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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条文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立法目的。

佛山市1994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佛山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

但是,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张,城市开发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历史文化方面的保护压力日益增大。

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条例存在一定空白。

为适应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保证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吸收其他城市的实施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佛山市历史文化方面保护的现状,本办法确定适用的保护对象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均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附则中的定义相衔接。

第三条.(保护原则及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说明:参考相关城市的经验,确定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龙头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统筹,完善保护体系,有益于强化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科学性;按照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制定责权明细、实施性强的条例,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城市发展保驾护航,保障规划的有序实施;抢救优先确定应急机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不可逆的城市记忆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这符合佛山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治共享、区域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需求,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广州市人大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广州市人大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草案)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环保、水务、交通、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建立文物保护投诉专线,并向社会公布。

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重点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区、县级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区、县级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辖区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发现文物违法行为,属于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进行查处;属于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区、县级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进行查处。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文:----------------------------------------------------------------------------------------------------------------------------------------------------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8年6月12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广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为加强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促进名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内,应当予以保护的主要内容有:(一)具有历史特色的城市格局和风貌;(二)体现传统特色的街区、地段、村寨等;(三)文物古迹和近现代史迹;(四)风景名胜;(五)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的精华和著名传统产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名城保护的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名城的保护,必须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名城保护所需资金,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安排。

第六条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名城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机构。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名城保护工作。

第七条名城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名城保护工作重大事项;(二)监督、指导名城保护工作;(三)协调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宜;(四)组织审核历史文化保护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十一条,分为总则、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

其制度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议事机构针对实际工作中市文管委、市名城委经常合并召开会议,且《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穗文管委〔xx〕3号)提出,我市开展的第五次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范围包括了全市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国有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

市府办公厅机构[xx]14号文提出了“将市文管委、市名城委并入’市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拟成立)”的处理意见。

结合这些实际情况,《条例》将市名城委和市文管委职能合并,统一设立为“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

从而进一步加强广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切实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责任,使其成为市、区政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平台。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要求。

由于区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因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区政府也应当设立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来对辖区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协调监督。

二、关于保护规划与控规的关系编制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遗产切实得到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前提。

由于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目前法定的规划管理依据,在实际的规划管理中,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往往没有界定,或者界定模糊,导致“规划打架”,保护要求难以有效落实,规划管理依据不足。

由于保护规划内容的复杂性,规划控制内容和精细程序远多于一般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考虑到保护规划的审批部门层级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基本相同甚至更高,且保护规划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进行公众参与,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批,应当认同保护优先的原则。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州市历史⽂化名城保护条例》《⼴州市历史⽂化名城保护条例》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进⾏监管。

房屋⾏政管理部门发现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有权⼈、使⽤权⼈或者代管⼈按照相关规定履⾏修缮义务;建筑物、构筑物经鉴定为危房的,所在地房屋⾏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所有权⼈、使⽤权⼈或者代管⼈进⾏危房治理,所有权⼈、使⽤权⼈或者代管⼈应当⽴即实施治理;情况危急或者所有权⼈、使⽤权⼈或者代管⼈未在限期内实施治理的,由所在地房屋⾏政管理部门进⾏紧急排险,房屋所有权⼈、使⽤权⼈或者代管⼈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第四⼗⼆条在历史⽂化街区、历史⽂化名镇、历史⽂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申请⼈应当向城乡规划⾏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起⼆⼗⽇内会同⽂物⾏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涉及新建、扩建项⽬的,可以与新建、扩建建设⼯程规划许可⼀并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符合建设⼯程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三条因建设施⼯导致历史⽂化街区、历史⽂化名镇、历史⽂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建设等⾏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施⼯单位⽴即停⽌施⼯。

因施⼯造成损害的,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赔偿责任,其修复⽅案应当征求城乡规划⾏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四条在历史建筑核⼼保护范围内禁⽌下列活动: (⼀)在建筑物上刻划、涂污; (⼆)在建筑物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在屋顶、露台或者利⽤房屋外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拆改院墙、改变建筑内部或者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六)实施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物安全的⾏为; (七)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为。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2020年)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2020年)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2012年10月3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对全市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规划、财政、国土、房屋、公安、建设、宗教、民政、农业、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水务、交通、林业园林、旅游、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规划、财政、国土、房屋、公安、建设、宗教、民政、农业、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水务、交通、林业和园林、旅游、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4.10.1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有关部门在总结《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情况基础上,草拟了《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现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10月28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1.24•【字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1994.11.2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4年11月24日公布施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文物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文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职责。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四条广州市文化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市文化局负责保护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文物。

公安、工商、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市、县级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和审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市、县级市每年的正常文物维修费按实际需要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重大的考古发掘项目、文物抢救项目和大型的博物馆基建项目所需经费按实际需要拨给专款。

