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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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第8-9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事实的,这也是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2、书证的实质在于其所承载的内容所反映
的思想或者观点,这些内容是通过文字、图形、 符号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表 达,其内容应当与案件有关联性,并且能够为 一般人所认识和理解。
3、书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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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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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 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 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 后果。
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 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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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的法定种类,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 是单一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
《证据规则》第69条: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 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 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八-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 据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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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据制度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 关于证据的概念,刑诉法第42条明 确规定: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切事实都是证据。而民事诉讼法并 没有明确规定。 在民诉理论上认为证据是指:能证 明案件情况的、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并认定的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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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案件事实,慎用推定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案件事实,慎用推定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案件事实,慎用推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事实主张需要提供证据支持,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不过凡事均有例外,民事诉讼中也规定一些事实主张,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这就是常说的免证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有(七)项,均是通过法学传统和常年司法经验总结得出。

免证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一般存在争议不大。

但免证事实中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免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一、免证事实存在基础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是追求事实真相,公平公正适用法律。

所以一般要求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应当查明后认定。

可是司法实践是复杂的,在纠纷事实存在,事实并不能完全查清的情况下,法官仍要对案件进行裁判。

这就需要法官在裁判时,运用现有证据进行判断,继而裁判。

这也是证据规则存在的基础。

免证事实是指无需当事人证明的事实主张。

名证事实之所以免除证明,在于相关事实的存在,为社会公认,不应产生争议。

故出于效率考虑,不再增加当事人证明责任。

一般情况下,免证事实主张在诉讼中争议并不大,法律适用也不会引发质疑。

但司法实践,越来越多适用推定事实免除证明责任的条款,适用标准又没有客观的统一标准,论理时逻辑千奇百怪,引发了较大质疑。

这就需要对相关条款适用,进行一定规制。

二、推定事实免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推定免证事实,司法实践中一般异议不大法律推定免证事实,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

类似立法情况,在侵权责任法中体现较多。

多体现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相关立法规定。

需要说明一点,免证推定事实并非是完全免证。

当事人需要对基础事实进行证明。

当基础事实证明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推定就存在适用基础。

推定事实的逻辑就是从一个基础事实,通过法律规定,推断出另外一个事实。

而这个推断过程,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对于基础事实的证明,有很多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是对法律规定的特定基础事实进行证明,即特定基础事实存在。

不承认的七个事实

不承认的七个事实

世界上不得不承认的七个事实,请别吃惊。

01.你的脖子转不了两圈。

2.你数不了你有多少头发。

3.当你舌头伸出来的时候你不能用鼻子呼吸。

4.你正在做第三条。

5.当你在做第三条的时候,其实你觉得是可行的,但是你看起来会像条小狗一样。

6.你现在在笑,因为我把你整了。

7.分享出去,你就可以整别人报仇了。

哈哈哈。

有人问:你是搞教育的?我回答:不,我只是个老师!有人问:你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我回答:不,我只是个老师!有人问:你的工作是天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我回答:不,我只是个老师!有人问:你是吐丝的春蚕,你是化泪的蜡炬?我回答:不,我只是个老师!可是,对不起,真的对不起,我不知道大家所描述的到底是谁?我,只是个老师!有人说:老师应该把自己的所有都奉献给祖国的教育事业!我回答:不,我只是个老师!我要休息,我有自已的家庭,我有自己的孩子,我有自己的爱好,我希望能够心安理得地,像别的行业的人一样享受自己的生活,我希望自己的劳动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我同样希望自己付出的劳动能得到应该有的回报。

仅此而已,错了吗?有人说:你是老师?那你应该能把所有的学生都培养成祖国的栋梁!我回答:不,我只是个老师!我是个平凡的人。

我承认学生的成功并不是我的功劳,他们靠自己的聪颖和勤奋成就自己;同样有些学生的失败也不是我所能左右的,我用尽了全力,可是还是一无所获。

当家长放弃了,学生自己放弃了,只剩下老师还在努力想改变点什么的时候,这些老师们显得多么的无助,真不知道那点成绩的提高到底能给自己带来什么。

有人说:你应该明白: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没有教不会的学生!对不起,我不知道这是“专家”还是“砖家”说的,是“教授”还是“禽兽”说的。

