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供的材料(客户填写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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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线A、B职等员工持证上岗考试题目—跨境人民币业务部

国际条线A、B职等员工持证上岗考试题目—跨境人民币业务部

国际条线A、B职等员工持证上岗考试题目—跨境人民币业务部AB同卷单选题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跨境人民币业务要依据三项原则展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D三项原则..A.了解你的业务B.了解你的客户C.尽职调查D.创新2.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境内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后应当通过C 报送业务相关信息..A.外债登记系统B.IBP系统C.RCPMIS系统D.国际收支系统3.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A、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A.并购B.投资债券C.贷款D.拆借4.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须经B核准后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A.外汇局当地分局B.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C.各地商务部D.银监局当地分支机构5.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上限管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为D..A.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80%B.企业投资资本与注册资金之差C.资金池每日轧差净额*宏观审慎政策系数D.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6.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贷款资金不能通过B进行发放.A.人民币NRA账户B.一般贷款账户C.境内商业银行的境外代理行D.境内商业银行的境外分子行7.根据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境内企业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为D..A.注册资本金的50%B.投资总额C.风险资产规模D.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8.下列关于人民币NRA账户的描述不正确的是CA.该账户资金可境内质押境内融资B.该账户可转存定期C.该账户余额纳入外债管理D.履行相应手续后;账户内资金可购汇汇出9.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人民币借款只能开立C办理资金收付业务..A.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B.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C.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D.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10.跨境人民币业务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关于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企业;下列描述不正确的是DA.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B.名单实行动态管理C.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D.其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存放境外11.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下列哪项使用不违反政策规定:DA.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B.用于委托贷款C.购买理财产品D.偿还国内外贷款12.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签约后B工作日内;经办行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贷款合同副本备案..A.5B.15C.30天D.无时间要求13.下列哪种情况属于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汇款 CA.佣金B.运费C.货到付货款D.参展费14.2014年11月6日;交通银行B人民币清算行正式开业..围绕人民币清算行服务功能;交行将创造更为丰富和全面的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与服务A.悉尼B.首尔C.东京D.台北15.以下哪种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产品不属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的融资产品 BA.打包贷款B.出口托收融资C.福费廷D.出口押汇16.商业银行在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出口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借助D加强审核;切实防范风险..A.国际收支系统B.外债登记系统C.IBP系统D.RCPMIS系统17.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结算业务后C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人民币借款情况;并留存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备查..A.一个月内B.10个自然日C.5个工作日D.无时间要求18.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和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D管理..A.日终累计净额单向规模B.日终累计总额双向规模C.日终累计总额双向规模D.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19.至货物出口后C天内;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资料..A.30天B.365天C.210天D.无时间要求20.境内机构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当获得B的核准A.工商管理局B.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C.外汇管理局D.中国人民银行多选题1.境内外企业间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ABC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A.境外人民币清算行B.人民币NAR账户C.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D.中国人民银行2.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以下ABCD等材料..A.企业组织机构代码B.海外编码C.企业名称D.税务登记号3.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ABC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A.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B.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C.境内代理银行D.中国人民银行4.下列各项人民币对外负债业务中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的是ABCD.A.人民币远期信用证B.人民币协议付款C.人民币预收延付D.人民币海外代付5.按照人行规定;企业凭ABCD单据可办理货到付款..A.进口合同B.商业发票C.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D.收、付汇说明6.我国对跨境货物的管理主要有以下AC两个方面A.经济主体的进出口经营权管理B.重点监管名单C.货物的进出境管理D.国际收支申报7.根据海关监管分类;银行在受理经济主体货物贸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时;可按ABCD以及边境地区贸易等分类进行分别处理..A.经济主体的进出口经营权管理B.重点监管名单C.货物的进出境管理D.国际收支申报8.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时;企业应提供BC等信息;由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A.商业发票B.报关金额C.报关单号D.国际收支申报9.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将BCD一并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A.境外机构的授权文件B.境外机构的开户申请书C.开户证明文件D.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10.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是ABCDA.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等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收入B.政策明确允许或经批准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C.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款项D.从同名或其他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获得的收入11.向我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的客户基本条件是ABCDA.具有法人资格或取得法人授权;在交通银行开立本币或外币结算账户B.具有合法的进出口经营权;经营状况、效益良好C.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经常性、稳定合法的还款来源;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D.授信客户符合交通银行关于客户内部评级的基本标准要求1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外银行人民币借款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境内结算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ABCDA.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B.最近一期验资报告C.人民币借款合同D.截至申请日境外人民币借款、外币借款和以本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担保的人民币实际履约等情况说明13.外商直投投资过程中;以下ABCD账户为活期存款账户;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A.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B.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C.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D.被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东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14.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用于以下ABD用途的;可以划转至境内同名人民币存款账户..A.支付工资B.差旅费C.货款D.零星采购备用金15.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下列ABD不能作为境内成员企业参加该业务..A.地方政府融资平台B.房地产行业C.被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企业D.列入出口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16.境内结算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下列信息BD;最迟于每日日终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系统..A.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B.进出口日期C.报关单号D.人民币贸易融资信息17.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起10个工作日内向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下列资料或凭证ABCDA.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B.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批准证C.出口报关单D.企业加工贸易合同18.境内银行受理客户办理股东贷款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当报送以下信息ABDA.贷款合同号B.股东贷款业务信息C.境外股东企业信息D.股东贷款资金流信息19.境内商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有ABCDA.通报批评B.处罚C.暂停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D.禁止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20.境外参加银行办理的香港个人人民币业务包括ABCDA.存款业务B.兑换业务C.汇款业务D.人民币银行卡业务◆判断题1.货币国际化进程通常经历三个阶段:贸易结算货币、投资标的货币、国际储备货币..对2.银行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个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对3.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的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对4.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业务;毋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并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错5.跨境人民币业务下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对6.境外机构在境内可以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错7.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允许存放境外..对8.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土地招拍挂或购买房产..对9.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以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错10.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11.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资金的使用;一是可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二是融入的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对12.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累计贷方发生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标注的金额..对13.境内银行对境内企业办理的信用证或承兑远期托收项下的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不属于跨境贸易融资;不需要将信息报送RCPMIS..对14.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外人民币借款80%计为风险资产..错15.境外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对16.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无法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错17.通过境外机构账户与境外、境内之间发生的人民币资金收支;以及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变动;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对18.企业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外汇局办理跨境融资备案..对19.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中;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对20.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必须保持一致..对21.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转存..错22.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在办理提款、还款相关资金结算后;应将相关结算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相关系统..对23.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实际发生人民币款项收付后退赔款业务时;应按通知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注意退赔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原收/付金额..对24.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错25.银行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限于货物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错26.2家含以上结算银行可以为同一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办理结算业务..对27.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对◆阅读理解题1.某进口企业A公司为1000万人民币的贸易合同开立信用证;其香港平台公司为B公司..境内1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为3.25%;香港银行1年期美元融资利息为2.75%;1年期NDF报价6.36;人行中间价6.5013..一.单选题(1)如果为A公司设计结构性人民币理财方案;该公司可获得的综合理财收益率为多少 BA:3%B.:2.65%C:0.5%D:1.75%2.某汽车制造企业A公司净资产8000万人民币;拟借入3年期500万美元贷款..一、单选题(1)请计算该企业跨境融资上限和加权余额分别是多少假设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6.56 AA:8000万元;4920万元B:8000万元;3530万元C:3280万元;3280万元D:8000万元;8000万元。

