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变更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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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原则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原则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原则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作者:胡文红(作者单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经常采取的执行措施。

实践中,加强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适用法律及程序规范方面的理论调研十分必要.笔者在此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问题略抒己见。

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及依据(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一般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二条规定了以下十种情形:第一,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第二,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第三,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第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第五,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第六,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第七,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且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第八,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的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九,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十,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

目录
01 政策全文
02 内容解读
政策全文
政策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9日 法释〔2016〕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
内容解读
内容解读
内容导引:《规定》共18条,本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确立了“依法、全面、 及时、规范”的裁判文书公开原则,明确和扩大了上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明确和完善了裁判文 书不公开的例外情形,细化和明确了裁判文书公开时的技术处理规则,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健全了 裁判文书公开机制。
政策全文
第十五条在互联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 本一致。 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办案法官对在互联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六条在互联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 纠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联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 六条处理。
政策全文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 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 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 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广东省院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规定

广东省院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为正确办理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依法追加、变更案外人为案件被执行人。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执行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审查决定。

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于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立案情况书面通知各当事人,并根据不同申请事由,按下列情况分别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执行机构或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1、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2、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3、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4、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6、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的,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由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1、因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追加其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的;2、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注销,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的;3、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分立,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4、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5、因投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为进一步规范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与审查1、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受理:(1)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2)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3)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4)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6)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的,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7)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的;(8)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分立,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9)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10)因出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11)因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追加其家庭成员、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

法院执行申请书

法院执行申请书

法院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申请书1变更执行主体申请提要:基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开办单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负连带偿付责任。

申请人: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请求变更“代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或追加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X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朔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裁定由原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给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申请人依法于X年11月27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1、被申请人是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股东出资%,朔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朔城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X年原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原被申请人一次性缴纳被申请人承包费七十五万元。

合同约定原被申请人不承担承包前的一切债务。

(附承包合同书)3、原被申请人在X年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违规办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煤炭经营资格证》被山西省有关部门吊销,所有公章被代县中小企业局收回,公司随及被解散终止经营,自X年营业执照未年检。

4、被申请人利用原被申请人营业场所(铁路专运线)重新注册新的公司进行营运。

鉴于上述理由证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又是开办单位,同时收取了承包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所以变更被执行主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1条之规定。

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之规定。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目录第一编执行工作一般规范第一章执行管辖第二章执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章执行的申请与受理第四章财产保全第五章执行担保第六章执行和解第七章暂缓执行第八章中止执行第九章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计付第十章强制措施第十一章刑事处罚第十二章执行费用第十三章执行回转第十四章委托执行第十五章执行文书及其送达第十六章执行公开第二编执行实施案件办理规范第一章执行准备与启动第二章财产调查第三章财产控制第四章财产变价第五章案款分配、参与分配及案款发还第六章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第七章对存款的执行第八章对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执行第九章对证券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第十章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执行第十一章对机动车辆的执行第十二章对被执行人的债权或收入的执行第十三章对其他财产的执行第十四章非金钱债权的执行第十五章刑事财产部分的执行第三编执行审查案件办理规范第一章执行行为异议第二章案外人异议第三章其他异议第四章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第五章不予执行第六章执行复议第七章执行督促第八章执行听证第四编执行工作管理、协调与监督规范第一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第二章执行款物管理第三章执行案卷管理第四章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第五章执行争议的协调第六章执行工作的监督第五编附则第一编执行工作一般规范第一章执行管辖第一条【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习题

民事诉讼法习题

民事诉讼法精选50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市的王飞被乙市李永的汽车撞伤,住院治疗2个月,后出国探亲1年,回国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永赔偿其损失,法院应否受理?()A.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该案过错责任不清B.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已过诉讼时效C.法院依法受理D.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王飞没道理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于是将该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在此种情况下,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处理?()A.将案件移送到东城区人民法院B.将案件移送到朝阳区人民法院C.由自己对该案件进行审理D.将此案报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黎明将房子卖给周华,房款是50万元。

