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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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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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 0 8年 5月银监会 、 央行联合发布 《 关于小额 贷款公 司试点的指导 意见》 以来 , 小额 贷款公 司试点在各 地迅速 展 开。安徽 省 自 2 0 年 1 出台《 08 0月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 司试 点 管理办法 ( 试行 )开始小额贷 款公 司试 点 , 于 2 0 》 并 0 9年 5月 下旬 出台《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 司监 管暂行规定》 在监管机构 , 的设 置及其主要 职责 、 小额贷 款公司 的增 资扩股 、 营范 围 经 等方面做 出了具体规定 。截至 2 0 0 9年 1 2月底 , 安徽全省 已 批准筹建小额贷款公 司 1 5家 ,其 中已获准开业 的 1 5家 , 9 1
21 0 0年第 1 5期
总第 8 9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0MI C RES EARC GU DE H I
No.5, 01 1 2 0
S fa . 9 e l i No8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
佘传奇 , 赵 朋
( 徽 大 学 经 济学 院 , 肥 2 0 3 ) 安 合 3 0 9
速发展为 安徽省经济发展提供 了强劲 动力 , 但是 由于其发 展 不成熟 , 相应的法律法规 不健 全以及市场机制 的不完 善等因 素, 这类公 司存 在~ 系列 问题 。 1J .、 , 额贷款公 司面临 “ 地下钱庄 ” 和银 行的竞争 , 其存 在 与发展充满不确定性 。对于部分 民间资本来说 , 其通过小额 贷款公司把资金借 贷出去 , 以获得 比银行存款更高 的利 息 可 回报 ,这也是他们参与投 资小额贷款公 司股份 的重要 原因。 但是 , 比“ 相 地下钱庄 ” 的高利率 , 过市场 化方式决 定的小 通 额贷款公 司贷款利率 明显处 于下风 。此外 , 地下钱 庄” 与“ 相 比, 小额贷 款公 司还要负 担各种税 费 , 成本 的增 加使其 经营 的不确定 性更加突 出。而相对 于金融机构 , 小额 贷款公司不 能吸收存款 , 其开办小额 贷款的业务与银行 等机 构相 比成本 相对更高 , 经营出现问题 的可能性更 大。 2, 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存在模糊性。安徽 省小额贷 款 .、 J 公司 尚处 于探索 阶段 , 相关 的法律 、 法规还 不完 备 , 目前针对 小额贷款公 司的管理 只出台 了《 徽省小额贷款公 司试点管 安 理办法 ( 试行 )和《 》 安徽省 小额贷 款公 司监 管暂行规 定》 这 , 两个 管理与监督准则从严格 意义上讲 还不是法律 , 没有严格 的法 律作 为依据 ,小额贷款公 司的法律地位也就不 明确 , 其 业务行 为就会 出现法律监督 的空 白状 态。由于缺乏 明确 的法

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及时雨——读《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及时雨——读《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技 术.不 同的资产评估机 构或评 估人 融机构 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 业务试 家有 关法律 法规没有 完善之前 ,我们
尽管难度很 大. 还 员评估 的价值可能有较大差异 。作为 点 ,弥补 中小企业担 保抵押 物不足 问 做 些试 点是 必要 的.
企业用于向银行贷款的质押物 ,评估 题 。
是要探 索的
பைடு நூலகம்
值 与质押金额的数量关 系如何确定 需
4法律法规的时效性 和不 完整性 .
调研 中发现 , 无论是 企业 、 行还 银
( 作者单位 :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
责任编辑 : 徐雁
2)8 ()年第 / ( 2勘
要进 一步研 究。
本增值 . 意义非常 , 地方政 府及有 关部 及 终止 作 了原 则 规 定 .首 次 确 立 了 国 并不是商业银行 , 因为如此 . 正 我们应
长期以来 ,中小企业难 以从金 融 度 上 的创 新 。
机 构 获 得 贷 款 .也 难 以承 担 非 正规 融 油价 格 的 上 涨 、次贷 危 机 影 响 的 日益
3强化市场化原则 .
指 导 意见 规 定 小 额 贷款 公 司按 照 市 场 化 原 则进 行 经 营 。贷 款 利 率上 限
的 背 景 下 .0 8 5月 8 日中 国银 监 20 年 会 和 央行 发 布 了 《 于 小额 贷 款 公 司 关 试 点 的指 导 意 见》 以 下称 指 导 意 见 ) ( ,
为国 内民间资本拓展增值 渠道。认真 学习研 究理解这个指导意见 ,对于 引 导 国 内民 间资本 进入 科技 型 中小企 业 ,实现科技产业发展壮大和民 间资
于 自身防范风险和科技型 中小企业起
步期 资产的一般情 况,基本无法及 时 提供 急需贷款。同时, 我们也看到 , 经 过 改革开放 3 年 . 0 国内民间资本逐步

