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的社会募捐活动亟需规范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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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07•【文号】•【施行日期】2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2012年7月)为确保基金会恪守公益宗旨,规范开展活动,扩大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现对基金会行为规范中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一)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

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三)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四)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五)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基金会管理条例_条例_

基金会管理条例_条例_

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为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的,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xx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 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 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基金会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但最近一段时期,有的基金会过于追求专项基金数量的增长和筹款规模的扩大,忽视了事中事后监管,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失控,陆续暴露出不少问题:有的专项基金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有的忽视了公开透明,有的偏离了公益宗旨,有的背离了捐赠人和受助人的需求,还有个别专项基金甚至为个人或企业牟取私利。

这些行为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给公益慈善事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工作,规范专项基金有关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专项基金在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一是严把设立关口。

基金会要根据自己的管理能力合理适度发展专项基金。

基金会应当明确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

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二是规范名称使用。

基金会要监督专项基金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全面加强管理。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对专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对专项基金的人员实施严格管理。

基金会应当根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專款专用。

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公益募捐存在的问题

公益募捐存在的问题

公益募捐存在的问题公益募捐是一种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筹集资金的行为,然而,这一做法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完美。

以下是公益募捐存在的一些问题:1. 信息不透明:在一些公益募捐活动中,捐赠者难以获得捐款的详细信息,如具体用途、资金的分配以及管理情况等。

缺乏透明的信息和报告制度使得公众对捐款的使用产生怀疑,降低了公众的捐赠积极性。

2. 信任危机:一些公益机构和个人滥用公益募捐的方式,将募得的善款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非公益事业上。

此类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对公益募捐的信任度,导致人们对公益事业产生质疑,甚至不愿再次捐款。

3. 缺乏监管:公益募捐领域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监管措施的薄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或机构可以随意从事欺诈行为,伪造救援事件来骗取捐款。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公众的权益,也伤害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

4. 损耗与滥竽充数:一些公益项目管理不善,造成了资金的浪费和损耗。

此外,一些不真实的公益项目也在市场上出现,滥竽充数,使得公益募捐的效果大打折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公益机构应该定期公开募捐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资金的明细以及相关报告,使捐赠者能够清楚地知道资金的流向,增加透明度。

同时,政府和社会监督机构也应加强对公益募捐活动的监管,确保公益善款的安全使用。

2. 建立信任机制:公益机构和个人应通过诚信、责任和透明的行为来恢复和增强公众的信任。

建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公益项目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确保善款的合理使用。

3. 强化监管力度:政府应制定并实施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公益募捐的监管力度。

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应该依法惩处,维护公益募捐领域的秩序和公正。

4. 提升公益项目的管理水平:公益机构应加强对项目的规划和管理,确保捐款用在真正需要的地方,并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互相监督,减少损耗和滥竽充数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公益募捐存在着信息不透明、信任危机、缺乏监管以及损耗与滥竽充数等问题。

基金会工作计划

基金会工作计划

基金会工作计划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社会问题也逐渐增多。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建立一家基金会成为了当务之急。

我们的基金会致力于帮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以及提供教育机会等方面的支持。

本工作计划旨在规划基金会未来一年的工作重点和目标,确保我们能够有效实施我们的使命。

二、工作重点在未来一年的工作中,基金会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资金筹集:-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积极与政府、企业和个人合作,争取更多的经费支持。

- 组织各类募捐活动,引导社会爱心人士和企业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

2. 项目开展:- 针对弱势群体,开展救助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食物、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帮助。

- 支持有潜力的社会创新项目,通过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帮助项目实现可持续发展。

- 寻求合作机会,与相关机构、NGO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 参加各类会议和研讨会,进行交流学习,提高基金会的影响力和专业水平。

4. 组织建设:- 完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 加强团队建设,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团队协作能力。

三、工作计划1. 资金筹集- 与政府部门合作,争取项目资助,每季度至少申请一次。

- 举办一次大型募捐活动,吸引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并设定具体募捐目标。

2. 项目开展- 开展一次救助行动,为贫困地区的儿童提供免费的教育和医疗帮助。

- 支持至少三个有潜力的社会创新项目,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并进行跟踪评估。

- 与其他基金会和NGO合作,共同组织一次社会公益论坛,分享经验和资源。

- 参加全国性的公益会议,并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流,寻求合作机会。

4. 组织建设-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流程规范化和信息的及时传递。

- 举办一次团建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和合作能力。

四、预期成果通过以上的工作计划,我们预期将会取得以下成果:1. 资金筹集目标达成率达到80%,确保基金会的正常运作和项目开展。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慈善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慈善事业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社会保障之不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但由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晚,加上人们的慈善意识淡薄,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不合理定位以及慈善组织力量的弱小,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缓慢。