我只是个老师,我只知道要尽力去教好学生,做好自己的工作,其余的我真不知道该做什么了。

但是,当学生犯错,我们基于职业道德或者说人性的关怀去指出他们的错误的时候。

更多的指责却应验到自己的身上。

家长说你应该很有礼貌地对我孩子说话;“砖家”“禽兽”说教育应该有更多的方法,更多的途径;学生说你凭什么批评我,为什么总是催我交作业,我恨你。

武汉大学证据法

武汉大学证据法

(占善刚老师)第一章证据法基本原则(理念)一、证据裁判主义,院在审理案件认定事实的时候,出了证据以外,并没有其他的认定手段1、神示裁判法定证据2、科学(证据)裁判自由心证法定证据主义、每一种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认定事实的资格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都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法官必须机械的适用法律预先设定好的规则来判断案件事实,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每一种证据材料证明力的大小做自有判断。

毒树之果、毒树指的是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第一次),果指的是用第一证据作为线索获取的证据。

二、证据裁判主义在三大诉讼中的体现:1、刑事诉讼、对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最高。

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免证事实)但是只要不是免证事实,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只能靠证据。

2、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的范围大于刑诉领域。

民诉中,某一事实虽不是免证事实,法官认定该事实的手段或根据并非绝对的只有证据,还有别的途径,如言辞辩论中的内容,言辞证据的全部意旨在民诉中可以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辅助手段。

3、行政诉讼中,要区分行政诉讼的案件类型来定,如果属于公益色彩浓厚的撤销之诉,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唯一的手段。

与刑诉相同,在其他类型案件中,由于公益的要求较低,允许当事人做意思的自由处分,所以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除证据以外,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也可作为辅助手段民诉中对事实的追求不如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

刑诉中对实施的追求是第一位的。

一、自由心证1、内涵、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判断证据,对每一种证据的证明能力及证明力的大小都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逻辑和经验进行例行的判断而法律不预先对每一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力做出规范。

2、制度保障:①合议②法官独立③回避④上诉⑤再审⑥心证公开(法官应公开说明理由)⑦⑧3、例外:刑诉中适用口供原则口供需补强①被告人口供补强规则、刑诉案件中口供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②诉讼程序事项的证据只能以法庭笔录作为证据(外国民诉)第二章证据的内涵与基本属性一、证据内涵”1、证据方法:能够为法官提供认定案件事实资料的人或者物。

定义,真假命题,基本事实,定理,证明之间的关系

定义,真假命题,基本事实,定理,证明之间的关系

定义,真假命题,基本事实,定理,证明之间的关系
定义、真假命题、基本事实、定理和证明之间的关系可以这样理解:
1. 定义:定义是明确某一概念或对象的含义的陈述。

定义不涉及对错,只是对某一概念或对象进行描述或解释。

2. 真假命题:命题是一个陈述句,其真实性是可以判断的。

真命题是指符合事实或经过验证的命题,而假命题则是不符合事实或错误的命题。

3. 基本事实:基本事实是无需证明或论证的事实,它们是公认的、自明的,通常作为其他论证的基础。

例如,两点确定一条直线就是一个基本事实。

4. 定理:定理是需要经过证明才能被接受为真的命题。

一旦一个定理被证明,它就可以作为其他命题的基础。

5. 证明:证明是使用逻辑推理和已知事实来证明某一命题真实性的过程。

证明依赖于基本事实和先前已被证明的定理。

关系:
定义是描述概念或对象的基础,不涉及真假。

真假命题是根据事实和逻辑来判断的,有真也有假。

基本事实是无需证明的事实,常作为其他命题的基础。

定理需要证明才能被接受为真,可以基于基本事实或其他定理。

证明是使用逻辑推理和已知事实来证明某一命题真实性的过程。

总的来说,这些概念在逻辑和数学中都有其特定的角色和相互依赖的关系,共同构成了严谨的知识体系。

哪些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哪些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哪些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然而,有些事实却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因为它们具有明显的客观性和公认性。

