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应该怎样认定

合集下载

浅议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浅议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浅议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作者:葛宏锴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8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日趋复杂的交易行为导致夫妻债务的纠纷备受关注。

由于我国立法对夫妻个人债务的规定较为模糊,认定标准和种类尚存争议。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这一规定比较模糊,对“夫妻共同生活”的具体内容没有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基于这种模糊性,笔者对夫妻个人债务认定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1.从理论上探究夫妻债务主要应从是否对家庭有益、开支是否合理、是否基于双方合意、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等方面判断。

如法国法规定,“依据家庭生活状况,对一方所进行的活动,属于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连带责任;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购买以及借贷,如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亦不发生连带责任(但如此种购买与借贷数量较少,属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必要,不在此限);依据家庭生活状况,对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进行判断,第三人是恶意的,不发生连带责任。

对于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或超出家事代理合理范围的行为,另一方并非当然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并非滥用或超出家事代理权或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时,另一方才承担连带责任。

2.以审判实践的角度探究夫妻债务笔者通过研究法国和意大利的规定,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作出了详细的罗列,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点:(l)夫妻双方在举行结婚之日负担的债务,或者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因接受继承、赠与所负的债务;(2)未经夫妻双方的同意,夫妻一方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购买以及借贷所负的债务;(3)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利益而缔结,以及为取得、保管或改善夫妻一方自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4)夫妻一方在共同财产制期间,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有欺诈行为或者债权人有恶意而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罚金,或因其侵权行为被判处损害赔偿和支付诉讼费用所负的债务;(6)夫妻双方分开从事各自的职业,其在从事职业时缔结的债务(夫明示同意,或夫参与从事妻职业,不在此限);(7)夫妻一方对其婚前债务仅能以共同财产中本属于该方的婚前财产或在相等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8)配偶双方分居期间所欠的债务等。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家庭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进行研究。

本文将深入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认定及清偿规则,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概述(一)定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些债务通常涉及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购房购车等经济活动。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同时,还需考虑债务的合同签订情况、债务形成的时间节点等因素。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一)基本原则1. 共同清偿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共同清偿的责任。

2. 优先清偿原则:在有担保的债务和普通债务并存时,有担保的债务应优先清偿。

3. 协商一致原则:在夫妻双方对债务清偿方式存在分歧时,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二)具体规则1. 财产分割后的债务清偿: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

如财产分割后仍有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依法判决。

2.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根据各方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

3. 连带责任:夫妻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务无法清偿的,另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中,应由主张为非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四、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存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这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二)债权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债权人可能无法参与到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导致其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例如家庭日常开支、生意投资、购房等。

这些债务的产生不一定是双方共同决策的,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十分重要。

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追偿。

如果一方独自承担了共同债务,该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夫妻共同债务是由双方共同决定产生的,且双方习惯性地共同承担债务,这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情况二:夫妻共同债务是由一方独立决定产生的,对方并未参与,并且该方承担了该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该方应承担该债务的主要清偿责任。

但如果另一方违约或无力承担责任,承担了一定份额的债务,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离婚后,如果共同债务还有未清偿的部分,就需要对该债务进行分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偿。

情况一: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独立生活,原有的债务反之归谁,由谁清偿。

情况二:如果夫妻离婚后一方购置了财产,该财产的发生时间与负债时间无关,则该财产应当先用于清偿共同债务。

情况三: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需要继续承担共同债务,另一方必须配合协助,尽可能的协助清偿。

情况四: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已经分割好了共同债务的责任,但实际清偿发生困难,一方可以向债权人请求变更清偿责任,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更多责任。

债权人有权拒绝双方的请求。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在离婚时如何清偿共同债务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

以法律规定作为依据是非常重要的,夫妻双方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发生纠纷。

如果离婚后遇到共同债务的问题,建议尽快寻求法律援助或律师的帮助。

分居期间配偶一方举债的性质与承担解析1

分居期间配偶一方举债的性质与承担解析1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的大额举债是否构成共同债务【案例实录】孙某与李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因关系不睦,自2009年起俩人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彼此也无经济来往。

2010年4月,孙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未果后,于2011年5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离婚案件还没有结果,孙某又收到诉状——夫妻分居生活期间,李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冯某借款20万元,约定使用期限为一年。

借款到期后,李某推脱不还,冯某将孙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债。

冯某认为,借款时,孙某和李某还没有闹离婚,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李某也持同样看法,她承认借款20万元,并认为该笔债务应该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孙某辩称,从2009年开始到张某借款时,其与李某已经分居半年有余,借款一事他根本不知情,这笔债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应该算个人债务,不应该让他来还。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根据《婚姻法》第41条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但李某向原告借款时,因感情不睦,孙某与李某已经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彼此无经济来往,孙某表示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其没有享受到利益,且李某也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所以该债务不能认定为是“为夫妻共同之需”,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为李某的个人债务,孙某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

