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司期货交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诚信经营。
(二)审慎原则:充分评估风险,合理确定交易规模,谨慎操作。
(三)安全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利益。
(四)有效原则: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司竞争力。
第二章期货交易管理第四条期货交易范围:(一)套期保值业务:为规避现货价格波动风险,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等。
(二)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期货交易审批:(一)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前,需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等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期货交易资金管理:(一)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交易。
(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三)期货交易资金应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一)公司应建立健全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应对等措施。
(二)定期对期货交易风险进行评估,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三)对期货交易风险较大的业务,实行审批制度。
第八章信息披露第九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期货交易信息。
第十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解读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根据上期所公告【2022】5 号修订)更新日期:2022-06-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罗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白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浮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浮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null][null][null]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是指期货公司作为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依据本办法规定从事的结算业务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五条交易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不得接受非结算会员的委托为其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第六条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其客户以及非结算会员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第七条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为非结算会员结算,应当签订结算协议。
结算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交易指令下达方式及审查或者验证措施;(二)保证金标准;(三)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四)风险管理措施、条件及程序;(五)结算流程;(六)通知事项、方式及时限;(七)不可归责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所造成损失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八)协议变更和解除;(九)违约责任;(十)争议处理方式;(十一)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非结算会员的客户申请或者注销其交易编码的,由非结算会员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非结算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经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审查或者验证后进入期货交易所。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对非结算会员的指令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十条非结算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进入期货交易所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将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反馈给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非结算会员。
非结算会员对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提出。
第十一条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其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大户报告、强行平仓、风险警示等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黄金、白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以下简称漂针浆)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不锈钢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一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二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三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四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五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六锡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七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八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九热轧卷板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一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三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四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作为中国主要的期货交易所之一,其会员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交易所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上期所会员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会员的准入条件、责任义务和权益,营造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二、会员资格要求1.营业资质要求:申请成为上期所会员的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且在经营期货业务方面具备较长时间的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2.资金实力要求:申请成为会员的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以保证其能够履行交易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必要的保证金。
3.人员素质要求:会员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道德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有效地管理和运作期货交易业务。
三、会员准入程序1.申请提交:意向成为上期所会员的机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交必要的材料和文件。
2.审查审核:交易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审核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机构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
3.公示公告:通过审核的机构将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公示,接受行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4.准入批准:经过公示期和监管机构的审核,交易所将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申请机构成为会员。
批准的机构随即可以正式成为上期所的会员。
四、会员权益与义务1.交易权益:会员享有在上期所进行期货交易的权益,包括参与交易、查询、撮合、成交等。
2.监管义务:会员应当遵守交易所的各项规则和管理办法,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和调查。
如发现违规行为,交易所将依法进行处罚和维权。
3.信息披露: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披露所需的财务、业务和风险管理等信息,以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
4.风控责任:会员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控制风险,并配合交易所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
五、会员退出机制1.申请退出:会员如需退出上期所,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关的费用。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69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69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5月13日起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2024年5月13日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便利市场各方参与期货交割业务及相关活动,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个或者多个交割库及其联合方,通过集团化管理、运营和合作,经交易所批准,可以为某期货商品提供标准仓单等集团交割业务、异地提货等集团交收业务。
承担集团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集团交割中心)负责对加入集团的成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集团所有成员遵守交易所规定。
集团成员不能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的,集团交割中心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根据资质能力和业务范围,集团成员包括仓库、厂库等交割库和交收库等。
仓库和厂库可以签发标准仓单并为客户办理交割业务;交收库不能签发标准仓单,可以开展商品交收业务。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集团交割中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设立运营满两年。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者等值外币。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时开始,下同)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期货交易管理办法范本
期货交易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期货市场上的所有期货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
第三条期货交易按照自愿、公平、公开、诚信原则进行,参与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则。
第四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包括期货公司、期货投资者、期货从业人员等。
第五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获得从业资格,并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应当保守交易机密,不得泄露他人的交易信息,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传播虚假信息。
第七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交易风险和资金风险可控。
第八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交易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应当及时履行交易合约的义务,按时支付保证金和结算款项。
第二章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资本实力。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交易风险和资金风险。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合理的风险揭示和风险警示,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期货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相关的交易数据和风险监控信息。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与交易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监管合作机制,保证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三章期货投资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期货投资者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和交易信息。
第十七条期货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投资经验,确保自身能够承受相应的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期货投资者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不得从事操纵市场和短线交易等违法交易行为。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8•【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56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自2024年4月18日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 条文修订对照表2. 《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2024年4月18日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做市商的管理,增强期货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做市商的做市及相关活动,交易所、做市商及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交易所可以在指定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条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实施分级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做市商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整。
第六条交易所按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
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交易,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三)具有健全的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六)应当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的经历;(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1、判断题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财务会计报表。
()正确答案:错参考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规定,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期货交(江南博哥)易所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2、判断题会员制期货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理事会任免。
