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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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开封城墙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为加强开封城墙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开封城墙,是指开封市现存的明清城墙,包括墙体、城门、附属建筑及其地下遗址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开封城墙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开封城墙的保护范围是指对城墙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内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开封城墙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保护范围外为保护城墙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开封城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封城墙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封城墙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开封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封城墙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开封城墙保护基金,专门用于开封城墙保护。

开封城墙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开封城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开封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开封城墙的日常保护管理。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47《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8《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49《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条。
50《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
51将《河南省中医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依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进行处罚”修改为“依法处罚”。
(五)对下列法规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2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25《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26《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
27《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删去第二十六条。
75将《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零点三”修改为“零点二”。
二、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76删去《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将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10将《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依照《铁路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4《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5《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6《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37《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说明书

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说明书

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2012-2020)规划设计说明书一、项目概况洛阳城市概况洛阳市位于豫西中部山区,地处东经118°08′-112°59′,北纬33°39'-35°05'之间。

东西长170公里,南北宽169公里。

土地总面积为平方公里,2005年末人口万人,占全省的%,其中农村人口万人,城镇人口万人,城镇化水平38%,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平均人口密度422人/平方公里,低于全省平均水平(585人/平方公里)。

洛阳市是历史文化名城和著名旅游城市,被誉为“千年帝都,牡丹花城”,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资源丰富,发展旅游业得天独厚。

著名人文景观有世界文化遗产龙门石窟、佛教“祖庭”白马寺、夏二里头遗址、偃师商城、东周王城、汉魏故城、隋唐洛阳城等。

洛阳老城历史变迁洛阳自古有“九州腹地”、“十省通衢”的美誉。

今洛阳老城历史悠久,为金兴定元年(1217)在隋唐城遗址上兴建而成,时为金中京城,距今已有794年历史。

自建成后至解放前城池基本未变,故称“老城”,是洛阳迄今尚存的唯一一座古代城池,也是洛阳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一座古城,现城墙遗址以内面积约2km2。

据元《河南志·宋城阙古迹》载:“金初仍宋制。

正大初,以河南为中京,改河南为金昌府。

筑城东拒瀍河,南接东城之南郭,西亦因东城之西郭,北缩于旧(城)一里。

”这段叙述清楚地说明了老城与隋唐旧城遗址的关系,亦表明了今日所见洛阳老城的四至。

另据1989年编写的《洛阳市老城区志》,老城城墙在金元时期仍为夯土结构,至明洪武六年(1373)始包砌城砖,至此老城轮廓最终确定。

明初城墙周廻八里三百四十五步,墙高四丈,环城共设观敌台39处,城开四门:东建春门,西丽景门,南长夏门,北安喜门。

四门外均有月城,上建阙楼。

城外开凿城壕,壕阔三丈,宽五丈,引瀍河及涧河水入其中。

明清以来,老城一直是河南府治或洛阳县治所在地,是洛阳及豫西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部分保护不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部分保护不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部分保护不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建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部分保护不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通报建科〔2019〕3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文物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物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物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体新广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2017年至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

评估检查发现,山东省聊城市存在在古城内大拆大建、大搞房地产开发问题,山西省大同市、河南省洛阳市存在在古城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大拆大建、拆真建假问题,陕西省韩城市存在破坏古城山水环境格局问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存在搬空历史文化街区居民后长期闲置不管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导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存遭到严重破坏,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现决定对聊城市、大同市、洛阳市、韩城市、哈尔滨市予以通报批评。

山东省、山西省、河南省、陕西省、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要督促上述城市人民政府总结分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存在问题及原因,抓紧制定整改方案,及时落实整改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告分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将提请国务院撤销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河南省档案条例

河南省档案条例

河南省档案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河南省档案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5日河南省档案条例(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的保护利用,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留存时代记忆,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发挥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1988)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1988)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1988)【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2.22【实施日期】1988.12.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1988年12月2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几年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实践经验,决定对《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二条第一项增加“砖刻、木刻”。

第六项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和古树名木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二、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三、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监督各项文物法规的执行。

“文物重点单位应设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内保人员,负责文物安全保卫工作。

”四、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的‘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凡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归宗教部门管理的文物单位除外),其门票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交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用于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维修。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或构筑物时,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需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上一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1.14•【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施行日期】1991.12.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与资源调查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与资源调查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与资源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文物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19•【字号】豫建村镇[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与资源调查的通知(豫建村镇〔2013〕2号)各省辖市城乡规划局、文物(文化)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局)、文物(文化)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认真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加快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促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美丽小镇、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有关通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于今年上半年在全省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与资源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依据,通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下称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全面检查和资源调查,掌握全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资源分布、保护利用和规划实施情况,研究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弘扬中原地域传统文化,促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美丽小镇、美丽乡村建设,为中原经济区及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建村〔2012〕194号)的有关要求,对全省范围内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进行全面检查。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贯彻《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管理的通知》(豫建〔2011〕39号),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名镇名村保护与变化情况1. 保护范围及变化。

