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合集下载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简称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 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申报材料内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1. 封面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

附件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适用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设立、迁址及其他情况。

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迁址指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厂区,搬迁到新的生产地址;其他指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打印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

全部申请材料要求干净、整洁、清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中证无关的信息。

(四)电子文件要求PDF格式。

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先行扫描成JPG 格式图片,再粘贴到相应位置,然后将所有材料(含打印材料)转换成PDF格式,文件名称为申请企业的全称。

(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农业部一份(含电子文件),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封面(见附件3)1.1申请书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编写原则填写。

1.2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填写。

尚未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填写,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1.3产品名称:依照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类别或通用名称规范填写。

1.4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内容填写。

1.5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不填写。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产品可用于加工宠物配合饲料,也可用于宠物直接食用。

设立宠物直接食用的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要求。

用于加工宠物配合饲料的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执行。

宠物直接食用的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分为三个类别: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 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 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 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 增加产品品种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 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 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企业承诺书、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组织机构框图、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厂区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检验仪器购置发票、企业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的首页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2012年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已经2012年10月9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附件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2012年10月22日附件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第九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简述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

简述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

简述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包括:1. 合法资质: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认可和执照,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等。

这些资质保证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专业团队: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需要一支专业的团队,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品质检验人员等。

团队成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生产过程的科学性和质量稳定性。

3. 先进设备: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要一系列的设备,包括搅拌机、干燥机、制粒机等。

这些设备需要具备高效、稳定的性能,以确保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4. 严格的生产管理:企业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检验等环节。

通过科学的管理,可以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品质。

5. 完善的质量控制: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标准、质检流程、产品追溯等。

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可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6. 环境保护意识: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需要重视环境保护,建立环保意识和管理体系。

在生产过程中,要遵守环保法规,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7. 稳定的供应链: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需要建立稳定可靠的供应链,确保原材料的及时供应和品质可控。

同时,要与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产品的市场供应。

总之,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包括合法资质、专业团队、先进设备、严格的生产管理、完善的质量控制、环境保护意识,以及稳定的供应链。

这些条件的满足将有助于企业顺利进行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以下是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1. 具备符合生产需要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 具备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的能力。

3. 有针对生产的品质管理体系。

4. 知晓有关法规、法律和行规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程。

5. 有厂区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

6. 有验收报告及其它必要的批准文件。

7. 在职工培训、生产和销售等方面有相关员工。

8. 具备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的生产仓储和运输设施。

9. 有样品保存体系及检测机构。

10. 根据国家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为加强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件。

饲料添加剂(混合剂)定义: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一、机构与人员1.企业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岗位职责明确。

2.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3.技术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4.生产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轻工纺织、食品类、机械类、化工与制药类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5.质量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类、生物科学类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6.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7.饲料检验化验员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企业至少有2名专职的饲料检验化验员。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和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8.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附件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

84 中国饲料添加剂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19年第4期(总第204期)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㊀㊀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㊁畜牧兽医)厅(局㊁委)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9 6号)要求ꎬ加强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监管ꎬ促进饲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ꎬ我部将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ꎮ
一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 生产企业 )生产相关产品不再申请产品批准文号ꎬ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核发相关产品批准文号ꎮ
二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投入生产前ꎬ将产品信息通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备案系统(以下简称 备案系统 )进行网络在线备案ꎮ定制产品依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网络在线备案ꎮ三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备案管理工作ꎬ定期抽查企业备案情况ꎬ组织市㊁县级饲料管理部门督促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备案ꎬ按照 双随机㊁一公开 要求对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ꎮ
四㊁生产企业进行备案时ꎬ应当在线提交产品配方㊁产品质量标准㊁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等材料ꎮ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生产企业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ꎮ
五㊁生产企业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情形的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ꎮ
六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㊁撤销㊁撤回㊁注销的ꎬ备案系统将废止该企业所有产品备案信息ꎬ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ꎮ
七㊁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ꎬ生产企业可先行组织生产ꎮ备案系统上线运行后ꎬ再进行网络在线补录备案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9日。

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精)

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精)

附件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

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第九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灌装间、外包装间、原料库、成品库。

农业部令 第38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 第38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4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第三条生产、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第二章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人员要求(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

(二)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饲料配方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三)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四)生产企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程度,经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生产场地要求(一)厂房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要分开;(二)生产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工序衔接合理;(三)要有适宜的操作间和场地,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四)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五)仓储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第六条生产设备要求(一)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二)生产设备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三)生产设备完好;(四)生产环境有洁净要求的,须有空气净化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质量检验要求(一)必须设立质检部门,质检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二)质检部门应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三)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能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第三条设立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
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

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
第十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同时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且生产设备不得共用。

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第十二条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应当有防雨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

第十三条厂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第十四条厂区内应当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第十五条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
(一)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
(二)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
(三)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企业应当为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要求,并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二)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三)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

第四章工艺与设备
第十七条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立方米。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一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
数不大于5%。

产品配方中有添加比例小于%的原料的,应当单独配备一台符合前款规定的混合机,用于原料的预混合。

第十九条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第二十条原料配制、复核、产品包装分别配备电子秤。

第二十一条使用粉碎机、空气压缩机的,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第二十二条液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
(二)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
(三)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兆帕,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四)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五)有独立的灌装间。

第五章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第二十四条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能够满足产品主成分检验需要的专用检验仪器;
(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应当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
3.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可见紫外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仪器室的面积和布局应当满足其使用要求。

同时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的,应当分室存放;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召回、人员与卫生、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为其生产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制定企业标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应当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验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件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