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慈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的《慈善法》或《慈善事业促进法》等基本法律。

慈善公益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募捐款项、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

即使已经颁布的涉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也比较零散笼统且难以得到落实。

事实上,不完善的管理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已成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桎梏。

二是慈善组织行政性倾向严重。

慈善组织是在行政需求下建立的。

改革开放后经济改革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转型,导致社会各种矛盾突现,而有限的财政无法为所有社会成员缓解社会风险,这时政府不得不寻求第三部门的帮助.而当时社会力量比较弱小,社会组织不够发达,当时几乎没有慈善组织。

政府只能从内部分化出慈善组织,以便以合法的手段获取慈善资源。

我国大部分慈善组织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种半官方的组织。

因而,我国慈善组织受到政府严格的控制。

在登记管理上,实行“分级登记,双重管理"制度,抬高了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限制了慈善组织的活动范围和领域。

在慈善组织运作过程中,慈善组织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人事任免,慈善组织的大部分领导是政府部门的离退休干部,极容易造成组织的官僚化,效率低下.三是慈善组织公信力较低.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很低的,中国社会并不缺少善心,缺少的是对公益组织的信心,这是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公司对中国公益事业做出的评价。

我国慈善机构的决策权往往集中在几个领导手中,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慈善机构理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决策作用。

中国基金会接受捐赠、慈善募捐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中国基金会接受捐赠、慈善募捐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实务•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及其防控中国基金会接受捐赠、慈善募捐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中国基金会接受捐赠、慈善募捐的法律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的案件当中,关于接受捐赠的案件共io起,占总数的4.67%。

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涉及到慈善捐赠的案件有3件,致诚中心的咨询案件中,涉及捐赠以及慈善募捐的有62件,基金会在接受捐赠以及开展慈善募捐方面,主要的法律风险来源包括:1.捐赠人权利瑕疵捐赠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基金会签署捐赠合同过程中同样面临法律风险,比如捐赠人处分权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北京某基金会接受某仓储管理公司的对于乘客遗失物的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发布了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仓储管理公司作为遗失物的保管人,有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仓储管理公司并没有将乘客遗失物进行捐赠处分的权利,所以如果基金会接受了这样的捐赠.基金会也将面临着法律风险。

比如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追回遗失物的时候,所有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基金会请求返还原物。

郭某的父亲生前与郭某继母签订《关于家庭财产的协议书》,载明要将其名下所有的46件字画藏品中的24件留给子女,其余22件捐给慈善机构,一方去世后,即由在世的一方实施,并委托了律师全权处理捐赠事宜。

该协议并未明确捐赠字画的名录,在律师和继母将藏品捐赠给基金会后,郭某等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捐赠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遗赠人虽表示过捐赠22幅字画的意愿,但并未指明具体捐赠字画的名称,捐赠人意思表示不明确,因而捐赠协议效力待定。

郭某等子女为捐赠人的法定继承人,现郭某等人对协议均不予追认,故捐赠协议未能生效,判令基金会返还捐赠物。

卫某与刘某是夫妻,两人共有•套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刘某在卫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捐赠给无锡某慈善基金会。

卫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捐赠合同无效,法院支持卫某的诉讼请求。

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慈善基金是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慈善基金,确保其有效运作、公平公正使用,并保护慈善基金受益人的权益,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

设立慈善基金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设立慈善基金需要明确的目标和用途,并提供足够的资金来支持慈善事业的开展。

设立慈善基金的主体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设立理由、资质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等,以便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与审批。

慈善基金的管理应当通过专业机构进行。

这些机构可以是公益组织、慈善基金会、慈善事业管理机构等,其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管理慈善基金并确保其正常运作。

慈善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制定合理的决策流程和风控措施。

同时,管理机构还应当加强对慈善基金的监督和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慈善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慈善基金可以用于救助贫困人口、帮助灾区重建、支持教育事业、促进科技创新等公益领域。

使用慈善基金的项目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价值和可行性,并通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和评估体系进行评估和筛选。

慈善基金的使用还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和效果报告。

慈善基金的账目应当做到公开透明、真实可信。

慈善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明细清晰,账目记录准确无误。

慈善基金的财务报告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允许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验证。

针对慈善基金的违规行为和滥用行为,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处罚制度。

相关部门对慈善基金的设立、管理、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同时,对于个人、企事业单位等设立和管理慈善基金的主体,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其对慈善事业的认识和责任感,引导其规范经营、廉洁运作。