最新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最新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皖政办〔2008〕52号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本款所称关系人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高管、信贷业务人员以及前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管职务的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会同省工商局、安徽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和推进各项试点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县级主管部门(金融办或其他指定部门)。

县级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工商、公安、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

法律文书范文

法律文书范文

法律文书范文【篇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问题的研究】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迅速,在扶贫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也逐步浮出水面,因而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是有必要的。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各种政策法规主要来自银监会和央行下发的文件、各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章、小额贷款公司自行制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

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银监会、人民银行及公安部门也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监管职责。

由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所以监管机构对其不需要进行审慎性监管,而是采取备案登记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只要定期将贷款发生额、贷款余额、客户户数、平均单户贷款余额、前十位最高贷款户、贷款利率分布等主要信息,报监管机构备案即可。

由于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和确定的监管主体,造成了监管上的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界定模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描述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发起人和组织形式上合一般的公司相类似,但是贷款业务又是一般的公司所不能经营的业务。

《指导意见》忽略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的属性,使其不需要申请金融许可证就可以经营部分金融业务,这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利的影响,同时对确定监管的法律和监管的主体也造成了困难。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规范对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并不适用,而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出台的对小额贷款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政策法规没有上升到严格的法律层面,最高的只是金融规章和规范性的文件,在实践中对小额贷款公司活动的规范只是通过决定、通知和意见等形式进行的,这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展开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五条【依法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监督管理部门拟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60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治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连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治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差不多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形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治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治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把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操纵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三)应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差别定价,并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

(四)应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单独核算。

(五)应建立鼓舞约束机制,将小企业信贷人员的收入与业务量、贷款风险、贷款收益等指标挂钩。

(六)应主动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的授信产品和金融服务。

(七)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适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治理部门和专业队伍。

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鼓舞客户经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所在社区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以收集信息,提升效率,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更新理念,把握小企业授信业务特点和风险操纵方法,提升营销和收集、整理、分析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能力,熟悉小企业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逐步形成良好的小企业信贷文化。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应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差别定价,并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

(四)应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单独核算。

(五)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小企业信贷人员的收入与业务量、贷款风险、贷款收益等指标挂钩。

(六)应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的授信产品和金融服务。

(七)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适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

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鼓励客户经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所在社区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以收集信息,提高效率,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更新理念,掌握小企业授信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方法,提高营销和收集、整理、分析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能力,熟悉小企业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逐步形成良好的小企业信贷文化。

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以安徽省滁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为例

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以安徽省滁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为例
左右, 从这 个数据可 以看 出 , 小额贷款公 司的资本金
( 三) 利率水平 合理 , 小 额贷款公 司盈利 能力 较

调查显示 ,安徽省滁州市 小额贷款 公司最高利 率执行基准利率 的 4 倍 。最 低利 率执行基准利率 的 0 . 9倍 , 平均 贷款 年利 率 为 2 0 %, 总的来 说 , 利 率水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5 - 0 8 作者简介: 林琴( 1 9 8 2 一 ) , 女, 福 建清流人 , 安徽大 学工商管理学院在读研 究生 , 滁州职业技 术学院经贸系教师。
・ 5 7・
专 业 研 究 与技 术 实 践
小 额贷 款 公 司 可持续 发展 研 究— — 以 安徽 省 滁 州 市 小额 贷 款 公 司 为例
2 0 1 3 年 第 2期
滁 州 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实 现 各 项 收 入 当 年 累 计
1 4 2 0 6 . 1 万 元 ,各项 支 出 4 9 6 7 , 4 1 万 实 现 税 后 利 润
在资金拆借方面有所 限制 。小额贷 款公司的身份不 是金融机构 。 不允许其直接从 中央银行拆借 , 所 以就
Vo 1 . 1 2 No . 2
小额 贷 款 公 司可持 续 发 展研 究
以安徽 省滁州市小额贷款公 司为例
林 芩
( 安 徽 大 学 ,安徽 合 肥 2 3 0 0 0 2 )

