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企业转产作出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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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4-14号

国发2014-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1.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壁垒逐步消除。

2.政策环境更加优化。

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兼并重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3.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

兼并重组活动日趋活跃,一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焕发活力,有的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过剩产能得到化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基本原则。

1.尊重企业主体地位。

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3.改善政府的管理和服务。

取消限制企业兼并重组和增加企业兼并重组负担的不合理规定,解决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突出问题,引导和激励各种所有制企业自主、自愿参与兼并重组。

二、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三)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

系统梳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审批事项,缩小审批范围,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取消相关审批。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2.02.19•【文号】•【施行日期】1992.02.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1992年2月19日)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

当前,治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已基本完成,我国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经济进一步向好的方向发展,改革的环境比较宽松,有条件适当加大改革的份量,加快改革的步伐。

一九九二年是实行“八五”计划的第二年,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的领导,各级体改部门要做好改革的协调工作,以搞好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搞好各项配套改革,进一步探索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有机结合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任务而努力。

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党全国人民的努力,治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已经基本完成,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基本平衡,物价总水平比较稳定,国民经济开始走上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轨道。

在比较宽松的经济环境下,一九九一年各项经济体制改革都有新进展,改革的势头很好,改革的步伐有所加快,出台的一些重大改革措施成效比较明显。

经济发展和改革形势既有好的一面,但也存在一些困难。

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机制与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还不健全,也互不适应,企业亏损面大,效益低;市场体系不健全,发育不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还不能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行政干预过多;经济结构和利益格局调整的难度较大,财政平衡的压力和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还没有消除;国民收入分配过份向个人倾斜的倾向,还未能得到有效扭转。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1.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壁垒逐步消除。

2.政策环境更加优化。

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兼并重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3.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

兼并重组活动日趋活跃,一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焕发活力,有的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过剩产能得到化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基本原则。

1.尊重企业主体地位。

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国家对企业转产新规定

国家对企业转产新规定
,
,
/

年 一 步到
:
位 煤炭价格 全 部放开
,

经营 者收 人 实行年薪制 的基数 根据生

(2 ) 今年计划分 配 还 要搞 但数量减少 初步
( 坦万吨 ~ 拟定减少 8 X
1 亿吨

,
,
产经营规 模大小
企业资产净值和企 业税利水

平 ( 同行 业 比较 ) 区别确定 包括经济效 益指 标
, 、
, , ,
,
上 给予 5 0 % 的奖励 ; 四

,
全 面 超额完成 各项任务 主 要经济指标
, 、
,
初期的困难 按税收管理规定 经批准 酒封 青 给予 减 免 照顾

居 国 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并在企业技 改 值

资产增
产 品 调整

出 口 创汇

提 高经 济效 益 等 方
四 是企业转产特 定产品 或 国 家特 殊 限 制 的 产 品 要按照有 关规 定 执行 ; 因转 产改变行 业 性
允许 外商独资建设货 主 专 用码 头
的 可 由企业 自行决定 ; 要 求政府提 供外部条件
,

必须 由主 管部门提 出 书 面 申请 和 转 产 可 行性报
:

航 空领 域 机场 建 设
,
飞机维修

候机楼服
告及实施方案 报 同级经委审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其中涉及基建
务和航空 食品等行业 准备 试点成 立 中夕 隋资航 空公司
,
自行平衡 ; 其余 全 国范 围 内的幻 嵘省 区召开全 国 范围的订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0.06.03【实施日期】1990.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已经一九九〇年五月十一日国务院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子发布,自一九九O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〇年六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

第六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加速企业现代化。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利用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的产业和产品,增加社会有效供给。

第十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国务院关于发布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7.12•【文号】国发[1986]77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已被《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发布日期:1993年4月12日实施日期:1993年5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注:本篇法规中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注:本篇法规中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发[1986]77号)《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业经全国省长会议讨论修改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纠正目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保证产权转让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三定”方案中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现就如何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促进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为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存量结构调整规划,严格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保证国有资产通过产权转让实现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督管理,要为政府把好关,严禁各种以明晰产权为名,把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卖给集体或个人,搞“负债持股”或以行政干预方式有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量来损害国家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对于国有产权转让过程出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三、企业兼并和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9号)执行。

【员工关系】如何界定因“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和“企业转产”而需要进行的裁员?