河南考古勘探经费预算编制规范

河南考古勘探经费预算编制规范

河南省考古勘探经费预算编制规范(试行)编制单位:(盖章)年月日考古勘探收费的法律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或者损毁文物。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在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结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施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支付。

二、法律责任《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考古勘探经费预算编制依据及定额一、考古勘探经费预算编制依据1.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90文物字〔248〕号);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费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1220号);3.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文物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涉及文物调查、勘探与发掘费用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第243号、豫财预外字﹝1998﹞第48号、豫文物字﹝1998﹞第175号);4.河南省人民政府年度印发的《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二、考古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及标准1.考古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包括: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7.30•【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五年七月三十日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由国务院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历史遗存和革命遗迹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公民爱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人文与自然资源的意识,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三章考古发掘第四章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五章文物利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和文物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河南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05-2020年)

河南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05-2020年)

河南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05-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把我省由文化资源大省建设成为文化产业大省,实现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所称文化,主要指思想道德、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本纲要着重对2005-2010年文化建设进行规划,同时对2010-2020年文化建设进行宏观概述。

一、建设文化强省的基础条件和形势要求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文化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显现。

文化不仅极大地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而且对促进经济增长,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21世纪前2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文化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我省必须抓住机遇,充分认识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打造文化河南。

(一)文化资源丰富河南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

我省地下文物、馆藏文物、历史文化名城、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均居全国第一,中国20世纪100项考古大发现中我省有17项,全国八大古都我省有其四。

以裴李岗文化、仰韶文化、河南龙山文化为代表的考古学文化,以夏商周文化、汉魏文化、唐宋文化为代表的中原历史文化,以老子、庄子、张衡、许慎、张仲景、吴道子、杜甫、韩愈、岳飞、朱载培育为代表的名人文化,以新县鄂豫皖苏区首府、确山竹沟中共中央中原局所在地为代表的红色文化,博大精深。

以白马寺、少林寺、相国寺和龙门石窟为代表的人文景观,以嵩山、南太行、伏牛山、大别山、桐柏山为代表的山水景观,以汴绣、钧瓷、汝瓷、官瓷、唐三彩、南阳玉雕、朱仙镇木版年画、汤阴剪纸、浚县泥塑、淮阳泥泥狗为代表的民间工艺,以宝丰民间演艺、濮阳和周口杂技、豫西社火、豫南民间歌舞等为代表的民俗文化,异彩纷呈。

我省为全国戏曲大省,豫剧享誉海内外,曲剧、越调等地方剧种,魅力独特。

丰富的文化资源为我省建设文化强省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文化市场
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11.26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废止《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试行)》、《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河南省〈渔业法〉实施办法》、《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

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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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

开封古城城垣演变示意图
开封市城市规划格局
2、现状问题 、 1)危旧房屋较多
由于时间久远、维护不善,大部分旧有住房结构老化、残破不堪。
2)市政设施缺乏 3)职能重叠严重
近年来,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提高开封的文化品味,加快开封今后的发展 速度,旧城区所承担的功能过多,不但强化旅游文化和商业文化开发,而且还 强调工业’商业保护措施,导致古城风貌减淡。
开封古城墙除东墙北段和西墙保存较好外,南墙 开封古城墙除东墙北段和西墙保存较好外, 东墙南段、北墙中段局部一度损毁严重。 、东墙南段、北墙中段局部一度损毁严重。为了 保护文物并恢复古城墙风貌, 保护文物并恢复古城墙风貌,开封市编制了城墙 保护规划,成立了城墙修复工程指挥部, 保护规划,成立了城墙修复工程指挥部,连年多 方面筹集资金,预计将累计投资近30亿元 亿元, 方面筹集资金,预计将累计投资近 亿元,对古 城墙进行分段修复和保护开发,近年来已相继修 城墙进行分段修复和保护开发, 复了北墙北门东段、 复了北墙北门东段、西墙的大梁门城楼及两侧墙 目前正在抓紧进行古城墙南墙西段的修复。 体,目前正在抓紧进行古城墙南墙西段的修复。 政府有意以城墙为纽带, 政府有意以城墙为纽带,让人们在城墙上环游开 封的名胜古迹。 封的名胜古迹。 王彤) (文/王彤) 王彤
三、城市保护原则方法
1、现状 目前,开封市的城市格局是由一个 中心集团(大堤以内)和两个边缘组 团(杏花营组团、边村组团)构成。 中心集团叉划分为4个区,即旧城区 东区、西区、铁南区(图2)。旧城 区涵盖城墙内全部和陇海铁路以北、 五一路以东、惠济河以西、城墙以 南围合的铁北区,是开封城市中心 集团的中心区。旧城区内存在大量 的历史文物遗址、古迹、历史人物 纪念地、近现代优秀建筑.如北宋 东京城遗址、铁塔、龙亭、大相国 寺等.这些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古 代及近代文物古迹,在刨建和确保 开封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文化名 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规划中占有 极其重要的地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40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废止,54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修订。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废止理由1河南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3年11月23日省政府发布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河南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1984年2月13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已被《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发布)废止。

