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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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包装法律法规

国家包装法律法规

与食品标签有关的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有关食品标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计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国家包装法律法规中国目前与包装有关的法律、法规正在陆续发布和施行,对规范商品包装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起着重要的法律依据的作用。

同时,已颁布和实施的作为技术法规的国家包装标准达500余项,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一些地方强制性标准不断在加大实施力度.中国在包装方面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消费者利益保护;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生产者责任;反不正当竞争、反欺诈、反假冒;进出口贸易、商品检验检疫、关税。

起草和颁布包装法规的主要原则和推动力是基于安全、卫生、环境、流通和经济等要求.中国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利用法律法规来指导包装行业的发展,包装行业也在相应地研究其建立和完善国家包装法律法规的有关建议和实施步骤。

起草和颁布用于指导包装工业发展、保护资源与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内市场秩序、推进产品充分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包装法律法规是中国包装界和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兴远时代广告公司认为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

【食品包装国家标准】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食品包装国家标准】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食品包装国家标准】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XX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XX),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食品包装材料管理办法

食品包装材料管理办法

食品包装材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用于食品包装的所有材料及制品。

第三条食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确保不迁移有害物质,不影响食品的品质与安全。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管理第四条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销售食品包装材料的企业或个人应索证索票,确保所售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并保存相关凭证至少两年。

第三章使用要求第六条食品生产者选用包装材料时,应确保其适用性,不得使用未经批准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

第七条食品包装上应明确标示包装材料的名称、材质、生产日期及制造商信息,便于追溯。

第四章检验与监测第八条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及使用企业应定期对产品进行自检,必要时送交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包装材料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公布不合格产品信息,并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或使用不合格食品包装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此《食品包装材料管理办法》旨在强化食品包装材料的全链条管理,从生产源头到消费终端,确保每一步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效防止包装材料成为食品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各相关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

食品包装标准与法规

食品包装标准与法规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简称“粮农组织”,于1945年 10月16日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系统内最早的常设专门机构,是各成员国间讨论粮食和农业问题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提 高人民的营养水平和生活标准,改进农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改善农村和农民的经济状况,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保证人类 免于饥饿。组织总部在意大利罗马,现成员共有194个成员国、1个成员组织(欧洲联盟)。
第九章 食品包装标准与法规
食品是供人们食用的,而食品包装直接或间接地与食品接触,食品包装的质量安全 关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食品包装不仅要符合一般商品包装标准和法规, 还要分食品卫生与安全标准与法规。
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而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 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食品包装标准就是对食品的包装材料、包装 方式、包装标术要求等的规定。法规是含有立法性质的管制规则,由必要的权力机 关及授权的权威机构制定并予颁布实施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三 中国的食品包装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年4月1日)的规定,我国标准划分为 :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团体标准(将新增)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由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 行。2018年10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部分条 款进行了修正。

16条食品包装相关法规

16条食品包装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版的食安法将在今年的10月1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一部总法,规定了食品行业的方方面面。

今年新修订的食安法亮点比较多,主要修改的地方为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新修版可以看出其实是与时俱进,根据时代特点而做调整。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新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在今年5月24日开始实施,统一了包装水的叫法。

除了天然矿泉水有另行的国家标准外,以后市场上的包装水只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即不是纯净水就归结为其他饮用水。

其他的叫法都将不被允许。

根据新国标规定,标签更改将给水企一个缓冲期,最迟期限是2016年1月1日。

除了标签改变,新国标还对包装饮用水微生物指标作了新的修订,做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

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新标准本月正式实施,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将一律按不合格产品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4、《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食品标签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

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精心整理食品包装与法律法规包装是为了在流通中保护产品,帮助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称。

食品包装是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包装技术,把食品包裹起开,以使食品在运输和储藏过程中保持器价值和原有的形态。

食品包装除了要具有包装的性能外还要具有良好的卫生安全性。

优点与问题并生,在食品包装带来方便和卫生的同时食品包装带来的危害也相继产生,针对不断产生的问题国家也制定并不断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食品包装的使用标准。

19日,所高,31针内缝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公布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饮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

