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17年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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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农字[2009]3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赣农字[2009]33号)厅机关各部门、农垦办、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后厅内设机构和厅属单位的职责如有变动,按变动后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职责,不再行文。

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一、总体原则坚持全厅统一领导、行业分工负责、部门协调配合的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二、职责分工1、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负责全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管理和对外联络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政策和建议,组织拟订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组织拟订省级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培训和示范区建设,组织、协调全省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归口管理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组织评审省名牌农产品和推荐中国名牌农产品,协调推进安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设。

2、厅综合法规处负责做好厅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规、规章立法建议的提出和组织起草工作,做好全省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制培训教育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复议等工作。

3、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配合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时终止对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扶持政策。

农业部公告第1954号――关于统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及委托生产备案要求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954号――关于统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及委托生产备案要求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954号――关于统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及委托生产备案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05•【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954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954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及委托生产备案工作,统一备案要求,我部制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委托生产备案表》,请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2013年6月5日附件1填报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注1:“证书”指与企业签订了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最高学历证书以及特有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特有工种人员已经参加鉴定且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获证书时间、种类及编号”一栏填写考试成绩。

注2:企业的检验化验员还应当在“获证书时间、种类及编号”一栏中填写身份证号码。

注1:设备名称、型号:按照设备说明书或设备铭牌填写。

注2:技术性能指标:填写反映生产设备主要特征的技术性能参数。

注1:仪器名称、型号:按照仪器说明书或仪器铭牌填写。

注2:技术性能指标:填写检验仪器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备案说明:一、年度备案工作依据企业获得生产许可的情况、按照“一证一备案”的原则进行。

二、备案表中许可证类别一栏分别填写(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4)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5)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

三、备案表中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按照生产许可证填写;联系人、联系方式填写企业办理年度备案人员的姓名、手机和固定电话(含区号)。

四、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人员、主要生产设备或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有变更的,还应当分别填写附表1、附表2和附表3并提供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18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18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318号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公布《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和使用目录中的饲料添加剂应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目录1中带“*”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办理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三、目录2中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在保护期内只允许获得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企业生产。

保护期后,任何企业生产目录2中的饲料添加剂品种都应按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

四、1999年7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05号)即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二OO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目录1: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2003年12月
共191种(类)
注:在中国境内生产带“*”的饲料添加剂需办理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目录2:
保护期内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1. The Approved Feed Additives
Total: 191 species (or categories)
Note s: Enterprises to produce the feed additives with the asterisk …*‟ in China must apply for a new feed additive
certificate.
2、Feed Additives in the Protecting Period。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6-2017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农医发〔2016〕30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6-2017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农医发〔2016〕30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6-2017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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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16-2017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农医发〔201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2016-2017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批文号:国统制〔2016〕37号),有效期至2018年4月。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报表制度》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统计信息员队伍,认真做好畜禽屠宰统计信息催报和审核工作,切实提高畜禽屠宰统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农业部
2016年5月13日
附件:《2016-2017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

——结束——。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

84 中国饲料添加剂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19年第4期(总第204期)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㊀㊀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㊁畜牧兽医)厅(局㊁委)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9 6号)要求ꎬ加强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监管ꎬ促进饲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ꎬ我部将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ꎮ
一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 生产企业 )生产相关产品不再申请产品批准文号ꎬ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核发相关产品批准文号ꎮ
二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投入生产前ꎬ将产品信息通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备案系统(以下简称 备案系统 )进行网络在线备案ꎮ定制产品依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网络在线备案ꎮ三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备案管理工作ꎬ定期抽查企业备案情况ꎬ组织市㊁县级饲料管理部门督促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备案ꎬ按照 双随机㊁一公开 要求对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ꎮ
四㊁生产企业进行备案时ꎬ应当在线提交产品配方㊁产品质量标准㊁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等材料ꎮ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生产企业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ꎮ
五㊁生产企业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情形的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ꎮ
六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㊁撤销㊁撤回㊁注销的ꎬ备案系统将废止该企业所有产品备案信息ꎬ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ꎮ
七㊁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ꎬ生产企业可先行组织生产ꎮ备案系统上线运行后ꎬ再进行网络在线补录备案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9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畜禽良种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畜禽良种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畜禽良种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畜禽良种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农业局、省直管试点县财政局、农业局:遵照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对畜牧业采取政策扶持的批示和贯彻《畜牧法》实施良种补贴的精神,切实保护我省畜禽良种产业,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省财政从2006年开始设立畜禽良种补贴专项资金。

为了加强对良种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和推进畜禽良种补贴工作,特制定《江西省畜禽良种补贴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加强对畜禽良种补贴指导和监督管理。

附件:江西省畜禽良种补贴实施方案(试行)为支持我省畜禽良种生产,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省财政从2006年开始设立畜禽良种补贴专项资金。