【员工关系】如何界定因“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和“企业转产”而需要进行的裁员?

【知识点】如何界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和“企业转产”而需要进行的裁员?企业如何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案例:郑某系B公司职工,2007年1月1日郑某与B公司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08年1月,B公司口头通知郑某待岗。

2008年3月26日公司向郑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因公司经营结构发生变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08年4月24日,B公司向郑某送达了《关于与郑某解除劳动同关系的通知》,正式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

因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郑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要求裁决B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等请求。

裁定做出后郑某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

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并按照法定程序才能予以解除。

本案中,B公司因公司经营结构发生变化,即于2008年1月口头通知郑某待岗,后于2008年3月26日向郑某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于次月24日下达《关于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两通知的下达时间相隔隔不足30天,因此,B公司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关系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也没有遵守相关的程序性规定。

故,B 公司与郑某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

上诉到二审法院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B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B公司给郑某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述因经营结构发生变化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庭审过程中又陈述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经营困难,但B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营结构发生变化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其因为经营困难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亦无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本条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一、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原因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

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我国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独立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享有经营自主权是现代企业的应有内容。

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人自主权。

用人自主权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招用人员,也可以裁减人员。

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不能裁减人员,那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没有办法落实,也会使企业背上冗员的包袱,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进行公平竞争。

什么叫企业转产

什么叫企业转产

问:什么叫企业转产?答:企业转产是指原企业的产品性能落后,科技含量低,已不适应企业的发展。

企业重组改革,开发新的以适应市场的高科技产品,以更快的速度来促进企业获得新的生命力。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裁员理由之一“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中,对何为“企业转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此予以明确。

实践中,应当理解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导致全部或一部分劳动者成为冗员的情况。

如一家制衣厂因服装行业市场形势不好,转产成为一家房地产公司,则原有的服装设计师在新的房地产领域无法发挥所长,无法具备房地产行业所需要的工作技能。

企业须注意,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用人单位尽量不使用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转产,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

对于何为“经变更劳动合同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也无法明确是单方变更,还是双方变更。

一般来讲,应当理解为:对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由用人单位单方进行变更,因为前提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

至于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的变更,似仍应当协商确定。

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3项、第43条。

例:某有限公司从事塑料生产,先后招用了385名员工。

该公司因运输费用、市场销路等原因,决定今年1月起转产,主要从事电子仪器的加工和装配,为某电器厂提供加工服务。

经测算,加工和装配电子仪器,仅需180名左右的员工,其余员工则需要被解除劳动合同。

去年11月30日,该公司变更了180名留用员工的劳动合同后,未经任何说明便通知205名被裁减员工自12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被裁员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裁员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解:本案有两个法律要点:●公司的裁员要具备法律规定裁员的法定情形;●裁员的程序要正当。

本案中:1)企业转产是《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法定裁员的理由之一,因此,该公司具备裁员的法定情形;2)但该公司裁员的程序违法。

全新版_什么叫企业转产

全新版_什么叫企业转产

什么叫企业转产企业转产,又称为企业转型升级,是指企业在市场需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因素的影响下,通过改变生产技术、产品结构、经营模式等方式,对原有的产品生产线或业务进行调整或改造,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适时发展。

一、企业转产的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需要时刻关注市场的变化并作出相应调整,以保持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在市场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原有的生产技术或产品结构可能无法满足市场需求,需要进行转产以取得新的发展机遇。

二、企业转产的原因1. 市场需求的变化:新的消费趋势、技术革新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都会导致市场需求的变化。

企业需要及时调整生产技术和产品结构,以满足市场需求。

2. 产能过剩:在特定行业中,如果市场竞争激烈,企业过多导致产能过剩,企业需要通过转产,开拓新的市场或寻找新的盈利点。

3. 资源优势的变化: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自身的资源配置不合理,需要通过转产来优化资源的利用效率。

