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本案子女继承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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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综合案例分析及解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综合案例分析及解析

案例一:李某的房产遗产纠纷事实经过李某的父亲于去世前拥有一套位于北京市中心的房产,由于父亲去世时未留下遗嘱,房产遗产的分配成为了家庭内部的争议焦点。

李某作为父亲的独生子女,主张自己作为唯一继承人应该继承全部房产。

而李某的叔叔和姑姑则主张根据法定继承顺序,按照三世代间的继承比例进行分割。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规定,当一方没有留下遗嘱时,其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的父亲没有配偶和其他子女,因此李某作为独生子女,有权继承全部房产。

建议建议李某与叔叔和姑姑进行协商,明确向其解释继承法的规定,阐明自己作为独生子女的权益。

如果协商无果,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房产的继承权。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包括父亲去世时的相关证明文件、户口簿等,以证明自己作为独生子女的身份和继承权。

案例二:王某购买的房产出现质量问题事实经过王某在购买新房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包括墙体渗水、地板开裂等。

他多次联系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维修,但开发商拖延时间并未解决问题。

王某希望能获得赔偿或退款。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开发商对新房的质量负有明确的责任。

购房合同中往往包含了房屋的质量保证条款,一般规定了质量问题的检验和维修的责任,以及可能的赔偿金额。

如果开发商拒绝或拖延维修,王某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或退还购房款。

建议建议王某首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和沟通,明确要求开发商解决质量问题。

如果协商无果,王某可以向房地产开发商所在地的消费者投诉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或者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维权过程中,王某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质量问题的照片和视频等,以便证明自己的权益和损失。

案例三:张某的房地产合同纠纷事实经过张某在2018年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是2020年底。

婚姻继承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婚姻继承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婚姻继承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以及张某去世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张某于2020年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

张某去世后,其遗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等,总价值约500万元。

张某的父母健在,其兄弟姐妹亦对遗产有继承权。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张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首先,张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李某、子女以及父母共同继承。

张某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继承。

三、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分析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在张某去世时仍然有效,因此李某作为配偶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2. 子女继承权张某与李某的子女作为直系血亲,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应与父母共同继承遗产。

3. 父母继承权张某的父母作为直系血亲,同样享有继承权。

在张某去世后,其父母应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分配遗产。

4. 兄弟姐妹继承权张某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张某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在的情况下,他们无权继承遗产。

四、遗产分配方案1. 遗产分配原则遗产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每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遗产分配比例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应由张某的配偶李某、子女和父母平均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李某作为配偶,应分得遗产的1/3;- 张某的子女共两人,应分得遗产的1/3,即每人分得1/6;- 张某的父母共两人,应分得遗产的1/3,即每人分得1/6。

3. 遗产分配步骤- 首先,确定遗产的总价值;- 其次,按照上述比例计算每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最后,将遗产按照计算结果进行分配。

五、案例启示1. 遗嘱的重要性张某生前未留下遗嘱,导致遗产分配过程中可能出现纠纷。

遗嘱可以明确遗产分配意愿,减少纠纷。

2. 法律意识的培养家庭成员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以便在类似情况下能够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篇一: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p>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

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

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

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

”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

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

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

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住某市某区。

张老汉一生勤劳朴实,育有四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三女儿张花,小女儿张四。

张老汉的妻子已于前年去世,留有少量存款。

近年来,张老汉身体多病,生活无法自理,全靠子女轮流照顾。

近日,张老汉病情加重,意识模糊,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

四个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及价值;2. 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及份额;3. 是否存在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范围及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以下几项:1. 张老汉名下的存款、房产等财产;2. 张老汉生前享有的债权、股权等权利;3. 张老汉生前所获得的赔偿金、抚恤金等。

经评估,张老汉的遗产价值约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及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如下:1. 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2. 代位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3. 赠与继承人:赠与合同中指定的继承人。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