本文将阐述哪些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颁发和实施的,因此法律规定、法律文件以及国家政策等都是公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例如,在中国大陆法律诉讼中,法律文件包括宪法、重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这些文件的内容是公认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政策文件如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文件、重大活动的决定也是公认的,当事人也无需举证证明。

其次,历史事件、文化背景和社会状况都是公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例如,二战、文化大革命和一带一路倡议等历史事件,当事人在引用时无需举证证明。

文化背景比如中国的传统节日、国家情感也是公认的,比如春节、国庆节等。

社会状况比如人口统计、经济指标、社会保障等也是公认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再次,在特定领域中,某些事实是已知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例如,在医学诉讼中,医生应当了解常见病症和诊断、治疗方法,这些是公认的常识,无需举证证明。

在专业技术领域中,比如会计、土木工程、计算机科学等,某些专业知识和技能也是公认的,无需举证证明。

最后,一些公共事件、媒体报道和大众认知都是公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例如,在某件社会事件中,民众已经达成共识,例如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这些事件已经被广泛报道和公开讨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媒体报道中,公开透明的事件公开报道和官方信息也是公认的。

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但也有一些事实是公认的,无需举证证明。

这些事实具有客观性和公认性,不需要争议解决。

这些公认事实帮助保障了法律公正性,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同时,当事人也应该对这些公认事实有所了解,以便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

除了上述提到的公认事实,还有一些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实。

论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

论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

论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依法采取一定的诉讼程序,对涉嫌违反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审判和判处相应的刑罚的司法活动。

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免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则是一种独特的证明方式。

一、免证事实的含义免证事实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某些不需要再通过举证来证明的事实,因其具备既定的法律效力而不再需要再行举证的证明。

也就是说,在该事实的认定和证明上,法院不需要通过证人证言、物证、鉴定、认证等方式进行证明。

尤其是当涉及到特定的罪名时,免证事实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免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包括如下几种:1、法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如罪名、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后果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涉嫌违法的案件,律师举证的力量不仅仅是把案件交由警方或法院审理,而是需要对案情进行深入调查和了解,以便更好地为被告人辩护。

2、公认事实:公认事实是指公众一般都已经知道或者毫无争议的事实。

公认事实的判断标准是指对于基本的文化常识和科学常识,由法官或者判决机关掌握的历史事实和实质性事实。

3、犯罪嫌疑人自诉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自诉的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和侦查过程中,自述的相关事实。

如果事实具备法律事实的标准和权利要求的条件,则法院会作为免证事实加以认定。

二、免证事实的作用免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缩短审判时间,减轻工作量免证事实可以减少审判程序中需要证明的事实,从而使程序简化、时间缩短。

在某些犯罪案件中,有关免证事实已经非常明确,法官可以直接据此作出判断,而不必要进一步证费。

2、加强对公认事实、法定情节的重视公认事实、法定情节已经被法律明确规定,在法律的认定下,其事实效力已经得到认可,更加符合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在明确做好法定情节和公认事实的认定基础上,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的司法公正、正确。

无需举证的几种情况

无需举证的几种情况

无需举证的几种情况
1. 如在口供中承认某项犯罪行为,根据证言法规定,无需进一步举证,即可认定其为有罪。

2. 如果涉案证据属到案必究范围内,例如涉及车祸的道路监控录像、事故记录仪数据等,无需进一步举证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3. 当明确事实证据证明被告人身患重病、精神障碍等情形,其对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疑问,无需进一步举证即可考虑减轻或免除相应的处罚。