高科技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的食品包装材 料和技术将不断涌现,如纳米技术、 智能包装等将为食品包装带来更多的 创新和突破。
04
食品包装标签标识要求与规范
食品包装标签标识基本要求
01
02
03
清晰可见
食品包装上的标签应清晰 、易读,方便消费者了解 产品信息。
准确无误
标签上的信息应准确无误 ,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 期、保质期、厂家信息等 。
保材料如生物降解塑料也在逐渐得到应用。
智能化和个性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食品包装行业正朝着智能化和个性化的方向发展。通过引入先进的生 产技术和设备,可以实现食品包装的自动化生产和个性化定制。此外,一些新型的智能 包装技术如RFID技术、纳米技术等也在逐渐得到应用。这些技术可以提高食品包装的
安全性和卫生性,同时也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国外食品包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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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包装和标签指令》
规定了食品包装的详细要求,包括材料、设计、 标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美国《食品标签法》
规定了食品包装的标识要求,要求清晰、准确、 易理解地标注食品成分、营养信息、生产日期和 保质期等。
日本《食品卫生法》
规定了食品包装的卫生要求,包括材料安全、生 产过程卫生、标识等。
案例描述
某食品企业使用非食品级塑料袋作为包装 材料,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现 象。
详细描述
某些食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 使用非食品级材料,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 在威胁。
法律法规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包装材料 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括无毒、无害 、无污染等。
案例二: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包装案例分析

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食品包装与法律法规包装是为了在流通中保护产品,帮助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称。

食品包装是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包装技术,把食品包裹起开,以使食品在运输和储藏过程中保持器价值和原有的形态。

食品包装除了要具有包装的性能外还要具有良好的卫生安全性。

优点与问题并生,在食品包装带来方便和卫生的同时食品包装带来的危害也相继产生,针对不断产生的问题国家也制定并不断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食品包装的使用标准。

包装安全事件:各种包装材料中,纸被认为是卫生安全性是最好的,是可以再回收的环保材料,但在加工过程中的不标准使用添加剂还是会造成包装的安全问题。

如:2012年8月8日,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全国纸制品质量情况调查报告,称多品牌的包装物荧光物质超标。

“面桶、奶茶杯一般是双层,内外层用纸差别大。

本次超标事件很有可能是使用了非食品级用纸、甚至是废纸”。

根据现行的QB/1014-2010,食品包装纸不应采用废旧纸和社会回收纸作原料,食品包装纸不应使用荧光增白剂或对人体有危害的化学物质。

其次是塑料,塑料的种类极多,单纯的塑料也有较高的卫生安全性,但由于不同包装容器的要求,在树脂中加入稳定剂、润滑剂、增塑剂等添加剂,在其与食品直接接触是会有有害物质进入使食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以及单体的污染。

如:2012年11月19日,某著名白酒品牌被爆塑化剂超标260%,中酒协表示塑化剂源自“塑料接酒桶、塑料输酒管、酒泵进出乳胶管、封酒缸塑料布、成品酒塑料内盖、成品酒塑料袋包装、成品酒塑料瓶包装、成品酒塑料桶包装等。

”根据GB 9685-2008规定,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各添加剂在食品中的迁移量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终产物中,所使用的添加剂具有规定检出限的检出方法不得检出。

即使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分无毒无害安全性极高,但由于食品包装所起到的作用各不相同,食品承装的工艺也不同,消费者在使用包装是也可能受到伤害。

食品包装管理规定(2篇)

食品包装管理规定(2篇)

食品包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各种食品包装用原纸。

第三条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应符合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包装食品。

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作好各环节的卫生工作,防止污染。

第四条生产加工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原料(包括纸浆、粘合剂、油墨、溶剂等)须经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

(一)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

(二)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

(三)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第五条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

第六条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第七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____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

食品包装与法律法规摘要包装是为了在流通中保护产品,帮助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称。

食品包装是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包装技术,把食品包裹起开,以使食品在运输和储藏过程中保持器价值和原有的形态。

食品包装除了要具有包装的性能外还要具有良好的卫生安全性。

优点与问题并生,在食品包装带来方便和卫生的同时食品包装带来的危害也相继产生,针对不断产生的问题国家也制定并不断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食品包装的使用标准。

