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妻子是否有权对丈夫生前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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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涯婚姻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生涯婚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女士,女,35岁,法学专业毕业,在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自结婚以来,李女士一直致力于自己的法律事业,工作繁忙,与丈夫张某的关系逐渐疏远。

张某,男,38岁,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压力和家庭责任,也逐渐感到力不从心。

两人在婚后五年中,共同育有一子,现年三岁。

近年来,李女士在工作中结识了一位年轻有为的合伙人,双方在业务上有过多次合作,逐渐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张某对此事一无所知,直到李女士向他提出离婚。

二、案例分析1. 李女士与张某婚姻状况分析(1)婚姻基础:两人均为大学同学,相恋多年后步入婚姻殿堂,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2)婚姻矛盾:婚后,李女士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工作中,与张某在家庭生活中沟通较少,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

(3)婚姻困境:张某在工作和家庭中均感压力,而李女士在工作上遇到了瓶颈,双方均渴望改变现状,却无法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

2. 李女士与合伙人关系分析(1)工作关系:李女士与合伙人在工作中有过多次合作,双方在业务上有一定的默契。

(2)情感纠葛:随着工作合作的深入,李女士与合伙人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3)道德风险:李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合伙人产生感情,可能对家庭、事业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三、法律援助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 法律援助措施(1)为李女士提供法律咨询,分析其婚姻状况,帮助其了解离婚的法律程序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2)指导李女士与张某进行沟通,尝试化解婚姻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3)若李女士坚持离婚,协助其准备离婚诉讼材料,包括离婚申请书、财产分割协议等。

(4)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为李女士提供法律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

(5)关注李女士与合伙人的关系,提醒其注意道德风险,防止可能对家庭、事业和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裁判思路_经济法.doc

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裁判思路_经济法.doc

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裁判思路_经济法论文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裁判思路杨玲【案情】201*年10月,彭某到武汉市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食品部)从事搬运工作,食品部以每天50元的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彭某工资。

201*年11月13日早晨6时左右,彭某在食品部从事搬运过程中突感头晕,食品部安排其在经营部休息,未见好转后派人送其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脑出血、脑疝形成、高血压3级。

上午11时彭某家人将其从医院接回家中,下午4时彭某死亡。

201*年1月,彭某之妻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彭某与食品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年3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食品部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彭某与食品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食品部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属于身份权的范畴,鉴于身份权与人身权不可分离,朱某非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适格当事人,因此裁定驳回起诉。

朱某对终审结果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第一次再审维持了二审法院的裁定,朱某再次申请再审,最终第二次再审撤销了终审的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分歧】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者死亡后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之所以不同审级的法院对本案的裁判结果不同,是因为对于劳动者死亡后对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如何进行保护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思路。

第一种裁判思路认为,本案案由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请求确认的事项属于身份权的范围。

身份权是自然人因具有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鉴于身份权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特征,相应的请求权只能由本人行使。

以劳动关系存在与否为审理对象的确认之诉中应当由劳动关系的双方作为当事人,否则存在当事人不适格的程序问题。

劳动者近亲属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其目的并非单纯止于确认之诉,通常是为后续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做准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近亲属作为工伤待遇赔偿纠纷的适格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导致的相关待遇赔偿责任。

2018年法考真题客观题二及答案解析

2018年法考真题客观题二及答案解析

2018年法考真题客观题二及答案解析2018 年法律资格考试(客观题二)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

第 1 题某大师带着自己的三层镂空作品,参加电视台节目,说没人能做出更高的。

主持人问如果有人做出来了呢?大师说做出来,就把自己之前的作品赠送给他。

大师与主持人击掌为誓,并邀请观众做见证。

节目播出后,有人做出了 5 层镂空作品。

关于某大师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显失公平的合同B.戏谑行为C.赠与合同,大师可随时撤销D.悬赏广告,大师应交付作品第 2 题小张从小天赋异禀,聪明伶俐。