由于张老汉的妻子已去世,故其配偶不在继承人之列。

因此,张老汉的遗产继承人应为四个子女。

关于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应当均等分配。

但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在本案中,四个子女均成年,具备劳动能力,但张花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体力劳动。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对张花给予适当照顾。

(三)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在本案中,四个子女均主张对张老汉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经调查,四个子女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如遗嘱、遗赠等。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为人民币100万元;2. 张老汉的遗产继承人应为四个子女;3. 在分配遗产时,应对张花给予适当照顾。

继承案件法律审查要点(3篇)

继承案件法律审查要点(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案件是我国民事法律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涉及到遗产的分配、继承权的确认等问题。

在处理继承案件时,法院需要严格审查相关法律事实和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继承案件法律审查要点。

二、继承案件法律审查要点1. 继承人的身份认定(1)审查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审查继承人是否符合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如是否具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

(2)审查继承人是否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确定的人。

审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资格。

2. 遗产范围的界定(1)审查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审查遗产是否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排除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等。

(2)审查遗产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赠与、转让的财产。

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对遗产进行了赠与、转让,以及赠与、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3. 继承份额的确定(1)审查法定继承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按照等分原则继承遗产。

审查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是否公平、合理。

(2)审查遗嘱继承份额。

审查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继承份额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对其他法定继承人权益的侵害。

4. 遗产分割方式(1)审查遗产分割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方式包括实物分割、折价分割、变价分割等。

审查遗产分割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利于继承人利益的实现。

(2)审查遗产分割过程中是否存在争议。

审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过程中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是否存在争议。

5. 继承权的丧失(1)审查继承人是否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等。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继承权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继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继承权的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确定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主体是继承人。

民法典中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首先是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血亲;其次是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的身份是继承权确定的前提。

2. 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份额是指每个继承人在继承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规定,继承份额主要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和遗嘱继承的约定来确定。

继承份额的确定是继承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3. 继承财产的确定:继承权主要涉及到继承财产的确定。

继承财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对继承财产的确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财产的范围、继承财产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规定。

二、继承权的行使1. 继承权的行使时机:继承权的行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进行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继承权,在合法的程序下对继承财产进行行使。

2. 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人可以选择遗赠遗嘱或接受继承的方式行使继承权。

遗赠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而继承则是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来行使继承权。

3. 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民法典对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继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继承权的行使应当遵守继承登记、财产评估等程序和要求,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继承权的限制1. 法定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继承权。

而非法定的亲属、非婚生子女等在继承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2. 遗嘱限制: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限制。

遗嘱限制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继承权进行约定和限制。

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老汉,男,75岁,退休工人,无子女,妻子已故。

张老汉一生勤劳节俭,将毕生积蓄用于购置了一套房产和一辆小汽车。

随着年事已高,张老汉意识到自己需要对自己的遗产进行规划,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张老汉的侄子李明,30岁,未婚,一直照顾张老汉的生活起居。

李明深知张老汉对自己的好,也渴望能够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然而,张老汉的其他亲戚,如姐姐张老太、妹妹张阿姨等,也对张老汉的遗产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2019年,张老汉因病去世。

李明发现,张老汉的遗产并未留下明确的遗嘱。

于是,李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继承张老汉的全部遗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2. 张老汉的继承人资格;3. 遗产的分配原则。

三、案件分析(一)张老汉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其房产和汽车。

根据相关证据,这两项财产均属于张老汉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张老汉的继承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妻子已故,无子女,因此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本案中,李明作为张老汉的侄子,虽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因此,在本案中,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姐姐张老太和妹妹张阿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三)遗产的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60岁,生前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工程师。

王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于2021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私家车。

王某去世后,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遗产的范围和性质;2. 遗嘱的有效性;3. 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的范围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和私家车。

这些财产均属于王某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遗嘱的有效性王某生前曾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存款留给了小李。