二、李某个人负有向冯某偿还借款20万元的义务。

【律师分析分居期间债务案法律依据】分居期间,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临界点,也是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对外大肆举债,陷对方于“共同债务”的“大好时机”。

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一般来说,判断夫妻双方对于“单方举债”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基本点,是是否具备如下两种情形之一:(1)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双方是否都从举债中受益、可能受益或推定受益。

二、如果双方没有分居,或者虽然分居但没有证据证明分居,那么在一方举债的情况下,即便未经对方同意且对方确实不知情的,对外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双方都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以下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要点:
1. 社会抚养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社会抚养义务,即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生活费用和教育、医疗等支出。

这些支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姻生活费用: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婚姻生活费用支出,包括居住费用、食品、衣物、交通等日常生活费用。

这些费用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婚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共同财产,比如共同购买的房产、汽车等,其债务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房产时所贷款的债务将是双方共同承担的。

4. 夫妻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书面约定来认定共同债务责任。

这种约定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状态下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而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不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当地法律规定和判例。

201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释〔2018〕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8-01-16
实施日期2018-01-18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修订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019超清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法务之家作者简介:吴启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和大成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办律师,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乐庆律师: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成员、主办律师,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较为明确规定。

▌一、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之前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婚姻法中被认定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

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具体定义和明确认定范围,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进行分析。

一、婚前债务夫妻在婚前的债务属于各自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因此,如果夫妻在婚前曾有过债务纠纷,仅属于当事人个人承担责任,并不需要对方进行担保或支付债务。

二、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共同担保、以夫妻名义签订的合同等,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夫妻共同债务在发生纠纷时,需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债务责任。

1.共同借款夫妻共同借款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个人、企事业单位借款,用于家庭及生活消费等方面。

在此情况下,两人应共同承担借款义务,无论借款合同上的还款责任由谁承担,都不会影响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责任。

2.共同担保夫妻共同担保是指夫妻双方一起作为担保人,为他人或企业担保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旦担保,就意味着双方都有义务承担该债务,无论借款人是否能够履行还款义务。

3.共同签订的合同三、凭证不清的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有提供生活费用、还款帮助、欠款还款、联名送礼等,尽管没有签订任何明确的借贷合同,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的债务。

此时,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证明,法院将采取综合证据证明的方式,进行债务确认。

四、失信被执行人的债务夫妻之间也可能存在陷入债务纠纷的情况。

双方无法在诉讼中协商解决,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诉讼。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债务,但其中一方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股票、基金、债券这些现金性高的标的,债权人是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权限交易的方式进行扣款的业务。

应当就此认为,夫妻双方仍应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或者疑难问题,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做出明确的认定,导致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和矛盾没有得到解决。

而在不少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既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也不知情,同时所借钱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而人民法院却常常简单地根据被告举证原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做出了不少错判和误判。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项原则“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种类1、定义: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狭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而广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还应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抚养、赡养、民事赔偿等法定或者判定的民事义务而所举债务。

2、种类:根据举债时间分为一方婚前所借债务,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活中;婚后一方或者双方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生活中。

根据用途来分,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另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经营所借。

二、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目前现有相关法律规定1、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024年夫妻个人债务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夫妻个人债务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夫妻个人债务执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代社会,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日益多元化,夫妻个人债务问题逐渐成为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问题不仅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也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配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因此,对夫妻个人债务执行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及类型1. 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这些债务应当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共同投资等活动无关,主要涉及个人的消费、医疗、借贷等行为。

2. 夫妻个人债务的类型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消费性债务、医疗性债务、借贷性债务等类型。

这些债务的来源和性质各异,需要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区分和判断。

三、夫妻个人债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 财产混同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往往存在混同现象。

这使得在执行夫妻个人债务时,难以准确区分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2. 法律适用问题目前,我国在夫妻个人债务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执行难度大等问题。

3. 家庭关系影响问题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往往涉及到家庭关系的调整和变化,如何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解决夫妻个人债务执行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类型及执行程序,为执行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明确财产分割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应遵循“谁负债、谁承担”的原则,明确个人债务与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同时,对于因财产混同而导致的执行困难,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加以解决。

3.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为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可在执行过程中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夫妻个人债务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和家庭矛盾。

4. 加强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应加强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确保夫妻个人债务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配偶债务的转移和处理

配偶债务的转移和处理

配偶债务的转移和处理配偶之间的债务问题在婚姻关系中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当夫妻一方(甲方)承担过多的债务时,可能需要进行配偶债务的转移和处理。

