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合集下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发展具有山西优势的化学和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发展具有山西优势的化学和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发展具有山西优势的化学和医药产业三年推进计划(2005-200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5]4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1.12【实施日期】2005.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发展具有山西优势的化学和医药产业三年推进计划(2005-2007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经委制定的《加快发展具有山西优势的化学和医药产业三年推进计划(2005-2007年)》(《加快发展具有山西优势的煤化工产业三年推进计划》、《加快发展具有山西优势的医药产业三年推进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煤化工产业,加快推进优势产业发展,形成多元化的新型支柱产业,特制定本推进计划。

一、基本情况山西化学工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以化肥、甲醇、氯碱、合成材料、无机盐、橡胶加工、精细化工等以煤化工为主的化学工业体系。

特别是近年来实施了一批煤化工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培育了以天脊、三维、山焦、太化、丰喜、兰花、南风等为核心的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培养了一批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技能的职工队伍和较强实力的煤化工科研、设计单位,为山西煤化工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2003年全省化工行业实现销售收入160亿元,实现利税12亿元。

1999~2003年,通过工业结构调整,全省化学工业年增长率分别达9.7、%10.8%、16.8%、20%,是我省化工产业历史上发展较好时期。

我省煤化工产业依托大企业、大集团和资源优势,已逐步形成了太行山煤化工经济带和洪洞、丰喜、原平、朔同、吕梁、太原煤化工经济区等相对集聚的“六区一带”煤化工产业集群;围绕“化肥、甲醇、乙炔化工、苯加工、煤焦油加工”五条主线,在实现主导产品产量规模化增长的同时,煤化工工艺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的提高。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厅关于加强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对外工作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厅关于加强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对外工作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厅关于加强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对外工作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5.19•【字号】•【施行日期】198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厅关于加强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对外工作管理的报告的通知(1986年5月19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关于加强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对外工作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对外工作管理的报告省人民政府:我省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工作,经过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初步打开了局面。

“六五”期间,全省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对外签约一百七十八项,总值一亿三千八百万美元,其中部分项目已经投产。

此项工作由于起步较晚,缺乏经验,目前对外工作比较乱,主要表现在:项目前期工作不够细致,有重复引进情况;邀请客户较乱,多头对外谈判;部分项目外汇和配套人民币资金不够落实,影响对外履约和我省信誉;外贸人员素质不高,为企业服务不够。

为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加强我省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对外工作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邀请外商谈判和对外签约的管理。

凡是以合资、合作、补偿方式引进设备和技术的项目,经过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委托外贸公司对外开展工作,邀请客户来谈判的手续,由外贸公司按规定办理。

未经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一般不邀请客户来谈判,更不要由项目单位直接邀请客户来谈判。

各有关方面(包括个人)向项目单位介绍的客户,要介绍给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不要直接介绍给项目单位自行谈判。

