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最新安徽省政府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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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服〔2015〕3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服〔2015〕3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
价格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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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皖价服〔2015〕32号
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环境影响咨询费我省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放开,各地要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4〕143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原省定或委托市物价局制定的招标文件收费一并放开,招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即: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请各地价格部门及时做好相关《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注销或变更工作,并依法加强对放开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3月6日
附件.doc
——结束——。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19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4
【摘要】(2021年12月22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促进外商投资.
【总页数】6页(P27-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927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沪府规[2020]19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6号)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通知(沪府办规[2020]18号)
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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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立项服务指南

发改局立项服务指南

县发改局项目立项服务指南项目立项是指项目单位依法获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手续(也称为立项批文),可以进入项目实施阶段。

根据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内容及资金来源等情况的不同,建设项目划分为审批类项目、核准类项目和登记备案类项目,其立项流程分别执行审批制、核准制和登记备案制。

县发改局项目立项的受理范围、依据、程序及其他相关内容遵循如下流程:一、权限内投资项目审批(一)审批类项目范围1、县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2、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及参照管理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3、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4、县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5、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6、按有关规定必须实行审批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审批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三)审批程序1、项目单位应首先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并向规划、国土、环保、地震、投资等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或原有土地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抗震安全性评价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招投标核准意见。

另外,特殊行业项目由安监、文物保护、无线电管理、消防、人防、水利、水保等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

2、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提供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或原有土地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抗震安全性评价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招投标核准意见及特殊行业已办理的相关手续。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5•【字号】合政秘〔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合政秘〔2015〕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管理,现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除外),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按规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县(市)、区和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09-19
江苏省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和备 案管理办法
01
02
目录
CONTENTS 03
04
05
新要求、新变化 内容框架 主要亮点 实际操作 基层问题
PART 01
新要求、新变化
• 2016年12月,国务院以国发【2016】72号文件印发了 《政府合住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简称 《国家目录》)
PART 02
内容框架
内容
内容框架
在内容上,我省《办法》注重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并 联审批、“不见面审批”和“3550”等行政审批改革相关要 求,结合省情实际细化明确了在本省区域内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流程、要求、市县、事中 事后监督、法律责任,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等内容。
在框架体系上,我省《办法》与国家发改委文件 基本一致,共8章68条9600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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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后完成项目备案。
PART 05
基层问题
2020/9/21
咨询较多的几个问题
关于备案的定位
备案是非行政许可事项, 备案机关仅对企业是否 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 告知义务进行管理。
关于个人投资项目
国家《办法》中明确规 定:个人投资建设项目 参照执行。但如何操作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 实施细则。
2020/9/21
关于核准备案的有效 期
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 有效期为两年,开工前可 申请延期一次,最长不得 超过一年。
备案是非行政许可事 项,不存在有效期的问题。
关于村委会、居委会等 自 治组织投资项目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村 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 有镇政府或村级集体企业名 义申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98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98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亳州市财政“借转补”资金管理办法》、《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市外知名企业并购本市药业企业优惠政策》、《亳州市现代服务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亳州市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社会办医财政补助方案》、《社会力量办学财政补助方案》等招商引资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8日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的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规模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并与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集团”)及其合作机构共同出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设立的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企业集聚。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滁政办[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8〕64号)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建立有效的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合理使用政府性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适用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总投资中政府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项目。

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接受市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下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和跟踪审计办公室,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跟踪审计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第六条市发改委是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会同市财政等单位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各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 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 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 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5/3/16 11:3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 以发布,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 年 5 月 14 日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 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 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 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 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 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 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 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 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9 号令)同时废止。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79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79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7日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资产的收益金,政府或国有公司融资筹措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赠款或援助资金,国债及其它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全市政府投资的有关政策,并报市政府批准;审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和跨地区以及涉及重大布局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应由上级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库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方向和范围。