鼓励多渠道筹措文物保护基金,支持文物事业。

第七条市、县级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需确定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市、县级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划出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精品文档18页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精品文档18页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1 总则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

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0.2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

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

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浅谈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实施细则

浅谈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实施细则

浅谈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实施细则摘要:通过阐述和分析广州现阶段历史建筑保护实施的问题,从技术指引、政府管控、流程控制、激励机制等方面,为广州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实施的实际操作提出制定一系列实施细则的建议,以求形成更加完善的保护管理机制。

1 引言2014年2月1日《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下文简称《保护办法》)正式施行,11月《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获得省政府批准实施,2016年《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下文简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广州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但广州在历史建筑保护方面起步较晚,基础较薄弱,投入有限,在短时间内各方面工作齐头并进,工作压力较大的同时,在制度建设特别是下一步实施细则建设的方向、内容和时序方面仍未摸清头绪。

因此,本文将针对广州历史建筑保护实施情况与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为未来广州历史建筑保护一系列实施细则的建立提出建议。

2 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保护办法》是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体系的重要一环。

然而,在其具体实施和操作方面,仍有必要进行补充完善。

同时,《保护办法》施行以来在实施保护的实际操作中遇到了各种问题,迫切需要有下一步的操作指引。

2.1法规体系尚待完善2.1.1广州历史建筑保护的上位法梳理近年来《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保护条例》两个法规的修编强化了历史建筑保护在法规体系中的地位,使历史建筑保护要求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

2014年的《保护办法》作为深化上位法的政府规章,从多方面规定了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在政府规章层面有效完善了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法规体系。

然而,上述法规只在原则性、大方向上规定了历史建筑保护的一些纲领、方针,在具体操作层面,广州市现阶段仍然欠缺细节性、指导性的一系列实施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层级,这也是保持法规体系完整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保护办法》中有部分条文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的规定,这一系列“具体办法”作为实施细则,是法律具体操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指引,也是上位法对实施细则制定的直接需求。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清样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巡查、报告等职责。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工作。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护范围内文物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土地、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水务、交通、林业园林、城市更新、旅游、宗教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等成片保护区域设立的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州市文物管理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承接原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责;(二)指导、协调、监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事宜;(三)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的制定和调整方案;(四)审议保护规划;(五)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整理)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整理)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附件1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建筑群、街区、村镇,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领导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建立保护联动制度,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日常巡查、核查、报告等职责。

城乡规划、文物、房屋、国土、城管、建设、财政、公安、宗教、民政、农业、工商、环保、水务、交通、林业园林、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非政府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础研究、技术审查、专业培训等具体实施工作。

区人民政府可参照设立类似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的机制。

市、区、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名村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集体控股公司,具体参与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利用。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草案)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草案)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草案)来源:/pages/zt/ghl/lswhmcbhgh/index.htm 规划概况 (1)规划范围 (1)规划效力 (2)规划的四大创新 (2)1、规划编制思路的创新 (2)2、城市特色内涵上有创新 (2)3、保护体系上有创新 (2)4、编制方法和内容上有创新 (3)市域历史文化的保护 (3)“一山一江一城”的整体保护空间战略: (3)概括了八大城市特色、提出了八大保护主题、划分了八个主题区域 (4)提出了需重点进行控制的山江景观视廊。

(6)历史城区的保护 (7)历史城区的具体范围: (7)历史城区功能定位: (7)历史城区职能调整: (8)“—城两带多区”的保护框架: (8)历史城区格局保护: (9)古城轮廓保护 (9)建筑高度控制 (11)城市传统中轴线保护 (12)骑楼街保护 (13)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14)历史城区内的22片历史文化街区 (14)历史城区外的26片历史文化保护区 (15)文物古迹的保护 (16)规划实施与保障措施 (17)近期实施: (17)保障措施: (18)规划概况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广州市市域行政区范围,即10个市辖区和2个县级市(增城、从化),面积7434平方公里。

规划效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定专项规划,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规划的四大创新《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整体规划思路、城市特色内涵、整体框架和保护体系、编制方法及内容上都做了大胆创新。

1、规划编制思路的创新●提出了山水环境与格局整体保护的城市设计框架,将传统的“云山珠水” 自然山水格局跃升为具有“山、水、城、田、海”特色的大山大海格局,从更广阔和更宏观的层面上保护自然要素和人文要素相互交融的城市特色。

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

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

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推动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

第三条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惠民利民、社会参与、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修缮利用涉及的规划许可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维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年度修缮计划、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市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遵照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人, 负责出具场地使用证明、日常巡查和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展示、宣传、科普等,每年对保护利用工作进行体检评估,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历史建筑应当在符合其核心历史文化价值的前提下开展多功能使用。