为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和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原则突出重点的原则;种畜禽企业和商品畜禽生产者两头受益的原则;保护机制与竞争机制相结合的原则;补优促优的原则。

二、补贴范围从省级发证的种畜禽场中择优选定一批种猪、种禽场,对其种猪、种禽进行补贴。

其中:种禽补贴重点考虑列入国家畜禽资源保护名录的品种和已经形成支柱产业的家禽品种。

三、补贴依据省农业厅每年根据全省畜牧业生产需要,确定应保有的基础种猪、种禽存栏量,省财政依据应保有的基础种猪、种禽存栏量进行补贴。

四、补贴标准种猪每头补贴200元;种禽每羽补贴10元。

五、补贴资金开支范围用于种猪、种禽资源保护、选育、测定和良种引进、推广。

六、享受补贴的种猪、种禽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种群,其中猪300头以上、地方种鸡种鸭5000羽以上、种鹅1000羽以上、父母代种禽20000羽以上;2、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3、有较健全的育种计划和育种档案记录;4、有完善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5、有中级以上专职的畜牧和兽医技术人员;6、积极参与种猪性能测定;7、建立了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8、无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兽药饲料检查表

兽药饲料检查表
□□
、质量检验要求
()是否设有仪器室、检验操作室,场地是否满足检验要求?是否具备检测用基本设备?
□□
()是否设有留样观察室、留样柜?样品留样及留样记录是否规范?
□□
()检验仪器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饲料添加剂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
()出厂检验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
()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并有效保存?(实际查看、查阅文件)
□□
、厂房要求
()是否具有符合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的独立的生产车间?
□□
()生产、仓储区面积是否与设计能力相匹配,是否满足所生产产品要求?涉及环保、安全、危险化学品等产品的,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存储条件?有安全管理要求的,是否设立了独立危险品仓库?
□□
()温湿度、防鼠、防鸟、防虫害、防霉变等是否米取了措施,以保证原料和成品的质量合格要求。




检查人员签字: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签字:年月日
平邑县饲料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表
检查日期年月日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营产品品种及产品许
可证书、标签情况
场所、人员情况
、符合、不符合
月销售(吨)
进、销货台账记录、制度
、健全、不健全
销售产品质量情况
、合格、假劣变质、过期
检查中发现的相关其他
问题
□□
、管理制度:()八项制度、八项记录表格执行情况。
□□
()是否建立了对原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管理的程序?
□□
()是否建立了原料接受、生产过程程序并保存记录
□□
()是否建立了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对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处置及米取的纠正措施的规定是否适宜、具有可操作性。(实际杳看、杳阅文件和记录)

农业部公告第1455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等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455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等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455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等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9.07
•【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455号
•【施行日期】2010.09.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公告
(第1455号)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准予湖南先伟实业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从事饲料添加剂生产,并发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见附件1);准予衡阳市久牧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43家企业从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并发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见附件2);准予河南孟成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增加饲料添加剂生产品种、变更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名称,并换发生产许可证(见附件3);准予上海嘉定外冈饲料添加剂厂等49家企业期满换发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见附件4);准予山东省大发饲料有限公司等90家企业期满换发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见附件5),准予长沙湘和化工厂等50家企业注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见附件6)。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期满换发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名单
附件6。

畜牧、兽医科学:饲料添加剂知识试题(附含答案)

畜牧、兽医科学:饲料添加剂知识试题(附含答案)

畜牧、兽医科学:饲料添加剂知识试题(附含答案)1、单项选择题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个月前申请续展。

A.5、6B.5、3C.6、6正确答案:A2、单项选择题作为有效的抗氧化剂,与自由基的反应速度比其他物质——油脂、维生素等要()。

A.慢B.快C.适中D.稳定正确答案:B3、多项选择题生产下列哪些产品的企业需要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方能开始生产()。

A.配合饲料B.浓缩饲料C.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D.精料补充料正确答案:A, B, D4、多项选择题《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

A.单一饲料B.添加剂预混合饲料C.浓缩饲料D.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正确答案:A, B, C, D5、多项选择题养殖者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B.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C.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D.饲喂药物的正确答案:A, B, C6、单项选择题《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浓缩饲料,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按照一定比例配制而成。

A.单一饲料B.载体C.饲料添加剂D.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正确答案:C7、多项选择题我国饲料行业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有()。

A.饲料卫生标准B.饲料标签C.饲料工业术语D.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正确答案:A, B, C, D8、单项选择题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以下罚款。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已经2006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黄智权2006年4月14日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项目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五条中央驻赣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四项工作督查的通知-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四项工作督查的通知-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四项工作督查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四项工作督查的通知各设区市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厅直畜牧单位:今年以来,我局对2010年广州亚运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和种畜禽生产经营专项整治等四项工作进行了专题和重点部署。