4. 技术创新的需求: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技术和生产模式不断涌现。

企业需要通过转产,引入新的技术和生产方式,以提高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三、企业转产的方式1. 产品结构调整:企业可以通过改变产品结构,引入新产品或优化现有产品,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2. 技术创新:企业可以通过引入先进的生产技术,改进传统的生产过程,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率。

3. 业务转型:企业可以通过扩展产业链条,增加利润来源,开展新的业务领域。

4. 资本重组:企业可以通过资本运作,引入新的合作伙伴或投资者,以提升企业的发展实力。

四、企业转产的挑战和机遇企业转产虽然带来一定的挑战,但也同时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1. 技术挑战:引入新的技术和生产模式需要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人才培养,这对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挑战。

2. 市场调研:企业需要准确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以便合理调整产品结构和经营模式。

3. 资金压力:企业在转产过程中可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融资能力提出了挑战。

生产转产管理规范

生产转产管理规范

生产转产管理规范一、引言生产转产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一种产品转换为另一种产品的过程。

为了保证生产转产的顺利进行,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制定一套科学的生产转产管理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生产转产管理规范的内容,以便企业能够准确执行和遵守。

二、生产转产流程1. 产品转换计划在进行生产转产前,企业应制定详细的产品转换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转产时间、转产产品、转产数量等信息,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2. 设备准备在转产前,企业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根据转产产品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装。

3. 原材料准备根据产品转换计划,企业应提前准备好所需的原材料,确保转产过程中原材料的供应充足,并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质量控制。

4. 生产线清洁在转产前,企业应对生产线进行彻底清洁,清除上一批产品的残留物,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5. 生产线调试在转产过程中,企业应根据产品转换计划对生产线进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证。

6. 生产过程控制在转产过程中,企业应严格控制各个环节的操作,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和可控。

同时,应加强对关键参数的监测和调整,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7. 质量检验在转产完成后,企业应对转产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记录和分析。

8. 转产记录和总结企业应对转产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转产时间、转产产品、转产数量、设备调整情况、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同时,应对转产过程进行总结和分析,以便于今后的改进和优化。

三、生产转产管理要求1. 制定转产计划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规划,制定合理的转产计划,并确保计划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计划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2. 加强设备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保养、维修、检修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应加强对设备的监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什么叫企业转产

什么叫企业转产

什么叫企业转产企业转产是指企业为适应市场需求或经济环境变化,在原有生产或经营地点之外选择新的生产或经营地点,进行生产线迁移、设备搬迁、技术转移等活动的过程。

企业转产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适应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

一、企业转产的背景和原因企业在进行转产之前,通常会有一系列的背景和原因,如下所示:1. 市场需求变化:市场需求是企业转产的主要原因之一。

当市场需求发生变化时,企业需要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程度和趋势,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生产线布局等。

2. 经济环境变化:经济环境是企业转产的外部条件之一。

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有着直接的影响,企业需要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3. 成本考量:成本是企业转产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企业在原有地点的生产成本过高,或者在新的地点可以获得更低的生产成本时,企业可能会选择转产。

4. 政策支持:政策支持是企业转产的推动力之一。

政府对于转产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提供资金支持等,这使得企业更加愿意进行转产。

二、企业转产的影响和意义企业转产对于企业自身和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竞争力:企业通过转产,可以调整和优化生产布局、产品结构等,在市场中获取更多的机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2. 降低成本:企业通过转产,可以在新的生产地点选择更低的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3. 创造就业岗位:企业转产通常伴随着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这将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

4.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企业转产对于目标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可以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促进当地经济的繁荣。

5. 优化资源配置:企业转产可以使资源得到更加合理和有效的配置,促进资源的优化利用和提高效益。

三、企业转产的注意事项和挑战企业在进行转产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和应对挑战:1. 规划和准备: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转产规划,并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技术转移、设备迁移、人员培训等。