李某认为该遗嘱无效,理由如下:1. 遗嘱缺乏见证人;2. 遗嘱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

针对李某的质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虽然该遗嘱缺乏见证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自行立遗嘱。

王某年事已高,且遗嘱内容明确,不存在误解或欺诈,因此该遗嘱有效;2. 遗嘱内容未违反公序良俗,王某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

(三)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应当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1. 房产:王某在遗嘱中已明确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因此小王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份额;2. 存款: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王某的存款,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王某去世后,私家车已由李某占有使用,李某有权继承该车辆。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无争议,遗嘱有效,遗产继承份额分配合理。

因此,判决如下:1. 房产归小王所有;2. 存款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归李某所有。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有效性以及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等问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婚姻继承法是指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对其遗产的继承和分配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去世后,对其遗产的继承和分配应当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婚姻继承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小明在一次意外中不幸去世,他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去世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首先应当由小明的父母和小红共同继承,如果小明没有父母或者父母已经去世,那么小红将成为小明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父母和小红将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继承小明的遗产。

案例二,小李和小芳离婚后,小李去世,离婚后的夫妻对遗产的继承又有何规定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离婚后的夫妻对遗产的继承顺序是不同于夫妻关系的。

在离婚后,对方去世时,其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首先是子女,再是父母,再是兄弟姐妹。

如果离婚后没有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那么遗产将由国家继承。

案例三,小华和小明结婚多年,小明去世后,他的父母不同意小华继承小明的遗产,是否合法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去世后,其遗产的继承权是由法律保护的。

夫妻一方去世后,对方的父母不同意对方的配偶继承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方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在这个案例中,小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小明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婚姻继承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

在处理夫妻一方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遗产继承问题,当事人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婚姻继承法作为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夫妻一方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对婚姻继承法的具体应用有所了解,为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法律继承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老汉,男,65岁,系我国某省某市某村村民。

张老汉生前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小和女儿张四。

张老汉的妻子在张老汉去世前已经去世,因此没有配偶继承其遗产。

张老汉生前有一套位于县城的房产,价值100万元,还有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

张老汉去世后,四个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于是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老汉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即四个子女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三、案件分析1. 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老汉的妻子已去世,无配偶继承其遗产。

因此,张老汉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

2. 继承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张老汉有四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四个子女应当均等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3. 兄弟姐妹之间的遗产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如果张大、张二、张小、张四四人对张老汉的扶养程度不同,那么在遗产分配时,法院可以适当考虑对张老汉扶养较多的人多分遗产。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汉的遗产应当由其四个子女继承。

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四个子女应当均等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经法院调解,张大、张二、张小、张四四子女同意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各继承张老汉遗产的1/4。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确定了张老汉遗产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程度,确保了遗产分配的公平性。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1.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法定继承的原则,确保遗产的合法、合理分配。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继承问题的法律解读与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继承问题的法律解读与建议

案例:遗产继承问题的法律解读与建议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的内斗引发的遗产纠纷事实经过张某和李某是兄弟姐妹,他们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笔相当可观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应该由张某和李某平分。

然而,在执行遗产分配过程中,张某提出了一份涉嫌伪造的遗嘱,声称遗嘱上列明了他作为唯一的受益人。

李某坚称这份遗嘱是假的,并要求遗产按照平分原则分配。

律师解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遗嘱能够被证明是真实有效的,遗嘱上的继承人将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继承,否则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遗产。

在本案中,如果张某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法院将会依照法定继承顺序,将遗产平分给张某和李某。

建议对于张某来说,他应该尽快收集证据,如遗嘱的签名日期、签名人的证人证言等,以证明遗嘱是真实的。

同时,他还可以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对于李某来说,他需要寻找与遗嘱相关的证据,如父亲在生前的行为、言谈等,来证明遗嘱的伪造。