4. 如果某项行为已被法律明确禁止且该行为的存在已被视作事实成立,无需进一步举证即可在法律范围内加以处罚。

5. 当众所周知的情况,如在当场目击某个人打架斗殴时,目击者的证言经过核实并获得多方证实,无需进一步举证即可强制执行相应的法律规定。

人生不需证明的名言

人生不需证明的名言

人生不需证明的名言
1.做自己,不是为了取悦别人,而是为了充实自己。

2. 真正的成功,不是由金钱和权力来衡量的,而是由内心的满足和幸福感来衡量的。

3. 只有经历过失败,才能更加珍惜成功。

4. 做事不能三心二意,要有一个坚定的目标和决心。

5. 一个人的价值不在于外在的美丽和财富,而在于内在的品质和修养。

6. 勇敢地面对挑战和困难,才能获得成长和进步。

7. 感恩自己拥有的一切,珍惜身边的人和事,才能过上幸福的生活。

8. 没有任何事情是不可能的,只要你有足够的信念和努力,就一定能够实现你的梦想。

9. 人生的意义不在于追求完美,而在于创造自己的价值和意义。

10. 每个人都是独特的存在,要珍惜自己的特质,不要轻易改变自己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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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证明自己的成语

无需证明自己的成语

无需证明自己的成语
无需证明自己,是一种高贵的品质,也是一种成熟的态度。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人和事,有些人喜欢通过言语或行为来证明自己的价值,而有些人则更注重内心的修炼和自我提升。

无需证明自己的人,往往能够保持内心的平静和从容,因为他们相信自己的能力和价值,不需要通过外界的认可来证明自己。

无需证明自己的人,往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自信:他们相信自己,相信自己的能力和价值,不需要通过外界的认可来证明自己。

内敛:他们不会轻易地展现自己的实力和底气,而是会在关键时刻展现出自己的实力和智慧。

谦虚:他们不会因为自己的成就而骄傲自满,而是会保持谦虚的态度,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

坚定:他们有着坚定的信念和意志,不会被外界的干扰所动摇。

无需证明自己的人,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尊重和信任。

因为他们不需要通过言语或行为来证明自己的价值,而是通过自己的行动和成果来展现自己的实力和智慧。

同时,他们也不会因为别人的评价而轻易改变自己的想法和行为,因为他们相信自己的判断和决策。

在人际交往中,无需证明自己的人往往更容易获得别人的信任和尊重。

因为他们不需要通过言语或行为来证明自己的价值,而是通过自己的行动和成果来展现自己的实力和智慧。

同时,他们也不会因为别人的评价而轻易改变自己的想法和行为,因为他们相信自己的判断和决策。

总之,无需证明自己是一种高贵的品质和成熟的态度。

它需要我们保持内心的平静和从容,相信自己的能力和价值,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

同时,它也需要我们保持谦虚的态度和坚定的信念,不被外界的干扰所动摇。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无需证明自己,展现出自己的实力和智慧。

六类情形原则上不作“挂证”认定的判定与证明

六类情形原则上不作“挂证”认定的判定与证明

六类情形原则上不作“挂证”认定的判定与证明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契约、协议、交易等需要进行认定与证明的情况。

其中,涉及到“挂证”的情况要求对一些事实进行认定与证明,以确定权益的归属或责任的承担。

然而,在一些情形下,原则上不应当进行“挂证”的判定与证明。

以下将从六类情形进行分析。

首先,存在着法定推定的情形。

法律规定的推定是根据正常常理和常识推断而来的,因此,推定的事实已经达到高度确定性,无需进行“挂证”认定。

比如,在一些契约中,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情况下的推定,则原则上无需再进行相关的“挂证”。

其次,存在着事实已被承认的情形。

一些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中一事实已经明确承认,且未能提出质疑或提供相反证据,那么该事实可被认定为真实,无需再进行“挂证”。

例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承认其中一事实,后来不能反悔或改口,则无论其是否进行“挂证”,该事实均已成立。

第三,存在着证据难以获取的情形。

有些情况下,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证据难以获取或无法获取。

例如,因为时间的流逝,证据已经不存在或无法保存;或者由于自然灾害、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相关证据的丧失。

