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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中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监察厅、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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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中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监察厅、山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账户管理【发文字号】晋财库[2009]12号【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监察厅山西省审计厅【发布日期】2009.04.30【实施日期】2009.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财政厅、中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监察厅、山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库[2009]12号)省级各预算单位、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深化财政国库改革,从根本上遏制“多头开户”和“小金库”现象,参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及其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结合我省清理整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制定了《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监督厅山西省审计厅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严格控制并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与其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省级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本单位财务机构人员统一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税收缴款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税收缴款书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税收缴款书的通知【标 签】用新税收缴款书通知【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晋税计发﹝1994﹞8号【发文日期】1994-02-21【实施时间】1994-02-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行署、市、县人民银行、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31号《关于检发税收缴款书式样的通知》精神,省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人行制定了我省使用的税收缴款书式样,并已印制完毕,现将启用新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启用新票、停用旧票的时间从1994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的“税收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固定比例分成专用)”两种新票。

同时停用目前使用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工商统一税完税让”、“外商投资企业相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各税通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缴款书”、“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国营企业调节税专用缴款书”、“自收税款汇解缴款书”九种税票(不包括计算机专用税票)。

二、使用新票应注意的事项1、为了便于区分两个税务系统使用的税票,省局在印制新票时在捆封、封面及税票各联的左上角均已套印有“国税局”或“地税局”字样的红色戳记(式样见附件),请各级税务机关、国库及国库经收处人员注意区别。

2、为了方便工作,省局在印制新票时将税票监制章套印到各联左下角的“税务机关盖章”—栏内,各地在使用新税票时可不冉加盖税票专章。

如确需区分征收单位的,可在报查成回执联的“备注栏”内加盖税票专用章。

三、旧票的销毁各地应将结存的停用票证逐级上缴,由县以上(含)的税务机关统一造册销毁。

对丢损失的税票应严格按照省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旧票的销毁工作必须在1994年5月底以前结束。

四、自收税款的汇解凭证“自收锐钦汇解缴款书”停用以后税务部门自收的税款(包括费、基金、附加等)分别使用下列凭证进行汇解:(1)、征收的税款分别税种使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缴款书(固定比例分成专用)”两种税票进行汇解。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对多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进行退库有关事项的通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晋财煤[2014]5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4.10.20
【实施日期】2014.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对多缴煤炭可持续
发展基金进行退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财煤【2014】5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大同经济区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
根据国务院决定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推进清费立税以及贯彻落实省政府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努力帮助企业度过目前生产经营困境的有关精神,考虑到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在即,经研究,遵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部分煤炭
企业历年因下文所列原因形成的多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予以退库处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本次退库处理的多缴基金:
1、企业取得煤炭管理部门基建矿井进入联合试运转的批复文件,企业取得煤炭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复文件(文件中须注明准予企业按批复能力组织生产),企业取得国土管理部门煤种发生变更的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后,未根据晋财煤[2009]11号文件要求及时提出申请,导致其未按事实依据形成时间调整征收标准而多缴的基金;
2、企业基建矿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煤炭高标准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煤炭高标准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煤炭高标准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3•【字号】晋政办发〔2023〕8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煤炭高标准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23〕8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加快推动全省煤炭高标准交易市场建设,全面提升我省煤炭交易质量与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全省统一、辐射全国的煤炭交易中心,更好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加快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煤炭市场运行规律,坚持立足省情、畅通循环、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稳中求进、安全可控基本原则,结合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动全省能源体制革命,优化全省煤炭市场结构,合理控制煤炭资源消费总量,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有效解决煤炭交易区域市场分割、同质化无序竞争、交易资源和信息分散等问题,通过数字技术与煤炭产业深度融合,加快建成高标准煤炭交易市场,促进煤炭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通,全面提高煤炭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益。

2024年,将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建设成为全省统一的煤炭交易中心,实现全省全品种煤炭资源全部统一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第三方能源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平台)上线交易、规范运行,形成统一开放、层次分明、方式多样、功能齐全、数据完整的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并逐步辐射全国。

鼓励全省所有煤炭衍生品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平台统一上线交易。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标 签】出口退税,免抵,调库【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晋国税明电﹝2004﹞3号【发文日期】2004-02-27【实施时间】200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2004〕9号)转发你们,并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晋财预〔2003〕123号),就我省的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的预算级次 (一)出口退税 生产型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企业、外贸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退增值税的预算级次均为:中央100%。

