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用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GB 5468-91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3.1 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容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围。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1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
15+5+(200)、25+5+(200)(氯气、氰化氢、光气)《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
15+5+(200)、25+5+(200)(氰化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排气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5+3+(20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2—2008一般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
15+3+(200)《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最低限值。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0426-2006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13总结:1、综合排放标准:(1)最低15m,低于15m,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2)与烟囱高度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速率须满足排放标准要求,还应高出周围200m范围建筑物5m以上,若高度达不到要求。
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3)1、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广汽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硬性规定。
2、工业炉窖大气排放标准基本要求与《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一样,不同的是要求烟囱高出周围建筑物3m,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严格50%执行。
大气排放各个标准规定的烟囱高度要求
3m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最低高度与处理量有关,具体见标准。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最低高度
5m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最低高度与处理量有关,具体见标准。高出周围20B9078-1996
最低为15m;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3m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烟囱高度的规定: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考试大&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高度要求
标准
具体说明
5m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5m以上;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低于15m。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注: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烟囱高度总结
1.4~<2.8
2.8~<7
7~<14
14~<28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1、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按环评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2、大于28MW(40t/h)时,按环评要求确认,但不得低于45m,新锅炉房烟囱高于周围半径200m内建筑3m;
3、达不到以上其一,按50%执行。
4、≥0.7MW(1t/h)设置永久采样检测孔及相关设施,单机≥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台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以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65t/h以上燃油发电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燃气轮发电机组。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铅玻璃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0.7mg/m3
1、最低允许高度15m;2、高出周围半径200m建筑物3m;3、还应按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4、但不到任何一项时排放浓度按标准值的50%执行。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最低限值。
所有排放恶臭的单位及垃圾堆放场
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厂界标准值一、二、三级,排放速率)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提升输送、储库下小仓的除尘设施外,生产设备排气筒(含车间排气筒)一律不得低于15m;
达不到下表要求,严加控制,按C=C0×(h2/h02)计算,C——实际允许排放浓度,C0——标准规定允许排放浓度,h——实际高度,h0——下表所列高度
各行业废气排气筒(烟囱)高度的要求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7.1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7.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代替GB 4915-2004)4.3.3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7排放光气、氰化氢和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4.8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5、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10.34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大气污染物排放准则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大气污染物排放准则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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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囱设计标准
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 以上;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
15+5+(200)、25+5+(200)(氯气、氰化氢、光气)《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
15+5+(200)、25+5+(200)(氰化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1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5+3+(20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
15+3+(200)《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最低限值。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总结:1、综合排放标准:(1)最低15m,低于15m,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2)与烟囱高度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速率须满足排放标准要求,还应高出周围200m范围建筑物5m以上,若高度达不到要求。
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3)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广汽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硬性规定。
2、工业炉窖大气排放标准基本要求与《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一样,不同的是要求烟囱高出周围建筑物3m,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严格50%执行。
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一般燃煤、燃油(除轻柴油、煤油外),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20m;锅炉总装机容量大于28MW(40t/h)时,烟尘高度不得低于45m;烟囱高度高于周围200m内最高建筑物3m。
大气排放各个标准规定的烟囱高度要求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最低高度
3m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最低为15m;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3m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最低高度与燃料性质、装机容量有关。新建的燃煤燃油锅炉烟囱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以上
3m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高度要求
标准
具体说明
5m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5m以上;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低于15m。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注: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5m
高度与处理量有关,具体见标准。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5m以上。
达不gb184852001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gb1455493可编辑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最低高度gb132232003可编辑
烟囱高度的规定: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考试大&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
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一、废气烟囱(排气筒)规格要求设计的一般规定1烟囱结构设计应符合《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2002)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要求。
2.设计烟囱时,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烟囱高度、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或钢烟囱。
3.下列情况不宜采用砖烟囱:①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烟囱;②地震设防裂度为9度地区的烟囱;③地震设防裂度为8度时,Ill、IV类场地的烟囱。
4.烟囱基础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础。
板式基础可以是环形或圆形的。
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壳式基础。
5.烟囱筒壁和基础的受热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烧结普通鄙土砖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不应超过400℃;②钢筋混凝土筒壁和基础以及素混凝土基础,受热温度不应超过150℃;③钢烟囱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6.烟囱的荷载与作用可分为下列三类:①永久性荷载与作用:结构自重、土重。
土压力、拉线的拉力;②可变荷载与作用③偶然荷载:罕遇地震作用、拉线断线、撞击、爆炸等。
7.烟囱的高度应同时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评价的要求。
二、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1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的浓度不能超过的限值;2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中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超过的限值;3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的烟尘、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均视为无组织排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最低高度等规定标准名称高度附加要求最低允许高度(m)。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
15+5+(200)、25+5+(200)(氯气、氰化氢、光气)
;排气
15+
半径以上。
15+3+(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般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