对于这类情形,无论是否进行“挂证”,都无法获得相关证据,因此原则上不应要求进行“挂证”。

第四,存在着证据难以认定的情形。

有时,一些证据虽然存在,但由于其真实性或完整性存在争议,难以得出确切结论。

例如,对于一些图片、录音或视频等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辨别困难,或者一些人证物的可信度难以评估等。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无法准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或完整性,那么原则上不应要求进行“挂证”。

第五,存在着严格证明的责任分担情形。

在一些特殊的法律关系中,涉及到一些特殊权益或责任的确定,法律规定责任由一方承担且责任重大时,要求该方举证证明。

例如,就业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权益与责任,根据劳动法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归属和债务承担,根据婚姻法规定,一般由离婚一方举证证明。

对于一件看似荒谬的事情无法被证明时,对我们有什么启发?选择去荒诞的接受还是去争论?

对于一件看似荒谬的事情无法被证明时,对我们有什么启发?选择去荒诞的接受还是去争论?

当我们面对一件看似荒谬的事情无法被证明时,我们应该如何选择?是选择去荒谬的接受,还是去争论?这是一个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我们将探讨这个问题,并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事实和真相并不总是能够被证明的。

有时候,我们所接受的事实和真相,可能只是我们所相信的一种观点。

这就意味着,当我们面对一件看似荒谬的事情无法被证明时,我们需要保持开放的心态,去探索更多的可能性。

接下来,我们需要考虑的是,选择去荒谬的接受还是去争论,哪种更加有利于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如果我们选择去荒谬的接受,那么我们可能会错过一些重要的信息和知识。

我们可能会陷入一种思维定势,无法看到更多的可能性。

而如果我们选择去争论,那么我们可能会浪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去争辩一些无法被证明的事情。

这样做既不利于我们自身的成长,也不利于我们与他人的交流与合作。

我们需要找到一种平衡点,既不盲目接受,也不过度争论。

我们需要保持开放的心态,去探索更多的可能性,同时也需要保持理性的思考,去分析和评估不同的观点和证据。

我们需要学会如何接受不确定性,如何处理不同的观点和观念,以及如何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信仰和观点。

我们不能强制别人接受我们的观点,也不能轻易地否定别人的观点。

我们需要尊重他人的信仰和观点,同时也需要保持自己的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

当我们面对一件看似荒谬的事情无法被证明时,我们需要保持开放的心态,去探索更多的可能性。

我们需要找到一种平衡点,既不盲目接受,也不过度争论。

我们需要学会如何接受不确定性,如何处理不同的观点和观念,以及如何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最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尊重他人的信仰和观点,同时也需要保持自己的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

民事诉讼法中无需证明的事实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无需证明的事实有哪些

No matter where there is a genius, I use the work of others to drink coffe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中无需证明的事实有哪些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什么才是事实,事实就是指事物真实的情况,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令人费解的事情发生,比如说扭曲事实,无中生有等。

在进行民事诉讼时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对于民事诉讼法中无需证明的事实,我们都了解多少,到底需不需要我们去证明,以下是相关内容。

一、民事诉讼的证据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二、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以及不需要证明的事实1、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一)实体法事实;(二)程序法事实;(三)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免证事实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免证事实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免证事实有哪些一、什么是免证事实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

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在诉讼中,有些事实是显著事实,其真实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或经公证机关所确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免证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公正文书所认定的事实。

二、刑事诉讼法免证事实有哪些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三、免证事实的标准包括:一是为大多数人所周知;二是为本案的审判人员所知晓。

法院依其职责或者职务所知悉的显著事实,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通常作为免证事实。

法院因依法履行其职责或者执行其职务所知道的事实,例如法院或法官所作的判决内容以及其他法院或法官所作的判决、作为法官职务上应留意的破产宣告的公告、失踪宣告等,既包括在本案中所知的,又包括在其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中所知的,也可因办理非诉讼事务所知的。

