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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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简称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 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申报材料内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1. 封面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生产管理知识)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生产管理知识)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讨论稿)为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件。

本许可条件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和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设立要求。

一、人员1.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2.技术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正本,下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学位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3.生产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轻工纺织食品类、机械类、化工与制药类等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取得毕业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饲料加工工艺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4.质量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工类、生物科学类等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学位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5.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6.有2名(含)以上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饲料检验化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职格证书》(正本,下同)的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其中一名具备高级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相关负责人不兼任该岗位工作。

7.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相关负责人不兼任该岗位工作。

二、厂区与布局1.具备企业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同意设立企业的证明材料(正本)。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程序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附件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分为以下几种: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 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饲料生产许可条件及所需材料

饲料生产许可条件及所需材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申请条件及需要材料
一、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6、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供下列材料:
1 企业承诺书
2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3 工商营业执照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企业组织机构图
7 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
8 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
9 厂区平面布局图
10 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和工艺说明
11 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2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13 产品标准
14 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
15 企业管理制度
16 环保证明。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

(一)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根据生产工艺不同,饲料添加剂分为饲料添加剂(Ⅰ类)和饲料添加剂(Ⅱ类)两种类型。

饲料添加剂(Ⅰ类)包括以下类别:1.利用微生物发酵、化学和物理方法直接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在原料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维生素A和维生素D3两种成分混合物,并符合饲料添加剂维生素A /D3微粒国家标准的产品。

3.在单一微生物发酵工艺中同时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酶,经加工生产的稳定的复合酶制剂。

4.在单一培养工艺中可共同生长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微生物菌种,经加工生产的稳定的复合微生物制剂。

饲料添加剂(Ⅱ类)包括以下类别:1.通过改变饲料添加剂(Ⅰ类)产品浓度而生成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将饲料级氨基酸、酶制剂、微生物添加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电解质平衡剂、着色剂、调味剂或香料等同一类多品种饲料添加剂混合配制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3.通过对饲料添加剂(Ⅰ类)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生成的添加剂产品。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饲料添加剂(I类)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1)、《饲料添加剂(Ⅱ类)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2)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3)。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申证无关的信息。

(四)申报材料应按申报表顺序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省级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

附件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适用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设立、迁址及其他情况。

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迁址指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厂区,搬迁到新的生产地址;其他指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打印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

全部申请材料要求干净、整洁、清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中证无关的信息。

(四)电子文件要求PDF格式。

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先行扫描成JPG 格式图片,再粘贴到相应位置,然后将所有材料(含打印材料)转换成PDF格式,文件名称为申请企业的全称。

(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农业部一份(含电子文件),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封面(见附件3)1.1申请书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编写原则填写。

1.2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填写。

尚未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填写,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1.3产品名称:依照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类别或通用名称规范填写。

1.4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内容填写。

1.5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不填写。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2012年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已经2012年10月9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附件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2012年10月22日附件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第九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以下是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1. 具备符合生产需要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 具备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的能力。

3. 有针对生产的品质管理体系。

4. 知晓有关法规、法律和行规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程。

5. 有厂区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

6. 有验收报告及其它必要的批准文件。

7. 在职工培训、生产和销售等方面有相关员工。

8. 具备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的生产仓储和运输设施。

9. 有样品保存体系及检测机构。

10. 根据国家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为加强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件。

饲料添加剂(混合剂)定义: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一、机构与人员1.企业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岗位职责明确。

2.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3.技术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4.生产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轻工纺织、食品类、机械类、化工与制药类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5.质量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类、生物科学类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6.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7.饲料检验化验员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企业至少有2名专职的饲料检验化验员。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和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8.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附件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一、引言饲料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配套产品,与畜禽养殖密不可分。

饲料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是确保饲料生产的质量与安全,保障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饲料生产企业获得许可的条件,以及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1. 注册资本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应达到一定金额,以确保其正常运营和履行相关法律责任。

具体金额视企业结构和规模而定,通常建议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

2. 生产场地饲料生产企业应拥有符合规定的生产场地。

生产场地应满足以下要求:•场地面积达到一定标准,以容纳饲料生产设备和所需原料;•厂房结构合理,防火、防爆、防潮等安全设施完善;•通风、照明等生产条件良好;•良好的卫生条件,包括清洁、消毒等措施;•各生产区域的分隔明确,避免污染交叉。

3. 生产设备饲料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应保证生产过程的科学性、自动化程度和安全性,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常见的饲料生产设备包括粉碎设备、混合设备、造粒设备、干燥设备等。

4. 原料供应饲料生产企业应确保原料供应的可靠性和质量。

企业应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原料的来源可追溯和合格。

对于一些易污染的原料,企业应加强检测和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5. 产品质量控制饲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企业应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强化原料的检验和检测,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时,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抽检和自检,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6. 资质证书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资质证书。

通常要求企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和相关的生产许可证明,证明企业的合法经营和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企业还需及时维护和更新所需的证书,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申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所需材料申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3.注册资本证明;4.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包括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5.生产设备的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6.原料供应商及供应协议的相关证明文件;7.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证明文件;8.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资质证书等。

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

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

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
一、前言
为了规范添加剂预混料的生产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生产许可制度。

二、许可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添加剂预混料生产活动的企业。

三、申请条件
1. 具有合法的企业资质和生产场地;
2. 生产场所符合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
3. 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
4.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5.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申请程序
1. 企业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2.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
3.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需重新申请。

五、监督管理
1. 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
2.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精)

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精)

附件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

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第九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灌装间、外包装间、原料库、成品库。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4号)(1999年12月9日发布,根据2003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26号-《关于修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第三条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第二章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人员要求(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所生产产品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三)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四)生产企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生产场地要求(一)厂房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应当分开;(二)生产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工序衔接合理;(三)要有适宜的操作间和场地,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四)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五)仓储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当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第六条生产设备要求(一)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二)生产设备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三)生产设备完好;(四)生产环境有洁净要求的,须有空气净化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质量检验要求(一)应当设立质检部门,质检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二)质检部门应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三)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能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检验的项目,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检验机构代检;(四)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操作规程;(五)质检部门必须有完整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并保存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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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公布《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该《许可条件》分总则,机构与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附则6章27条,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第三条设立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

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
第十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
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同时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且生产设备不得共用。

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第十二条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应当有防雨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

第十三条厂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第十四条厂区内应当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第十五条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
(一)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
(二)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
(三)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企业应当为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要求,并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二)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三)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

第四章工艺与设备
第十七条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立方米。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一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产品配方中有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的,应当单独配备一台符合前款规定的混合机,用于原料的预混合。

第十九条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第二十条原料配制、复核、产品包装分别配备电子秤。

第二十一条使用粉碎机、空气压缩机的,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第二十二条液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
(二)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
(三)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兆帕,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四)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五)有独立的灌装间。

第五章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第二十四条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能够满足产品主成分检验需要的专用检验仪器;
(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
试剂柜;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
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
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应当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
3.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可见紫外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
仪器室的面积和布局应当满足其使用要求。

同时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
收分光光度计的,应当分室存放;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召回、人员与卫生、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为其生产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制定企业标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应当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验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件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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