生产转产管理制度

生产转产管理制度

生产转产管理制度一、总则生产转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原有产品的生产转向生产新产品或者原有产品制造工艺的变更,包括生产线的转换、设备的调整和生产人员的培训等一系列工作。

为了保障生产转产的顺利进行,提高生产转产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确保生产转产的顺利进行,保障新产品生产的订单交期;2. 提高生产转产的效率和质量,降低生产转产的成本;3. 加强生产转产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保障生产转产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的落实。

三、管理内容1. 生产转产的计划编制1.1 生产转产计划由生产部门负责编制,包括生产转产的时间节点、生产线的调整、设备的更新等内容;1.2 生产转产计划应充分考虑原有生产订单的完成情况、新产品的市场需求、设备和人员的调整情况等因素;1.3 生产转产计划应与销售、采购等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保证生产转产计划的适时性和可行性。

2. 生产转产的组织实施2.1 生产部门需按照生产转产计划,组织生产人员、设备等资源,开展生产转产工作;2.2 每项生产转产工作需具体制定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2.3 生产转产工作应在生产停机期间进行,尽量减少对原有生产订单的影响。

3. 设备调整和更新3.1 生产转产需对设备进行调整和更新,以适应新产品的生产需求;3.2 设备的调整和更新需按照设备管理规定进行,严格执行设备检修、维护和更换的程序;3.3 设备调整和更新需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4. 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4.1 生产转产需要对生产人员进行培训,以适应新产品的生产制造工艺;4.2 生产人员的培训需结合实际生产情况,设立培训内容和培训周期;4.3 生产人员的培训需加强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

5. 生产转产的控制与评估5.1 生产转产过程需加强现场管理,对生产转产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和控制;5.2 生产转产需进行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生产转产的质量和效率;5.3 生产转产的成功与否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价,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生产转产管理制度。

城投转产投的政策要求

城投转产投的政策要求

城投转产投的政策要求政策要求-城投转产投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城市投资项目也面临着新的要求。

其中,城投转产投成为了当前发展的热点之一。

为了推进城投转产投的进程,政府给出了一系列的政策要求。

本文将从政策的角度解读城投转产投的政策要求。

一、推动城投转产投的背景和目标城投转产投是指在城投融资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引导和支持城投企业将投资主体从基础设施建设转变为制造业和服务业。

其背景是我国发展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城市投资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领域已经面临瓶颈,而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才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核心。

因此,城投转产投旨在加快实体经济发展,优化投资结构。

二、政策要求的主要内容1.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了鼓励城投企业转产投,政府将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

一方面,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投企业的转产投项目。

特别是对于涉及到技术创新、科技含量高的转产投项目,政府将给予更多的财政补贴。

另一方面,政府还将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政策扶持力度,为转产投项目提供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

2. 强化金融支持环境城投转产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政府将采取措施改善金融支持环境。

首先,政府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转产投项目的信贷支持。

这包括优化贷款审批流程、降低贷款利率等。

其次,政府还将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股权投资、债券融资等多元化的融资方式,为城投企业提供更灵活的融资渠道。

最后,政府还将支持城投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产投基金,吸引更多资本参与城投转产投。

3. 加强信息化建设城投转产投需要大量的信息化支持。

政府将加大信息化建设的力度,推动城投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

首先,政府将加大对信息技术的支持力度,鼓励城投企业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设备和系统,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

其次,政府还将推动信息化与产业融合发展,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促进城投企业的智能化转型。

4. 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城投转产投的关键之一是企业的创新能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的若干扶持政策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的若干扶持政策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的若干扶持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8•【字号】浙政办发[2005]107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的若干扶持政策意见(浙政办发[2005]107号)为深入推进“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积极稳妥实施部分污染企业的搬迁、转产和关闭,加快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产品和工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环境污染整治企业实施搬迁、转产、关闭提出如下扶持政策意见:一、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污染企业(项目),其关停工作依据现行法规政策执行。

其他因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污染整治需要而实施搬迁、转产、关闭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认定,可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优先安排环境污染整治搬迁企业的易地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优惠。

