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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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赣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规划公布《赣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现予以公布。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附:赣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条规划范围本规划分为三个层次:(1)赣州市域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包括赣州市域范围,面积约为3.9万平方公里;(2)赣州市中心城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主要包括章贡区、赣州开发区辖区范围,面积约为597.02平方公里;(3)赣州历史城区保护规划,范围为北至章江和贡江,南至红旗大道,西至环城路,东至东河大桥,面积约为3.22平方公里。

历史城区保护规划是本次规划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6)《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7)《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8)《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2007年);(9)《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009年);(10《赣州市城市防洪规划报告》(2007年修编)。

第三条规划原则规划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人文结合自然的整体性原则、地域特色保护的原真性原则、保护发展互动的可持续原则,以及保护规划管理的分类别原则。

第四条规划内容赣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等。

第五条规划目标保护主题:保护赣州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独具特色的宋代遗存和明清至民国的古城民居风貌景观, 保护并充分挖掘其以客家文化为背景的多元性文化内涵。

保护基本点:充分协调保护与更新、开发旅游与改善居民生活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2007年02月06日 13:17 | 作者: | 阅读660 次 | 字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7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5月9日前言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因其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而备受关注和保护的城市。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标准是指为了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的独特魅力和历史价值,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原貌和风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和吸引力。

首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要求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科学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通常拥有丰富的历史遗产,包括古建筑、古城墙、古街巷等。

保护规划标准要求对这些遗产进行科学保护,包括加固、修缮、保养等工作,确保其保存完好,不受外部环境和人为破坏。

其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要求合理规划城市发展。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历史文化名城的特殊性和保护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建筑风貌和公共设施,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原有风貌和特色。

同时,要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周边的自然环境,确保城市发展与自然环境保护相协调。

另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要求加强文化传承和教育。

历史文化名城是文化传承和教育的重要载体,保护规划标准要求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传承和教育工作,包括举办文化活动、修复文物、开展文化教育等,让市民和游客更好地了解和体验历史文化名城的魅力。

最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要求加强管理和监督。

为了确保保护规划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保护规划的顺利实施。

总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是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保障,其实施对于维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保护规划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才能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独特魅力和历史价值,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城市形象和吸引力的目标。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汇总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汇总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时间:2014年03月0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汉魅力村镇点击:522次1.1 依据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结合武汉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规定。

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武汉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等上位规划及本技术规定进行编制。

1.2 作用本技术规定是结合武汉市历史保护的特点,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内容的深化。

编制完成的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将作为武汉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1.3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主城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传统特色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其他历史文化资源集中的区域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4 规划编制组织、审批、修改程序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由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一、引言历史文化名城是承载着人类历史和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

为了有效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确保其可持续性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

二、关键词1、历史文化名城2、保护规划3、编制要求三、主体1、确定保护对象首先,要明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建筑、文化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在编制保护规划时,要充分调查和了解当地的历史文化资源,确保所有应保护的对象均被纳入规划。

2、制定保护原则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遵循完整性、可持续性和原真性的原则。

完整性原则要求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时,不仅要关注单个的文物或古迹,还要考虑其周边环境的协调与完整性。

可持续性原则强调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同时,要关注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促进,实现文化、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原真性原则要求在保护和开发历史文化名城时,要尽可能保持其历史和文化的原真性,避免过度开发和扭曲。

3、划定保护分区根据保护对象的分布和重要性,划定保护分区。

一般来说,保护分区包括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文化景观区等。

核心保护区要重点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本体和周边环境,建设控制区要限制新建项目的高度和体量,文化景观区则要保持历史文化景观的完整性和原真性。

4、制定实施措施保护规划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因此,在规划编制中,要明确具体的实施措施和责任主体。

这些措施包括财政投入、政策引导、公众参与等方面,目的是确保保护规划的有效实施。

5、强调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的重要环节。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通过听证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同时,还要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识。

四、结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是一项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时间:2014年03月0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汉魅力村镇点击:522次1、1 依据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得编制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武汉市旧城风貌区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结合武汉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规划管理得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规定。

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武汉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等上位规划及本技术规定进行编制。

1、2 作用本技术规定就是结合武汉市历史保护得特点,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内容得深化。

编制完成得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将作为武汉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与管理得依据。