本文将探讨配偶债务的相关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债务责任的确定在处理配偶债务之前,首先需要确定债务责任的归属。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通常不会成为另一方的责任。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的债务也有可能由另一方承担,例如:1. 婚姻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如果债务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必需而产生的,通常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共同承担责任。

2. 有共同债务协议的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在债务产生前签署了共同债务协议,那么无论债务归属于哪一方,另一方都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原则,确定债务责任的归属将有助于后续债务的转移和处理。

二、配偶债务的转移方式1. 债务的转移:夫妻一方(甲方)可以通过将个人债务转移给另一方(乙方)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转移债务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 赠与:甲方将债务赠与给乙方,并经过法律程序确认转移的有效性。

(2) 债务承担责任协议: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债务,需要注意的是,该协议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 债务过户:甲方将债务产权过户给乙方,使乙方成为债务的实际债权人。

2. 债务的偿还:另一种处理配偶债务的方式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债务偿还:(1) 平均分担: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平均分担债务偿还责任。

(2) 比例分担:根据债务产生的原因以及债务数额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债务偿还责任。

以上只是债务转移和处理的一些常见方式,具体的操作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处理配偶债务的注意事项在处理配偶债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查明债务情况:准确了解双方的债务情况,包括债务数额、债权人等。

这有助于决定债务的转移方式和偿还责任。

2. 协商解决:夫妻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债务问题,沟通并互相理解对方的经济能力和承担能力。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标准课堂/Stan d a r d classroom责任编辑/顾宇舂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梅兵强(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摘要: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种,分别是:用途标准、合意标准和时间推定标准。

目前,根据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的规定,我国形成了以"共签共债”的合意标准为前置,以“家事代理、用于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广义用途标准为兜底的夫妻共同债务标准。

诚然,这两种标准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此前适用时间推定标准造成的混乱,但是两者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因而十分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对策,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类型广义的用途标准是指债务人举债的实际用途和直接目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为了家庭曰常生活需要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标准在1950年出台的《婚姻法》当中就被确定下来,而后于1980年重新制定并在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对此进行了保留和发展,其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根据该条文,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主要审查债务人举债的用途或者目的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而为举债人个人债务。

在理论界,也有许多学者主张"用途”标准,他们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涵盖范围却又产生了不同看法,针对这一争议笔者也会在下文进行讨论。

时间推定标准原则上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举债人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例外情形则为个人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首次明确了时间推定标准,与此同时该标准也取代了此前的用途标准,在司法实践当中得到普遍适用。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于现在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想要知道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哪些又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比较麻烦的,但是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相关规定了,接下来就由整理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根据该定义,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

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

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方式《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三、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承担夫妻之间共同的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双方也可以协商债务的承担,但协议书对债权人是没有效力的。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如果你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应该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知识。

论配偶一方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与承担

论配偶一方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与承担

现实生活中 ,存在许多配偶 一方对外大额举债的现象 , 有
民共 和国婚 姻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一) 》 ( 以下简称 《 婚姻 法》
解释 ( 一) ) 第 十七条第一款第 ( 二) 项 的规定 , 作 出对诉争 的 2 1 万元不 能认定为夫妻共 同债务 , 林芳 不应 负连带偿还责任 的正 确判决 。 所以, 对于此类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 着在 夫妻关 系存续 期
安全与配偶另 一方 的合 法利益 , 客观事实往 往很难详 知 , 届 时
也只能从法律事实认定与证据裁判原则 出发来加 以确认。 笔者 以前便代理过这样一个二 审案件( 为保护当事人 隐私 ,
度来界定债务性质以及最终确定如何承担。
以下案件 的当事人姓名 均为化名 ) : 张生 、 林 芳夫妻感情 不睦 , 双方事实上已分居六年 , 张生与第三者陈红有在外共同租住 的事实。2 0 1 0年 4月 1 9日, 张生与林芳协议离婚 , 但并无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 的处理 。 然而在 2 0 1 1 年3 月 6日, 林芳却接 到法 院的传票 , 原告陈红起诉张生 、 林芳 民间借 贷 , 原告陈红称 被告 张生在 2 0 0 9 年2 次 向其借款共计 2 1 万元用 于经 营鞋店 , 诉求两被告共 同承担清偿责任 。 这是一起债权人 就婚姻关 系存 续期 间配偶一方 以个人名义对 外举债 向夫妻双方 主张权利 的 典型案件 。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 的解释 ( 二) 》 ( 以下 简称《 婚姻法 》 解 释( 二) ) 第二 十 四条 的规 定 , 认 定该 民间借贷债务 为夫妻共 同 债务 , 判决林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争议 的焦点 问题是 张 生所借 的 2 1 万元是否构成夫妻共 同债务 ,林芳是否应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笔者在接 受林 芳的委托 后 , 对该案债务作 了细致 的分析 , 在二审期间笔者向法庭作 了充分 的阐释。笔者认 为, 虽 然张生向陈红借款是在与林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陈红也诉称 该借款用于夫妻 共同生活 , 即主要用于张 生经 营鞋店 , 但是林 芳对此提 出了异议 。因该借款数额 巨大 , 并 非因 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可能会因国家法律、地区法规以及具体案例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用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些标准,但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1. 债务产生时间:若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且在债务产生时夫妻关系已存在,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债务性质:债务的性质可能影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例如,用于家庭生活、共同财产等债务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债务用途: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支出,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 双方共同承担:若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债务的还款责任,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 债务登记:债务登记在双方名下,特别是联名账户、共同借款文件等,可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