其土地出让金可以按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80%确定。

三、因环境污染整治而实施搬迁或关闭的企业,原土地使用权无论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原则上均由当地政府直接收回,按合同剩余年限出让土地使用价格,或按相应的划拨土地权益价予以补偿。

企业经批准转让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所取得的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环境污染整治搬迁或关闭企业原址上的合法建筑物,按重置价或协商的价格给予补偿。

五、环境污染整治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可列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六、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或转产后实施的新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的环保准入条件。

积极支持搬迁、转产企业运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现对我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产权转让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产权转让的范围和形式(一)企业转让产权,必须由产权主体按国家规定的交易规则,在指定的交易场所,以价值形态或实物形态,对企业财产权进行有偿转让。

(二)转让产权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

(三)除国家明文规定不许转让产权的企业外,省和地(州、市)、县(市、区)所属中小企业,以及街道、乡镇的中小企业,均可转让产权。

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经批准也可转让。

(四)企业转让产权,可以采取兼并、合资、合作、参股、股权转让或双方商定的其它适宜的形式;可以整体转让、部分转让,或拆细转让。

二、企业产权转让的办理程序(一)国有、集体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的产权转让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组织企业(应有银行等主要债权人参加)制定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财政、国资、经贸、体改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正式批准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并由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负责对购买方资格进行审查。

购买者必须是具有购买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内外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三)企业转让产权,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可以优先转让给企业全体职工或大多数职工,也可由本企业一人或数人合伙购买全部净资产。

(四)对企业资产进行清查(包括清理债权、债务)、核实和评估,并经有关部门确认,根据确认的评估价值,确定转让底价。

(五)产权转让价格以有关部门确认的底价为标准,可以上下浮动,通过协议转让或进行竞价交易。

(六)签订转让合同,依法进行公证。

(七)报财政、经贸、体改等部门协调落实有关政策。

(八)清算交割。

什么叫企业转产

什么叫企业转产

什么叫企业转产企业转产的法律分析与实践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转产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现象。

然而,企业转产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并不简单,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企业转产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如果需要,应如何进行?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和判决书结果,对企业转产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企业转产的法律定义企业转产是指企业改变原有的生产方向,开始生产新的产品或从事新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企业转产的原因可能包括市场变化、技术更新、政策调整等。

例如,某手机制造商因市场饱和而转产平板电脑,或因技术更新而转产更高端的产品。

三、企业转产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转产属于重大事项,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

具体而言,企业转产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 董事会提出转产议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 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转产事项作出决议;3. 如果决议通过,公司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如变更营业执照、修改公司章程等。

四、实际案例分析某公司因市场变化决定转产生产新型电子产品。

在转产过程中,部分股东认为转产议案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违反了公司法规定。

因此,他们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董事会已经提出转产议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已经作出同意决议。

因此,公司的转产行为并未违反公司法规定。

五、对企业的建议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职权清晰、运作规范。

在转产过程中,董事会应当充分听取股东会的意见,确保转产议案得到合法通过。

2. 充分披露信息:企业在转产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转产的原因、风险、影响等。

这样可以帮助股东更好地了解转产议案的内容和意义,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

3. 保障股东权益:企业在转产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果股东对转产议案有异议或建议,企业应当积极听取并适当考虑。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2.19•【文号】[89]体改经38号•【施行日期】1989.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年2月19日(89)体改经38号)企业兼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兼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二、企业兼并的原则(一)企业兼并要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资产存量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二)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在竞争过程中进行,实现优胜劣汰。

不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阻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三)企业兼并要注重实效,其衡量标准是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

(四)企业兼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五)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

(六)商业企业的兼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方便人民生活。

一些经营蔬菜、小百货和从事其他生活服务的小型商业、服务业门店,在兼并时应统筹考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

