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

合集下载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经2018年9月10日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学校与学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学校在籍研究生,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学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范围内,申请授予硕士或者博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申请授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德良好;(二)完成各学科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实习和研究任务,经考核,成绩合格;(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学校规定向学院提交学位申请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一)学位申请书;(二)课程考核成绩证明;(三)中期考核意见;(四)符合规定的学位论文;(五)申请学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未按本条规定提交材料或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学院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重新提交或补充材料。

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间重交或补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三章学位论文的要求和撰写第六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并符合培养方案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位论文的形式主要是学术论文。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类型包括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

国家或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问题有系统、深入的见解,其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或实践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

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出国修读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出国修读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出国修读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在读期间出国交流学习,规范研究生在国外期间的学籍和学业管理,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通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出国交流学习,是指研究生出国院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短期交流、攻读学位等学习修读活动。

第三条研究生出国交流学习,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开课研究所(中心)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条在校期间经研究生院选拔推荐,并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出国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或进行博士或硕士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是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

第五条在校期间,以如下方式获得出国交流学习机会的,参照国家公派研究生管理:(一)参加学校签订的国外校际合作院校或机构相关项目的;(二)参加研究生院组织选拔的国外校际合作院校或机构相关项目的;(三)参加学校授权的二级培养单位或相关部门与国外校际合作院校或机构协议项目的。

第六条在校期间,研究生自主联系国外相关大学或研究机构相关项目,申请出国交流学习的,为自费出国留学研究生。

自费出国应办理休学或退学相关手续,方能出国交流学习。

获我校录取通知书的研究生新生,在入学前自主联系国外相关大学或研究机构相关项目,拟以我校学生身份出国交流学习的,须在规定入学时间报到,提出自费出国交流学习申请,并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新生报到后,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出国的,按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及参照管理的自费留学研究生在国外联合培养或短期交流期间,学业按下列规定管理:(一)课程学习及考核1.出国前,已办理相关课程选课手续,且实际学习课时达三分之二的,可以书面提出提前考核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的,准予提前考核。

2.出国前,未办理相关课程选课手续,没有实际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或非学位课程的,如国外院校有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直接对应课程的,其修读国外对应课程所获得的成绩,可以依照《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法大发〔2013〕99号)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学校学位授予管理规定

学校学位授予管理规定

学校学位授予管理规定为了保证学位的授予具备公正性、合理性和可信度,学校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学位授予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学位的定义、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学位证书的发放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学位的定义学位是对具备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员的认可和肯定。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个层次,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学位授予必须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

首先,学位申请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业成绩和研究成果等材料,并经过相关学术评审团队的评审。

评审团队需要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进行严谨的评估。

其次,评审团队评估完毕后,需要将评审结果提交给学位授予机构,由学位授予机构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最后,学位授予机构将授予学位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者,并进行学位证书的发放。

三、学位授予的要求学位授予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首先,学位申请者需要完成规定的学业学科要求,包括学分要求和课程要求等。

其次,学位申请者需要完成研究项目或者毕业论文,并通过学术论文的答辩和评审。

此外,还要求学位申请者有一定的科研实践和创新能力,能够体现在学术研究成果上。

四、学位证书的发放学位证书是对学位授予的最终确认和认可,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

学位证书的发放需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学位授予机构需要对学位的授予决定进行公示,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其次,学位授予机构需要根据授予决定准备学位证书,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申请者。

发放学位证书时,需要对学位申请者的身份进行严格核实,确保证书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为了保证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学位授予管理制度。

首先,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学位授予机构或相关部门,负责学位授予的管理工作。

学位授予机构要拥有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和干扰。

其次,学校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学术评审团队,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此外,学校还应加强对学术研究和学位评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和合法。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程序,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应公正、公平、公开,不偏袒任何个人或者团体。

2. 法律依据原则:学位授予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

3. 学术水平原则:学位授予应根据学术水平和学术成果进行评定。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a. 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b. 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研究报告等。

c. 学位申请材料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

2. 学术评审阶段:a.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将由专家学者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学术水平、研究贡献等。

b. 评审结果将通过学术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并形成评审报告。

3. 答辩阶段:a. 学位申请人应根据学校要求进行学术论文答辩。

b. 学术论文答辩应由学术委员会组织,包括学术专家和相关领域的教师。

c. 学术论文答辩结果将纳入学位授予的综合评定。

4. 学位授予阶段:a. 综合评定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b. 学位授予仪式将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以表彰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研究贡献。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 学位授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学位授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2. 学位授予过程中应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和打击。

