工作,延伸监测区域,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监测。

组织对全省主要农产品特别是水产品、禽蛋和猪肉进行一次重点监督抽查,针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追溯不合格产品源头,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黔人发[2007]9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编委办中共贵州省委【发布日期】2007.07.19【实施日期】2007.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黔府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7]1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和全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2007年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农村综合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通过农村税费改革,我省初步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全面取消了农业税等各种税费,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步伐明显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

但一些长期困扰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根本消除,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必须通过农村综合改革切实加以解决。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加,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全省农村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目标和总体要求(一)主要内容。

2007年在继续抓好10个县(区)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六盘水市全市范围开展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

同时全省进一步扩大“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试点,稳步开展“村财乡代管村用”改革试点;全面推行“一折(卡)通”兑现涉农补贴资金;稳步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黔府办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6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五日贵州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2007年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立法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通过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着力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构建和谐贵州,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支持与保障。

同时,积极探索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的体现人民的意志。

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9件)(一)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由省卫生厅起草《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二)为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管理使用,促进经济文化交流,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由省教育厅起草《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

(三)为加强水路管理,维护水路交通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交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由省交通厅起草《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07年烤烟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07年烤烟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07年烤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4•【字号】黔府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07年烤烟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7]1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抓好2007年全省烤烟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全省烤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2007年,全省烤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和谐贵州、和谐烟草。

按照“健全机构、加强管理、完善设施、提高素质”的要求,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程,整体推进烟叶基层建设;按照“基本稳定、个别调整、改善结构、满足需求”的要求,把握好“控稳并重、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抓好计划的分解和落实,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服务,依靠创新,努力提高烟叶质量。

同时,进一步规范烤烟生产扶持投入和生产管理行为,促进我省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

2007年全省烤烟种植指导面积235.9万亩,生产收购计划613.37万担,其中,上等烟比例30%以上,上中等烟比例80%以上,烟叶等级合格率达到80%。

二、认真落实烤烟生产收购政策(一)把握形势,控稳并重。

认真把握烤烟生产形势,结合实际,做到控稳并重,分类指导。

既要严防超产、超收反弹,又要及时掌握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变化,稳定政策,使计划落到实处。

要把种植计划向质量风格突出、生产潜力、市场潜力大的优质产区和重点产烟县、乡(镇)倾斜,做稳做强优势产区。

要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实现适度规模种植,形成烤烟产业带和种植群体,进一步提高烤烟生产的集中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9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9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9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2007年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完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07年度全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投入资金13.3亿元。

其中,烟水配套工程投入资金10亿元,实施配套面积128万亩(烟草部门投入补贴资金8.9亿元,实施配套面积116万亩;省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0.6亿元,实施配套面积6.5万亩;省发展改革委投入“以工代赈”资金0.5亿元,实施配套面积5.5万亩);烟草部门投入补贴资金3.1亿元,新建和改建智能化密集烤房4.3万座;农机和烟草部门分别投入资金1000万元,配置烟用农机具4000台(套)。

二、总体要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六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林树森省长提出的“抓快、抓实、抓质量”的要求,按照全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会议的总体安排和部署,“科学规划、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确保效益”,把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执政为民的大事抓紧、抓实。