为掌握工作进展落实情况,切实抓好这四项工作,保障我省供广州亚运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促进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畜牧兽医四项工作督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督查2010年广州亚运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

重点是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10年广州亚运会江西省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赣牧局[2010]91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部署监管工作,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完善应急措施、建立定期上报和沟通机制等。

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及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测监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测监管,包括兽药残留检测,兽药使用监管,实行养殖基地、屠宰加工企业备案管理,加强养殖基地、屠宰加工企业、运输仓储环节监管,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等工作落实情况。

(二)督查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

重点是各地贯彻落实《关于下发〈2010年全省畜牧兽医饲料工作要点〉的通知》(赣牧局[2010]1号),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基础,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情况。

各地机构设置、职能整合及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等情况,包括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能、级别、人员编制、经费和开展综合执法查办畜牧、兽医、饲料案件等工作情况。

江西省畜牧曾医局关于做好饲料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赣牧函[2014]60号)

江西省畜牧曾医局关于做好饲料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赣牧函[2014]60号)
申报 材 料 一 览表 》 顺 序 编 制 目录 、 装 订 成 册 并 标
直 管 县饲 料 管理 部 门应 严 格执 行 《 饲 料 生产 企 业 许 可 条件 》 ( 农 业 部公 告 第 1 8 4 9号) 和《 浓缩 饲料 、
配合 饲料 、 精 料 补 充料 生产 许 可 申报 材 料要 求 》 、 《 单 一 饲料 生 产许 可 申报 材料 要 求 》 (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 8 6 7号1 。现将 其 它相关 工作 要求 通知 如下 :
( 一) 在 设 市管辖 范 围内生产 浓缩饲 料 、 配合
饲料 、 精料 补充 料 和单一 饲 料 的企 业 f 以 下简称 企
业) 。
( 二) 浓 缩 饲 料 是 指 主要 南蛋 白 质 、 矿 物 质 和
饲料 添 加剂 按 照一 定 比例 配制 的饲 料:配 合饲 料 是 指 根据 养殖 动 物 营养 需 要 , 将 多种 饲 料原 料 和
饲 料添 加 剂按 照一 定 比例 配制 的饲 料:精 料补 充
料 是 指 为补 充草 食 动物 的营养 , 将 多 种 饲料 原 料 和饲料 添加 剂 按照 一定 比例 配 制 的饲料 :单一 饲 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 、 植物、 微 生 物 或 者 矿 物 质, 用 于 饲料 产 品 生产 的饲 料 。单 一 饲 料 品种 见
f 1 核发许 可证 的情 形 : 1 . 设立 : 指企业 首 次按 照新 《 饲料 和饲 料 添加
剂 管理 条例 》 ( 以下 简称 《 条例 》 ) 和新 《 饲 料 和饲 料 添加 剂 生产 许 可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办法》 ) 申
请生 产许 可:
1 . 1生产 许 可证 编 号 : 已获 得 生 产 许 可证 的 企业 填 写 原生 产 许 可证 编 号 。 新设 立 的 企业 不 填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范围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范围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范围
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0.07.01
•【文号】农牧便函〔2020〕506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范围的答复
农牧便函〔2020〕506号建明(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来函收悉,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所指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范围,包括我部2013年12月30日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中所列品种,以及此后以公告形式发布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和扩大适用动物范围、批准进口、加入目录的品种。

美国建明工业有限公司生产并在我部登记的微生康TM铬04粉剂产品〔(2019)外饲准字586号〕,其主成分丙酸铬通过了评审并于2015年6月3日发布公告,将适用动物范围扩大到奶牛,可用于奶牛商品饲料和自配料的生产。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0年7月1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办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办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办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7.22•【文号】农办牧〔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办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的通知农办牧〔202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促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出口贸易,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部修订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办理流程和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饲料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向生产所在地省级饲料主管部门申请出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

如出口目的国(地区)要求出具国家层面的自由销售证明,饲料生产企业可经生产所在地省级饲料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二、饲料生产企业需填写提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申请表(附件1),并附上依法公开的该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复印件。

三、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收到饲料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查并办结。

核查属实的,出具自由销售证明(附件2),或者签署确认意见。

四、对于允许在我国生产和使用、但依法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饲料原料等产品,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可采取现场核查、补充材料等方式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

五、农业农村部收到经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核查确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查并办结。

附件: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申请表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参考样式)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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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17年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
业年度备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赣牧便函[2017]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17.01.03
【实施日期】2017.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17年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的通知
(赣牧便函〔2017〕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南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赣州市饲料工业办公室,萍乡市农业执法支队: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企业年度备案工作,并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后于3月31日前发电子版报省饲料办,并将省级发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收齐与盖章的备案情况汇总表一并寄到饲料办。

联系人:李丹,联系电话:86211805,电子邮箱:slb1813@。

附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
2017年1月3日
附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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