要: 从2 0 0 5 年 全国试点开 办小额贷款公 司以来 , 滁州市 小额贷款公 司发展迅猛 , 已成 为滁州信贷 市场
与一般商业银行相 比 ,小额贷款 公司有其 自身
的优 势 : 第一 , 贷款审批速度 快 2 0 1 2年 1 2月末 , 安徽省滁 州市 小额贷款公 司达 到了 2 2家 . 遍及 6县一市 。发 起人 主要 以企 业和个人 为主 ,实收 资本达 到 1 4 . 1 亿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皖政办[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政府金融办)为进一步改善小企业和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县域、“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际行动,是改善农村地区和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探索,是深化地方金融业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有效途径,是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力举措。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于缓解县域及农村地区、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进一步完善我省金融体系,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抑制非法金融活动都具有积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有序推进。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专门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志刚任组长,省长助理梁卫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张秋保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全省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

各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并明确金融办或指定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深府金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府金发〔2013〕6号)各有关单位: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高试点主体准入资质、规范审核程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平稳发展,有效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更好的服务本市经济社会战略发展全局,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135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试点情况,特制定本指引:一、指导原则(一)择优限量、合理布局原则。

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情况,严格遵循“择优汰劣、稳妥审慎”的原则,集中受理审定,适度控制试点数量;合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均衡布局,优先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等原关外地区布局设点。

(二)提高准入、严格规范原则。

在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最低注册资本和准入条件要求,积极探索适度对外开放,规范审核和变更程序,加强后续监管,逐步建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多方协作监管机制。

(三)服务实体产业,“有扶有控”原则。

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遵循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服务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社会民生、创业就业等领域;鼓励和支持科技小贷、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小贷、社区(股份合作制)小贷等具有专业化、特色化的公司主体开展创新试点;结合目前国家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适当限制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涉及从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以及其他限控行业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承诺书

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承诺书

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承诺书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54号)、南充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指引(试行)》(南府金函[2015]39号)文件精神,南充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员单位向社会作出如下依法合规经营承诺:第一条本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诚信、透明、公平的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本公司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下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批和行业管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

本公司服从当地金融办、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本公司在核定的区域开展经营业务,接受当地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

保证未经批准不在核定区域外经营。

第三条本公司与托管银行和市政府签订三方协议,协议规定本公司资本金支付接受托管银行监督。

保证注册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不抽逃资本金。

第四条本公司经营的主要资金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融入的资金。

融入资金的余额一般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达到资本净额的100%)第五条本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单笔贷款余额不超过规定限额,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向公司股东和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

第六条本公司严格执行只贷不存的规定,不超范围经营,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第七条本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最高利率上限。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指引》(银发〔2001〕397号)和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应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未设客户部门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 一)经营社权限(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

省联社要求备案的,按省联社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办法执行。

(二)经营社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无异议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柜面直接办理。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贷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贷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小贷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三条市投融资办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金融办指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小贷公司监管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含Ⅹ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各自辖区内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未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