爷爷老张对孙子甚是喜爱。

在小张 6 岁时,爷爷将家中祖传的一幅价值 200 万元的名画赠与小张。

母亲刘某得知此事后,坚决表示反对。

在小张 8 岁那年,爷爷又将自己价值 27500 元的欧米茄手表赠与小张。

母亲刘某亦明确表示反对。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爷爷将名画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B.爷爷将名画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C.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D.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第 3 题某地因地理位置得天独厚经常有陨石掉落,当地人多以陨石买卖为业且收入颇丰。

一天,一块陨石从天而降,落入乙家的菜地里。

邻居甲看到后将其捡到。

关于陨石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归甲所有B.归乙所有C.归甲、乙共同共有D.归国家所有第 4 题徐某是甲公司总经理,甲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轿车供上下班使用。

后徐某辞职,甲公司尚欠其 10 万元工资。

徐某与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欲对轿车行使留置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徐某可以行使留置权B.徐某不可以行使留置权C.徐某向甲公司主张 10 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D.徐某向甲公司主张 10 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受 2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第 5 题张老汉和妻子李某居住在单位公租房内,后妻子李某因病去世。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1104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1104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1104 单项选择题第1题: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

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

A.二级识别B.识别C.法律适用D.先决问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识别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人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

比如确定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结婚能力还是结婚形式问题等,就属于识别问题。

本题中,实际上对一个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将案件事实 (妻子对亡夫的财产主张权利)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夫妻财产权利还是继承权),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是识别问题。

本题的先决问题是英国妻子与死亡男子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第2题: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的是下列哪个选项?( )A.《曹魏律》B.《北魏律》C.《北齐律》D.《唐律疏议》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三国时期,魏明帝为了笼络官僚贵族集团,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巩固封建专制经济,在制定《曹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

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第3题:下列对于宪法的评价作用说法错误的是( )A.宪法的评价作用与其他法律的评价作用一样具有统一性和强制性B.宪法的评价作用具有广泛性,它涉及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对于公民个人的行为则并无评价作用,只能由法律来评价C.宪法的评价具有集中性,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D.宪法评价具有最高性,因为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宪法的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的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宪的作用,评价的对象包括主体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的手段和后果等,如公民对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评价,宪法监督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等。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A.合同B.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律适用法——合同、继承、物权、离婚的法律适用。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正确。

依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

依第36条,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

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

知识模块:国际私法2.2009年4月居住在珠海的李某被珠海某公司劳务派遣到沙特工作,2011年6月回珠海,转而受雇于澳门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澳门上班,周末回珠海与家人团聚。

2013年1月,李某离职到广州治病,2014年2月回珠海,现居该地。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李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12月,在澳门B.2009年4月至今,一直在珠海C.2011年5月,在沙特D.2014年1月,在广州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经常居所。

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本题中,李某居住在珠海,虽因为工作和治病变动住所,但依上述规定,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不视为经常居所地,因此,李某的经常居所地一直在珠海,B项正确。

2022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未以夫妻相称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2022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未以夫妻相称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未以夫妻相称同居与否构成重婚罪每日一练(.11.1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旳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某企业聘任初次就业旳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协议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

7月1日起,王某上班,很快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

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企业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规定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企业。

企业据此解除王某旳劳动协议。

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原则为1000元,企业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协议,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

有关双方约定旳劳动协议内容,下列符合法律规定旳说法是()。

A.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B.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C.8月1日起,企业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应每月付其两倍旳工资D.8月1日起,如王某拒不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协议,企业有权终止其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多选题【对旳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协议、试用期。

选项A对旳。

《劳动协议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旳,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种月;劳动协议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旳,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旳劳动协议,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中,企业与王某签订旳劳动协议期限是2年,因此,其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

选项B对旳。

《劳动协议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旳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似岗位最低级工资或者劳动协议约定工资旳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旳最低工资原则,该试用期工资合法。

选项C对旳,选项D错误。

《劳动协议法实行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种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旳,应当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二条旳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旳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协议;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协议旳,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七条旳规定支付经济赔偿。

法律的题库案例分析(3篇)

法律的题库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甲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员工数量也不断增加。

2018年,甲公司招聘了一批新员工,其中张某(以下简称乙方)于同年7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月工资为8000元,乙方每月享有5天带薪年假。