对外签约工作,凡项目审批手续齐全的技术引进、成套设备进口项目,由承办此项目的对外有进出口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签订;项目审批手续齐全的合资、合作项目,委托外贸公司对外开展工作,合同由合资的中方法人单位主签,承办此项目的外贸公司副签。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晋发[1996]52号文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晋发[1996]52号文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晋发[1996]52号文件中关于国家专项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零税率,投资方向调节税,技术改造项目【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晋经贸改﹝1997﹞455号【发文日期】1997-08-18【实施时间】1997-08-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各地、市经委、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晋发[1996]52号文)第八条规定"国家专项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为了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特对有关办理程序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列入国家技术改造专项投资计划的项目,省经贸委在转发下达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资金计划时,抄送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国家专项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承担单位,凭省经贸委转发的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资金计划的复印件,到省地方税务局特别税管理处审核办理零税率项目凭证的有关手续。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行零税率的非国家专项投资的技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到当地地方税务局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附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税率为0%的投资项目)1、农、林、水利 化肥、农药、兽药监测站江河治理(包括防洪工程拦河闸 防护林工程坝、蓄洪滞洪水库、堤防、分洪区, 自然保护区建设河道整治、险库加固和防汛通讯设施) 森林保护灌排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输 速生丰产林建设水配水、节水、排水和泄洪工程) 野生动物保护和繁殖基地建设 农田水利、水土保持 名优特经济林中低产田改造 林区中药材种植滩涂开发、开垦荒地 中幼林抚育良种培育 林业种苗培育畜牧、兽医、水产、农机、水利 造林和恢复森林资源工程技术服务站 动植物检疫畜禽繁育场 草场建设渔港、渔业基地建设(占用农田 气象、水文设施建设除外) 调水、供水工程远洋渔业及渔轮购置 水资源保护和水库移民安置水产养殖(占用农田除外) 2、能源工业农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 煤炭商品粮、棉、油基地农机监理、鉴定及技术监督检测 煤炭开采(无证建设的小煤窑除 配合及混合饲料 外)优质农副产品基地 煤成(层)气开发饲料监测站 低热值燃料开发、利用20万吨及其以上机焦 安全监督洗选 公路、航务工程电力 船舶检验汽车、船舶、筑养路机械、港口机 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 械、潜水装备购置机组、核电、大中小型水电站工程、热电联产节能机组、送变电工程 邮电核能 邮电通信建设(包括邮政、电信) 邮政、电信专用车购置核能、新能源(地热、风力、潮汐和太阳能利用) 民航石油 机场、通信导航设施、飞机购置以 及机务维修、油料供应、公安消防设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 备、联检设施、专用车辆购置油页岩开采 航行管制设施(包括空中交通管 石油、天然气田维护工程 制通信、导航和气象)石油、天然气储运工作、处理工程4、原材料及地质,医药3、交通运输及邮电钢铁铁道铁、铬、锰矿石采选铁路线路、枢纽、客货站段的新、 600立米及以上高炉及其配套的扩建,机车、车辆、铁路专用设备购置 烧结、焦化及机车车辆修理 30吨及以上转炉、电炉及配套的 交通 连铸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船闸、公 新型耐火材料路、客货站场的新、扩建 