但是,这类显著事实并非包括法官在职务之外的私人经验的事实,如果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在法庭上陈述或者提供这类事实的则为证人。

以上就是“刑事诉讼法免证事实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有关免证事实,程序法多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而实体法多就某些免证事实(如推定等)作出一些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六类免证事实,可以提高庭审效率。

民事诉讼法题库

民事诉讼法题库

民事诉讼法题库民事诉讼法题库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002年司考,卷三,第30题)A.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B.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C.人民法院与指定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D.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答案:C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 )A.群众性组织B.政府机构C.仲裁机构D.调解机构2.答案:A3.邓某(男)邢某(女)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双方共有财产,其中包括房屋一套和五十万存款。

请问: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 )A.邓某(男)邢某(女)请求解除二者之间的婚姻关系B.共有财产C.离婚请求D.邢某(女)要求分得住房3.答案:A4.请求公开致歉之诉属于( )A.给付之诉B.确认之诉C.形成之诉D.不可执行之诉4.答案:A5.我国某公司与甲国一公司就房屋租赁合同发生争议,向我国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适用的民事诉讼法是( )A.甲国B.我国C.当事人选择D.我国或甲国5.答案:B6.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0元。

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

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司考.2002年卷三,第28题,单选)A.壬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6.答案:C7.张兰起诉陈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房屋四间,共有存款10000元)。

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司考.1998年卷二,第19题,单选)A.张兰提出的离婚要求B.张兰要求分得的两间房屋C.张兰要求分得的5000元钱D.张兰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陈钢之间的婚姻关系7.答案:D8.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

公理无需证明

公理无需证明

公理无需证明公理无需证明楼上说的有点小问题,我重新说一下:公理是大家公认为正确的,是不需要证明的。

公理相当于是一个最初的原材料,用公理才能证明定理。

定理是在公理基础上出现的,他的地位比公理低一些,它是需要证明的。

而一旦某个定理被证明是正确的,那么它就可以用来证明的定理。

所以可想而知,在最初定理都没被证明时,我们手上的“原材料”只有公理,因此这时想要证明某条定理只有完全用公理。

而在这之后,那条被证明的定理也就加入了我们的“原材料”的行列,下次证明其他定理时就可以直接用了。

总结起来:公理无条件成立。

定理需要证明,在证明的过程中,可以用的工具是:公理和已经被证明正确的定理。

至于公式只是用数学的语言描述的公理或定理,这样表达起来比文字叙述更简练,她本身并不是一个新事物,只是公理或定理的另一种表示而已。

2三段论推理的公理是:对一类事物的全部有所肯定(否定),则其中任何部份也有所肯定(否定)。

公理或是为过去、现在人类实践反复证明了其真实性的判断,或其真实性虽无法证明,但已公认为与现代科学知识无矛盾的命题。

在一些较为成熟的学科中,特别是数学、物理学、逻辑学中,人们常选择一些不证自明的命题作为公理,这些公理是该门学科推演定理的基础,是整个体系逻辑推理的依据,从它们出发,运用适当的推演规则,可以推出该体系的定理。

由于它们是逻辑推理的出发点,自然也就表现为该门科学体系内无法证明的东西。

在一门科学中,以一些公理为基础,运用演绎推理推导出一系列定理,称为公理法或公理方法。

运用这种方法建立起来的科学理论,称为公理体系或公理系统。

3其实公理是不需要证明的。

我们平时所学是欧几里得几何,是在一套公理系统上建立起来的。

比喻过直线外一点有且只有一条直线与它平行,在非欧几何系统是可以无数条的。

三条边相等的三角形全等也是可以证明的。

用反证法。

假设两三角形ABC、EFG对应三边相等,而三角不等,不妨设角B#角F,角C#角G (如不等时肯定有两对角不等,因有两对角相等时,第三对角也必相等,内角和同为180度)。

