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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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简称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 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申报材料内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1. 封面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分为以下几种: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字数:1747字一、申请表格及材料清单1.申请表格:应填写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的《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基本信息1.企业登记资料: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产场所信息:提供生产场所、仓库及实验室位置图,以及产能、设备和主要生产工艺介绍。

三、质量管理体系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工作指导书等。

2.质量人员信息:提供质量管理部门组织机构、质量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培训记录等。

3.生产划分和记录:提供生产划分和记录的文件,如原辅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记录、中间检验记录、成品检验记录、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客户投诉记录等。

4.内部审核文件:提供内部审核计划及实施记录等文件。

5.对外通知文件:提供企业对外通告、对外确认、对外回访等相关文件。

6.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提供对不合格品的处理记录和处置结果。

四、生产工艺流程1.生产工艺流程图:提供全面详细的饲料生产工艺流程图。

2.控制点和关键过程参数:提供关键过程参数及其检测方法和频次的文件。

3.设备清单和资料:提供生产设备清单、仪器仪表设备清单、设备资质证书及维护保养记录等文件。

五、原材料与产品信息1.原辅料信息:提供原料供应商的有效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书等。

2.饲料配方:提供各类饲料配方,包括主要原辅料比例、成分、质量要求等。

3.成品检测报告:提供经过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成品饲料检测报告。

六、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1.排污治理与监测:提供排污达标证书及最近排污监测报告。

2.危险废物处置证明:提供危险废物治理措施及处置证明材料。

3.安全生产措施:提供企业生产安全生产方案、应急预案、培训记录等。

4.生产现场安全标识:提供生产场所内安全标识的照片。

七、其他1.相关科研成果及实验室认可:提供相关科研成果、实验室认可证书等。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程序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附件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分为以下几种: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 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程序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附件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分为以下几种: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 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 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 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 增加产品品种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 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 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 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申请表格: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涉及生产地址、经营范围、申请产品的名称、用途等内容。

二、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需要提供生产设备清单,说明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并提供设备设施图。

同时需要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描述从原料进货到产品包装的整个生产过程。

三、生产车间和储存库房:需要提供车间平面布置图,标明各个设备的位置和生产流程。

储存库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防嗅、防湿、防潮的环境条件,并提供库房平面布置图。

四、原辅料供应:需要提供购销合同、供货商资质认证等相关材料,保证所采购的原辅料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五、生产工艺原理和技术要求:提供产品生产工艺原理和技术要求的说明,包括配方、配比和原辅料使用量等信息。

六、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说明如何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提供产品抽样检验报告。

七、产品包装:提供产品包装规格、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等信息,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八、环境保护措施:提供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处理措施,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九、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消毒措施、员工培训等,以确保产品安全、卫生。

十、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生产环境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相关材料,如卫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以上是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具体要求可能会因不同地区、不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申请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提供完整、准确的申报材料可以加快审核进程,有助于顺利获得生产许可。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

附件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适用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设立、迁址及其他情况。

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迁址指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厂区,搬迁到新的生产地址;其他指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打印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

全部申请材料要求干净、整洁、清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中证无关的信息。

(四)电子文件要求PDF格式。

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先行扫描成JPG 格式图片,再粘贴到相应位置,然后将所有材料(含打印材料)转换成PDF格式,文件名称为申请企业的全称。

(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农业部一份(含电子文件),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封面(见附件3)1.1申请书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编写原则填写。

1.2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填写。

尚未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填写,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1.3产品名称:依照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类别或通用名称规范填写。

1.4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内容填写。

1.5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不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8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867号

Ningxia Kingvit Pharmaceutical Co., L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2012年5月1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以下简称《条例》)经修订后正式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制度和要求,规范饲料行业行政许可工作,指导饲料行政许可申请人正确理解审批要求,我部制定了《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现予公布。

农业部2006年2月28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2年11月29日
附件:
附件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4: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5: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doc。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的通告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的通告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1.02.10•【字号】京农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的通告(京农发〔2011〕22号)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规范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依据《饲料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611号),结合我市饲料行业情况,现制定《北京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申报要求》,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附件1:北京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一)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

(二)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申证无关的信息。

(三)申报材料应按申报表顺序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一)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应按表格的要求填写具体内容。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封面生产许可证编号:新办企业不填写,已获证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名称:应与工商部门登记名称一致,以公章为准。

新建企业尚无公章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注册地址:指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或拟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和传真:电话号码前应写明地区号。

企业生产地址:指生产车间所在地。

2.企业情况介绍本表中除企业简介栏外,各栏仅填写与申证产品相关的内容,对于兼产其他产品的企业,可在企业简介中介绍。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611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611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611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

(一)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根据生产工艺不同,饲料添加剂分为饲料添加剂(Ⅰ类)和饲料添加剂(Ⅱ类)两种类型。

饲料添加剂(Ⅰ类)包括以下类别:1.利用微生物发酵、化学和物理方法直接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在原料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维生素A和维生素D3两种成分混合物,并符合饲料添加剂维生素A /D3微粒国家标准的产品。