三、被兼并方和兼并方企业的确定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

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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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转 产 凡 不 要 求 政 府 提 供 外 部 条 件 的 可 由 企 业 自行 决 定 ; 要 求 政 府 提 供 外 部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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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必 须 由 主 管 部 门 提 出书 面 申请 和 转 产 可 行性 报 告及 实 施 方 案 报 同 级 经 委 审 批 其 中涉 及
继 直 接 还 原 和 熔融 还 原 之 后 碳 化铁这 一 炼 钢 原 料 的新 秀 正 在 美 国 崭 露 头 角 受 到 世 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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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国 钢 铁 界 的广 泛 关 注 它 不 仅 已成 功 地 用 于 电 炉 和 氧 气 转 炉 炼 钢 代 替部分 废 钢 并 降 低 了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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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目前 国 内 普 遍 应 用 的 点 火 器 相 比 可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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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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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由于 烧 咀结 构


炉 体 形 状 及 耐 火 材 料 施 工 方 式 的 改 进 使点 火 炉 使 用 寿 命增 长 可 达 摘 自《 金属 世界 》
3

新 兴 的炼 钢 原 料 一 碳 化铁
. 。
的 要 按 有 关 规 定 重 新 确 定 行 业 归 属 企 业 类 型 统 计 渠道
20 期 选 摘 自《 金 桥 信 息快 报 》
新 型 节 能点 火 器
新 型 节 能 点 火 器 主 要 应 用 于 冶 金 工 业 烧结 点 火
。 。
该 点 火 器 由烧 咀 和 点 火 器 本 体 组 成 烧 咀 为 斜 交 旋 转 多 空 气 流 小 烧 咀 属 半 预 混 式 二 次 燃 烧 型 火 焰 长 度 可 通 过 改 变 一 二 次 风 比例 来 调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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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 咀 在 台车宽度 方 向 上 成 一 排 或 二 排 密布
,
式 每 米台 车宽度 约 1 0 个 左 右 小 烧 咀 烧 咀 安 装 与 料 面 垂 直 烧 咀 端 部 与料 面 的 距 离 为
40 0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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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点 火 器 本体 由 点 火 段 和 保 温 段 组 成 点 火 器 外壳 型 钢 板 焊 接 而 成 点火 器 内 衬 为 复 合 炉 衬
基 建及 技 改 项 目 按 照 国 家 规定 的 审批 权 限 和 程 序 办 理
3 企 业 转 产可 视 同 上 新 项 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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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资 金 方 面 可享受 新 产 品 开 发优 惠 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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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转 产 特 定 产 品 属 国 家特 殊 限 制 的 产 品 要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行 ; 因 转 产 改 变 行 业 性 质 重新进 行工商 登记
994
年第
4





总 5 期
国 家 对企 业 转 产作 出 新 规定
国 家有 关 部门 最近 对 工 业 企 业 实 行转 产 做 出 四 项 政 策 规 定
.
:
企 业 转 产 系 指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的 产业 政 策 及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改 变 企 业 主 导 产 品 主 管范 围 行 业性 质 的行 为 凡企业 主导 产品 为国家 明 令限制或 淘汰 主要产 品积 压 严重 超 常库 存 达 一 年 以 上 产 品 质 次 价高 连 续 两 年 经 营性 亏 损 的 企 业 在 调 整 产 品 方 向有 望 扭 亏 为 盈 的 可 批 准 或由 企 业 主 动 实 行 转 产
结 构 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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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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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层 不 同 耐 火 材 料砌 筑 或 浇 注 而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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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该点火器 还采取 了矮 点火段 炉腔 和低

保 温 段 炉 顶 端墙 分级 压 下 整 体浇 注 成 型 炉 膛 压 力 可 调等措 施
该 点火 器 具有 以 下 主 要 特 点
1 2 3 4
.
:
烘 咀 混 合 特性 好 煤 气燃烧 完 全 火 焰 短 而 稳 定 适 用 热 值 范 围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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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火温 度 达 到
.
110 士
0 ℃ 沿 台 车宽 度 方 向上 点 火 均 匀 平 均 婶 差 在 士 5 5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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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简单 操作 方 便 可 靠 材 料 消 耗 少 费 用 低 施 工 难 度 小 工 期 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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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效 果 显 著 平均 点 火 能 耗 达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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