大中型轧钢交通专用通讯 大型铁合金(硅铁、高炉锰铁除 通讯导航及航标 外)船舶修理设施 90平米及以上烧结机打捞救助 各类炭素制品有色 建材有色金属(重有色、轻有色、贵金 装卸、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 属、稀有、稀土金属)矿石采选 60万吨及以上水泥5万吨及以上电解铝 粘土空心砖大中型有色金属冶炼 新型墙体材料和新型屋面材料 大中型有色金属板、带、箔材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 化工(台石油化工) 新型耐火原科矿石及新型材料 大中型硫铁矿、磷矿、钾矿、硼矿、 医药天然碱、天然芒硝、天然硝石、明矾石 新型抗癌药等化学矿采选 生物化学药60万吨及以上纯碱 畜食用疫苗5万吨及以上烧碱和配套装置 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国家定点计划生育橡胶制品 大型X光机及CT设备废旧橡胶(橡塑)资源再生利用 中药材中药饮片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原料药及 国家计划内计划生育药具农药中间体 森工大中型合成氨、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小型钾肥 森林开发大中型基本化工原料(包括无机 木材生产基地建设和有机原料) 地质精细化工中的饲料添加剂 地质勘查500万吨及以上原油加工 5、机械电子工业30万吨及以上乙烯工程6万吨及以上聚烯烃类合成树脂 机械大中型其它合成树脂及工程塑料 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发电 特种橡胶和大中型合成橡胶 设备和主要配套设备非金属矿采选 水电发电设备、核电发电设备 11万伏及其以上的输变电成套设 纸浆(年产5万吨及以上商品纸 备 浆)行业定点的模具制造 5万吨及以上合成脂肪醇重型矿山专用设备 7万吨及以上烷基苯民用飞机修造 3万吨及以上三聚磷酸钠3.5万吨级及以上的船舶制造设 1.5万吨及以上非离子表面活性 施 剂电子 纺织国家定点的大规模集成电路、专 6万吨及以上聚脂切片用电路 22.5万吨及以上对苯中型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5万吨及以上的已内铣胺和尼龙国家定点的大中型计算机及外部 66盐设备 5万吨及以上的丙烯腈及腈纶大型通讯、导航专用设备 9、科学电子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 科学业务用房6、汽车工业 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攻关国家定点的重型汽车 项目行业规划内的重点汽车零部件 中间试验、工业试验和开放性实7、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 验室直接为国防服务的军工产品和国 10、文教、卫生、广播、体育、新闻出版 防专用配套产品 教学设施8、轻纺工业 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轻工 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 采盐(包括海盐、湖盐、井盐、矿 保护、图书发行网点盐) 卫生、防疫检疫设施制糖(日处理糖料1000吨及以 妇幼保健上)省辖市及其以上广播电台及其传 狱政警戒设施输转发系统 安全、技术用房省级及其以上电视台及其传输转 侦察设施(包括侦察、技术用房、发系统 预审室、暂押室)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 法庭厂 军事工程、军需产品,武器装备维计划生育的设施 修11、商业、供销、物资 人工防工程口岸的商检、海关、边防设施 14、综合废旧物资加工 (1)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节 12、城市建设 水项目城市供排水、节水设施 (2)因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 城市煤气 建设的项目集中供热 (3)外国政府赠款和其他国外赠 污水处理厂 款安排的投资城市道路、桥梁(包括立交桥) (4)城乡个人住宅、地质野外工作 地下铁道 人员生活基地住宅、各类学校教职工住 公共交通 宅及学生宿舍、科研院所住宅、北方节 垃圾处理厂、转运站 能住宅(5)购置单台设备投资13、其它 (6)资源综合利用("三废"利用及 地震台网建设及科研机构的业务 伴生矿等资源利用、各种可燃放空伴用房 生气燃汽轮机发电及利用)海洋考察、监测设施及业务用房, (7)仓储设施(粮、棉、油、石 油、商科研机构的业务用房和设施 业、冷藏库、国家及地方物资储备库、 技术监督站 商业、供销仓储设施、果品库等)优抚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福利 (8)危房改造工厂(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产品除外)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保护和道路 建设、水电通讯设施看守所、收容所、拘留所、公安 技术用房、消防设施。