案例二:杨某与王某的离婚引发的遗产纠纷事实经过杨某和王某是夫妻关系,他们在结婚后没有签订任何财产协议。

然而,在离婚后,他们发现有一笔遗产未进行分割。

杨某认为这笔遗产应该归自己所有,因为他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持者。

王某则主张遗产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由双方共同管理的财产,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如果杨某无法证明他以个人名义独立取得了该笔遗产,法院很可能会判决将这笔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建议对于杨某来说,他应该寻找证据来证明这笔遗产是他以个人名义独立取得的,如银行存款记录、遗嘱等。

如果他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他可以考虑与王某进行协商,达成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分割方案。

对于王某来说,她应该充分了解自己在财产分割中的权利,并根据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

案例三:赵某因丧偶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事实经过赵某丧偶后,他的儿子贾某和女儿李某成为了他的唯一继承人。

民事继承案例总结范文

民事继承案例总结范文

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继承纠纷案件。

原告甲因认为被告乙侵犯其继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乙则辩称其已尽到赡养义务,且已分割遗产。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案件事实原告甲与被告乙系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套。

甲认为乙在分割遗产时未考虑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乙辩称其已尽到赡养义务,且在分割遗产时已考虑甲的权益。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继承人之间应平等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甲与乙作为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乙在分割遗产时,未充分考虑甲的合法权益,侵犯了甲的继承权。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应将分割的遗产中属于原告甲的份额返还给原告甲。

2. 被告乙应向原告甲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本案中,甲与乙作为父母子女关系,均有权平等享有继承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甲与乙作为父母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3. 本案中,乙在分割遗产时,未充分考虑甲的合法权益,侵犯了甲的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因继承权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通过法院审理,维护了原告甲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要充分尊重和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案例解读

案例:遗产案例解读案例一:张某的无效遗嘱事实经过:张某是一位年过六旬的退休职工,他拥有一套位于北京市中心的房产,并有三个子女。

在其晚年,张某对自己的房产做了一份遗嘱,将房产全部遗赠给了大儿子张三,而将其他两个子女剔除在遗嘱之外。

后来,张某去世,其子女发现了这份遗嘱,但因为遗嘱并未经过公证处公证,也没有粘贴张某的照片和指纹,所以他们对这份遗嘱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才能被视为有效。

而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遗嘱并没有经过公证,因此无效。

即使该遗嘱上明确写明大儿子为唯一的继承人,其他子女也可以进行继承权的行使。

建议:在处理遗产问题时,遗嘱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要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应当依法进行公证。

除此之外,还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规定对某些子女进行合理的赠与,避免引发家庭矛盾。

案例二:李某的财产无遗嘱继承事实经过:李某是一位年过七旬的资深企业家,他在世时拥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和股票等。

然而,李某因为一直忙于工作,而没有立遗嘱。

后来,李某不幸去世,留下了一大笔财产。

他的子女们因为没有遗嘱,对如何继承财产产生了争议。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当一位继承人去世且无遗嘱时,其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子女们应当共同继承李某的财产,根据规定,他的财产应当平均分配给子女们。

建议:为避免因无遗嘱而引发家庭争端,建议每个人在拥有一定财产后及时立遗嘱,明确财产的继承人和分配比例。

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家庭纠纷,也可以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愿。

案例三:王某的公证遗嘱纠纷事实经过:王某是一位有两个子女的富商,拥有大量财产。

他在一次旅行中突发心脏病逝世,留下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将其所有财产遗赠给了次子王五,而将大儿子王四剔除在遗嘱之外。

王四对此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认为王五伪造了遗嘱。

律师解读:公证遗嘱的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遗嘱存在伪造的情况,将导致继承权的产生纷争。

《继承法》案例分析

《继承法》案例分析

《继承法》案例分析《继承法》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用于规定遗产的继承方式和相关权利义务。

根据这项法律,当一个人去世时,他的财产将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出现一些案例,这些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继承法》。

案例一:李先生的财产继承问题李先生去世时,留下了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李先生的财产应该由他的家人继承。