3河南省麦收防火安全规定1985年5月28日省政府发布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4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6年6月2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

5志愿兵转业交接试行办法1988年6月3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豫政[2010]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豫政[2010]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豫政〔2010〕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经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部分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1.《批转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座谈会的报告》(豫政〔1981〕24号)2.《关于农村社队建筑队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豫政〔1982〕61号)3.《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83〕18号)4.《关于对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汽车问题的通知》(豫政〔1983〕63号)5.《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1983〕94号)6.《省政府批转商业厅〈关于进一步搞活食品经营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3〕127号)7.《省政府、省委纪筹组关于坚决制止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中违法乱纪活动的通知》(豫政〔1983〕138号)8.《关于下达〈调整生猪等鲜活商品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和〈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的通知》(豫政〔1985〕53号)9.《关于狠抓出口确保完成我省收汇任务的通知》(豫政〔1985〕82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积极组织货币回笼、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5〕52号)11.《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豫政〔1988〕40号)12.《关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办法出台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豫政〔1988〕43号)13.《关于做好放开名烟名酒价格提高部分烟酒价格工作的通知》(豫政〔1988〕64号)14.《关于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的通知》(豫政〔1988〕89号)15.《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决定的通知》(豫政〔1988〕100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豫政〔1989〕60号)17.《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实行控制和考核的通知》(豫政〔1989〕71号)18.《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对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9〕78号)19.《关于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办法的通知》(豫政〔1989〕96号)20.《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的通知》(豫政〔1989〕123号)2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39号文件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1999〕58号)2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委托招商管理的意见》(豫政〔2002〕31号)2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30号)——结束——。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1.04•【文号】•【施行日期】1994.01.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请示的通知(1994年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中,既要重视物质文明建设,又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

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建设与保护抢救工作的关系,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好、建设好、管理好。

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国务院:1982年和1986年,国务院先后批准了两批共62个城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对促进文物古迹的保护抢救,制止“建设性破坏”,保护城市传统风貌等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地域辽阔,历史悠久,除已批准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外,还有一些城市文物古迹十分丰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及革命纪念意义。

为进一步保护好这些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从1991年起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慎重提出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推荐名单。

对各地区提出的推荐名单,经有关城市规划、建筑、文物、考古、地理等专家,按照《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等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104号)文件关于审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原则,进行反复酝酿,讨论审议,提出37个城市,建议作为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附后),报请国务院审核批准并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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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由国务院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历史遗存和革命遗迹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公民爱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人文与自然资源的意识,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检举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保护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风貌特征,保护文物古迹,继承传统文化;
(二)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和空间环境等特点,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保护和利用人文资源;
(三)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区、手工业区、民居以及其他古迹区整体规划保护;
(四)保护重要革命遗址,弘扬革命传统;
(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文、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重点保护建筑物,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出详细规划,合理确定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标明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的详细规划,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得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审批。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保护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属重大调整的,报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的详细规划,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未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不得擅自拓宽保护规划范围内的道路或者进行旧城改造,不得在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内安排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的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和格局。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整修的,应当原样整修,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在传统风貌协调区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其布局、性质、高度、体量、造型、色彩和建筑密度等,必须与名城景观、风貌相协调。

其规划或者设计方案应当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进行危及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安全的建设或者爆破、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危害;
(四)擅自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
(五)在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内违章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收集、整理、保管有关城市变迁、历史沿革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及文物安全或者破坏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景观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关闭或者搬迁。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严重违反保护规划的情况,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规划、文物保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擅自改变或者不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不涉及文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五)、(六)项规定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保护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查的;
(二)不按保护规划组织实施保护,致使历史实物遗存、传统风貌遭受破坏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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