1、3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主城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传统特色街区)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得编制。

其她历史文化资源集中得区域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4 规划编制组织、审批、修改程序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与相关管理部门得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得,由保护规划得组织编制机关征求有关部门、专家与社会公众得意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城乡政基础设施规划考试题

城乡政基础设施规划考试题

1、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A.历史城区中不应新建污水处理厂B.历史城区中不宜设置取水构筑物C.历史城区中不宜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D.历史城区应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并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 - 2005 )第3.5.2条规定,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管线宜采取地下敷设方式。

市政管线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水厂、污水处理厂、枢纽变电站,不宜设置取水构筑物。

②排水体制在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衔接的基础上,可采用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

③历史城区内不得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

④历史城区内不宜保留枢纽变电站,变电站、开闭所、配电所应采用户内型。

⑤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或新设置燃气输气、输油管线和贮气、贮油设施,不宜设置高压燃气管线和配气站。

中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箱式等小体量调压装置。

2、下列属于居民出行调查对象的是()。

【单选题】A.所有的暂住人口B.6岁以上流动人口C.所有的城市居民口.学龄前儿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OD调查就是交通出行的起、终点调查,目的是为了得到现状城市交通的流动特性,是交通规划的基础工作。

OD调查主要包括居民出行抽样调查和货运抽样调查两类。

而居民出行OD调查的对象包括年满6岁以上的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3、关于点轴理论与发展极理论,下列表述中更准确的是()。

【单选题】A.点轴理论与发展极理论是指导空间规划的核心理论B.点轴理论强调空间沿着交通线以及枢纽性交通站集中发展C.发展极核通过极化与扩散机制实现区域的平衡增长D.发展极理论的核心是主张中心城市与区域的不均衡发展和增长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C项,点轴理论与发展极理论是区域经济空间结构的理论。

点轴理论模型是我国著名经济地理学家陆大道院士提出的经济发展理论,〃点〃指各级居民点和中心城市,〃轴〃指由交通、通讯干线和能源、术源通道连接起来的〃基础设施束〃。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1总则,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historic city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0.2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

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

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historic area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0.4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2.0.5 文物古迹historic monuments and sites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2.0.6 文物保护单位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ites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2.0.7 地下文物埋藏区underground archaeological remains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具有较高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城市,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保护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以下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一些规范:1. 做好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依据城市的历史文化特点、发展需求和保护对象等,制定合理可行的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中。

保护规划要全面考虑城市整体格局、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等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合理划分保护区、控制开发区,确保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2. 保护与利用相结合。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既要保护好历史遗迹和文化遗产,又要合理利用这些资源,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者应根据城市的文化特色,有针对性地进行保护和利用手段的选择,可以采取修复、整治、改建等方式,使历史文化名城焕发新的生机。

3. 加强管理机构建设。

为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需要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的保护工作。

这些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在保护规划、修复工程等方面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技术支持。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4. 推进公众参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关广大市民的利益,需要引导和鼓励公众的参与。

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展览、文化活动等方式,加强市民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认知和关注度。

同时,还要倡导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培养市民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5. 加强法规建设。

为了有效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需要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这些法规和政策应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保护区的划定、文物保护、建筑风貌保护等方面,确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 加强保护与开发的协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兼顾保护和开发的需求。

在保护工作中,要加强与城市规划、旅游开发等部门的协调,确保保护和开发的有机结合。

同时,还要加强与社区居民、商家等的协商和沟通,共同推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

7. 加强监督和评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遗产的城市,是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文化符号和精神财富。

为了有效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独特魅力和历史价值,制定和实施保护规划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应包括城市规划和保护规划两个方面。

城市规划要求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充分考虑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求,合理布局城市功能区,保留和修复历史建筑和文化景观,确保城市的整体历史风貌。

保护规划则需要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修缮和维护进行具体规划,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保护。

其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应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原则。

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古迹、文物、传统街区等,需要根据其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进行分类和级别划分,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和措施。

保护原则则需要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修缮、加强管理”的基本原则,确保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再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应注重保护与利用的统一。

保护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上,还需要充分考虑其合理利用和传承。

通过开发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资源、文化创意产业等方式,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利用和传承,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最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应强调社会参与和国际交流。

