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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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建设 信 息 管理 第 +
市 县 区 人
、
条
参保人 员 登记信 息 发 生 变 化 时 所
,
系 统 实 现 省 级 集 中 管 理 数据 资 源
,
。
(
)
在单位 向 经 办 机 构 申 请办 理参保人 员 信息 变更
、
。
民 政府 分别 对本 级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金 的 征 收 管 第 十 二 条
参保 范 围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本单 位工 资 总 额 的 20 % 个 人 缴
纳 基本 养老 保险 费 的 比 例 为 本人缴费 工资基数
的 8%
〇
本 实施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市 按照 公务 员
、
法管 理 的 单位 参 照 公 务员 法管 理 的机关 单 位
养 老保险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条
、
改革
,
目
标 坚持 全 覆 盖 保 基 本 多
:
、
、
第
,
一
条
为 了 统筹推 进 城 乡 社会 保障 体系
层 次 可 持续 方 针 以 增 强 公平 性 适应 流 动 性 保
、
、
建设 完 善 和 规 范机 关 事 业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
数 之 和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数 按 照 中 省 市 政 策 规
,
、
、
险 的 仍 继 续 参 加 尚 未 参 加 的 暂 参 加 机关 事 业 单
,
,
〔
20 1 5
〕
46
号
)
、
《
机 关事 业单 位 工 作
( 〔
决 突 出 矛 盾 与 保 证 可 持续 发 展 相 促 进
。
人员 基本养老 保 险 经 办 规程 》 人社部发
32
)
、
,
2 0 1 5〕
第 四条
筹 统
,
一
机 关事 业 单位 养老 保险 执行 省 级统
, ,
号 等 有 关法 律 政策 规 定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
度和政策 统
, ,
一
基 本 养 老保 险 缴 费 比 例 和 缴 费基 基本 养 老 金 计发 办 法 统
, ,
一
保 险 其 他登 记 事项 发 生变 更 时 应 向 经 办 机 构 申
,
数 计算 口 径 统
项
目
一
统筹
编制
请 办 理 变 更 登记
。
因 发 生 撤销 解 散
、
,
、
合并 改 制
( 。
)
、
事业单 位及 其 编 制 内 的 工作 人 员 第 + 四 条
参保 单位 缴 费 工 资 总 额 为 参加 机
对 于 目 前 划 分 为 生 产 经 营 类 但 尚 未 转 企改
,
关 事业 单位 养老 保 险 工 作人 员 的 个人 缴 费 工 资 基
制 到 位 的 事 业 单位 已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
政 策 分 级管 理
,
自 求 平衡
,
建 立省 级 基金
。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调 剂 制 度 所 需 资 金 由 省 级 财 政预 算 安 排
。
-
全省
20
-
迪s市八 民政厢政_
制 定 和 执行 统
的 机 关事 业 单 位 基 本养 老 保 险制
一
属 关 系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以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社 会
、
、
和 标 准 以 及 基 本 养 老金 调 整 办 法 统
一
一
成 建制 转 出 等情形 依法 终止 缴费 的 应 向 经 办 机
,
和 实施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预 算 统
,
基 本 养 老保
构 申 请 办 理 注 销登 记
—
。
险 业 务 经 办 流程 和 管 理 制 度 统
险 制 度 根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保 险 法 》
,
证 可 持续 性 为 重 点 改 革 现 行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
、
《
国
人 员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逐 步 建立 独 立 于 机关 事 业 单
,
务 院 关 于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迪s市八 民政冊政級
延 安 市 人 民 政府
关 于 印 发 《延 安 市机关 事 业单 位 工作 人 员
养 老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办法》 的 通 知
延政 发
〔
201 6 〕 28
号
各县 区 人 民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工 作 部
,
门
、
直 属事 业 机 构
第 五条
自
,
基 金征缴
审 计机 关 财政 人 社部 门 应 按 照 各 第 十 三 条
、 、
,
基本 养老 保 险 费 由 单 位和 个人
。
职责 加 强 基金监 督管 理 确 保 基金安 全 共 同 负 担
。
,
由 经 办机 构 征 收
单位 缴 纳 基本 养 老
,
第 二章 第 六条
:
《
延 安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人 员 养 老 保险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办 法 》 已 经 市 政 府研 究 同 意 现 印 发你 们
,
,
请遵 照 执行
。
延安 市 人 民 政 府
20 1 6
年8
月
1 1
日
延安 市 机关事业 单位 工作人员
、
对 参 保人 员 死 亡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理 和 支 付 负 责 年 龄 前 丧失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等 原 因 终 止 养 老
。
机关 事业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业务 经 费 列 入 同 级财
。
保 险关 系 的 终 止参保
,
。
政 预算 第 四 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国办发
〔
20 1 5
〕
1
8
号
)
、
《
陕 西 省 人 民 政府 关 于 机
相 结 合 权 利 与 义 务相 对应 保 障水 平 与 经济发 展
,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保 险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见 》 陕 政 发
(
水平 相适应 改革 前与 改革后 待 遇 水平相 衔接 解
(
〔
位 之外 资 金 来 源 多 渠 道 保 障 方 式 多层 次 管 理
、 、 、
20 1 5
〕
2
号
)
、
《
国 务 院办 公厅
服务社 会 化 的 养老 保 险 体 寒
。
关 于 印 发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业 年 金 办 法 的 通 知 》 第 三 条
(
改 革遵 循 的 基本 原 则 公 平 与 效 率
一
建设 信 息 管理 第 +
市 县 区 人
、
条
参保人 员 登记信 息 发 生 变 化 时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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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在单位 向 经 办 机 构 申 请办 理参保人 员 信息 变更
、
。
民 政府 分别 对本 级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金 的 征 收 管 第 十 二 条
参保 范 围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为 本单 位工 资 总 额 的 20 % 个 人 缴
纳 基本 养老 保险 费 的 比 例 为 本人缴费 工资基数
的 8%
〇
本 实施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市 按照 公务 员
、
法管 理 的 单位 参 照 公 务员 法管 理 的机关 单 位
养 老保险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条
、
改革
,
目
标 坚持 全 覆 盖 保 基 本 多