周华先行支付了20万元,剩余30万元一直未付,现黎明诉诸法院,要求周华支付剩余房款30万元。

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A.黎明卖给周华的房子和刘京欠王明的30万元房款B.黎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黎明与周华之间存在的房屋买卖关系C.黎明要求周华支付剩余房款30万元D.黎明、周华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4.刘甲委托律师王乙代理其进行民事诉讼,刘甲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中写明王乙的代理权是“全权代理”,依此授权书,王乙代理刘甲的诉讼中,有权代理刘甲进行哪些诉讼活动?()A.放弃诉讼请求B.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C.提供证据D.提起上诉5.曹明和王菲均为北京市朝阳区人,双方在海淀区登记结婚,后曹明因贩卖假烟在东城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关押在东城区监狱,曹明服刑1年后王菲将户口迁至西城区,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曹明离婚,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A.朝阳区人民法院B.海淀区人民法院C.西城区人民法院D.东城区人民法院6.公民石某与其工作的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石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时,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丁三个公司,石某成为丙公司职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0.29•【文号】法〔2016〕373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2016〕3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最高法院执行裁判:执行程序中不宜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最高法院执行裁判:执行程序中不宜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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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请求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应当驳回追加请求。

但是,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111号申诉人(申请执行人):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保定市满城振兴化工厂。

被执行人:王宝军。

利害关系人:吴金霞。

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新)因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高院)(2015)甘执复字第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查明:2006年3月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对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有机厂(以下简称兰化有机厂)与保定市满城振兴化工厂(以下简称振兴化工厂)货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5)兰法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判令振兴化工厂给付兰化有机厂货款3075100.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462元。

判决生效后,因振兴化工厂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兰化有机厂于2007年5月25日向兰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之后,兰化有机厂将其债权经四次转让至上海瑞新,上海瑞新于2013年8月19日向兰州中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兰州中院作出(2013)兰执变字第1号执行裁定,变更上海瑞新为申请执行人。

振兴化工厂于1999年11月3日成立,企业类型为私营企业,负责人为王宝军,2008年6月6日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文书范本

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文书范本

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裁定书
文书类型:执行文书
xx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xxx)xx执x字第xx-xx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被执行人xxx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第三人xxx系被执行人xxx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写明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或变更)xxx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xxx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xxx承担责任。

x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申请执行人xxx
清偿债务xx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时,而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裁定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时用。

执行异议申请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申请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申请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姓名,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第三人:姓名,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请求追加第三人为【(201X)粤19XX执185XX号】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X劳人仲院XX 庭案字【201X】8XX号),201X年9月XXX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劳动待遇共计人民币XXXXX元,该裁定已生效。

根据该生效裁定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执行【(201X)粤19XX 执185XX号】。

现申请人申请追加XXX为被执行人,理由和依据有:1、贵院执行法庭受理本案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已实际歇业,厂房机器设备已经搬离,门店已经关门,并向申请人反馈了该信息(请求贵院向执行法庭了解相关信息)。

根据《XXX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人XXX 作为被申请人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出现无法经营、歇业等解散事由后,负有清算责任。

XXX在没有清算的情况下关闭了公司,转移了机械设备,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上述“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申请人从工商局内档查询可以看出XXX认缴出资到达人民币XX万元,内档资料显示到目前为止XXX没有任何实践出资记录,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及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弥补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XXX关于民事履行中变换、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履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缺乏以清偿生效法令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履行人申请变换、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履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即第三人XXX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实践又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弥补赔偿责任的。

执行裁定书(变更申请执行人用)

执行裁定书(变更申请执行人用)

执行裁定书(变更申请执行人用)××××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号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写明证据)。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的,写明:)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驳回的,写明:)驳回×××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说明】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时用。

2. 权利人的变更要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也可以由权利的继受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变更申请执行人。