2019年3月,甲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将技术研发部门搬迁至异地。

甲公司认为,乙方作为技术研发岗位员工,需要跟随公司搬迁,否则将影响公司业务发展。

然而,乙方因家庭原因,不愿随公司搬迁。

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于2019年4月向乙方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乙方拒绝随公司搬迁,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

乙方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 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乙方应获得哪些赔偿?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乙方拒绝随公司搬迁,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甲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5)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5)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5)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为考生们准备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5)【案情】甲、乙、丙分别于2010年11月与A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乙于2011年9月向黄河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A公司返还甲、乙各自所交的保证金2万元,退还所交学费及各种其他费用1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丙为共同原告,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在公开合议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分别返还三原告保证金各2万元,学费及其他费用l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中级人民法院将三原告作为上诉人,A公司作勾被上诉人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中,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们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二审法院对此与上诉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因擅自使用甲、乙、丙的照片,向三人各赔偿4000元精神损失。

判决生效后,A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3.请指出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4.如果省高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答案】1.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1)一审法院追加丙为共同原告是错误的。

本案中,甲、乙、丙分别与A公司订立劳务培训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

(2)一审法院当庭合议是错误的。

公开审判虽然是案件审理的原则,但是公开审判不包括当庭合议。

2.一审审判是不全面的,因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原告提出赔偿损,矢的诉讼请求。

如何确认生前劳动关系

如何确认生前劳动关系
一 致 一是天说地, 肖.浓某作治为乡妻村子 ,属 于 丈曼夫的一 法 定近 亲属 , 面 , 肖某 的 丈 夫 与 公 司 之 间存 在 劳动 关 系。 《关于确 立劳动 关系有 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 条规 定: “用 人单 位未与 劳动 者 签订 劳动合 同 ,认 定双 方存在 劳动 关 系时可参照 下列凭证 : (一 )工资 支付凭证 或记 录 (职 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缴纳各项社会保 险费的记 录;(二 ) 用人单位 向 劳动 者发放 的 ‘工作证 ’ ‘服务证 ’等 能够 证 明 身份 的证件 : (三 )劳动 者填 写的用人单 位招 工招 聘 ‘登记表 一 报名表 ’等招 用记 录;(四 )考勤记录;(五 ) 其他 劳动 者的证 言等。” 而公 司发给 了肖某的 丈夫招聘 登记表 、工作证 、职 工S-.资银 行卡 ,且其与公 司之 间是 领 导与被 领导 、管理 与被 管理 、监 督与被监督的隶属关 系, 也是 在 为 公 司 工 作 过 程 中死 亡 , 无疑 与之 吻 合 。
肖某 的丈夫 人职到一 家公司时 ,没有签订 书面劳 动
合 同 ,但公 司发放 了招聘 髓记表 、T 作证 、职 T工资银
行卡等 ,其 与公 司之 间存 在领导与被领导 、管理与被管理 、
监督 被监 督关 系。三个 月前 ,肖某 的丈夫在 上班期 间
冈_l 受伤 意外死 亡。为获取 工伤待遇 ,肖某想 向劳动人
事争议 仲裁 委员会提 起 申请 ,请求确 认她丈 夫生前与 公
司存在劳动 关系 。但 有人认 为 ,我 国法 律并没 有赋予近
亲属 提起确认 劳动关 系的权利 ,同时 鉴于 肖某 丈夫与公
司没有书 面劳动合 同 ,也不能 认定彼此 存在劳 动关 系。

司法考试继承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继承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继承法案例解析司法考试继承法案例解析。

案例一: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

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解析: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

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

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

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

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

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本案题干很简单,但其中的当事人关系比较乱,尤其要注意在丙丁死后发生一次继承,而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部分又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做这样的案例题,建议考生可以在草稿上画一下几个当事人的关系。