鼓励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社区图书馆、民俗文化体验馆等,鼓励引入众创空间、商务办公、文化创意、科技孵化、特色餐饮(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涉及明火餐饮的除外)、民宿客栈等。

历史建筑用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岭南民间工艺传承、中华老字号、实体书店、众创空间、科技孵化等合理利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阳光租房”信息平台建设,增设历史建筑房源查询功能,主动发布国有历史建筑房源信息。

蔡瀛在《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

蔡瀛在《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

蔡瀛在《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第一篇:蔡瀛在《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家论证会暨《广州市旧城保护与更新规划纲要》专家研讨会上的讲话在《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家论证会暨《广州市旧城保护与更新规划纲要》专家研讨会上的讲话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蔡瀛(2012年3月27日,根据录音整理)尊敬的唐凯总规划师、潘安副秘书长、何镜堂院士,尊敬的各位专家、领导、同志们: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与大家相聚在羊城,共同论证、研讨†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广州市旧城保护与更新规划纲要‡。

在此,受房庆方厅长委托,我谨代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位专家莅临广州指导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科学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好名城的风貌特色、历史格局,以及文物古迹及其历史环境,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工作。

广东是全国的经济大省,历史文化的底蕴也十分深厚。

改革开放以来,快速的城镇化进程在促进经济社会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我省岭南特色风貌受到冲击,‚建设性破坏‛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历史建筑被‚拆真建假‛,历史人文风貌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对于如何搞好历史文化保护和利用工作,省委、省政府历来是高度重视的。

如2006年,为了更好地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 1 遗产、弘扬岭南文化和彰显地方特色,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村)评选办法‡。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又在出台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中强调,要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和风貌的保护。

这些文件包括†实施…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关于加快和提升文化软实力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的规划纲要‡、†关于打造名镇名村示范村带动农村宜居建设的意见‡等。

汪洋书记和时任省长黄华华更是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要求保护好岭南特色。

如去年11月,汪洋书记在省政府参事的建议——†必须重视解决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拆真建假‛问题‡上作出重要批示:‚我省建筑文化十分丰富,尤以民国时期的建筑在全国建筑中独具特色,对古、旧建筑遗产的保护功在当代,利及子孙,请人大商有关部门考虑立法的问题为宜‛。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主要内容与图纸
1. 名城九大核心价值与特色
九大名城核心价值与特色
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文物古迹 丰富的岭南文化和重要的文化地位 辉煌的港口历史和著名的贸易口岸 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众多的革命史迹 独特的岭南山水和优美的水乡田园 千年的商业发展和多样的商业街市
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 全国著名的华侨城市 文化多元、风貌多样的活态遗产城市
从化区
海珠区 天河区
白云区
黄埔区
1、小洲村(中国传统村落)
1、聚龙村(中国传统村落)
1、横沙书香街
1、鳌山古庙群
1、坑背-莲塘村
2、瓜岭村
1、松柏堂村
14
2、凤院村
3、大江埔村
4、木棉村
5、钱岗村
6、钟楼村(中国传统村落)
7、东风殷家庄
8、大墩村
1、黄埔村(中国传统村落)
1、柯木塱村
2、渔沙坦村
3、吉山村
15
光复南历史文化街区
16
光复中历史文化街区
17
五仙观-怀圣寺-六榕寺历史文化街区
18
海珠中历史文化街区
19
海珠南-长堤历史文化街区
20
文德南历史文化街区
21
洪德巷历史文化街区
22
龙骧大街历史文化街区
23
恩宁路历史文化街区
24
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
25
华侨新村历史文化街区
26
长洲岛历史文化街区
所属行政区
传统中轴线(近代)北段
3 传统中轴线(近代)历史文化街区 传统中轴线(近代)中段
传统中轴线(近代)南段
4
耀华大街历史文化街区
5
人民南历史文化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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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1X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
次会议通过 201X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
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古
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
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
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市人民的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镇人民的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
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财政、土地、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水务、交通、林业园林、旅游、工商、民政、农业、宗教、港务、民防、地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
和传统村落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市、区人民的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督
促落实;
(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内容和调整方案;
(三)指导、协调、监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工作;
(四)指导、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审议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五)本级人民的政府认为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同级人民的政府制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和公众代表参加,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障经费投入。

市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各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突出重点、
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对区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用于普查、测量、认定、抢险、学术研究、规划编制、修缮补助、资助、奖励等方面。

第九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
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基础研究、专业培训等
工作。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将下列保
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
(二)历史风貌区;
(三)传统村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成三十年以上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成不满三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之一,突出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四条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一)历史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并具有一定规模;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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