1-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1-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被申请执行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执行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事项:
1.申请将(案号:)执行案件原被申请执行人(名称)变更为被申请执行人(名称);
2.本案申请执行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就原被申请执行人(名称),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月*日,法院作出(案号:)《民事/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年*月*日,法院作出(案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原被申请执行人(名称
)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经核,该案尚未履行完毕。

*年*月*日,因知悉,原被申请执行人(名称)的债权、债务及所属权责归被申请执行人(名称),并由被申请执行人(名称)履行相关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原被申请执行人(名称)已被被申请执行人(名称)吸收合并而终止,并办理注销登记,其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被申请执行人(名称)承继,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将(案号)案件原被申请执行人(名称)依法变更为被申请执行人(名称)。

此致
法院
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

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后代表可以结案了吗?

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后代表可以结案了吗?

Real happiness is internal, and it can only be found in the human mi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后代表可以结案了吗?导读: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后代表可以结案了,通常来说,只有是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并不履行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之中规定义务,法院为了保证文书能被正常执行,才会出具、下发执行裁定书。

一、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后代表可以结案了吗?1、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后代表可以结案了,已发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2、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么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能会被人民法院查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二、法院什么情形下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裁定书范文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裁定书范文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裁定书范文#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裁定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股东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代码]。

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该公司总经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执行人[公司名称] [案由,例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具体案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公司名称]应向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支付[具体金额]元及相关利息(如有)等义务。

被执行人[公司名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事实与理由。

#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1. 根据[公司名称]的工商登记档案显示,被申请人[股东姓名]认缴出资[具体金额]元,但至今仍未实际缴纳出资。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运营和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被申请人这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使得被执行人[公司名称]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就好比盖房子,股东的出资就是盖房子的砖头,被申请人答应出砖头却一直不出,那这房子怎么能盖得结实呢?现在公司这个“房子”因为缺“砖头”还不了债,被申请人当然得负责。

# (二)抽逃出资。

1. 申请人通过查阅被执行人[公司名称]的银行账户流水等财务资料发现,在被申请人[股东姓名]完成所谓的“出资”后,[公司名称]在短时间内有大额资金转出至与公司业务毫无关联的账户,而被申请人[股东姓名]无法对该资金转出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这种行为符合抽逃出资的特征,导致公司的偿债能力被削弱,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债权的实现。

2. 这就好比从公司这个口袋里把钱偷偷拿走,公司看起来表面风光,实际口袋空空,那欠别人的钱怎么还呢?被申请人这种做法可不行,得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被执行人追加的程序是什么

被执行人追加的程序是什么

被执⾏⼈追加的程序是什么在民事执⾏当中,有执⾏⼈与被执⾏⼈⼀词,如果执⾏⼈因特殊原因不能完全履⾏法律⽂书的义务时,就会直接对执⾏⼈有关的主体,也就是被执⾏⼈履⾏⽂书当中的义务。

对于被执⾏⼈追加的程序是什么?为此,下⾯店铺⼩编将就这⼀问题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被执⾏⼈追加的程序是什么执⾏依据对执⾏主体的确认是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进⾏的。

由于追加被执⾏⼈涉及到义务承担者的重新确定,因此,也必须经过严格程序。

⽬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均没有统⼀、具体的规定。

根据执⾏实践,追加被执⾏⼈,⼤致上应当经过如下程序:(⼀)申请执⾏⼈提出追加被执⾏⼈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执⾏机构对申请执⾏⼈的申请进⾏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如法⼈或其他组织合并、分⽴、撤销的,须有⼯商⾏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三)执⾏机构举⾏听证,召集追加的被执⾏⼈和执⾏当事⼈进⾏举证、质证,赋予其申辩的机会,对有关事实进⾏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

追加被执⾏⼈,涉及追加的被执⾏⼈的重⼤实体权利,从简化程序、提⾼效率的⾓度,直接赋予执⾏机构在执⾏程序中进⾏处理,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当事⼈抗辩的机会和权利,在执⾏实践中通过听证解决追加问题,不失为⼀种好的⽅式。