第四条建立小贷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投融资办、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ⅩⅩ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小贷公司经营监管信息在各部门间的畅通共享,研究解决小贷公司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市投融资办主要承担下列监管职责:(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二)研究、实施全市小贷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三)指导县、区监管机构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四)对小贷公司出现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及时组织查处认定;(五)审查小贷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小贷公司筹建和开业;(六)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核小贷公司相关股权变更、迁址、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对授权审批事项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七)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八)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级,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作出客观评价和相应奖惩措施;(九)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十)根据风险程度对小贷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皖政办[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皖政办〔2008〕52号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本款所称关系人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高管、信贷业务人员以及前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管职务的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会同省工商局、安徽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和推进各项试点工作。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皖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15号2009年6月1日)镇是县城经济的重要载体,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节点,是加速推进县域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在全省选择部分经济实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镇实施扩权强镇试点,对促进安徽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加速崛起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现就在全省实施扩权强镇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为核心目标,以规划为龙头、产业为支撑,按照"贵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推进行政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试点镇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增强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努力把试点镇建设成产业集聚区、人口集中区、和谐社会示范区。

(二)总体目标。

综合考虑经济实力、人口规模、发展潜力等因素,在全省选择一批试点镇(名单附后),通过政府推动、体制创新、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大力提高试点镇综合实力,力争经过5年或更长一段时间的努力,在全省形成一批规划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经济实力雄厚、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社会和谐发展的小城市。

(三)基本原则。

1、统筹发展,协调推进。

按照有利于统筹协调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原则,促进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生产和生活条件同步改善,建设和管理同步加强,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2、困地制宜,突出特色。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区位特点、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发挥比较优势,明确功能定位,着力培育产业特色和城镇特色,形成竞相发展的良好格局。

最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问题的研究1 精品

最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问题的研究1 精品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问题的研究篇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问题的研究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迅速,在扶贫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也逐步浮出水面,因而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是有必要的。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各种政策法规主要来自银监会和央行下发的文件、各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章、小额贷款公司自行制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

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银监会、人民银行及公安部门也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监管职责。

由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所以监管机构对其不需要进行审慎性监管,而是采取备案登记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只要定期将贷款发生额、贷款余额、客户户数、平均单户贷款余额、前十位最高贷款户、贷款利率分布等主要信息,报监管机构备案即可。

由于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和确定的监管主体,造成了监管上的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界定模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描述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发起人和组织形式上合一般的公司相类似,但是贷款业务又是一般的公司所不能经营的业务。

《指导意见》忽略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的属性,使其不需要申请金融许可证就可以经营部分金融业务,这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利的影响,同时对确定监管的法律和监管的主体也造成了困难。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规范对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并不适用,而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出台的对小额贷款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政策法规没有上升到严格的法律层面,最高的只是金融规章和规。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因此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典型小企业授信治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开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和相关,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治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的最根基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治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显示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区不化授信治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操纵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应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区不定价,并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

〔四〕应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单独核算。

〔五〕应建立驱策约束机制,将小企业信贷人员的收进与业务量、贷款风险、贷款收益等指标挂钩。

〔六〕应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的授信产品和金融侍候。

〔七〕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适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治理部门和专业队伍。

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鼓舞客户经理在商业银行侍候所在社区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以收集信息,提高效率,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更新理念,掌握小企业授信业务特点和风险操纵方法,提高营销和收集、整理、分析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能力,熟悉小企业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逐步形成良好的小企业信贷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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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指引(试行)
一、为切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指引。

二、组建工作要点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确定组建地点。

主要发起人(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向拟设地的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初步申请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2.履行法律手续。

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

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

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申请筹建。

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

由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县(市、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受理,报经县(市、区)政府初步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将初步审核意见及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承诺书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初审转报省政府金融办。

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验资。

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筹建工作小组就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机构进行沟通。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开业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其指定的机构受理,报县(市、区)政府初步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初审后转报省政府金融办。

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书面决定。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

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

筹建工作小组应在收到批复开业文件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三)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筹建工作小组是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

筹建申请书、开业申请书主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市、区)金融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关受理及初审。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

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或“关于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

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3.申请材料一式4份,受理机关2份,决定机关2份。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主要发起人。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

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二)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作为主要发起人(出资人)商其他发起人(出资人)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三)设立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四)公司治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

小额贷款公司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五)从业资格。

对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具有银行业或投融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关审核要点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金融办或政府指定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标准和程序,受理筹建及开业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筹建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

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

4.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

(二)开业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3.公司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5.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6.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7.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员配备合理。

8.有相应的专业从业人员。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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