经济知识竞赛试题库 (多选)

经济知识竞赛试题库 (多选)

2012年金融生态知识大赛试题二、多选题(209题)1.第五套人民币2005年版哪些券别纸币采用正开式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CDE)。

A.100元B.50元C.20元D.10元E.5元2.第五套人民币2005年版哪些券别纸币采用胶印对印图案( ABCD )。

A.100元B.50元C.20元D.10元E.5元3. 人民币纸币具有以下(ABD)情形的不宜流通。

A.脱色、变色、变形 B.票面纸质软绵 C.票面有折痕 D.票面起皱明显4.第五套人民币2005年版100元纸币调整了公众防伪特征是( ABCDE )A.光变油墨面额数字B.胶印对印图案位臵C.隐形面额数字观察度D.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E.双色异形横号码5.第五套人民币2005年版哪些券别纸币采用双色横号码( CDE )。

A.100元B.50元C.20元D.10元E.5元6.常见的安全线实施技术有(ABC)。

A.全埋式施放B.开窗式施放C.双安全线施放D.全息式施放E.半埋式施放7.第五套人民币2005年版100元纸币增加了公众防伪特征是( AB )A.白水印B.凹印手感线C.胶印对印图案D.双色异形横号码8.第五套人民币2005年版哪些券别纸币在冠字号码下方增加了白水印防伪特征(ABC)A.100元B.50元C.20元D.10元E.5元9.第五套人民币1999年版纸币采用的安全线有(ABD)。