(四)制作并送达裁定书。

裁定书应写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分别送达原执⾏主体和追加后的被执⾏⼈。

裁定书送达即⽣效。

(五)向追加的被执⾏⼈发出执⾏通知书。

追加被执⾏⼈裁定,只是作为执⾏新的主体的依据,裁定与执⾏通知书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书,⼆者不能相互替代。

因此,执⾏法院在裁定追加被执⾏⼈之后,仍应按执⾏程序向新的执⾏主体发出执⾏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义务,逾期不履⾏或在指定期限内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执⾏法院可依法强制执⾏。

申请执⾏⼈要提出追加被执⾏⼈的申请和证据,才能是被追加执⾏⼈的义务。

若您的情况⽐较复杂或是有其他相关问题也可以咨询店铺在线律师。

执行终结裁定书范文

执行终结裁定书范文

执行终结裁定书范文# 执行终结裁定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男/女,[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男/女,[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关于[申请人姓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姓名][具体案由,比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那可真是像一场充满曲折的冒险之旅啊。

本院执行人员就像勤劳的小蜜蜂一样,四处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的财产线索。

咱们先查了他的银行账户,就盼着那账户里能有点“小金库”呢,结果发现也就那么丁点儿钱,还不够塞牙缝的(此处为幽默表达,表示金额很少),不过咱也按照规定把这点钱给划扣过来给申请人了。

然后又去调查他名下有没有房产、车辆之类的大件儿。

找房产的时候,那真是一家一家房产登记处去问,腿都快跑断了。

结果发现他名下就有个小破房子,还被抵押出去了一大部分价值,而且还有其他复杂的情况,就像一团乱麻,一时半会儿根本没法处理。

车辆呢,说是有一辆,可等咱们找到的时候,那车都快散架了,根本不值几个钱,处理起来还特别麻烦,得走好多程序,耗时又耗力。

再看看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本人,他也是一副可怜兮兮的样子,在那哭穷,说自己这日子过得有多艰难,欠的钱不是不想还,是实在没能力还。

咱们也不能把他逼得太紧不是,毕竟咱也得人性化执法呀。

这时候呢,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也挺无奈的,他心里虽然着急,但也知道这种情况再耗下去可能也没什么太大的收获。

经过我们法院执行人员苦口婆心地在中间沟通协调,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表示理解目前的状况,同意咱们先把这个案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就像一场马拉松跑到了一个暂时的休息点一样,本次执行程序暂时就到这儿了。

要是以后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到时候咱们再重新踏上这场执行的“征程”。

终结本次对[被执行人姓名]的执行程序。

论执行程序中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

论执行程序中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

论执行程序中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近年来,在被执行人为公司主体的执行案件中,愈发多法人为逃避被执行行为限制,逃避履行义务的职责,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使得与法人具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原法定代表人不被执行措施受到限制。

为此,出现人民法院通过向法人作出限制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执行行为,从而达到防止上述情形发生的可能性,该执行行为在个别执行案件中取得一定成效。

但由于依法行使执行行为,应当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基本准则,上述执行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及必要性,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有待商榷。

一、限制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1],公司主体作为法人,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遇到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应当用法人自身的全部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法人以自身作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时,法定代表人并不会受到影响。

但,由于法定代表人多数是法人的掌控者,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具有主导性,更加甚者,有的法定代表人决定着法人在执行案件中,是否履行义务的主动性,这对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产生一定的阻碍。

现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为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执行制度上,针对法定代表人作出了相关限制: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2],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唤的方式,让法定代表人到法院接受询问调查,以便更好的了解被执行人的资产情况,以及是否有足够的履行能力;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3],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的同时,亦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4],被执行人被采取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是公布失信人名单的必要信息;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予以付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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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变更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
执行人)
执行裁定书(变更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写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名称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被执行人由×××(写明原名称)变更为×××(写明现名称);
二、×××向×××履行……(写明履行义务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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