比如:丙丁…………甲辛(丙丁的继承人是甲辛)甲……………辛(甲的继承人是辛)乙……………戊(乙的继承人是戊)画出人物关系图,可以方便我们做题,还可避免遗漏要点。

就本案可以延伸讨论:如果甲没有兄弟辛,问如何继承?解析:由前面分析可知,丙丁先死亡,其财产由甲继承,即甲继承20万元遗产。

甲乙是否仍然同时死亡呢?不是。

因为,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案外人能否依据离婚调解书参与执行分配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案外人能否依据离婚调解书参与执行分配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案外人能否依据离婚调解书参与执行分配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guo为考生们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xx年4月,张某与妻子王某离婚,离婚调解书中载明:张某、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何某借款7.5万元由张某偿还,欠李某借款3万元由王某偿还,两项欠款均在xx年6月底还清。

到期后二人均未还款。

xx年9月,张某作为某案的被执行人,被法院扣划存款9.8万元。

何某得知后,欲依据被执行人张某与王某离婚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请问:何某能否参与分配?读者何**何**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权利的当事人。

张某、王某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只能是张某和王某夫妻双方,其他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作为离婚纠纷的当事人。

其他人如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是不适格的。

离婚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夫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分担,只对夫妻双方内部有约束力,对案外人则没有约束力,案外人仍然可以向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主张权利。

既然离婚法律文书对案外人无约束力,案外人也就不能直接依据该法律文书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也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张某、王某的离婚调解书中,虽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了明确的偿还约定,但该约定仅仅是对于张某、王某之间如何偿还债务有约束力,对于案外人则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何某不能直接依据该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内容仅供参考。

婚姻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婚姻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婚姻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是()A. 一方的婚前财产B.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 工资、奖金答案:D解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

A 选项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B 选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C 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2. 下列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表述,正确的是()A. 夫妻财产约定只能在结婚前进行B. 夫妻财产约定只能针对夫妻共同财产C.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D. 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答案:C解析: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A 选项,夫妻财产约定在结婚后也可以进行;B 选项,夫妻财产约定可以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D 选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A. 一年B. 二年C. 三年D. 四年答案:B解析: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4. 下列不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是()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C. 因工作原因分居满两年D.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答案:C解析:因工作原因分居不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

A、B、D 选项均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5.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下列不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是()A. 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B. 离婚后没有住处C. 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D.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答案:C解析: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不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

法律家庭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家庭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和乙是一对年轻的夫妇,两人于2018年结婚。

婚后,甲和乙共同经营一家小型餐饮店,生活过得还算幸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和乙在家庭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20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甲和乙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争议。

甲认为,乙在婚姻期间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乙则认为,甲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均有过错,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甲和乙就子女抚养权问题也产生了分歧,甲主张由自己抚养子女,乙则认为应由自己抚养。

二、法律问题1. 甲和乙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甲和乙的财产如何进行分割?3. 甲和乙的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4.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 甲和乙的子女抚养费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1. 关于甲和乙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和乙在婚姻期间产生较大分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应准予离婚。

2. 关于甲和乙的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甲和乙共同经营的小型餐饮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此外,甲和乙的存款、车辆等财产也应按比例分割。

3. 关于甲和乙的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甲和乙的子女尚未满两周岁,应以随哺乳的母亲乙抚养为原则。

同时,甲和乙应就子女抚养费、探望权等问题达成协议。

4.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司法卷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考试资料(三)

司法卷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考试资料(三)

司法卷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考试资料(三)1、单选关于公共秩序保留,依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排除适用B.外国法律的适用损(江南博哥)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排除适用C.国际惯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适用中国法律D.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应驳回起诉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公共秩序的保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对公共秩序保留进行了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AC错,新法规定公共秩序排除的不包括国际惯例。

D错,不是驳回起诉,而是适用中国法律。

2、单选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B.无法通过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可认定为不能查明C.在仲裁时需要适用外国法,应由法院协助查明,仲裁机构无权查明D.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A项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而不是协商解决。

B错误,依第17条,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只法律专家一个途径是不能认定不能查明的。

C错,依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因此,仲裁机构有权查明。

劳动者死亡后亲属能否诉请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死亡后亲属能否诉请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死亡后亲属能否诉请确认劳动关系纵联企服劳动法咨询服务平台 2019-03-21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单位⽀付⼯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单位⼀般以其与死亡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抗辩。

对于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是否有权请求确认死亡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思路:⼀种思路认为,死者近亲属请求确认的事项属于⾝份权的范畴,该权利与⾃然⼈的⾝份不可分离,相应的请求权只能由权利⼈⾏使。