A.磁性微缩文字安全线B.明暗相间的安全线C.隐性彩色线条安全线D.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E.磁性荧光安全线10.第五套人民币2005年版10元纸币与1999年版10元纸币相比,保留了哪些?公众防伪特征(ABCDEF)A.固定花卉水印B.白水印C.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D.手工雕刻头像E.胶印缩微文字F.胶印对印图案等11.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发现(ACDE)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A.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10张、枚)以上的 B.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10张(枚)以上的 C.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D.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E.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情况12.水印从艺术效果看,可分为(ABC)等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银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七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政策框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

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此外,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下同)境内分行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除特殊说明外,相关政策安排比照境内法人外资银行办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通俗地讲,就是企业对外贸易可用人民币直接进行结算,而不用再通过兑换成美元、欧元等币种结算了。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容易锁定贸易的收益和成本;有利于避免汇率风险和减少汇兑成本;有利于企业简化结算手续,提高效率;从长远来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更有利于我国的总体利益。

政策要点解读一、江苏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要政策内容现在企业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要依据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委分别于2022年7月1日、2022年5月8日印发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

1、企业可以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2、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

原则上非重点监管名单企业都可以顺利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3、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4、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交易真实性及交易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负责。

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5、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6、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必须明确一家主报告行。

7、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对材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企业信息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入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提交资料

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提交资料

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须知企业在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不需要向外汇局做备案手续,可以直接到商业银行办理。

初次办理时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企业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和《关于确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的函》(见附表)后,由银行发送至外汇局,外汇局在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做激活处理之后,企业即可办理业务。

附表一1、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境内结算银行留存,一份由境内结算银行报送试点地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

2、本表编号由试点地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填写。

3、经济类型:按GB 12402《经济类型代码》填报。

4、行业属性:生产型企业,按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确定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外贸型企业,不要填报为08类(批发和零售业),而是根据公司主营出口产品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写相应的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

5、信息主报告银行:试点企业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出现延期收付超过210天或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时,负责向试点企业采集相关信息,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的银行。

附表二2、关于确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的函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分行: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经研究,我司选择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及相关信息如下:企业名称: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海关编码:________;企业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主报告银行: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7.03•【文号】银发[2009]212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附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目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 (3)一、报关 (3)二、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 (3)〔一〕交单及审核 (3)〔二〕人民币资金的清算和结算 (4)〔三〕国际收支申报与外债登记 (5)〔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购售和融资业务 (5)〔五〕收付汇核销手续 (6)三、出口退税 (6)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注意事项 (7)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范围 (7)二、企业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7)三、商业银行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7)四、主报告银行确实定及其职责 (8)五、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 (8)六、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入人民币业务的办理 (8)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逾期未收货款的办理 (9)八、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办理 (9)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清算须知 (10)一、参与清算银行 (10)1、境外参加银行 (10)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 (10)3、境内代理银行 (10)4、港澳清算银行 (11)二、清算模式 (12)1、港澳清算行模式 (12)2、代理行清算模式 (12)三、清算流程 (12)1、汇入汇款 (12)2、汇出汇款 (1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一、报关〔一〕试点企业如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且进出口的货物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在进出口海关申报环节,进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即可;出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批准文号”栏免于填报外汇核销单编号。

〔二〕试点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无须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

二、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一〕交单及审核1、企业交单: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并连同以下材料及国际结算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一并提交境内结算银行:对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宁波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知识40问

宁波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知识40问

宁波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知识40问1.什么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2.宁波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何时何地正式启动?答:2010年6月22日上午,宁波市作为我国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城市之一正式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3.目前我国哪些城市可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答:本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政策国务院决定在境内试点地区由以前的上海、广东和深圳的5个城市扩大到境内的20个省(市)。

4.试点企业可以和哪些国家和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答:本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至境外所有国家(地区)。

5.什么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答:试点企业是指我市具有进出口资格,按照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的企业,以及由宁波市政府推荐并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相关部委审核确认而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企业。

6.我市目前有多少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答:按照本次试点扩大政策,我市所有进出口企业均被纳为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的试点企业范围,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试点企业目前仅限于已批准的2795家。

7.我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在哪里可查询?答:此名单可在宁波市外经贸局网站查询,也可向企业所属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查询,还可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8.哪些业务可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于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包括预收预付款和货到付款)等多种结算方式下的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