第十一章第三节《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

第十一章第三节《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

第十一章第三节《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速,基金会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事业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在募集社会资金、满足社会需要、催发慈善意识、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

一、基金会的设立设立基金会须满足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一)基金会的分类及其设立条件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基金会,应是出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应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除此之外,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且应达到规定的额度。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016年3月16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没有划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而是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首先,要经一定的登记程序才能成立慈善组织;己有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也需要经过申请认定程序,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才能成为慈善组织。

其次,依法登记满2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二)设立基金会的申请与登记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等材料。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

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

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

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

《条例》共设7章48条。

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

《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

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

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

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

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

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

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

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

《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住所证明;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

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

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

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

《条例》共设7章48条。

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

《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

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

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

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

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

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

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

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

《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民慈社〔2020〕19号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民慈社〔2020〕19号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民慈社〔2020〕1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江苏省慈善条例》的精髓要义,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根据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是规范慈善组织及其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各相关社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研究部署,全力推进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基金会要对照慈善组织条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法人治理和业务活动,主动向民政部门提出慈善组织认定申请。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慈善工作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分类督办,不断提升慈善组织质量和在社会组织总量中的占比。

(一)对新申请成立基金会的,要严把入口关、确保登记质量,使新成立的基金会符合慈善组织的登记要求,并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

(二)对已登记、尚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要做好筛查分类,严格按照《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稳步推进认定工作。

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要督促其抓紧申请办理慈善组织认定;对尚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要做好法规政策宣传和培训,逐步引导其向慈善组织发展;对作为慈善组织主导型模式的基金会,各地要抓紧规范,重点推进,针对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比例达不到慈善组织认定标准等问题,要加强督查指导,督促其尽快达标,尽快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11.24•【文号】国发〔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11.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兴起,以慈善组织为代表的各类慈善力量迅速发展壮大,社会慈善意识明显增强,各类慈善活动积极踊跃,在灾害救助、贫困救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扶老助残和其他公益事业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慈善事业依然存在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慈善活动不够规范、社会氛围不够浓厚、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统筹慈善和社会救助两方面资源,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突出扶贫济困。

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

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上海社会募捐立法空白亟待填补

上海社会募捐立法空白亟待填补
当前不 论全 国还是 上海 , 募捐 组织“ 二元化 ” 征 明显 , 特 行政化倾 向较为严重 。一方 面, 官方背景 的大 基金会 占据 有 着大部 分 的社会 资源 ,影响 了慈善事 业 的公 平性 ;另一方
怎样规 范捐赠 款物 的使用 , 关人士认 为 , 相 应在 立法 中 推 行联合劝 募机 制 。可 由各公益 慈 善组织联 合设立 协调 机 构, 或者 为 同一主体联 合 向社会募 集善款 , 再分配给 相关 的 慈善运作 团体 。将 捐赠 款物 的募集 管理与调 配使用 分离 开 来, 使善款 的募集机构不 同时拥有资金 的分 发决策权 。 同时 , 在 分配所募集 的资金时 ,建立严格 的项 目评估和 审批流程 , 或者 以招投标 的方式 ,公开选择 资助项 目的具体实施方 , 以 确 保善款 的流 向科 学合理 。探 索捐赠协议制度 , 以明确捐 赠
跟 进 成 为 了社 会 关 注 的 焦 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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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_海慈善事业在全国 较早萌芽, 一路前行。 94 从19年
上 成 立 了全 国第一家 以“ 慈善 ” 命名 的基金会 起 , 经过
委 会法 工委 、 市政府 法 制办 、 民政 局 等部 门领 导 、 市 专家 组成
的“ 上海 市社 会募 捐立 法研 究 ” 课题 组 , 本 市募捐 立 法进 行 对
美 国, 我 国的社 会募捐 状况 比之美 国, 但 则差之 千里 。在 美 国

立法 的形式予 以引导 、 规范和保 障。
值得 注意 的是 , 现行 国家层 面规 范捐 赠行 为 的法 律 、 规 法 比较 原则 , 甚至 存在 一定 的缺 漏 , 《 如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益 事 业捐 赠法》 作 为规 范捐 赠行 为 的基 本法 律 , , 其规 范 的重 点 仅 在 受赠 行为及 受赠财 产 的使 用 、 管理 等方 面 , 而对 其前 提性 行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

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

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

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

《条例》共设7章48条。

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

《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

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

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

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

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

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

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

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

《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公益基金管理与监督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公益基金管理与监督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公益基金管理与监督随着社会的发展,公益事业在我国越来越受到关注。