集中供热商业计划书范文

集中供热商业计划书范文

1。

执行概要原平市热力公司将凭借具有现代管理理念的团队和精湛的技术水平为依托,以原平市集中供热为起点,可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适当城市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

原平市热力公司集中供热现已建成两个供热网—-—电厂网(经山西省忻州市发展计划局忻计国环发(2001)287号文件批准建设)和化二网(经山西省原平市发展计划局原计基字(2002)140号文件批准建设)。

电厂网由山西省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采用“汽轮机真空运行及废蒸汽回收,循环水集中供热"方案,设计总投资2800万元,供热面积80万m2,热网供水温度70℃,回水温度55℃;化二网由化学工业部第二设计院设计,利用原平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产品为草酸和元明粉)脱氢和成品车间的循环水进行集中供热,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供热面积40万m2,热网供水温度69℃,回水温度54℃,均采取“大流量、小温差”、24小时不间断的方式连续供热。

截止目前,电厂网已实现集中供热面积75万m2,化二网实现集中供热面积30万m2,另外,我公司对山西原平水泥电杆厂小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83预备役师西小区原有的锅炉房进行改造,实施区域供热6万m2。

现在的热价是居民7元/采暖期·建筑m2,非居民13元/采暖期·建筑m2,综合热价为10元/采暖期·建筑m2.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建建筑以每年10%的速度增加,热用户对我公司的供热需求越来越大,为了进一步满足市民对集中供热的迫切要求和公司的发展,我们需要理顺电厂管理体制,充分挖掘电厂热源潜力, 不断完善和加强电厂热源的供热能力,扩建改造热电厂,通过对1#锅炉的完善,2#锅炉的改造,3#锅炉的完善(4#锅炉系2006年新建),2#机组的大修以及3台机组打孔抽气、更换1#、2#机组冷凝器等技术手段及措施,采用四炉三机的模式,全面提升供热能力,将电厂网由目前的“大流量、小温差”低温水直供模式改为“小流量、大温差”高温水间供模式,使热电厂供热能力最终达到到250万m2,覆盖京原南北路两侧;同时新建两个热源点—-—城西(接收原化二网用户)锅炉房(130万m2)覆盖从永康路以西地区、平安大街锅炉房(150万m2)覆盖平安大街两侧及以北地区,采用热水锅炉区域供热(综合热价为14元/采暖期·建筑m2)的办法,解决北城区和西城区用户对供热的需求,5年内使原平城区大部分建筑实现集中供热.我们正在寻求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这笔资金用于新热源点的建设和热电厂的改造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我们计划通过公司重组的方式引进投资者,与投资者合作经营,给投资者以合理的最大回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7•【字号】晋政办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七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原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改组为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建制。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计委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职责。

2、原省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2.15•【字号】•【施行日期】2014.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文化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统计局、山西省旅游局、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市商务局、经信委、财政局、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局、农业局、文广新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旅游局、中小企业局、国税局、金融办: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是战略新兴产业与现代流通方式的重要内容。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有效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全省电子商务实现跨越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省转型跨越和综改试验区建设的核心任务,依托我省优势产业,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完善支撑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促消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注入新的强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在产业政策、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引导支持作用,创建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外部环境。

充分发挥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

产业联动,示范带动。

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推动电子商务与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协同发展。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园区)和示范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4.11.19•【字号】晋财企〔2014〕119号•【施行日期】201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企〔2014〕119号各市财政局、商务局,有关省级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外经贸发展对推动我省综改试验区建设和扩大对外开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发挥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我省外经贸发展的引导激励和带动促进作用、最大限度地用足用好用活外经贸专项资金,确保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争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水平,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遵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外经贸发展实际及需求,制定了《山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2014年11月19日山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规定,为健全完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省外经贸转型升级和平衡发展,促进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外经贸各项业务活动的专项资金,业务活动内容主要包括: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及我省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山西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太原海关•【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晋商贸〔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商贸〔2024〕47号各市人民政府,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2024年3月26日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水平,促进扩大对外开放、稳定就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更好服务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号)精神,现就提升我省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鼓励企业开展高附加值产品加工贸易鼓励存量加工贸易企业用足用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设立研发机构,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产学研协同创新、联合攻关,提高生产高端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制造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精准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类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全省各开发区围绕省重点产业链,聚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加工贸易,打造重点产业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和优化升级。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改进钢材“以
产顶进”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钢材以产顶进,钢材产品
【颁布单位】山西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太原海关
【文 号】晋经贸贸字﹝1999﹞132号
【发文日期】1999-04-15
【实施时间】1999-03-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地市经委、财委、财政局、国税局、太原海关:
为了贯彻国家钢材“以产顶进”政策,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8•【字号】晋政办发[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原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改组为山西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全省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一)原省经贸委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等职能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二)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划入省国资委。

(三)原省经贸委管理的省煤炭工业局和机电、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纺织六个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参与、协助省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划入省国资委。

(四)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内贸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等职能以及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省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职能划入省商务厅。

(五)原省经贸委承担的中小企业管理服务职能划入省中小企业局。

(六)除上述划转的职能外,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全部职能转移到省经委。

二、主要职责(一)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协调铁路、交通、电力、民航、通讯、邮电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通知-晋经信运行字〔2015〕172号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通知-晋经信运行字〔2015〕172号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通知正文:----------------------------------------------------------------------------------------------------------------------------------------------------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通知晋经信运行字〔2015〕172号各市经信委:根据《关于印发<各市和省直单位2015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通知》(晋办发﹝2015﹞29号),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非煤产业增加值比重两项指标均已下达各市,我委不再另行下达。