生产型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出口退增值税,预算级次与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相同,即:中央75%,省级8.75%,各市财政部门规定的企业增值税市级和县区级的分享比例。

外贸出口企业在办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出口退增值税时,预算级次为:中央75%,省级25%。

生产型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消费税的预算级次全部为中央级。

(二)免抵调库 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增值税税额,一律不再办理调库手续。

2004年1月1日起,免抵增值税税额的调库级次与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相同,即;中央75%,省级7.75%和各市财政部门规定的企业增值税市级和县区级的分享比例。

二、国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的手续及操作程序生产型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企业办理免抵调库手续和出口退税,由出口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计会部门根据省国税局或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机关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开具“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单”,并附省国税局或市国税局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复印件,送对应的市级国库或县级国库办理退付和调库手续。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9.10•【字号】•【施行日期】198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86年9月10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44号),切实加强我省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一、管理范围预算外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事业、行政单位、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等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自行收支的财政性资金。

其具体收支项目暂作如下规定:(一)收入项目1、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2、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利润留成及主管部门提留的其他专项资金。

4、凡经批准未纳入预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税收后的留利和提留的各项专项资金。

实现企业化管理的预算外事业单位的收入。

5、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

各级财政部门应本着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对管理范围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支出项目预算外资金的支出项目包括:更新改造支出、大修理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简易建筑费支出、福利支出、奖励支出、养路费支出、城市维护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增补流动资金支出、事业费支出、行政支出、上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他支出等。

山西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军区•【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晋财教〔2023〕72号•【施行日期】202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武装部),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西省军区动员局2023年5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我省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晋政办发[2009]163号•【施行日期】200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的《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五日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暂行办法(人行太原中心支行2009年9月)第一部分总则为全面客观评估货币信贷政策在山西省的实施效果,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更好地发挥金融在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建立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8〕2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号)精神,结合山西省经济发展战略,决定在山西省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评估对象、方法及机构一、评估对象评估对象以省级金融机构为单位,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晋商银行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

二、评估方法(一)本评估方法采用百分制。

(二)每一被评单位可在评估的八项内容中选取得分较高的五个单项作为计分标准,五个单项评估分之和除以5为金融机构总评分。

(三)单项评估分=基础分+附加分单项评估每项分值最高为100分,其中基础分、附加分各为50分。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晋发改信用发〔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发改信用发〔2024〕37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供需有效衔接、资源优化配置、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的支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落实。

(此页无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3月7日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供需有效衔接、资源优化配置、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的支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

(二)主要目标到2024年底,全省信用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信用应用创新场景和产品持续丰富,信用服务高质量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成效进一步凸显,城市信用监测排名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制度标准体系,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1.健全政策制度体系。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晋财库〔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库〔2015〕8号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城市商业银行:为规范我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省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了《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太原中心支行反映。

一、各地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的要求,规范开展本地区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的地区,应当对照本办法,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暂行)》(财库〔2013〕75号)规定的接口标准改造业务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

三、各部门、各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共同推进本地国库收付电子化业务安全化、规范化开展。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2015年2月9日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以及我省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公布日期】•【字号】并银发[2011]7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指导意见(并银发〔2011〕76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太原辖区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晋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驻晋机构:为加快推进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转型综改试验区)的建设,充分发挥金融助推作用,落实山西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总体思路,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据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区的总体推进情况,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金融支持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区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金融支持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区加快发展的重要性。

转型综改试验区是我省面临的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其建设是一项国家战略、国家工程,也是一项重大的创新和改革,试验区建设与转型跨越发展、实施“十二五”规划是一致统一的。

全省金融机构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的各项部署上来,统一到再造一个新山西的重大决策方针上来,充分认识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的自觉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找准支持转型综改试验区发展的有效着力点,把资金用足、用活、用好,大胆进行机制和体制创新,千方百计开拓企业融资渠道,在机构设立、信贷审批、汇兑结算、开立账户、征信管理、国际收支等方面改进方法,提高效率,借鉴经验,为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区加快发展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6]9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12.20【实施日期】2006.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二○○六年十二月十日)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政策,是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有效手段。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

通过推进小额担保贷款,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充分发挥倍增效应,带动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适当扩大微利项目的范围。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视为微利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贴息。

(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含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就业失业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中规定的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10.15•【字号】•【施行日期】198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1983年10月15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民政府同意人民银行省分行制定的《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现转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是资金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所属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工作,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做出贡献。