三、注重科学规划、系统设计,严把项目规划设计关规划布局和项目设计是项目长久发挥效益的前提条件,也是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环节。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参加的招商引资和洽谈活动计划安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参加的招商引资和洽谈活动计划安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参加的招商引资和洽谈活动计划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黔府办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参加的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计划安排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7年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参加的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计划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参加的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30号)明确的工作原则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三月一日2007年以省政府名义组织参加的经贸洽谈和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安排表┌──┬───────────────────┬──────┬───┬─────────────────────┐│序号│活动名称│时间│地点│牵头单位及相关要求│├──┼───────────────────┼──────┼───┼─────────────────────┤││省政府主办2项││││├──┼───────────────────┼──────┼───┼─────────────────────┤│1│中国贵州黄果树瀑布节投资贸易洽谈会│待定│待定│省招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2│贵州省首届茶文化节│待定│待定│省商务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与国家有关部委联合举办3项││││├──┼───────────────────┼──────┼───┼─────────────────────┤│3│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5月│成都│省商务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4│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9月│厦门│省商务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5│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10月│深圳│省科技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区市政府主办15项││││├──┼───────────────────┼──────┼───┼─────────────────────┤│6│重庆投资贸易洽谈会│4月│重庆│省招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7 │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4月│西安│省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8 │中国(广州)进出口商品交易会│4月和10月│广州│省商务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9 │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5月│北京│省科技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10│中国中部贸易博览会│5月│郑州│省商务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11│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6月│哈尔滨│省商务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12│中国中医药国际科技博览会│8月│成都│省科技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13│广州博览会│8月│广州│省商务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14│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9月│广州│省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15│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10月│北京│省农业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16│全国消费品交易会│10月│上海│省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17│中国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11月│杨凌│省科技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18│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11月│上海│省旅游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广东国际旅游文化节暨泛珠三角旅游推介│││││19││11月│广州│省旅游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大会││││├──┼───────────────────┼──────┼───┼─────────────────────┤││中国食品博览会暨交易会、全国绿色食品会│││││20││12月│武汉│省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暨采购大会││││├──┼───────────────────┼──────┼───┼─────────────────────┤││区域合作4项││││├──┼───────────────────┼──────┼───┼─────────────────────┤│21│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6月│长沙│省招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22│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6月│昆明│省商务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23│中国-东盟博览会│10月│南宁│省商务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24│六省区市经济协调会│待定│昆明│省招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参加│└──┴───────────────────┴──────┴───┴─────────────────────┘。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黔府办发[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5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贵州省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自2007年10月开始,我省将开展第七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有计划、按步骤、规范有序地开展,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城乡社会稳定,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城乡基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法选举,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提高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社区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黔府办发[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5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精神,为确保我省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项工作规范运行,有序推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料、医疗等所需费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后执行。

现阶段各地制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700元/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二、关于保障范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现阶段各地应将经全省两次集中组织核查,民政、财政、扶贫、统计部门会商后报当地政府确认,年人均纯收入在700元以下、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三、关于申请审批程序(一)个人提出申请。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村民小组提名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申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黔价费[2011]96号【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财政局: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通知》(黔价费〔2010〕217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地)和省直各部门对近年实施收费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报送,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并商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民政厅等部门,现将取消、停止征收78项收费项目和降低4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工本费2、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证书工本费3、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工本费4、人事争议仲裁费(二)图书馆5、读者IC卡工本费6、读者IC卡注册费(三)老龄办7、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四)农业部门8、配种收费9、农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养殖使用证工本费(五)工商部门11、经纪人培训费(六)编办部门12、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七)新闻出版部门13、音像出版复录批发经营单位注册审核报批费(八)广电部门1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验收检测费(九)公安部门15、治安拘留所收费16、收容教育所收费(十)档案部门17、上岗证工本费18、继续教育合格证工本费(十一)科技部门19、安居物业管理培训费20、科技进修学院培训费(十二)司法部门21、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培训费22、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费二、停止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农业部门1、国家转储粮调运检疫费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止征收后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贵州年鉴》组稿等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贵州年鉴》组稿等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贵州年鉴》组稿等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6]11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1
【实施日期】2006.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贵州年鉴》组稿等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11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贵州年鉴》由省政府办公厅主管,贵州年鉴社主办。

《贵州年鉴》是具有公报性、综合性、信息资料性、工具性、年史性的大型政府年刊,是宣传贵州、认识贵州的重要窗口。

《贵州年鉴》创刊22年来,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为做好2007年《贵州年鉴》组稿等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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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7]1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7]1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7]1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的规定,现就我省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具体减免项目经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车船税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四、对船舶和未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的车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征收或委托其他单位代征车船税。