3.在单一微生物发酵工艺中同时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酶,经加工生产的稳定的复合酶制剂。

4.在单一培养工艺中可共同生长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微生物菌种,经加工生产的稳定的复合微生物制剂。

饲料添加剂(Ⅱ类)包括以下类别:1.通过改变饲料添加剂(Ⅰ类)产品浓度而生成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将饲料级氨基酸、酶制剂、微生物添加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电解质平衡剂、着色剂、调味剂或香料等同一类多品种饲料添加剂混合配制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3.通过对饲料添加剂(Ⅰ类)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生成的添加剂产品。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饲料添加剂(I类)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1)、《饲料添加剂(Ⅱ类)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2)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3)。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申证无关的信息。

(四)申报材料应按申报表顺序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申报材料要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

1%且不高于10%.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

1%且不高于10%.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

01%且不高于10%。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

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

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

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农业部公布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农业部公布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第二 十 三条 企 业 仓储 设施 应 当符 合 以下 条 第二 十 四条
装置 ;
( 五) 有 独立 的灌 装 间。 第五章 质 量检 验和 质量 管理 制度 企 业 应 当在 厂 区 内独 立 设 置 检 验 化 验 室应 当符 合 以 下 条
备维修平 台、 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企业 应 当为 生 产 区作 业 人 员 配 备 劳 动 保 护
用品。
第 九条
企业 应 当配 备 2名 以上 专 职 检验
政 策 法 规
. . . — —4 1. . - - — —
( 二) 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 ; ( 三) 投 料 地 坑 入 口处 有 完 整 的栅 栏 , 车 间
内吊物孔 有坚 固的盖板 或 四周有 防护栏 , 所有 设
( 四) 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
排水 系统人 口处 有 防堵塞装 置 , 出 口处 有 防止动
品 质量管 理等 专业知 识 , 并通 过现场 考核 。
第八 条 销售 和 采 购 机构 负 责 人 应 当熟 悉 饲 料法规 , 并 通过现 场考 核 。
第十 五条
存在 安全 风险 的设备 和设施 , 应
当设 置警示 标识 和 防护设施 : ( 一) 配 电柜 、 配 电箱 有 警示 标识 , 生产 区 电 源开 关有 防爆 功能 ;
第五条技术 机构 负责 人 当具备 畜牧 、 兽 车间 、 原料 库 、 配料 间和成 品库 。 同时生产 混合 型 饲 料 添加 剂 和 添 加 剂预 混 合 饲料 的 , 生 产 车 间应 当 分 别设 立 , 且生 产设 备
不 得共 用 。
医、 水 产等 相关专业 大 专 以上 学历 或 中级 以上 技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分为以下几种: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分为以下几种: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附件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须符合本条件。 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设立混合型饲料添
加剂生产企业,须符合本条件。 单一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
可条件虽未公布,但可参考申报材料要求及现场审核要点。 (二)许可条件的特点:门槛提高、要求明确。尤其在人员
、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等方面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4、质量检验 (1)检验化验室要求:生产企业要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
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设置:天平室、理化分析 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
检化室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各类型生产企业应配 备专用检验仪器:
固态维生素预混料企业: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 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 、标准筛;
——生产区面积要求:
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500平方米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350平方米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区总使用面积≥400平方米 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区面积:暂时未定。
(3)仓储设施要求: ——满足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要求, 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 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 独立的贮存间; ——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 ——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应当配备通风系统 和温度监测装置。
*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生产企业:配备能满足产品 主成分检验需要的仪器。
说明:如果检化室同时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 分光光度计的,应当分室存放。 5、质量管理制度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附件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第三条设立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

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第十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2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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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适用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设立、迁址及其他情况。

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迁址指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厂区,搬迁到新的生产地址;其他指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打印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

全部申请材料要求干净、整洁、清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申证无关的信息。

(四)电子文件要求PDF格式。

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先行扫描成JPG格式图片,再粘贴到相应位置,然后将所有材料(含打印材料)转换成PDF格式,文件名称为申请企业的全称。

(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农业部一份(含电子文件),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封面(见附件3)1.1 申请书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编写原则填写。

1.2 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填写。

尚未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填写,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1.3 产品名称:依照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类别或通用名称规范填写。

1.4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内容填写。

1.5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不填写。

1.6 企业注册地址(住所):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不填写。

1.7 联系电话:填写申请企业联系电话,如手机号码或方便联系的办公电话。

固定电话号码前标注区号。

1.8 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姓名。

1.9 企业生产地址:要求同2.2。

1.10 申请事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在设立、迁址、其他选项后面的“□”中打“√”。

1.11 申请日期:填写企业实际报送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O一二年五月一日”。

2.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4)本表中除企业简介栏外,各栏仅填写与申证产品相关的内容,对于兼产其他产品的企业,可在企业简介中介绍。

2.1 企业名称:与封面企业名称一致。

2.2 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线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 (市、区)、乡 (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号。