6. 债务利益关联:若债务的目的与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相关,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7. 法律规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法和债务法,可能存在特定的规定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区和国家的法律规定都有所不同,因此实际情况可能会因具体法律和案例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面临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了解适用于您的地区和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

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

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

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一直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夫妻共同经济责任制度的推行,虽然为夫妻共同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债务责任的认定和清偿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一、夫妻债务的认定在夫妻共同经济责任制下,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但是,夫妻债务的认定并不是简单的将债务平均分摊。

夫妻债务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性质认定对于夫妻之间的债务,需要首先确定其性质。

如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夫妻个人债务。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应共同承担责任。

2. 债权人权利认定对于债务权利人的权利认定,需要看其是否对该债务作出明确的债权人身份证明。

3. 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认定夫妻共同承担债务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是夫妻共同签订的,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财产,如借款用以购置共同不动产,那么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二、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债务的清偿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协商清偿夫妻之间可以先协商清偿,决定由谁来承担该债务。

如果双方协商无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执行清偿如果夫妻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如债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夫妻共同债务所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如分割时无法达成协议,也可由法院进行具体分割。

三、案例分析1. 张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是其共同承担的贷款仍未偿还完毕。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与刘某应共同承担该笔借款,如果双方分别承担,则需要主张贷款额度下的对方返还,或者请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

2. 小刘向张翠华借款10万元,张翠华与其配偶同住一室,并未起诉离婚。

借款期限届满,小刘请求偿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张翠华获得配偶默认,那么夫妻应共同承担借款。

但是如果配偶没有默认,则只有张翠华应承担借款。

婚内债务归属协议6篇

婚内债务归属协议6篇

婚内债务归属协议6篇篇1婚内债务归属协议一、甲、乙双方同意:夫妻双方所欠的债务应根据以下规定分别归属。

二、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对外借贷或者为了共同利益签署债务协议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偿还或承担部分债务。

2、夫妻因婚姻关系所致的其他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不得单方抗拒。

三、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单方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当由个人承担,不得要求对方协助还款。

2、夫妻分居、离婚后,没有共同财产而产生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各自独立承担,不得向对方追索。

四、夫妻共同债务归属解释1、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债权主体在提起债权诉讼时所提交的证据为准,不能单方主观认定。

2、夫妻共同债务无法确定属于哪一方时,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3、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因一方受到诈骗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

五、夫妻个人债务归属解释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借款属于个人行为,应当由该方个人承担债务,对方不必协助还款。

2、夫妻离婚后,一方蓄意逃避债务,或将个人债务转移至对方名下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夫妻离婚后,一方因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不属于离婚协议内容,不得要求对方协助还款。

六、婚内债务归属过程1、对于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及时协商解决,以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2、如无法协商一致,建议向律师或者公证处寻求帮助,以确保债务归属关系的清晰明确。

3、婚内债务归属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保留备份,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七、生效和效力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对于婚内债务归属不明确等情况,本协议具有排除其他婚内债务归属协议的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八、变更和终止1、在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归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双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最迟不能迟于变更发生当日7日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应该怎样认定
生活中,可能有的夫妻因为一时的感情不和而选择分居生活,而在分居期间不管是哪一方都是有可能对外负债的。

那么这个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应该怎样认定呢?要是认定为共同债务的话,则就需要共同进行清偿。

下面律伴小编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应该怎样认定
1、分居不是离婚。

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享有追偿权。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自己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其在承担连带责任限额内可以向对方主张追偿,以维护自身利益。

二、夫妻债务怎么举证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

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

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一方借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

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2、共同借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

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

此外,虽然夫妻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这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

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不管夫妻因为什么原因而分居,此时毕竟没有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在分居期间一方的负债,原则上就应该认得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有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则属于例外。

那么此时,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就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文章来源:律伴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