15+3+(200)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最低限值。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总结:
1、综合排放标准:
(1)最低15m,低于15m,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2)与烟囱高度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速率须满足排放标准要求,还应高出周围200m范围建筑物5m以上,若高度达不到要求。
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3
2
物3m
3
(1
(2
(3
4。
环评爱好者论坛_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
15+5+(200)、25+5+(200)(氯气、氰化氢、光气)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
15+5+(200)、25+5+(200)(氰化氢)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5+3+(20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般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 以上。
15+3+(200)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最低限值。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验室废气排放烟囱高度标准
实验室废气排放烟囱高度标准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这个要求时,排放速率应严格50%。
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
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应外推以后再严格50%。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有组织排放源的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烟囱高度最低15m,达不到则排放浓度严格50%。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高度3m以上,否则排放浓度严格50%。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否则排放浓度应严格50%。
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焚烧炉烟囱高度,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烟囱最低允许高度45m;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囱最低允许高度60m;在同一厂区如同时有多台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焚烧处理能力之和作为评判依据。
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如果在烟囱周围200m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最高建筑物3m以上。
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7、《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高度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各行业烟囱(排气筒)环保高度要求汇总,排气筒最低高度等规定
各行业烟囱(排气筒)环保高度要求汇总,排气筒最低高度等规定标准名称高度附加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注:低于15m,排放速率外推法再严严格50%执行);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若高度达不到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
若高度达不到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严格50%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中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限值的50%执行。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危险废物焚烧标准》焚烧炉排气筒高度根据焚烧量、废物类型确定,不应低于20m;须高于半径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处理能力<300t/d,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45m;焚烧处理能力≥300t/d,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60m;须高于半径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
15+5+(200)、25+5+(200)(氯气、氰化氢、光气)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15+
半径以上。
15+3+(
一般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
15+3+(200)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最低限值。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仅供参考
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仅供参考。
烟囱设计规范
锅炉房烟囱设计新建锅炉房的烟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允许设一个烟囱,烟囱高度可按表8.4.10—1规定执行。
表8.4。
10-1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GB13271—2001)表8。
4.10—3燃煤锅炉砖烟囱出口内径参考值表8。
4。
10-4燃油、燃气锅炉钢制烟囱出口内径参考值6.当烟囱位于飞行航道或飞机场附近时,烟囱高度不得超过有关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烟囱上应装信号灯,并刷标志颜色。
7.自然通风的锅炉,烟囱高度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烟囱产生的抽力,能克服锅炉和烟道系统的总阻力。
对于负压燃烧的炉膛,还应保证在炉膛出口处有20~40Pa的负压。
每米烟囱高度产生的烟气抽力参见表8。
4。
10-5。
表8。
4.10-5烟囱每米高度产生的抽力(Pa)2.计算方法二:烟囱的阻力计算:1.烟囱的摩擦阻力Pycm(单位为Pa):2.烟囱出口阻力Pycc(单位为Pa):3.烟囱总阻力Pyc(单位为Pa):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1.砖烟囱的最大高度不宜超过50m。
2.烟囱下部应设清灰孔,清灰孔在锅炉运行期间应严密封好(可用黄泥砖密封).3.烟囱底部应设置比水平烟道入口低0。
5~1.0m的积灰坑。
4.当烟囱和水平烟道有两个接入口时,两个接口一般应相对设置,并用与水平烟道成45º角的隔板分开,隔板高出水平烟道的部分,不得小于水平烟道高度的1/2。
5.烟囱应设置维修爬梯和避雷针。
钢烟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烟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烟囱壁厚要考虑一定量的腐蚀裕度,当烟囱高度为20~40m,直径为0.2~1.0m时,无内衬的筒体壁厚取4~10mm,有内衬的壁厚取8~18mm.2.当烟囱高度和直径之比超过20时,必须设置可靠的牵引拉绳,拉绳沿圆周等弧度布置3~4根.3.烟囱与基础连接部分一般制作锥形,支撑板厚度一般为20~40mm。
环评爱好者论坛_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各大气排放标准对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排放氯气、氰化氢和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
15+5+(200)、25+5+(200)(氯气、氰化氢、光气)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
15+5+(200)、25+5+(200)(氰化氢)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5+3+(20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般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 以上。
15+3+(200)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最低限值。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气筒高度及基准氧含量要求(2021年1月)
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气筒高度及基准氧含量要求(统计时间:2021年1月)序号 标准名称 高度要求 基准氧含量(过量空气系数)要求1 GB 4915-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3.3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1.4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的基准含氧量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的基准含氧量为8%。
2 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6.1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4.6.2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简)最低允许高度除应执行4.6.1和4.6.3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
4.6.3 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6.1和4.6.2规定外,烟肉(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4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和4.6.3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5.2 实测的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数值:冲天炉(冷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4.0;冲天炉(热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2.5;其他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规定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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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GB 5468-91
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Ⅰ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适用区域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Ⅱ时段
燃
煤
锅
炉自然通风锅炉
(<0.7MW(1t/h))一类区100 80 1 二、三类区150 120
其它锅炉一类区100 80 1
二类区250 200
三类区350 250
燃
油
锅
炉轻柴油、煤油一类区80 80 1 二、三类区100 100
其它燃料油一类区100 80* 1 二、三类区200 150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50 50 1
注:*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锅炉类别适用区域SO2排放浓度(mg/m3)NOx排放浓度(mg/m3)
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
燃煤锅炉全部区域1200 900 / /
燃
油
锅
炉轻柴油、煤油全部区域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全部区域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100 100 / 400
注:* 一类区内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燃煤收到基灰分(%)烟尘初始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Ⅱ时段
层
燃
锅
炉自然通风锅炉(<0.7MW(1t/h))/150 120 1
其它锅炉(≤2.8MW(4t/h))Aar≤25% 1800 1600 1
Aar>25% 2000 1800
其它锅炉(≤2.8MW(4t/h))Aar≤25% 2000 1800 1
Aar>25% 2200 2000
沸腾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15000 15000 1
其它沸腾锅炉/20000 18000
抛煤机锅炉/5000 5000 1
4.6 其它规定
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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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m 20 25 30 35 40 45
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 监测
5.1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
(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α进行折算。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类型折算项目过量空气系数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α=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α=1.8
燃油、燃气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α=1.2
6 标准实施
6.1 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