3.20 日晚课“刑事诉讼证明、强制措施概述、拘传、取保、监视居住、拘留”习题答案

3.20 日晚课“刑事诉讼证明、强制措施概述、拘传、取保、监视居住、拘留”习题答案

3.20日晚课“刑事诉讼证明、强制措施概述、拘传、取保、监视居住、拘留”习题答案1、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

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2010/2/25-单)A甲的身份状况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根据《刑诉解释》第64条的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①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②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③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④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⑤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⑦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⑧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⑨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⑩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根据该条文中的第1、5、4项可知,选项A、B、C都属于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合题意。

选项A、B、C不当选。

关于刑事证明对象的解题方法一般是排除法,即将法定的免证对象排除,剩余的就是需要证明的对象。

根据《高检规则》第401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①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③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④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⑤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⑥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选项D属于第2项的情形,符合题意,当选。

与事件无关的情况说明

与事件无关的情况说明

1.我要写一份受伤了与公司无关的证明怎么写1、不需要写该证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4条、53条的规定,该免责证明至始无效:(1)第24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受伤的,属于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3、根据本《条例》第15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综上述,只有当事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或者视同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形之一的,即使当事人出具了该证明,用人单位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4、当事人可以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阐明上述法律规定,并说明不出具证明的具体理由(因为没有必要,所以不需要出具),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安全即可。

2.事故的情况说明怎么写步骤如下:抬头写:关于XXXX的情况说明(注:XXX是指你犯错的情况)称呼:正文(注:就是你为什么犯了这些个错误,说下原因,也就是为自己辩护下,当然,不是强词夺理,而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不再犯云云)事故说明人:你的名字日期范文如下: 02月03日晚上19:30左右于岳家嘴立交桥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后续情况说明:事故基本情况说明:本人行驶汽车从中北路通过左拐立交匝道进入徐东大街,见一电瓶车逆向行驶在路中,急忙按喇叭鸣示,同时向左侧无车方向打方向盘,并紧踩刹车直至防抱死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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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证明的事实
无需证明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8、双方无争议的事实。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民事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的规定,无需证明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对方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推定的事实
4.预决的事实
5.公证证明的事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对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也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对这些规定却存在不同的认识。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引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事实的情形主要有:1.在认定某些犯罪的构罪事实中,可能需要引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

如索债型的非法拘禁案,在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已由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情况下,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就无须
列举证据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关系的事实进行证明,只需引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

2.在认定某些犯罪的情节事实中,可能需要引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

如在认定特别累犯时,公诉人在庭审中只需引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被告人曾经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事实。

3.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且被告人对前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引用前案生效判决证明后案的犯罪事实。

上列三种情形下,免除公诉人的举证责任,这对提高诉讼效益,避免诉讼资源浪费,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分案审理,被告人对前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有异议、且出现新的证据的情况下,该项规定就显现出其不完善之处:
1.不加区别地引用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有可能造成新的错误判决。

司法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依据证据推定出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因此,当有新的证据出现时,就有可能推翻原裁判所认定的事实。

例如,2004年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抢劫一案。

此前,刘某伙
同梅某等人共同抢劫,其中梅某等人经一审、二审程序已经判决有罪,我院依据对梅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对刘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199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某伙同原判被告人梅某
等人先后抢劫17次,劫取财物6990元。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辩称1999年6月26日作案时,因爬水管摔伤造成左小腿骨折,没有作案的能力,为此,起诉书指控其1999年7月以后参与抢劫的事实不能
成立。

经对原判决所依据的证据重新质证,发现有4份证据证明刘某的辩解成立。

据此,法院采纳被告人的辩解,对起诉书指控其1999
年7月以后参与抢劫的事实不予认定。

由本案可以看出:并非所有未经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都是客观事实,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先到案的被告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将责任推给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加区分地引用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那就很有可能造成再一次错判的结果。

2.存在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的嫌疑。

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其中辩护权是其诉讼权利的核心。

辩护权的行使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中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特别是在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照搬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对其所依据的证据不再举证,就会造成被告人对证据不知情的现象存在,这等于是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为此,建议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在法庭审理中,对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公诉人可以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也应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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