然而,李先生没有立下遗嘱,也没有在存款或房产上注明继承人。

于是,他的家人开始争夺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李先生的财产将由他的配偶和子女继承,按照法定继承顺序,配偶和子女享有继承权。

如果李先生的配偶已经去世,他的财产将继承给子女。

如果子女都已经去世,财产将由孙子女继承。

如果没有配偶、子女或孙子女,则财产将由父母继承。

如果没有父母,则财产将由兄弟姐妹继承。

案例二:杨女士的继承纠纷杨女士在去世前立下了一份遗嘱,明确指定了继承人和他们的继承份额。

然而,继承人不满意她的遗嘱,提出了继承纠纷。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是一种有效的继承方式,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继承人不能随意改变继承份额。

只有在遗嘱无效或有其他合法的理由时,才能进行继承份额的调整。

法院将会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来判断遗嘱的有效性,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案例三:公司股份的继承问题在公司法中,也涉及到继承问题,尤其是在民营企业的所有权转移时。

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板去世后,他的股份将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继承人可能面临诸如股份过多导致公司无法经营、缺少资金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将股权以其他方式进行分配,如赠与、合伙或股票转让等。

这样既可以保障继承人的利益,也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继承法》。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遵循《继承法》的规定,合理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避免出现继承纠纷。

同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灵活运用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方式来解决继承问题,保障各方的利益。

民法典案例解析--继承编--法定继承

民法典案例解析--继承编--法定继承

民法典案例解析--继承编--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第⼀千⼀百⼆⼗六条 继承权男⼥平等。

条⽂要义本条是关于继承权男⼥平等原则的规定。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式。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男⼥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和基本表现。

继承权男⼥平等既是对私有制的古代及近代社会中男⼥不平等的继承制度的根本否定,也是对我国《宪法》确认的男⼥平等原则以及国家在遗产继承问题上的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

继承权男⼥平等的含义是:(1)男性与⼥性具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差异⽽有所不同。

(2)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如夫妻⼀⽅死亡后另⼀⽅再婚的,另⼀⽅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不得⼲涉。

(3)在继承⼈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亲等相同,⽗系亲与母系亲平等。

(4)在代位继承中,男⼥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于⽗系亲的代位继承,同样适⽤于母系亲。

案例评析谢甲、谢⼄诉谢丙、郭某房屋继承纠纷案案情:谢甲、谢⼄的⽗母谢某、唐某共同⽣育的⼦⼥有谢甲、谢丁、谢丙和谢⼄四⼈。

郭某为已故谢丁之妻,婚后⼆⼈共同⽣育⼦⼥四⼈。

谢某、唐某、谢丁先后去世。

诉争房屋修建时,谢甲已外嫁,未出资出⼒。

谢丙、谢⼄尚未成年。

谢丁已成年,并与⽗亲谢某、母亲唐某共同出⼒共建该房。

谢某去世前,未对房屋作出处分。

其后,谢丁、谢丙私下变更该房屋所有权⼈并领取了该房屋为他们共有产的私有房屋产权证,⼆⼈各拥有1/2产权。

谢甲、谢⼄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直由谢丁、谢丙两家占⽤也未经过重⼤修缮房屋。

法院认为,谢某、唐某夫妇在世时,其⼦⼥均尽了赡养义务,依《继承法》的规定,其⼦⼥⽆论男⼥对谢某、唐某夫妇所留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案中谢某、唐某、谢丁去世前均⽆遗嘱,故对其遗产应依法定继承规则办理。

评析:案中争议房屋为谢丁成年后与⽗亲谢某、母亲唐某共同出⼒共建的。

当时,谢甲因外嫁未参加建房,也未出资出⼒。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56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某,女,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案由:继承纠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兄妹关系。