保护工作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强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同时,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共同推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综上所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是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和保护规划两个方面,明确保护范围和原则,注重保护与利用的统一,加强社会参与和国际交流。

只有全面落实这些标准,才能有效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的丰富历史和文化遗产,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的文化自信注入新的活力。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规范》(2015征求意见稿)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规范》(2015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规范Code for Historic Towns and Villages Conservation Planning(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15/05/25)××××-××-××发布××××-××-××实施×××××××××发布前言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011]建标第17号文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衔接国家相关条例与办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调查与评价;4、划定保护范围与制定保护措施;5、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功能提升;6、基础设施与防灾措施。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具体解释由华南理工大学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交: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华南理工大学励吾科技楼718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规范》管理办公室(邮编:510641,E-mail:arosklsbs@ ,ardwxiao@)。

本规范主编单位:华南理工大学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同济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清华大学、重庆大学、南京大学、河北农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目录1 总则 (5)2 术语 (7)3 调查与评价 (9)3.1一般规定 (9)3.2调查内容与要求 (10)3.3综合评价 (11)4划定保护范围与制定保护措施 (11)4.1一般规定 (11)4.2划定保护范围 (13)4.3制定保护措施 (14)5 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功能提升 (15)5.1一般规定 (15)5.2传统建筑的分类保护 (15)5.3传统建筑的功能提升 (16)6 基础设施与防灾措施 (17)6.1一般规定 (17)6.2道路交通设施 (18)6.3综合管线与沟渠 (19)6.4防灾措施 (19)附录 (21)附录A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现状情况调查内容与方法 (21)附录B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资源信息调查内容与方法 (22)附录C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价值特色综合评价 (24)附录D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现状条件评价 (26)本规范(标准、规程)用词说明 (27)引用标准名录 (28)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5)2 Terms (7)3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9)3.1 General requirements (9)3.2Investigation contents and requirements (10)3.3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11)4 Conservation area and measures (11)4.1General requirements (11)4.2 Defining conservation area (12)4.3 Conservation measures (14)5 Traditional buildings conservation (15)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5)5.2 Classification and conservation of Traditional buildings (15)5.3 Function improvement of Traditional buildings (16)6 Infrastructure planning and disaster prevention (17)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7)6.2 Traffic facilities (18)6.3 Integrated pipeline and ditch (19)6.4Disaster prevention (19)Appendix A Contents and methods of present situation investigation (21)Appendix B Contents and methods of resource investigation (22)Appendix C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characteristic value (24)Appendix D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present situation (26)1 总则1.0.1为科学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有效保护人类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与地域文化,制定本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1总则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

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0."2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1. 前言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丰富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保护人类文明的重要任务,在现代城市发展的背景下,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介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范和要求。

2. 规划范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范围应包括城市的整体规划、历史遗址、古建筑群、文化景观、传统街区等历史文化遗产和相关环境。

在保护规划中,应充分考虑城市的整体性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同时注重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规划原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3.1 价值保护原则保护工作应以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为导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传递性。

3.2 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工作应考虑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也要满足城市的现代化需求。

3.3 公众参与原则保护工作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多方参与的保护机制,增强公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4. 规划内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4.1 现状分析对历史文化名城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包括历史文化遗产现状、城市发展现状、社会经济现状等,为保护规划提供基础数据和背景分析。

4.2 保护目标根据现状分析,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方向。

4.3 保护策略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策略,包括保护原则、保护措施和保护管理等方面,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4.4 保护措施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修缮、整治、修复、更新等方面,提升历史文化遗产的保存状况。

4.5 保护管理建立健全的保护管理机制,包括制度建设、组织管理、技术支持等方面,确保保护工作的实施和落实。

5. 实施步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实施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5.1 资料收集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历史文化遗产调查报告、城市规划图、相关统计数据等,建立基础资料库。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1总则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

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0.2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

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

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城乡规划原理-城市总体规划-第八节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城乡规划原理-城市总体规划-第八节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城乡规划原理-城市总体规划-第八节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单选题]1.()不是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

[历年真题]A.历史建筑集中成片B.在所申报的历史文(江南博哥)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两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C.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D.保存有大量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七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是:①保存文物特别丰富;②历史建筑集中成片;③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④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单选题]2.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表述中,不准确的是()。

[历年真题] A.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B.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C.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D.应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纳入城乡规划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D项,《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单选题]3.历史文化名城是()。

