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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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定稿发布日期:20XX-12-29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规定(试行)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冀政〔20xx〕第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四)职工工资表;
(五)其他证明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
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劳动部门规定的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年度工资情况于每年1月或7月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保留到整元。
(三)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单位缴存部分仍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四)单位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为职工补缴,原则上每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为同一职工补缴一次。
(五)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职工调离的,单位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的原件、复印件等资料,为缴存职工办理个人账户的封存手续。
(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出现错误的,应及时进行调账处理,视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因职工离职、调动未及时办理封存或转移手续的,应提供职工离职或调动证明;
2、补缴有误的,应提供补缴清册复印件;
3、错误封存或启封的,应提供汇缴变更清册复印件;
4、基数调整错误的,应提供原基数调整清册复印件。
以上业务涉及住房公积金调减的,均需提供职工对公积金调减事项的书面认可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职工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注明:“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购买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本村改造房的,提供户口本或原宅基地证(房产证)、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及有关政府批文。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补缴差价款的收据。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
安全鉴定证明、房产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修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视情况分别提交以下资料,再次提取公积金时只需提供职工的身份证、还款证明。(1)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贷款的,提供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
(2)在省直、铁路分中心贷款的,提供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3)在商业银行贷款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4、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保报销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及其他重大疾病。
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故、自然灾难或其他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的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对突发事故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5、租房用于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房租完税凭证及家庭收入证明。
租住廉租住房的,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6、托管单位为符合销户提取条件职工办理销户提取时,必须提供用人单位与职工的解职合同。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期限及额度
1、因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房屋共有人首次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购买住房的已付房款,在还贷期内,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金额不超过期间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发生2期逾期还款的,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人至少留存一年还贷额;
连续发生3期以上逾期还款的,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贷人不得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2、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一次。
3、因职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患者本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4、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集中封存户转移凭证,可办理销户提取。
(三)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别墅、商业性公寓、商铺、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房屋装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