其父李某某于2018年3月去世,留有房产一处。

原告张某某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其生活,而被告李某某则在外地工作。

父亲去世后,原告张某某发现被告李某某擅自将房产出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返还房产。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是否具有继承权?2. 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侵权?三、案例分析一、原告张某某是否具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为其父亲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子女、父母、配偶。

因此,原告张某某具有继承权。

二、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将房产出售,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被告李某某未取得房产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将房产出售,未取得房产所有权。

2.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人对其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法定继承案件法律分析(3篇)

法定继承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按照一定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在我国,法定继承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定继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本文将对一起法定继承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60岁,乙市人。

被告乙,女,40岁,甲的女儿;丙,男,45岁,甲的儿子;丁,女,30岁,甲的女儿。

甲去世前,有一套房产位于乙市,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

甲去世后,乙、丙、丁三人要求继承该房产。

甲生前未立遗嘱,且甲的妻子已去世。

甲的兄弟姐妹均已去世,无子女。

原告甲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甲的房产。

被告乙、丙、丁答辩称:甲的房产应依法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三、法律分析1.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方式继承。

”在本案中,甲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适用法定继承。

2. 法定继承人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配偶、子女;二、父母;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已去世,甲的兄弟姐妹均已去世,故甲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

3. 法定继承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在本案中,甲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故乙、丙、丁三人的继承份额应均等。

4. 法定继承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在本案中,乙、丙、丁三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故视为接受继承。

5. 法院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判决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甲的房产,且继承份额均等。

四、结论本案中,甲的房产应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子女财产继承法律规定(3篇)

子女财产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继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维护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子女作为家庭中的核心成员,依法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本文将详细介绍子女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包括继承权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方式等内容。

二、继承权的范围1.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2.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的一种继承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子女作为遗嘱继承人,有权按照遗嘱的规定继承遗产。

三、继承顺序1. 法定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子女的继承顺序如下:(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遗嘱继承顺序遗嘱继承的顺序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

如果被继承人未指定继承顺序,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四、继承方式1. 份额继承份额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定份额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子女在继承时,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按照等额继承原则分配遗产。

2. 继承人协商继承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

如果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判决。

3. 法院判决继承当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继承人继承遗产。

五、子女继承权的限制1. 遗产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顺序,按照等额继承原则分配遗产。

2. 遗赠抚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在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六、子女继承权的丧失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遗产案例法律分析(3篇)

遗产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生前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一辆私家车以及一定数额的存款。

李某于2021年5月不幸因病去世,留下配偶王某、子女三人以及父母。

李某生前未立遗嘱,也未对遗产进行分割。

李某去世后,王某、子女三人以及父母对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导致家庭矛盾激化。

王某认为李某的遗产应当由她和子女三人共同继承,而李某的父母则认为李某的遗产应当由他们继承。

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遗产的继承问题,具体包括:1. 李某的遗产范围;2. 李某的继承人范围;3. 李某遗产的继承方式。

三、法律分析(一)李某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包括:1. 房产: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依法属于李某的遗产;2. 私家车:李某名下的一辆私家车,依法属于李某的遗产;3. 存款:李某名下的一定数额的存款,依法属于李某的遗产。

(二)李某的继承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的继承人包括:1. 配偶;2. 子女;3. 父母;4.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李某的继承人包括:1. 配偶王某;2. 子女三人;3. 父母。

(三)李某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李某的遗产继承顺序为:1.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王某、子女三人;2. 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

由于李某未立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割。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遗产应当依法由其配偶王某、子女三人以及父母共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遗产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割。

具体分割方案如下:1. 房产:李某的房产由王某、子女三人以及父母平均分割;2. 私家车:李某的私家车由王某、子女三人以及父母平均分割;3. 存款:李某的存款由王某、子女三人以及父母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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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子女继承权的认定
[提要]::本案各子女的继承权利的确定,首先要明确各子女和被继承人的关系。