[历年真题]A.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并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B.由国务院核定并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C.由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共同组成的D.由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所确定的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订版)第十四条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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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1总则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

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0.2 历史城区 historic urban area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

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

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2.0.3历史地段 historic area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0.4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2.0.5 文物古迹 historic monuments and sites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2.0.6 文物保护单位 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ites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2.0.7 地下文物埋藏区 underground archaeological remains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

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2.0.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toric citv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

2.0.9 建设控制地带 development control area在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区域。

2.0.10 环境协调区 coordination area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

2.0.11 风貌 townscape本规范指反映历史文化特征的城镇景观和自然、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

2.0.12保护建筑 candidacy listing building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构)筑物。

2.0.13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

2.0.14 历史环境要素 historic environment element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围墙、石阶、铺地、驳岸、树木等景物。

2.0.15 保护 conservation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鉴定、登录、修缮、维修、改善等活动。

2.0.16 修缮 preservation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

2.0.17维修 refurbishment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活动。

2.0.18 改善 improvement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

2.0.19整修 repair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活动。

2.0.20整治 rehabilitation为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完整性所进行的各项治理活动。

3历史文化名城3.1一般规定3.1.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3.1.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

3.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3.1.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确定名城保护内容和保护重点,提出名城保护措施。

3.1.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风貌的保持与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的确认。

3.1.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的要求。

3.1.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合理调整历史城区的职能,控制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以及提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理的建议。

3.1.8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建设、市政管线建设、房屋建设以及农业活动等,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

3.1.9历史城区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群以外的其他地区,应考虑延续历史风貌的要求3.2保护界线划定3.2.1历史文化街区应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

3.2.2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

3.2.3保护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

3.2.4当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应服从保护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文化街区出现重叠时。

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

3.2.5历史文化街区内应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要素。

3.2.6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

3.2.7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应按照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历史建筑的要求予以保护。

3.3建筑高度控制3.3.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筑高度。

在分别确定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建筑高度的基础上,应制定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3.3.2对历史风貌保存完好的历史文化名城应确定更为严格的历史城区的整体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3.3.3视线通廊内的建筑应以观景点可视范围的视线分析为依据,规定高度控制要求。

视线通廊应包括观景点与景观对象相互之间的通视空间及景观对象周围的环境。

3.4道路交通3.4.1历史城区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对富有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

3.4.2历史城区道路规划的密度指标可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上限范围内选取,道路宽度可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下限范围内选取。

3.4.3有历史城区的城市在进行城市规划时,该城市的最高等级道路和机动车交通流量很大的道路不宜穿越历史城区。

3.4.4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解交通为主,宜将穿越交通、转换交通布局在历史城区外围。

3.4.5历史城区应鼓励采用公共交通,道路系统应能满足自行车和行人出行,并根据实际需要相应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及步行区。

3.4.6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交客运枢纽、社会停车场、公交场站、机动车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城区历史风貌要求;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高架道路、大型立交桥、高架轨道、货运枢纽;历史城区内的社会停车场宜设置为地下停车场,也可在条件允许时采取路边停车方式。

3.4.7道路及路口的拓宽改造,其断面形式及拓宽尺度应充分考虑历史街道的原有空间特征。

3.5市政工程3.5.1历史城区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

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

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3.5.2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管线宜采取地下敷设方式。

市政管线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水厂、污水处理厂、枢纽变电站,不宜设置取水构筑物。

2排水体制在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衔接的基础上,可采用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

3历史城区内不得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

4历史城区内不宜保留枢纽变电站,变电站、开闭所、配电所应采用户内型。

5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或新设置燃气输气、输油管线和贮气、贮油设施,不宜设置高压燃气管线和配气站。

-p低压燃气调压没施宜采用箱式等小体量调压装置。

3.5.3当多种市政管线采取下地敷设时,因地下空问狭小导致管线问、管线与建(构)筑物间净距不能满足常规要求时,应采取工程处理措施以满足管线的安全、检修等条件。

3.5.4对历史城区内的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的高度和外观应提出限制性要求。

3.6防灾和环境保护3.6.1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城区保护历史风貌的要求。

3.6.2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产生的次生灾害应采取防治和补救措施。

3.6.3历史城区内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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