2.3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按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填写;申请单位是非法人的,只填写企业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尚未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没有的事项可以不填写。

2.4 固定资产:仅指与申请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有关的厂房、设备和设施。

2.5所属法人机构的相关信息:适用于申请企业是非法人单位的情形,按所属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填写。

2.6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数量:包括生产企业中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2.7 人员总数:与申请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全部人员总数。

2.8专业技术人员:仅指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中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2.9 2.6、2.7、2.8均填写与申请产品相关的信息。

2.10企业简介:应包括建立时间或变迁来源、隶属关系、所有权性质、生产产品、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工艺装备、质量管理等。

兼产的企业简要说明其他产品的名称和生产规模等(1000字以内)。

3.产品基本情况(附件5)3.1产品名称:依据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类别或通用名称规范填写。

如饲混合型料添加剂-维生素C,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亚硒酸钠维生素E,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抗氧化剂。

有多个产品的逐一填写。

3.2生产能力(吨/小时):按照混合机有效容积(m3)×容重(吨/m3)×10(批/小时)计算生产能力。

例如,SJHS0.2型混合机生产平均容重为0.5吨/m3的固态添加剂,其生产能力计算公式为:0.2m3×0.5吨/m3×10批/小时=1吨/小时。

也可以按照年产量表示。

3.3使用的原料名称和载体或稀释剂名称:按照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原料目录》中规定的名称逐一填写。

3.4产品的主要功能成分名称:是指能体现产品主要功能的成分,应使用规范或通用的名称填写。

3.5 主要功能成分检验仪器设备名称:填写能够检测对应产品主要功能成分的企业拥有的检验仪器名称。

4.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持证人员名单(附件6)填写与本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人员,包括董事长(全日制在岗)、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等,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填写拟与本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上述人员信息。

企业聘请的顾问或不从事日常管理和生产的专家不填写。

5.生产设备明细表(附件7)5.1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填写主要的生产设备,包括粉碎、预混合、主混合、计量、包装、除尘等设备。

表5(附件7)中的序号与工艺流程图中设备编号相一致。

5.2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关键技术性能指标等按照设备的说明书或设备上的铭牌填写。

6.检验仪器设备明细表(附件8)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关键技术性能指标等按照仪器设备的说明书或仪器设备上的铭牌填写。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本企业的资料,非法人单位除提供本单位的资料外,还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上述资料。

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除外。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本企业的资料,非法人单位除提供本单位的资料外,还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上述资料。

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除外。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提供企业报送日期前处于有效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企业组织机构框图提供应包括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部门的企业组织机构框图及负责人名录。

(七)主要部门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提供技术、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特有工种人员资质证书提供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农业部颁发的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已经参加鉴定并成绩合格,但尚未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上述人员提供省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

(九)厂区平面布局图按比例绘制,标注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其中生产区标注主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的位置及基本尺寸。

并说明厂区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

(十)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照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绘制,标注生产设备编号,并说明设计规模、粉碎粒度、配料精度、产品混合均匀度、噪声、粉尘浓度等技术指标。

(十一)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逐一提供本企业所有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自检报告或专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液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外。

(十二)检验室功能分区平面布局图按比例绘制,并标注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及其基本尺寸。

(十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饲料检验机构对产品主要功能成分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原件,包括检验结果和验证结论。

(十四)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提供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尚未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除外。

四、现场审核企业应准备的材料内容要求(一)现场审核企业应准备的材料具体内容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审核企业应准备的材料清单》(见附件9)。

(二)准备材料的内容要求1.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法人单位提供本企业的资料,非法人单位除提供本单位的资料外,还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上述资料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法人单位提供本企业的资料,非法人单位除提供本单位的资料外,还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上述资料复印件。

4.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提供企业报送日期前处于有效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5.企业组织机构框图,主要应包括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录。

6.技术、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和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原件。

7.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以及农业部颁发的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已经参加鉴定并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上述人员提供省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

同时提供饲料检验化验员和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原件。

8.厂区平面布局图:按比例绘制,标注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其中生产区标注主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的位置及基本尺寸。

并说明厂区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

9.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照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绘制,并说明设计规模、粉碎粒度、产品混合均匀度、噪声、粉尘浓度等技术指标。

10.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逐一提供本企业所有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自检报告或专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原件。

液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外。

11.检验室功能分区平面布局图:按比例绘制,并标注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及其基本尺寸。

1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所要求的检验仪器设备购置发票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原件。

13. 提供产品备案标准原件(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采用企业标准的提供标准草案。

14.企业生产的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饲料检验机构对产品主要功能成分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原件,包括检验结果和验证结论。

15. 提供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除外。

16.提供参照《饲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文本。

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原料采购与验收程序、原料接收标准、原料进货台账、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生产工艺设计文件、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参数、防止交叉污染措施、防止外来污染措施、配方管理制度、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关键生产设备档案、生产现场质量巡查制度、主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检验结果验证措施、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产品仓储管理制度、产品销售台账、产品召回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文件管理制度和记录管理制度等,以及相应的记录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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