9.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境内企业有哪些好处?答:有利于规避汇率风险;锁定财务成本,估算企业预期收益;相比于可兑换货币结算,有利于精简流程环节,简化手续,进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没有外汇收入的企业减少外汇兑换损失;有利于降低选择人民币融资产品时的衍生费用。

跨境人民币结算常用知识40问

跨境人民币结算常用知识40问

跨境人民币结算常用知识40问对先进/出口后结算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3)企业凭外销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如为外贸企业的,还需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等。

(4)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

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对先结算后进/出口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

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4)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的,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5)企业凭外销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申报。

如为外贸企业的,还需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等。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涵义是什么?答: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的结算,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直接为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相关服务。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意义是什么?答:一是有利于加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往来,促进中国经济更好的融入世界经济;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三是有利于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开放和发展;四是有利于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多极化发展。

哪些交易项目可以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答: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企业可选择的路径答: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序、合规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南银办发[2012]74号)、《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各级机构。

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境外地域包括所有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经办行应遵守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原则,按照现有规定对每笔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相应贸易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

第四条经办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五条经办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时,业务的审查、审批、操作及贸易融资授信等参照我行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本规程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办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应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先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第七条涉及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业务的,企业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汇预收延付比例管理。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引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和金融交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的业务。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逐渐成为国内外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首选。

本文档旨在介绍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业务。

一、开设跨境人民币账户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之前,企业需要在合适的银行开设跨境人民币账户。

开设账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并按银行要求缴纳一定的存款作为账户余额。

二、申报资金进出口1. 资金进口企业需要向中国的外汇管理部门申报资金进口,具体流程如下:1.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贸易合同、发票、报关单等。

2.将材料提交给所属外汇管理部门,填写相关申报表格。

3.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并批准申报。

4.资金进口到账后,企业可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2. 资金出口企业需要向中国的外汇管理部门申报资金出口,具体流程如下:1.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出口合同、发票、报关单等。

2.将材料提交给所属外汇管理部门,填写相关申报表格。

3.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并批准申报。

4.资金出口后,企业可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跨境人民币结算1. 资金清算企业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前,需要将资金清算到跨境人民币账户中。

具体操作如下:1.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参与者发送人民币。

2.境外参与者将收到的人民币通过境外银行转账到其境外账户。

2. 结算支付完成资金清算后,企业可以开始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支付,具体流程如下:1.企业与境外参与者达成结算协议,包括付款金额、付款日期等。

2.企业通过跨境人民币账户向境外参与者支付人民币。

3.境外参与者收到人民币后,可以将其兑换成本地货币或留存为人民币。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合规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合规性。

2.风险管理:对于资金进出口、结算支付等环节,需要进行风险管理,包括货币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银总部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的通知(银总部发[2009]35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在沪各外资商业银行:为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结合上海市实际,我总部制定了《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附件: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成立跨部门试点工作组。

工作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推进,及时总结分析试点情况并向总行汇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对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试点企业第三条在上海市依法注册成立并获得进出口资格的企业,经上海市政府推荐及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委确认后,可以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第四条试点企业在向境内结算银行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需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码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编号、信息主报告银行名称等有关信息。

境内结算银行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后,填制《企业信息情况表》(附表1)并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供的材料(客户填写附表)

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供的材料(客户填写附表)

一、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备案时应当向银行提供的材料:(一)《企业信息情况表》;《关于确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行的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五)《税务登记证》;(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七)授权书、企业印章印模(八)贷款卡(如有授信融资)证件要求:以上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所有复印件上均有企业公章、营业执照和代码证及贷款卡每年应补充经年检的资料,以上资料一式两份二、如有收付款业务,企业办在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时,应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

企业信息情况表填表单位(公章):填表日期:编号:注: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主报告银行留存,一份由主报告银行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2、本表编号由当地人民银行填写。

3、经济类型:按GB 12402《经济类型代码》填报。

4、行业属性:生产型企业,按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确定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外贸型企业,不要填报为08类(批发和零售业),而是根据公司主营出口产品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写相应的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

附件3.6:单位基本情况表机构经办人员签章:银行签章:第一联银行留存联《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1.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填写。

2.机构名称: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名称填写。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货物贸易展业规范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货物贸易展业规范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货物贸易展业规范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货物贸易展业规范2021版引言2021年6月15日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发布了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第七次工作会议通过的《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修订版。