充电桩可行性研究报告

充电桩可行性研究报告

充电桩可行性研究报告篇一:充电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立项备案+XX年最新案例范文)详细编制方案目录第一部分博思远略编制充电桩项目可研报告思路 ................................................ . (3)一、充电桩项目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主要内容 ................................................ .. (3)二、充电桩项目可行性研究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基本要求 .................. 3 第二部分甲级资质单位编制充电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大纲(XX发改委标准)............................................... ................................................... . (5)第三部分关于充电桩项目可研不同用途及编制重点差异的说明 (11)一、充电桩项目可研报告按用途分类构 (11)二、用于发改委立项的充电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独特性说明 (11)三、用于银行贷款的充电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独特性说明 (12)四、用于申请用地的充电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独特性说明 (13)五、用于IPO上市募投的充电桩项目可研报告编制独特性说明 (15)第四部分充电桩项目可研编制热点问题与专家答疑集锦 (16)一、企业在项目立项备案过程中需要做哪些工作来提高通过率? (16)二、哪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具有发改委甲级资质的机构撰写? (17)三、充电桩项目投资决策分为哪几个阶段,每个阶段博思远略可以提供哪些服................................................... . (18)五、充电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流程及各阶段提交材料清单? .......... 19 第五部分充电桩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 ................................................... . (21)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部分编写要点说明 ................................................ (21)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部分编写要点说明 (21)四、“节能方案分析”部分编写要点说明 ................................................ .. (22)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部分编写要点说明 (23)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部分编写要点说 (24)七、“经济影响分析”部分编写要点说明 ................................................ .. (25)八、“社会影响分析”部分编写要点说明 ................................................ .. (26)第六部分充电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节选(基于成功案例) (28)一、项目建设投资估算方案 ................................................ . (28)二、企业介绍说明(图形数据归纳直观化) .............................................. (28)三、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设计方案(根据要求可做效果图) (29)四、项目综合能耗方案设计 ................................................ (30)五、项目投资构成方案设计 ................................................ . (31)六、项目设备选型方案设计 ................................................ . (33)七、项目生产工艺流程方案设计 ................................................ . (35)八、项目市场前景分析(基于大量数据) .............................................. .. (36)九、项目盈利模式分析 ................................................ ................................................... .. 38十、项目盈亏平衡分析 ................................................ ..................................................... 38第七部分博思远略充电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 (40)一、充电桩项目可研报告涉及关键词 ................................................ (40)二、编制团队构成 ................................................ ................................................... .. (40)三、充电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XX版甲级资质)编制工作流程 (40)第八部分最新可行性研究成功案例(包括但不限于) (42)第九部分关于北京博思远略咨询公司 ................................................ .. (49)第一部分博思远略编制充电桩项目可研报告思路一、充电桩项目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主要内容二、充电桩项目可行性研究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基本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作为工程咨询的重要业务内容,需要把贯彻“十二五”规划中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指导思想,才能使可行性研究工作符合自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4年 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4年 第11号
项 目核 准机 关对 企业 投资 项 目进行 的核 准是 行 政 许 可事项 , 实施 行 政 许 可 所 需 经费 应 当 由本 级 财 政 予 以保 障。
第三 条 企 业 投 资建 设 实 行核 准 制容及编制
项 目单位 应 当向项 目核准 机关报 送项
第 二条
实行 核准 制 的投资 项 目范 围和项 目核
第七条
督。
项 目核 准机关 应 当建立项 目核 准管 理
准机 关 的核 准 权 限 , 由 国 务 院颁 布 的《 政 府 核 准 的 投资 项 目目录》 ( 以下简称 《 核 准 目录》 ) 确定。 前款所 称 项 目核准 机 关 , 是指《 核 准 目录 》 中规 定 具 有项 目核 准 权 限 的行 政 机 关 。《 核 准 目录 》 所 称 国务 院投 资 主 管 部 门是 指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和改 革委员 会 核准 权 限 的项 目, 项 目所 在 地 省级 政
第十九 条
项 目核准机 关应 当在 正式受 理 申报
材 料后 2 0个 工作 日内做 出是 否予 以核 准 的决 定 , 或
向上 级项 目核 准机 关 提 出审 核 意 见 。2 0个 工 作 日
内不 能做 出决定 的 , 经本机关 负 责人批 准 , 可 以延长 l 0个 工作 日, 并 应 当将延 长期 限的 理 由告 知项 目单
项 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 , 都 应 当 出具 加盖 本机 关专用 印章 并注 明 日期 的书 面凭
证 。对 于受理 的 申报材料 , 书 面凭证 应注 明编 号 , 项 目单位 可 以根 据编 号 在 线查 询 、 监督 核 准 过 程 和结
果。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青发改外经[2015]315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发改外经[2015]315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保税港区发展改革局、蓝色硅谷核心区管委经济与投资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特此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1月30日附件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项目核准和备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境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公告,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其中,火 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 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 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 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2—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 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 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 50 万吨的 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 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 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项目。
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 承担。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改委干部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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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投资项目管理
投资体制改革决定 出台后,向综合化、多元化决策 管理模式发展:
第一,明确规划对投资项目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3号),2005年10月22日;
• 《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2007年 4月14日;
面情况才能作出正确判断; • 对企业投资者而言,内部条件与外部环境同等重要,但外部风
险的不确定性、可控性尤为突出。
第二部分 投资项目管理
• 1、发展改革部门的主要职能
• 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 资规模和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 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投资宏观 调控职能
基本思路
计算项目的直接效益和费用,强 调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追求收益 最大化
计算直接和间接效益和费用,追 求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项 目的经济合理性
分析项目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程度 ,强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结 合
强调项目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和影 响。 但未考虑被影响人口的反应及其 对项目的影响
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人为中心。 强调项目对人的影响及人对项目 的反应――项目与外部环境的互 动作用、项目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部分 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备案制
➢ 适用对象:审批和核准目录范围外的企业投资项目 ➢ 目的作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确立企业在投资中的主体地位。 ➢ 管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年〕20
号),2004年7月16日 ➢ 备案管理权限:属地管理(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备案内容:满足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以及节能要求 ➢ 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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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6 三、对外投资信息 .................................................................................................................................................6 四、企业年报 .........................................................................................................................................................7 五、重点关注 .........................................................................................................................................................7
5.1 被执行人 ......................................................................................................................................................8 5.2 失信信息 ......................................................................................................................................................8 5.3 裁判文书 ......................................................................................................................................................8 5.4 法院公告 ......................................................................................................................................................8 5.5 行政处罚 ......................................................................................................................................................8 5.6 严重违法 ......................................................................................................................................................8 5.7 股权出质 ......................................................................................................................................................8 5.8 动产抵押 ......................................................................................................................................................8 5.9 开庭公告 ......................................................................................................................................................9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加大对行政审批实施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行政审批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力度,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加强对保留审批项目实施的监管。