:
、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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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条
为 了 统筹推 进 城 乡 社会 保障 体系
层 次 可 持续 方 针 以 增 强 公平 性 适应 流 动 性 保
、
、
建设 完 善 和 规 范机 关 事 业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
数 之 和 个 人 缴 费 工 资 基数 按 照 中 省 市 政 策 规
,
、
、
险 的 仍 继 续 参 加 尚 未 参 加 的 暂 参 加 机关 事 业 单
,
,
〔
20 1 5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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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 关事 业单 位 工 作
( 〔
决 突 出 矛 盾 与 保 证 可 持续 发 展 相 促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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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基本养老 保 险 经 办 规程 》 人社部发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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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0 1 5〕
第 四条
筹 统
,
一
机 关事 业 单位 养老 保险 执行 省 级统
, ,
号 等 有 关法 律 政策 规 定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
度和政策 统
, ,
一
基 本 养 老保 险 缴 费 比 例 和 缴 费基 基本 养 老 金 计发 办 法 统
, ,
一
保 险 其 他登 记 事项 发 生变 更 时 应 向 经 办 机 构 申
,
数 计算 口 径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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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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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办 理 变 更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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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发 生 撤销 解 散
、
,
、
合并 改 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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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 位及 其 编 制 内 的 工作 人 员 第 + 四 条
参保 单位 缴 费 工 资 总 额 为 参加 机
对 于 目 前 划 分 为 生 产 经 营 类 但 尚 未 转 企改
,
关 事业 单位 养老 保 险 工 作人 员 的 个人 缴 费 工 资 基
制 到 位 的 事 业 单位 已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
政 策 分 级管 理
,
自 求 平衡
,
建 立省 级 基金
。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调 剂 制 度 所 需 资 金 由 省 级 财 政预 算 安 排
。
-
全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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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s市八 民政厢政_
制 定 和 执行 统
的 机 关事 业 单 位 基 本养 老 保 险制
一
属 关 系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以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社 会
、
、
和 标 准 以 及 基 本 养 老金 调 整 办 法 统
一
一
成 建制 转 出 等情形 依法 终止 缴费 的 应 向 经 办 机
,
和 实施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预 算 统
,
基 本 养 老保
构 申 请 办 理 注 销登 记
—
。
险 业 务 经 办 流程 和 管 理 制 度 统
险 制 度 根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保 险 法 》
,
证 可 持续 性 为 重 点 改 革 现 行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
、
《
国
人 员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逐 步 建立 独 立 于 机关 事 业 单
,
务 院 关 于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迪s市八 民政冊政級
延 安 市 人 民 政府
关 于 印 发 《延 安 市机关 事 业单 位 工作 人 员
养 老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办法》 的 通 知
延政 发
〔
201 6 〕 28
号
各县 区 人 民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工 作 部
,
门
、
直 属事 业 机 构
第 五条
自
,
基 金征缴
审 计机 关 财政 人 社部 门 应 按 照 各 第 十 三 条
、 、
,
基本 养老 保 险 费 由 单 位和 个人
。
职责 加 强 基金监 督管 理 确 保 基金安 全 共 同 负 担
。
,
由 经 办机 构 征 收
单位 缴 纳 基本 养 老
,
第 二章 第 六条
:
《
延 安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人 员 养 老 保险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办 法 》 已 经 市 政 府研 究 同 意 现 印 发你 们
,
,
请遵 照 执行
。
延安 市 人 民 政 府
20 1 6
年8
月
1 1
日
延安 市 机关事业 单位 工作人员
、
对 参 保人 员 死 亡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理 和 支 付 负 责 年 龄 前 丧失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等 原 因 终 止 养 老
。
机关 事业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业务 经 费 列 入 同 级财
。
保 险关 系 的 终 止参保
,
。
政 预算 第 四 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国办发
〔
20 1 5
〕
1
8
号
)
、
《
陕 西 省 人 民 政府 关 于 机
相 结 合 权 利 与 义 务相 对应 保 障水 平 与 经济发 展
,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保 险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见 》 陕 政 发
(
水平 相适应 改革 前与 改革后 待 遇 水平相 衔接 解
(
〔
位 之外 资 金 来 源 多 渠 道 保 障 方 式 多层 次 管 理
、 、 、
20 1 5
〕
2
号
)
、
《
国 务 院办 公厅
服务社 会 化 的 养老 保 险 体 寒
。
关 于 印 发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业 年 金 办 法 的 通 知 》 第 三 条
(
改 革遵 循 的 基本 原 则 公 平 与 效 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