为了让大家深入理解展业规范,落实各项政策,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把握好合规底线,现对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重点内容进行梳理,本期内容为货物贸易展业规范相关内容分享。

一、客户识别基本信息识别:银行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收支相关业务,应当首先确认客户主体资格和分类状态。

经营状况识别:了解企业基础信息及相关经营信息。

二、客户分类银行对客户实施分类管理。

按照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可信客户和关注客户,分别实施普通尽职审查措施和强化审查措施。

1、可信客户未纳入关注客户的均为可信客户。

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自行或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认定可信客户中的优质企业,为其提供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

2、关注客户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应在规范流程基础上以更高标准和要求开展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换,当关注客户不再具有相关特征时银行可将其转为可信客户。

对于可信客户出现相关关注特征时,银行应将其转为关注客户。

三、审核原则银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应严格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以下称“展业三原则”),确保业务具有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交易背景。

在业务审核时,应将“逻辑合理性”与“商业合理性”相结合,遵循“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等原则,对单证的真实性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防范单证被违规重复使用,并向RCPMIS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四、审核要点1、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支业务时,应当把握好企业和银行责任交接的时间节点。

2、单证应真实有效,要素齐全,不存在明显瑕疵、虚假、违规重复使用等情况;单证应与贸易具有关联性,应与跨境收支各要素一致;各单证之间、单证内部要素关键信息之间应不存在实质性矛盾。

(国际贸易)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

(国际贸易)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

(国际贸易)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深圳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指导企业和商业银行正确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深圳地区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办理以人民币报关且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深圳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

境内结算银行能够是于深圳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于深圳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深圳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商业银行。

境内代理银行能够是于深圳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于深圳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试点企业主方案银行,是指按照本指引要求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关联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逐笔收集且长期保存试点企业和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第五条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二章试点企业第六条经深圳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同财政、贸工、海关、税务、银监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关联部委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第七条试点企业于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境内结算银行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

第八条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运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

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跨境人民币操作指引

跨境人民币操作指引

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指导企业和商业银行正确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深圳地区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办理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深圳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是在深圳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深圳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商业银行。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是在深圳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试点企业主报告银行,是指按照本指引要求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第五条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二章试点企业第六条经深圳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同财政、贸工、海关、税务、银监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相关部委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第七条试点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境内结算银行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

第八条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

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广州分行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问题解答(一)

广州分行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问题解答(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问题解答(一)一、关于试点企业的选择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精神,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依法办理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

出口货物贸易以人民币结算则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试点企业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向人民银行等国家六部委推荐,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公布。

为满足更多出口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需求,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辖区开展广东省试点企业名单收集和推荐工作。

结算银行日常可注意收集出口结算量较大、以人民币结算意愿较高的企业,向当地人民银行推荐。

二、关于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和激活问题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和激活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即由企业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来完成。

境内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第一笔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前,需在RCPMIS中查询企业基本信息是否已录入并激活。

对基本信息尚未录入和激活的企业,结算银行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对企业作基本信息录入和激活处理。

具体程序: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企业信息情况表》和《关于确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的函》(《广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广州银发〔2009〕75号)。

企业被激活后,结算银行方可为其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RCPMIS报送业务信息。

三、企业办理业务中出现报关币种和结算币种不一致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根据我分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9005号)的规定,具体处理原则是:(1)出口方面以是否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为监管主线,即出口报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纳入外汇管理部门的进出口核销管理,否则纳入人民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系统进行管理;(2)进口方面以结算币种为监管主线,即进口业务以人民币付款的纳入人民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否则纳入外汇管理部门的进出口核销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汇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南银发[2011]218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银发〔2011〕218号)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南昌银行、赣州银行、上饶银行、九江银行、景德镇市商业银行,洪都农村商业银行,渣打银行、大新银行南昌分行:为促进企业跨境贸易便利,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制定了《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外资银行南昌分行以及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及时将本文件转发至本单位辖内分支行,并督促认真执行。

二、根据本《办法》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应在收到文件后一个月之内将业务准备情况(含系统准备、总行授权、内部管理制度、系统管理员名单)书面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三、企业已在RCPMIS系统中被激活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了《企业信息情况表》的,境内结算银行不需再重新报送。

新开展业务的企业应按本《办法》制定的新表样格式填写《企业信息情况表》,由境内结算银行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文号】汇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应向银行提供真实的报关信息。

三、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一)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二)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

(三)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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