作为负责公益基金管理与监督的民政部工作人员,我们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本文将就民政部工作人员在公益基金管理与监督方面的职责及其重要性进行探讨。

一、公益基金管理的职责公益基金作为社会公众的善款,需要得到妥善管理。

作为民政部工作人员,我们应承担以下职责:1. 监督公益基金的筹集:确保公益基金的筹集是合法合规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要对募捐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虚假募捐等不良现象。

2. 审核公益项目的申请:负责审核公益项目的申请材料,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同时,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公益基金得到合理使用。

3. 控制公益基金的使用:确保公益基金的使用符合公益性质,不能被用于违法活动或个人私利。

要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保证公益基金的正当使用。

4. 审核公益组织的设立:对于申请设立公益组织的机构,要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并且拥有必要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二、公益基金监督的职责公益基金的监督是保障公益基金有效管理的重要环节。

民政部工作人员承担着以下监督职责:1. 监督公益组织的运行情况:对已经设立的公益组织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公益活动。

要定期检查公益组织的账目和报表,防止财务不透明和挪用公益资金的行为。

2. 监督公益项目的实施情况:对已经批准的公益项目进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按照批准的方式和时间节点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项目的评估,以确保公益基金的使用效果。

3. 接受公众监督:作为民政部工作人员,我们应积极接受公众的监督,及时回应公众对于公益基金管理和使用的质疑。

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增强公众对民政部的信任与支持。

三、公益基金管理与监督的重要性公益基金管理与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其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防止公益基金的滥用:强化公益基金管理与监督,可以防止公益基金的滥用和挪用,保证善款的正当使用。

慈善捐助者关系维护与服务规范

慈善捐助者关系维护与服务规范

慈善捐助者关系维护与服务规范在当今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改善社会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慈善捐助者作为慈善事业的核心力量,他们的支持和参与对于慈善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慈善捐助者关系维护与服务规范,对于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捐助者参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慈善捐助者关系维护的重要性(一)增强信任与忠诚度良好的关系维护能够让捐助者感受到他们的贡献得到了重视和认可,从而增强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和忠诚度。

当捐助者相信自己的善款能够被合理、有效地使用,并看到所支持的项目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时,他们更愿意继续支持慈善组织的工作,甚至加大捐助的力度。

(二)促进长期合作通过与捐助者保持密切的沟通和互动,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慈善组织可以为捐助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合作机会,从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长期合作不仅能够为慈善组织带来稳定的资金来源,还能够为项目的持续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三)提升口碑与影响力满意的捐助者往往会成为慈善组织的“代言人”,通过口碑传播向身边的人推荐慈善组织,吸引更多的潜在捐助者参与。

良好的捐助者关系有助于提升慈善组织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社会环境。

二、慈善捐助者关系维护的原则(一)真诚与透明慈善组织在与捐助者的交往中,应始终保持真诚的态度,如实告知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以及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同时,要做到信息透明,定期向捐助者公开财务报告、项目评估等相关信息,让捐助者对慈善组织的运作有清晰的了解。

(二)尊重与个性化尊重每一位捐助者的意愿和选择,充分考虑他们的需求和偏好。

为捐助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例如根据捐助者的兴趣和关注点,为他们推荐合适的项目;或者在沟通方式上,根据捐助者的习惯选择电话、邮件、短信等不同的渠道。

(三)及时与有效及时回应捐助者的咨询和关切,对于他们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要认真对待并尽快给予答复。

关于社会组织接收捐赠资金及项目自查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接收捐赠资金及项目自查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接收捐赠资金及项目自查的通知
尊敬的社会组织负责人:
您好!为了规范社会组织接收捐赠资金的管理,并确保捐赠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我单位决定开展捐赠资金及项目自查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捐赠资金管理要求:
1.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捐赠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接收、使用、监督等各项流程和责任;
2.接收捐赠资金前,社会组织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用途和受益人;
3.社会组织应及时报告接收的捐赠资金情况,包括捐赠方、金额、用途等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备查;
4.捐赠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捐赠资金的账务核对和记录,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项目自查要求:
1.社会组织应定期对接受的项目进行自查,以确保项目的合规运行;
2.自查内容包括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项目效益的评估等;
3.自查应由专人负责,确保自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4.自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5.自查报告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以便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和评估。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社会组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行;
2.社会组织应加强对捐赠方的背景调查,避免接收来历不明的捐赠资金;
3.社会组织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

请各位社会组织负责人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要求,确保捐赠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公信力。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指导,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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