纵观此案,除了亲生子女外,各子女和被继承人的关系几乎涵盖了继承法中所有关于有继承权子女的类型。

非常具有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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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继承人陈晓莲于1950年收养陈秀为养女,并1952年与本村丧偶男士李询结婚,结婚时李询带有其与前妻所生未成年子女李琴和李英。

1955年,丈夫李询因历史原因自杀身亡,1960年陈晓莲带李琴和李英投奔他们的生母娘家,并一直共同生活至1962年。

1962年,陈晓莲因思念家乡,便独自一人回到石城乡下定居,并收养孤儿姜菊为养女。

其后因为文革,陈晓莲和李琴、李英中断联系,直到文革结束才重新来往。

1973年陈晓莲与同村管楷结婚,结婚时管楷带有其与前妻所生儿子管明和婚前收养的养女黄小秀,一年后,陈晓莲与管楷协议离婚,陈晓莲和姜菊搬到县城居住,陈秀出嫁。

1982年,陈晓莲收养孤儿陈兰为养女。

1995年因城区旧房改造,陈晓莲所有的旧房拆迁后需建新房,李琴便出资2万元帮陈晓莲把新房建好,而陈晓莲则在建好新房后,将房产证、土地证办在了李琴名下,并将房屋出租,租金作为陈晓莲日常生活费用。

2002年,陈兰出嫁。

2005年,陈晓莲因年事渐高需要有人照料,但李琴、李英身在外地,陈秀、姜菊、陈兰又均已出嫁,众子女商议后,遂决定把管明的儿子管旺找来照顾陈晓莲。

2006年底,陈晓莲因病去世,留下3万元存折。

众子女就房屋及3万元存款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另查明,文革结束后陈晓莲和李琴、李英恢复来往直到陈晓莲身故前。

双方每年都互相看望,李琴、李英还不定期寄钱、寄物给陈晓莲。

[评析]
本案各子女的继承权利的确定,首先要明确各子女和被继承人的关系。

纵观此案,除了亲生子女外,各子女和被继承人的关系几乎涵盖了继承法中所有关于有继承权子女的类型。

非常具有典型性。

一、养子女
依据《继承法》第10条之规定,养子女为法定继承人,不论其是否尽到赡养义务,都具有法定的继承权。

不过《继承法》第13条规定,在继承人有条件履行赡养义务,而不履行时,在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陈秀、姜菊、陈兰都是被继承人陈晓莲的养女,她们虽然因为出嫁未与被继承人一直共同生活,但是她们出嫁之后,依然和被继承人有来往,应视为履行赡养义务。

故陈秀、姜菊、陈兰应作为继承人参与分配遗产。

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第10条同样规定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为法定继承人。

继子女是否能作为继承人主要是看其和被继承人之间是否有抚养关系。

本案中李琴、李英姐弟属于被继承人陈晓莲的继子女,在其生父李询死后陈晓莲继续抚养李琴、李英两人,其后又带他们投奔姐弟两的生母娘家,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而且
李英、李琴成年后,和陈晓莲一直都有来往,并不定期寄钱、物。

故此应认定他们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李琴、李英应作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看待。

三、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管明和黄小秀也是被继承人陈晓莲的继子女,但是在陈晓莲和管楷协议离婚后,其并没有和陈晓莲共同生活,彼此之间也没有什么抚养关系。

因此他们和陈晓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管楷和陈晓莲婚姻关系的终结而终结。

因此,管明和黄小秀在本案中不具有继承人资格。

故不能参与遗产分配。

四、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可酌情分得人。

管旺作为被继承人陈晓莲的孙子(陈晓莲继之管明之子)并不能作为继承人,因为首先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其次因为其父是被继承人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也不存在代位继承问题。

但是依据《继承法》第14条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是酌情分得遗产。

本案中管旺在陈晓莲生前的最后一段时间对其进行照顾,应视为对被继承人进行了扶养,且这种扶养相对于其他继承人来说应为较多。

故应当认定管明作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可酌情分得遗产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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