()正确答案:错3、判断题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违规行为,应当在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查处;超出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正确答案:对参考解析:符合《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4、单选下面()不属于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的职权。
A.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B.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C.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D.制定交易所的各种管理制度正确答案:D5、单选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A.1人B.3人C.5人D.2人正确答案:B6、判断题期货交易所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发展计划及潜在风险决定其风险准备金的规模。
()正确答案:错7、单选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专门委员会由()设立,A.总经理B.理事会C.会员大会D.股东大会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8、多选下列选项中属于理事会职权的是()。
A.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B.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C.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D.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正确答案:A, B, C, D参考解析:依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A、B、C、D四项均属于理事会的职权。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发现交易行为异常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或者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客户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认定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自成交);(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频繁报撤单);(四)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大额报撤单);(五)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六)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七)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八)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从业考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习题及答案
期货从业考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习题及答案单选题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由会员出资认缴。
A.均等份额B.不同份额C.不同规模D.各种份额2.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的组织形式。
A.股份有限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集团公司D.合伙制公司3.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审批。
A.国务院B.中国证监会C.中国期货业协会D.商务部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字样。
A.“商品交易所”B.“期货交易所”c.“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D.“金融交易所”5.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文件和材料。
A.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B.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名单及简历C.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D.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6.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所有业务制度B.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薪酬及其职责C.章程修改时间D.变更、终正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7.下列()不是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所必须载明的。
A.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B.会员的权利和义务C.对会员的奖励办法D.对会员的纪律处分8.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经()批准。
A.国务院B.中国证监会C.期货交易所员工大会D.期货业协会9.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A.10B.15C.20D.3010.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予以公告。
A.期货交易所自己B.期货业协会C.中国证监会D.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11.()是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
A.股东大会B.会员大会C.董事会D.理事会12.下面()不属于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的职权。
A.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B.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C.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D.制定交易所的各种管理制度13.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由()召集。
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期货交易行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提高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的期货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遵循依法、合规、慎重、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与收益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期货交易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期货交易业务管理、期货账户管理、风险控制管理、内控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见下文规定。
第五条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规范公司期货交易行为,制定、修改和废止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审核公司期货交易风险管理计划,监督和检查公司期货交易活动。
第二章期货交易业务管理第六条公司期货交易应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确保期货交易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七条公司期货交易应遵守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不得从事操纵市场、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期货交易应尊重市场规律,合理选取期货品种,设定合理的交易策略,不得盲目跟风或投机。
第九条公司期货交易应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设定合理的风险控制目标和止损标准,及时止损,控制交易风险。
第十条公司期货交易应坚持真实、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误导市场。
第三章期货账户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期货账户管理制度,规范期货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期货账户应进行实名制管理,确保账户所有人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公司期货账户应专人操作,不得私自转让、挪用或冒用他人账户。
第十四条公司期货账户应设立限额限制,控制账户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检查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
第四章风险控制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有效控制期货交易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期货交易特点,确定风险控制策略和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套利交易在期货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套利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套利交易的定义和分类(一)定义套利交易是指利用相关期货合约或者期货合约与现货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者相关合约上进行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在价差有利变化时获利的交易行为。
(二)分类1、跨期套利:利用同一期货品种不同交割月份合约之间的价差进行的套利交易。
2、跨品种套利:利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相关期货品种合约之间的价差进行的套利交易。
3、跨市套利:利用在不同交易所上市的相同期货品种合约之间的价差进行的套利交易。
三、套利交易的资格申请与审批(一)资格申请投资者申请进行套利交易,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交易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
(二)审批流程交易所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为投资者开通套利交易权限。
审核未通过的,交易所将书面通知投资者并说明理由。
四、套利交易的保证金制度(一)保证金收取标准套利交易的保证金收取标准低于单边持仓的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的保证金比例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公布。
(二)保证金调整当套利交易的价差发生不利变化,导致风险增加时,交易所有权调整套利交易的保证金比例。
五、套利交易的持仓限制(一)持仓数量限制交易所对套利交易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以防止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
(二)持仓报告制度投资者持有套利交易头寸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持仓情况。
六、套利交易的指令下达与成交(一)指令下达投资者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方式下达套利交易指令。
(二)成交原则套利交易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成交。
七、套利交易的风险控制(一)风险监控交易所对套利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二)强行平仓当投资者的套利交易头寸出现风险状况,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时,交易所有权对其进行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模板
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从事的期货交易业务。
第三条本公司期货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期货交易管理制度,确保期货交易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期货交易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本公司设立期货交易部门,负责期货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期货交易部门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人员。
第六条本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期货交易计划,明确交易品种、交易策略、资金管理等事项。
第七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等环节。
第八条本公司应当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货交易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期货交易行为规范第九条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期货交易的规定,遵循市场秩序,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应当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合理运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合理设置持仓限额,防止过度投机。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大户报告制度,对涉嫌操纵市场价格的大户进行监控。
第四章期货交易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期货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等。
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当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盈亏、风险评估等。
第十五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期货交易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期货交易相关资料。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如有违反本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本公司员工在期货交易中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二)发布市场信息;(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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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二)发布市场信息;(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设立目的和职责;(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四)营业期限;(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七)基本业务制度;(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十一)章程修改程序;(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四条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五条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六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第十七条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第十九条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
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
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三)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十二)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五条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节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第三十六条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四)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五)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九条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