3.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五、学位授予的法律责任学位授予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结语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保障学位授予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文件,学校和学位申请人都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声誉。

同时,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大学学位授予办法

大学学位授予办法

大学学位授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类型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章授予学位的基本要求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哈尔滨工业大学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成绩合格,满足所在专业对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硕士生或具有硕士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满足所在一级学科对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博士生或具有博士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满足所在一级学科对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章学士学位审核程序第七条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院(系)专业(类)教学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表决,通过者报本科生院或继续教育学院。

第九条本科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对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校学位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四章硕士学位审核程序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申请硕士学位。

具体参照《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论文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通过者报学位分委员会。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四条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学位论文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报校学位委员会。

某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某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各个本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权限范围向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达到以下各项条件:(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二)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达到学校规定的外语、计算机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具体程序为: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院应届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二)课程学习或教学实践环节未修满规定学分,不能在修业期满时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三)必修课程(含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首次考试不及格门数累计超过必修课总门数的三分之一者;(四)外语、计算机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五)毕业论文(设计)违反学术道德者。

第六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思想表现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优秀或竞赛成绩优异,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作为特殊情况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应届毕业生因外语、计算机水平受限未取得学士学位,毕业后返校补考成绩合格;或结业生结业后一年内返校补考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随下一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向本校申请学士学位,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违规骗取本校授予的学士学位,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决定,收回学位证书,并报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它标志着学生经过一定的学习和研究,达到了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为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规范和有效,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被制定出来,以明确授予学位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业要求: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定。

2. 学术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包括对所学专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的掌握。

3. 研究要求:对于研究型学位,学生必须完成一定的研究工作,并提交一篇符合学术规范的学位论文。

4. 诚信要求:学生必须具备诚信的品质,不得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和推荐信等。

2. 审核: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术表现和研究成果等方面。

3. 答辩:对于研究型学位,学生需要参加学位论文的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对学生的研究工作进行评审。

4. 决定:学校根据审核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决定应当公示,并向学生发出正式的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文件,学生必须按时领取学位证书,并妥善保管。

2. 学位名称:学位授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学位名称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使用其他学位称号。

3. 学位证明:学位授予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位证明,用于求职、升学或其他需要。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1. 审核机构:学校应当设立学位授予审核机构,负责对学位授予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2. 监督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位授予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和规范。

3. 申诉渠道:学生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核或调查。

六、学位授予的效力和认可1. 学位授予的效力:学位授予是学生获得学位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为了加强对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XXXX大学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我校可授予医学、理学和管理学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并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1. 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民族团结,品行端正。

2. 学业条件: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正常学习年限+2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大学本科全部必修课及规定的选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1.5及以上、学位课程绩点平均达2.0及以上,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及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在正常学习年限内,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 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2. 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3. 未取得规定学分者;4. 必修课程成绩总平均学分绩点 1.5者;学位课程绩点平均 2.0者;5. 重修课程学分超过总学分1/6(含1/6)者;6. 毕业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7.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者。

8. 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以下情况可申请延期授予学士学位:1. 因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学校要求而未获得学位者,在正常学习年限后可申请延长学籍1 2年,在延长学籍期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 可向学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2. 因未取得规定学分而未获得学位者, 在正常学习年限后可申请延长学籍1 2年,在延长学籍期内修够学分, 可向学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3. 因必修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 1.5或学位课程绩点平均 2.0而未获得学位者,在重修课程学分不超过总学分1/6的情况下,在正常学习年限后可申请延长学籍1 2年,在延长学籍期内经重修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向学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4. 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而未获得学位者, 在正常学习年限后可申请延长学籍1 2年,在延长学籍期内补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合格后可向学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研究生,以及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生。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以及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外国留学生和台港澳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按授权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第四条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品德良好,并具有规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是,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学校和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五条学位申请人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学位时提交学位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二级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学分制要求对本培养单位毕业生进行审核;教务处对各二级培养单位提交的申请学位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进行复审,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完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环节和要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学位时提交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当是在所申请学位专业范围内,在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指导下从事科学研究,并独立撰写的具有创造性的学术成果,应当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有一定的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其中,学术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应当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当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以将研究报告、案例分析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学位论文撰写应当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形式要求》。

第九条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答辩前1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向有关二级培养单位申请论文答辩。