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为了贯彻《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流动资金统管的范围。

包括工交、物资、内贸、外贸、农牧、民政、文教卫生、公用事业等部门所属国营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企业补充的流动资金,银行的贷款,均分别由人行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实行统一管理。

人行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相互代理业务,按国务院批转各行的业务分工范围接收和管理。

二、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政策和计划管好用好流动资金;必须坚持资金与物资运动相结合,保证流动资金完整无缺;必须按照“以销定产”、“以销定购”的原则,搞好产、供、销平衡;必须建立和健全流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生产和流通的计划管理,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必须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正确、全面、及时地核算和反映资金变化,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是一个企业只能在一个银行开户,接受开户银行的管理和监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银行支持山西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银行支持山西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银行支持山西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晋政办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银行支持山西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结合全省实际,提出了《关于银行支持山西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关于银行支持山西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2008年5月13日)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11号)精神,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结合山西省经济和服务业发展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紧迫性(一)提高增强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服务业发展水平是体现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省委、省人民政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全省银行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的自觉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意识,立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方针,找准银行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效着力点,把资金用足、用活、用好,做到贯彻国家货币信贷政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全面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晋财企[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3]58号)各市县财政局、经信委、省电力公司、省国际电力集团公司:为加强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6]16号)的精神,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联合制定了《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7月4日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16号),国家六部委《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0]2643号),为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的筹集、使用与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Demand Side Management,简称DSM)是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三条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是从全省销售电价代收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每千瓦时1厘钱的标准提取的资金。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的监管工作,省直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民间高利借贷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民间高利借贷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民间高利借贷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7•【字号】晋政办发[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民间高利借贷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9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领导批示,现将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民间高利借贷”情况的调查报告》转发给你们。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民间高利借贷,确保农村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七日关于“民间高利借贷”情况的调查报告为掌握农村一些地方“高利贷”现象抬头的情况,遏制“高利贷”现象抬头,人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据省领导批示,自2003年1月起,组织力量对民间借贷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

调查报告如下:一、调查范围此次调查范围涉及113个联社,1785个基层农村信用社所服务的1252个乡(镇),32208个行政村。

二、调查方式此次调查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一是召开调查会,邀请熟悉情况和有经验的人员开会座谈,借以取得有关情况和信息;二是采取实地考察走访的方法,进门串户用谈家常的方式取得第一手材料;三是采取书面咨询的方式,向农民群众发出调查问卷,由被调查者按要求将实际情况逐一填写,然后统一收回分析研究,为掌握全省“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调查结果经过抽样调查发现,全省有27个县(市、区)、133个乡(镇)、1844个行政村存在程度不同的“民间借贷”。

有93463户农民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占全省总农户5929036户的1.57%。

借款总额约为13937万元,占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4232585万元的0.32%。

“民间借贷”的一般金额在2000元到12000元之间,借款最高月息为80‰,借款用途形式多样,主要有经商办企业、资金周转、个体运输、婚丧嫁娶、求医治病、子女上学、建房购车、非法赌博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行业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行业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发[2004]3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8.18【实施日期】2004.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4]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引导全省金融机构加强对全省行业结构调整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向纵深发展,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加快山西省行业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经济工作的重点。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实施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结合全省经济发展和行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增强金融支持山西省行业结构调整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各银行要进一步提高对全省行业调整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已任的责任意识。

推进全省行业结构调整是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引向深入的关键一步,是全面提升经济质量和促进效益明显提高的重要环节。

在近几年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初见成效的基础上,2004年是实现全省结构调整“2005年明显见效、2010年优化升级达到全国中等或更好水平”的关键年。

在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面前,全省各级金融机构都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大信贷投入,发挥好金融支持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助推作用。

同时,积极向上级行反映山西省经济现状和发展前景,取得上级更多的支持和政策倾斜,增加对全省的信贷额度和投放比例,以加大信贷投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西政报》【年(卷),期】2003(000)022【摘要】晋政办发[2003]47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级政府在改革中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市(地)、县要对本级和下级的改革做出总体安排,要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改革方案。

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确定改革的时间和步骤。

为保证财政预算执行制度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凡已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市(地)县,在积极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转轨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四日【总页数】4页(P11-13,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31【相关文献】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J], ;2.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审计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无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银行支持山西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无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各省属国有金融企业:为规范我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我省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9〕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本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明确本单位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二、金融企业是产权登记的登记主体,要高度重视产权登记工作。