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不能单独请求确认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可以在请求⽤⼈单位⽀付⼯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时,同时提出该项请求。

图⽚第⼆种裁判思路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兼具⼈⾝权利和财产权利属性,⾃由择业权、休息休假权等权利专属于劳动者的⾝份权利,只能由劳动者享有和⾏使,⽽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权、福利权等财产权利,可以与劳动者的特定⾝份相分离,⽽由死亡劳动者的近亲属享有和⾏使。

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确认与⽤⼈单位的关系虽然是与劳动者的特定⾝份密切相关,但其近亲属请求确认与⽤⼈单位劳动关系的诉讼⽬的是为主张⼯伤保险待遇等财产权利作准备,并⾮独⽴⾏使专属于劳动者的权利。

⽬前第⼆种裁判思路是司法实务中的主流做法。

图⽚劳动者不论何种原因死亡,不意味着其享有的民事权利随之消灭,特别是劳动者因职业损害死亡,其是否能够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均需要以死亡劳动者与⽤⼈单位的既有劳动关系为前提和基础,况且社会保险待遇中不仅包括死亡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也包括死者近亲属依法应享有的权益。

多数情况下,死亡劳动者的近亲属请求确认与⽤⼈单位劳动关系的诉讼⽬的在于取得劳动者的⼯伤保险待遇,并⾮保护死者⽣前享有的劳动权利。

由于法院没有直接认定劳动者死亡是否构成⼯伤的权利,⽽认定⼯伤往往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确认死亡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七套【3】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七套【3】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七套【3】【案例三】案情:王超(女)与刘东(已去世)于1982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

王超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虎;刘东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刘玉、刘月。

王超自老伴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

2001年3月,王超分别打电话,要求刘玉、刘月、王虎每人付给她赡养费85元。

但刘玉、刘月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

王虎有心支付,但惧怕其妻刘晓琴,因此也未作答复。

2000年1月,王超老人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

现刘玉住在河西区,刘月住在河南区,而王虎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刚借调至河北区某机关工作一年,但户口尚未到本地。

字串3 问题:1.王超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2.设由于王虎生活条件不如刘玉、刘月,而且王虎是其亲生子女,故王超能否只向刘玉、刘月追索赡养费?为什么?3.诉讼过程中,王超一时想不开,得了脑中风,导致偏瘫,又无力支付医疗费,请问该费用怎么处理?为什么?4.判决之后,刘玉、刘月、王虎在三个月内均未向王超支付赡养费,王超于是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正在积极进行执行工作,然而5天后的一个晚上,王超想喝水从床上取放在桌上的暖瓶时一头栽至地上,导致脑出血死亡。

请问法院如何处理其执行程序?为什么?【参考答案】1.可以向河东区、河西区、河南区、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本案中,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河南区人民法院以及王虎经常住所地的河北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但这几个法院对年迈老人来说,打官司极为不便。

依据有关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典案例】司法实践中对“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认定

【经典案例】司法实践中对“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认定====================================================================== [要点提示] 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且财务关系相互独立,夫妻一方在该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样不仅可以充分体现司法对包括夫妻在内的社会个体的劳动成果的承认和尊重。

也符合现代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2009)岚民初字第40017号 [案情] 原告:游某被告:纪某原告游某于1989年11月2日与被告纪某登记结婚,两人共同生活至1994年3月,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1994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尚有和好可能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

1994年5月至2009年期间,原告只身外出务工,两人相互联系较少且财务关系相互独立。

2009年5月,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2000年,被告自行筹款修建了一套面积为216平方米的房屋一处三间,并居住至今。

[审判] 岚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分居时间长达十年之多,相互冷淡,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