此次公布保留及转报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各实施单位要向社会公布优化后的审批流程和办理时限。

省政务服务中心要强化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实行“一门受理、统一分办、统一送达、限时办结、超时警告、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网络全程监控、办理时限预警、日常考核等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违规行为。

二、做好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衔接。

各地、各部门要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做好工作衔接,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

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省有关单位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地要对承接的审批项目,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压缩一半以上;对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实现从行政审批向一般管理和主动服务转变;对冻结的审批项目,确需重新实施的,由实施单位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启动。

无锡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办法

无锡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办法

无锡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机关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实施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

市、市(县)、区发展改革、经贸部门按照投资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需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市、市(县)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上报。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由市政府授权,行使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项目管理权限。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原则上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过渡时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操作规程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24号)规定办理。

对限下外商投资项目应经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讨论,再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准;由外经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二、权限划分(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划分1.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的通知〙(苏办发〔2003〕5号)规定执行。

2.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需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市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执行,其中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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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8-19 来源: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3日
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
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县政府核准,其中3亿美元及以上、10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县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章项目核准
第六条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双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并购后企业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按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第十条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应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委托咨询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对予以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抄送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项目备案
第十五条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第十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对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项目变更
第十八条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核准和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变更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比照本办法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备案程序办理;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按核准程序办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备案。

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

相应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核准文件和备案文件应规定有效期。

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 0个工作日向原核准或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或备案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稽查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各级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要切实履行核准和备案职责,改进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及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后,应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

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每月8日前,汇总整理上月本地区项目核准及备案相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核准及备案文号、项目所在地、中外投资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包括总投资、资本金等)等,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相关条目将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发展改革委2004年12月22日发布的《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改外资〔2004〕12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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