金融企业总部负责本级的产权登记申请工作,以及其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申请、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金融企业总部及其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明确本单位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

金融企业总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分户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三、对我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严格实行动态管理。

我省各级金融机构应当自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30日内,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逾期后申请补办的,财政部门应在产权登记证(表)中注明“补办”字样。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金融机构总部报送的产权登记信息起30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金融机构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四、省属金融企业总部应当于每年5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级及其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各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20日前,完成相应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年度监督工作,编制并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电子数据、年度汇总表与产权变动状况的分析报告。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渠道的通告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渠道的通告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
报渠道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5.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渠道
的通告
为畅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就我厅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渠道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厅制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或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方式和要求
我厅通过投诉举报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接受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应提供以下内容:被投诉举报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供客观真实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我厅将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三、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投诉举报电话:************传真:************
投诉举报邮箱:*****************
地址及联系部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财政厅
邮编:030000
山西省财政厅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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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山西分行山西经贸委山西省财政厅山西国税局等转发人总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
知》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企业,改制,金融债权管理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银办﹝1998﹞264号
【发文日期】1998-12-28
【实施时间】1998-1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各地市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现将人总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际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11月26日 银发[1998]578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
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精神,规范企业改制,防范金融风
险,现就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维护金融债权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企业改制与保全金融债 权的关系
维护金融债权,是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在我 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肩负着支持、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当前企业 改制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的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破坏了信用关系。

各有关部门一定 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和认识,妥善处理好企业改制与保全金融债权的关系;要认 真学习、正确掌握国家关于企业改革工作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在企业改制中切实保护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主管部门和债权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坚持选准一个, 改一个,不搞一刀切,不要成风。

二、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努力提高改制的效果
企业改制涉及面广,需要综合配套,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改革工程,各部门要 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为企业改制创造有利条件,真正 使改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负责企业改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及时 监督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

企业改制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落实金融债务, 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时,要听取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实施改制过程中,也应当请当地 主要债权金融机构参加。

在组织实施工作中,企业及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债权金融机 构的意见,对不合规的做法要及时纠正和制止。

(二)各级金融机构要主动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

对实 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被兼并的企业,要由改制后的企业及兼并企业承担原企业及被 兼并企业的全部贷款本息,签订还本付息协议书并落实相应担保措施;对出售、拍卖、
转让的企业,开户金融机构要参与产权转让的全过程,所得资金收入要偿还金融债务, 已设定抵押权、质权的抵押物、质物出售,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收入必须优先用 于清偿抵押、质押贷款本息;对实行租赁或承包的企业,出租、发包方和承租、承包 方要与原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本息的协议,并在原主办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 户;对实行分立的企业,要按所得有效资产的比例,同比承担金融债务,做到“债随 物走”,不得只承接资产,不负担债务;对实行合资(合作)的企业,新建企业或经 营部门要以出资比例同比或依合资(合作)合同的规定承担贷款债务;对实行破产的 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清偿金融机构的债权。

总之,企业不管采取哪 种形式进行改制,都要落实好债务。

不允许以各种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发现这类行 为,债权金融机构要及时提出纠正和处理的意见,逾期仍不改正的,各债权金融机构 要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抵制,并给予必要的制裁,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三)各级财政(含国有资产行政管部门,下同)和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前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界定和 登记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严禁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人为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参与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处置工作,改制企业清产核 资的结果,要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凡涉及税务处理事项,要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或 审批。

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必须聘请省级以上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具备资产 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核,评估结果要经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 门的确认。

改制企业发生产权变动的,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办理产权变动 登记必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和资产评估确认批复,否则不予登记。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认真做好改制企业 的登记工作。

改制企业办理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时,要提交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 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注册和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对各债权金
融机构反映的确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
部门依法处理。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认真地做好改制企业的税收登
记工作,严防国家税收流失。

改制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部门要严格审查企业的
营业执照和债权债务状况,对未办理企业登记、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
金融债务未落实的改制企业,税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为其发售发票。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做好金融债权保全工作
维护金融债权,不仅是金融机构的职责,而且也是社会各界应尽的义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金融机构一定要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扎扎实实地做好企业改制和金融债权保全工作。

各级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级金融机构对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情况要相互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对不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上级部门要及时进行通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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