被告在与原告长期分居且财务关系相互独立期间自筹资金修建的房屋,应归被告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被告现在居住的三间房屋归被告所有。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对夫妻长久分居且财务关系相互独立期间,一方修建房屋的归属如何认定,产生了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涉诉房屋修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明显情形,根据“夫妻共有婚内一般财产”的理论,应当将涉诉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条“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兜底条款”是专门为审判实践中不能穷尽的诉争情形设计的,目的是依靠审判人员对案情及立法本意的掌握和理解,最终作出妥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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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妻子是否有权对丈夫生前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妻子是否有权对丈夫生前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6日,李女士的丈夫宫某到某物流公司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物流公司也未为宫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6年12月11日,宫某在江苏省盐城市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李女士向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宫某生前与该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8月8日,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莒劳人仲案字[2017]第18号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物流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于2017年9月4日向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请法院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临港劳人仲案字(2017)第18号仲裁裁决书无事实和法
律依据。

一、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1、申请人仲裁程序中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李女士系宫某的法定继承人,被告无权就宫某生前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主张,并且仲裁委并未审查宫某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及数量,李女士并不能够代表宫某所有的法定继承人主张该权利。

2、仲裁的案由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请求确认的事项属于身份权的范围。

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身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财产关系的民事权利。

身份权与人身权是不可分离的特征,相应的请求权只能本人行使,申请人李女士不享有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权,故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该条款明确了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该条款针对的是劳动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仲裁申请后,在仲裁过程中因故死亡的情形,由近亲属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以促成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本条文只是表明了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并没有规定近亲属享有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权,故申请人无权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3、根据《继承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及《继承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该条文
表明了继承法保护的是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并不包含死者生前身份关系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的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继承诉讼开始后”继承人参加权利,该条文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相互印证,表明被告无权提起仲裁申请。

根据以上所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临港劳人仲案字(2017)第18号仲裁裁决书依据《继承法》的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临港劳人仲案字(2017)第18号仲裁裁决书仅仅以原告没有提交证据并依据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做出认定宫某和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仲裁程序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的前提是被告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和宫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仅仅认为证据的形式审查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没有审查,且被告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完全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直接依据举证责任不能的原则认定宫某和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法院裁判】
莒南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李女士是否是本
案的适格主体;2.宫某生前与物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劳动权利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

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与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连,一旦权利主体消亡,这些权利也随之消亡。

劳动者的财产权利可以与人身相分离,在劳动者死亡后作为遗产或死亡近亲属固有权利进行分别处理。

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主张劳动关系成立,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其终极目的不是为了保护劳动权利中的人身权利,而是为了进行工伤认定,并进而取得工亡待遇,因此具有明显的财产权利特征。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制定代理人。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李女士作为宫某的妻子,属于宫某的法定近亲属,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要有双方的合意。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李女士在本案中提交的宫某工作证复印件、在山东莒南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团林支行的职工工资银行卡、工资交易明细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李女士的丈夫宫某生前在该物流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

对于原告某物流公司要求确认其与宫某生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李女士要求确认其丈夫宫某生前与誉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驳回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李女士之丈夫宫某生前自2016年7月16日起与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一审判决。

【评析】
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而用人单位一般以其与死亡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抗辩。

对于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是否有权请求确认死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思路:一种思路认为,死者近亲属请求确认的事项属于身份权的范畴,该权利与自然人的身份不可分离,相应的请求权只能由权利人行使,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不能单独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可以在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时,同时提出该项请求。

第二种裁判思路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兼具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属性,自由择业权、休息休假权等权利专属于劳动者的身份权利,只能由劳动者享有和行使,而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权、福
利权等财产权利,可以与劳动者的特定身份相分离,而由死亡劳动者的近亲属享有和行使。

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虽然是与劳动者的特定身份密切相关,但其近亲属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诉讼目的是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等财产权利作准备,并非独立行使专属于劳动者的权利。

目前第二种裁判思路是司法实务中的主流做法。

笔者认为,劳动者不论何种原因死亡,不意味着其享有的民事权利随之消灭,特别是劳动者因职业损害死亡,其是否能够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均需要以死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既有劳动关系为前提和基础,况且社会保险待遇中不仅包括死亡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也包括死者近亲属依法应享有的权益。

多数情况下,死亡劳动者的近亲属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诉讼目的在于取得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并非保护死者生前享有的劳动权利,由于法院没有直接认定劳动者死亡是否构成工伤的权利,而认定工伤往往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而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确认死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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