关键字食品包装食品包装法规法律卫生安全性包装材料溶出物塑料纸有毒有害物质1.食品包装1.1定义和作用食品包装是指为了在流通过程中保护食品品质、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材料、容器及辅助物的总称;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儿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等的操作活动。

采用适当的包装可以可以延长食品的货架期,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减少防腐剂的使用和食物的损失和浪费,使食品更加安全卫生。

近些年,随着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包装技术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保质期长、经济、环保及使用方便等方面。

包装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1.2食品包装的分类主要有纸及纸容器(牛皮纸、羊皮纸、鸡皮纸、食品包装纸、半透明纸、玻璃纸、茶叶袋滤纸、涂布纸、复合纸),塑料及塑料容器(PP PE PS K-树脂PVC PVDC 等),玻璃及玻璃容器,金属、木质、纤维制品、陶瓷及复合材料的包装。

2.食品包装相关的安全事件及标准与法律法规2.1包装安全事件各种包装材料中,纸被认为是卫生安全性是最好的,是可以再回收的环保材料,但在加工过程中的不标准使用添加剂还是会造成包装的安全问题。

如:2012年8月8日,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全国纸制品质量情况调查报告,称多品牌的包装物荧光物质超标。

“面桶、奶茶杯一般是双层,内外层用纸差别大。

本次超标事件很有可能是使用了非食品级用纸、甚至是废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第十四条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第十六条本包装:指用
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第十七条 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 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兴远时代广告公司认为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doc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doc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食品法规第七章

食品法规第七章
第七章 食品包装与计量法规
第一节 食品包装与材料的有关规定
一、定型包装食品说明书和标志的规定 定型包装食品是指按一定量规定,一定商标,构成一个 零售单位的包装食品。
1、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上表示或 者产品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 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 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3、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 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废除 非法计量单位。1990年底以前,全国各行各业应全面完成 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自1991年1月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 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4、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行政区域 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c、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 可靠的管理制度。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规定
(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认证程序 1、经申请,按计量认证的内容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不合格者,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 作。
2、计量部门应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计量认证合格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要新增检验项目前,应当按规定申请 单项计量认证。
(四)计量检定的规定 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 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上定量包装商品数量,不 断增加,其中定量包装商品的增加最为可观。但同时,缺 斤短两的现象也普遍存在。为了引导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 经销者加强自身的管理,制定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规 定。
2、计量认证的内容
a、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 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稳定可靠并经鉴 定或校准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流水线、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流水线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食品包装、储存、运输管理制度

食品包装、储存、运输管理制度

食品包装、储存、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包装、储存、运输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食品包装、储存、运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信、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食品包装、储存、运输的安全、卫生、环保和质量。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包装、储存、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包装、储存、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包装第五条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卫生要求。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污染或者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第六条食品包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包装完好,无破损、变形、漏气、漏液等情况;(二)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有明确的标识,标明材质、规格、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三)包装应当能够有效保护食品,防止食品受到污染、损坏和变质;(四)包装应当便于识别、便于运输和储存;(五)包装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销售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合理包装,不得过度包装或者低度包装。

过度包装是指包装空隙过大、包装材料浪费、包装成本过高等情况。

低度包装是指包装材料不符合卫生要求、包装容器过小、包装标识不明确等情况。

第八条食品包装的设计、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销售企业应当对食品包装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第三章食品储存第九条食品储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储存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干燥、通风,温度、湿度应当适宜;(二)应当根据食品的特性、保质期和储存条件,合理分区、分类、分层储存;(三)应当采取防虫、防鼠、防蝇、防霉、防潮、防尘、防污染等措施;(四)储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卫生要求;(五)储存食品应当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避免食品长时间积压和变质。

中国食品包装法

中国食品包装法

食品包装供应合同甲方(食品生产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包装材料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采购食品包装材料,乙方作为专业包装材料供应商,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产品规格与要求1.1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规格书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

1.2 所有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强制性标准。

二、质量要求2.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无异味,且不会对食品造成污染。

2.2 包装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保鲜性,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的质量安全。

三、供货与验收3.1 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生产并交付包装材料。

3.2 甲方负责在收货时进行初步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处理。

四、价格与支付4.1 双方约定的包装材料单价为____元/件,总价款为____元。

4.2 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____天内支付货款至乙方指定账户。

五、违约责任5.1 如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或所供产品不符合约定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应按未付款项的____%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6.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7.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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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本包装:指用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七条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等。