导师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审阅论文,若同意指导的研究生答辩,须写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包括学术评语)。

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批准其申请并安排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条学位论文评阅(一)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应当由1-2名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评阅。

(二)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制。

评阅人名单及相关工作方式,由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公正、诚信和保密的原则确定。

(三)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就以下各项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及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意见,内容包括:1.论文的选题意义;2.作者对本研究领域文献资料掌握的程度及所用资料与计算数据的可靠性;3.作者通过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的水平程度;4.论文的独到之处及有否创造性的科研成果或实际应用价值;5.论文写作的规范性及语言的逻辑性等。

论文评阅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保障学术自由,专业学位论文评阅应当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专业学位的职业背景特点和专业学位论文的写作类型,侧重对实践性和应用性的评价。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人或5人组成,主席由本专业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担任,成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级职务。

讲师及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可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得超过1人。

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当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位。

学位论文答辩应当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要求及答辩会程序》。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答辩委员会在听取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汇报和答辩提问中,着重考察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理论的应用能力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相关的职业素养。

(三)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票达三分之二或以上的,论文答辩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同意票不足三分之二的,处理方式有两种:1.建议修改论文后,延期再答辩;2.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

延期再答辩不通过的,只能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

建议延期再答辩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以书面形式将理由和修改意见通知申请人。

延期再答辩应当在半年后、1年内进行。

禁止进入答辩程序不表决;禁止通讯投票。

(四)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有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必须详实,能够反映出论文及论文答辩的情况,并应当有学术评语及表决结果;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审核答辩记录无误后签名。

(五)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答辩的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提要,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表决票及答辩决议等)送交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二条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和学位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意见。

第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建议和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结合导师推荐意见、专家评阅意见等,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博士学位第十四条博士学位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完成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环节和要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学位时提交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的一般要求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当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有较大的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经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领域作出创造性的成果。

具体标准为:(一)选题新颖,观点创新。

(二)论述充分,论证有力。

(三)资料翔实、广泛,表明申请人充分掌握学术界对本题目的研究现状。

(四)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语言流畅。

(五)写作及引文、资料标注符合学术规范。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撰写时间不少于学习年限的三分之一。

博士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如果是硕士生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是在博士生阶段应有新的发展,作出创造性的成果。

学位论文撰写应当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形式要求》。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向有关二级培养单位申请论文答辩。

导师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审阅论文,若同意所指导的博士生答辩,须写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包括学术评语)。

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批准其申请并安排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七条二级培养单位可以实行预答辩制度。

预答辩于论文评阅前进行。

预答辩委员会由3至5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

预答辩应当公开进行。

具体程序如下:(一)申请人介绍申请论文的选题意义、主要内容、创新之处及存在的不足。

(二)预答辩小组成员针对申请论文进行提问。

(三)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预答辩小组对申请论文进行评议,针对其不足提出意见。

导师应当参加预答辩小组。

导师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将对申请论文的书面意见提交预答辩小组。

预答辩小组根据申请论文及预答辩中出现的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告知申请人、导师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于申请人是否进入评阅、答辩程序,不具有约束力,但申请人和导师应当参考预答辩小组的建议。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评阅(一)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应当由3名本学科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2名应当是校外专家。

评阅人一般应当为博士生导师。

(二)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制。

评阅人名单由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公正、诚信和保密的原则确定。

(三)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就以下各项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及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意见:1.论文的选题意义;2.作者对本研究领域文献资料掌握的程度及所用资料与计算数据的可靠性;3.作者通过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的水平程度;4.论文的独到之处及有否创造性的科研成果;5.论文写作的规范性及语言的逻辑性等。

论文评阅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保障学术自由。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答辩(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成,主席由本专业博士生导师担任;成员一般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者拥有博士生指导经历,必须包括2位校外专家。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位。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三)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论文答辩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同意票不足三分之二,论文答辩不通过。

处理方式有两种:1.建议修改论文后,延期再答辩;2.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

延期再答辩不通过的,只能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

不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经申请人申请,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建议延期再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以书面形式将理由和修改意见通知申请人。

延期再答辩应当在半年后、2年内进行。

禁止进入答辩程序不表决;禁止通讯投票。

(四)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有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必须详实,能够反映出论文及论文答辩的情况,并应当有学术评语及表决结果;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审核答辩记录无误后签名。

(五)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答辩的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提要,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表决票及答辩决议等)送交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