代收代缴手续费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五、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为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或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每年的四月和十月为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

六、外省车船转入我省,已纳税款在转入年度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限的,一律按我省的规定征税。

我省车船转入外省,已纳税款不再退还;未纳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追缴。

七、纳税人应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车船的种类、数量、用途、载重量(核定载客人数)等,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如有变更用途、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应在年度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并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7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7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7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成员。

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蒙启良(副省长)副组长:何任叔(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事厅厅长)何洪江(省军区副政委)成员:章程(省委办公厅机关党委书记)周忠良(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李报德(省编委办主任)王文阳(省政府副秘书长)刘远坤(省发展改革委主任)陈光文(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王兴正(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刘邦华(省民政厅副厅长)李岷(省财政厅厅长)侯丽江(省人事厅副厅长)何文江(省劳动保障厅厅长)李光荣(省建设厅厅长)刘汉樵(省地税局局长)孙筑平(省广电局纪检组长)杨正国(省工商局局长)乔为建(省国税局副局长)XXX(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行长)谷明春(省武警总队副政委)王建华(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主任)雷亚林(省军区转业办主任)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七日——结束——。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7年度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7年度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7年度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1•【字号】黔府办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7年度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黔府办发(2008)1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7年,各地、各有关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06]4号)要求,认真办理建议提案,自觉接受代表和委员的监督,并在加强沟通、狠抓落实上下功夫,有力地促进了政府工作作风的转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做好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82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2007年度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其他地区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不断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努力把我省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附件:2007年度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一日2007年度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17个)贵阳市人民政府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铜仁地区行署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人口计生委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外事办省国税局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贵州电网公司二、先进个人(20名)马刚马莎尹成俊吕湘萍李开庆朱梦聪何薇吴庆辛吴林罗仕跃张金昂席卫普徐丹丹徐光伟徐祖平袁扬曹平隋心彭九红樊启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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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党发[2007]14号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和计划
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省委、省政府同意《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07年8月1日(此件发至县)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
“一票否决”制的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是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未完成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

第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适用范围: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政府及其第一把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适用内容: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综合性荣誉称号、评先评奖资格,其党政第一把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不得被授予个人荣誉称号、评先评奖、晋职、晋级和提拔。

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对其党政第一把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计划或者当年符合政策生育率低于年度责任目标值3个百分点
以上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违法行政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三)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者严重干扰考核评估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四)因措施不力、连续两年工作严重滞后、又没有切实改变被动局面的县(市、区、特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达到“一票否决”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年度不符合政策出生人口统计满报率高于5%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二)本级财政投入未达到年度责任目标,或在财政投入上弄虚作假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连续两年未达到年度责任目标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四)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未达到年度责任目标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被“通报批评”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其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第一把手、分管入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尚未达到“一票否决”的,予以“诫勉谈话”: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中,党政线或者人口计生线综合责任目标被认定为严重滞后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被“诫勉谈话”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别由省委、省政府、市(州、她)党委、政府(行署)对其第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改进工作。

第八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按年度实施。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执行期限为一年,自作出否决决定之日算起。

作出“一票否决”决定时,被“一票否决”的党政第一把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要视其情况予以跟踪否决。

第九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和主要指标以当年各级政府与上一级政府签订
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为主要依据。

第十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由省入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经审核认定后的考核结果,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十一条对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政府实施“一票否决”,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政领导班子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组织部门要把党政第一把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察内容。

第十三条对完成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各级党委、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对党政第一把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中成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要注意培养和使用。

第十四条组织部门在考察各级党委、政府第一把手、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时,已被“一票否决"的不能选拔任用;列为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

每年度对各级党委、政府进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在组织、人事、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的审核结果,应当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被“一票否决”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本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和数据负责。

凡弄虚作假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1月31日颁布的《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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