第二十一条危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回收包装: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复用包装:指回交给使用单位再次使用的包装,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制包装。

第二十五条修复包装:指经过修补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改制包装:指以回收的包装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装。

第三章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第二十七条节约原则1、各商品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后腾空或闲散的各类包装,凡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

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及以“原物复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专用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专用包装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军需、出口、供应外轮的商品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复用包装。

6、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保护商品在进行适度包装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种包装物或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与重量,以节约使用包装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安全原则。

1、复用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保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

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复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能按一般包装物使用。

危险品包装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期无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期限的包装,禁止回收复用。

7、包装回收利用和包装废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厚度低于0.015 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防假冒原则。

1、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或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产厂家回收和复用。

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回收复用。

2、同类通用和异厂代用的复用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志及商标全部清除,并重新覆盖复用单位的产品标志和商标,严防假冒行为。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

3、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

第四章包装资源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及运输第三十一条回收渠道。

1、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以及一切从事商品经营各部门、各单位主渠道的作用,鼓励在销售商品时,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包装,应做到尽量回收。

2、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

3、推选垃圾分类,组织城镇居委会、环卫清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

4、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第三十二条回收办法。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办法回收。

1、门市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设立回收门市部进行回收。

2、上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定时定点到各回交单位进行回收。

3、流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不定期到各个地段进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收。

5、柜台回收:即零售,批发商场(店)在出售商品时折价向顾客回收。

6、对口回收:大宗专用包装由进货单位或用户直接把包装回交给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各生产厂家、商品经营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采取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定向周转回收。

8、定点回收:即在城镇居民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写字楼、公园、剧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不同型号、不同类别的“生态箱”、“生态桶”或“生态袋”,由专门的回收单位负责按纸、木、金属容器、玻璃、塑料分类进行定时、定点、定专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应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在出售商品时,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数回收。

10、奖励回收:各单位、各部门、各机关团体内部均可采取提成奖励的办法,激励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条回收分级原则。

1、一级回收包装: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复用的包装。

2、二级回收包装:即有些破损,但经过修补加工可达到原物复用的包装。

3、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较多,无原物复用价值,但可作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装。

4、等外包装:即只能作回炉料处理的包装。

第三十四条回收包装资源的储存和运输。

1、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

2、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

3、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4、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包装资源回收复用品种与复用办法及复用的技术要求第三十五条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

1、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

2、木包装: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制托盘等。

3、塑料包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弃塑料制品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的要求,凡列入回收目录的塑料包装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则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装废弃物的办法处理。

4、金属包装:即薄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

5、玻璃包装:即各类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医药瓶等。

第三十六条包装复用的办法。

1、原厂复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整能够重新使用的包装,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

2、同类通用,即对统一规格尺寸的包装,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

3、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套装,改作异厂使用。

4、改制包装,即将破损较多,或找到原物复用销路的包装作原材料,按使用单位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

5、改制其它产品,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改制其它产品,使之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

同时,还可从回收的相关废弃塑料中重新提炼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质,让其重归大自然。

6、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生产同类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

7、能量回收,即将包装废弃物在焚化处理时所产生的热能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七条复用包装的技术要求。

1、复用纸包装的技术要求:①原箱复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国标GB6544三类纸箱的规定,材质和粘合度应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

②修复纸箱应保持箱身坚硬、干燥、不潮不霉,箱身无腰折,箱角无塌陷、箱身和盖底均完整无缺,不脱钉、不缺层、不脱层。

纸箱内外清洁、无污染、箱外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纸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体质量、箱面印刷、接头钉(粘)合、压痕质量、摇盖质量等均要求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有关类别的项目应不低于三类纸箱的规定。

④修复、改制纸箱的含水率达到14±4%范围,其表面防潮处理根据供需双方协定进行。

⑤修复、改制纸箱的抗压强度、耐冲击强度、堆码强度等机械性技术要求,以及在具体产品使用瓦楞纸箱时,按其相关标准或技术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2、复用木包装的技术要求:①回收复用木箱、框架木箱应分别符合国标GB7284和GB12464二等木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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