为促进各市进一步抓好当前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现将上半年各市工业运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并就做好下半年运行工作提出要求。

一、上半年各市工业增长目标进度总体完成较差规上工业增加值增幅:上半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下降3.9%,同比回落8.4个百分点,低于全年增长目标7.9个百分点。

太原、大同工业分别增长11.2%、11.1%,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5.1和15个百分点,高于年度目标7.2和6.1个百分点;晋中、晋城分别增长4.2%、1.3%,增速高于全省水平8.1和5.2个百分点,但低于年度目标0.8和3.2个百分点;其余忻州(-9%)、朔州(-10.3%)、阳泉(-11.7%)、临汾(-12%)、长治(-12%)、运城(-12%)和吕梁(-12.9%)七市工业增速同比下降,降幅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且与目标进度存在较大差距。

非煤产业增加值比重:上半年,全省非煤产业占工业比重51.7%,同比提高6个百分点,高于全年目标任务9.2个百分点。

受煤炭行业增长乏力,占工业比重逐步下降影响,11个地市非煤产业比重指标全部达到年度增长目标,完成情况较好。

总体来看,非煤产业增加值比重指标完成情况较好,均达到年度目标,但工业增加值指标进度与年度目标存在较大差距,其中9市工业增速未达目标进度,特别是有7市工业增速同比下降,6市降幅超10%。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定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定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晋经信办字[2013]582号•【施行日期】201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定(晋经信办字[2013]582号)机关各处(室、局),各行办,各直属机构和单位:为规范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提高我委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征求省直部门意见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将《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经信委2013年11月29日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提高我委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征求省直部门意见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委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草案征求意见稿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法规处负责意见反馈。

第四条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涉及的内容及要求,法规处组织相关处室(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研究、讨论.拟出反馈意见草稿。

第五条反馈意见草稿经相关处室负责人会签,法规审核,分管委领导审签后报请委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六条对涉及我委重要事项内容的征求意见稿,应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七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时限要求反馈征求意见的,根据省政府《规定》要求可延期5个工作日,但在反馈意见时应讲明延期理由。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我委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的反馈情况。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6.27
•【字号】晋经信政法字〔2018〕175号
•【施行日期】2018.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晋经信政法字〔2018〕175号
各市经信委,机关各处(室、局),各行业办,省无线电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保障文件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时效性,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文件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我委对2001年至2017年8月期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不一致、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的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现宣布失效260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35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
1.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27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予修改的规章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予修改的规章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予修改的规章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5•【字号】晋政办函[2002]5号•【施行日期】200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予修改的规章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晋政办函[2002]5号)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81次常务会议议定,现将需要修改的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章和应修改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这些规范性文件中有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有的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WTO规则及我国对外承诺;有的超越法定权限设置行政审批或行政处罚。

请各起草单位抓紧修改并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和发文程序重新报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目录(28件)(1988年--2001年9月30日)一、山西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1989年11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1997年11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9号令修改)起草单位:省卫生厅说明: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二、山西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1990年9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1997年10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修改)起草单位:省环保局说明:个别内容不适应当前实际三、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1990年9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起草单位: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说明:个别内容不适应当前实际四、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3年12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1997年10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修改)起草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说明:个别内容不适应当前实际五、山西省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1997年11月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1号令修改)起草单位:省工商局说明:个别内容不适应当前实际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9077309881.doc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9077309881.doc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晋经贸技字[1999]211号签发:张诚———————————————————————————关于印发《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地市经委、省直有关厅、局(总会、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现将《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经贸委技术与装备处反映。

附件: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抄报: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抄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行、省建行、省农行、省中行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是科技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在财政、金融支持下,引导、吸收企业和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技术创新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

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四条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依据是:(一)市场需求;(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政策和我省结构调整政策;(三)全国和全省技术创新纲要、指南;(四)全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条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原则是:(一)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协作,积极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封闭式发展;(二)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生产,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四)技术创新计划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山西省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山西省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山西省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晋政办函〔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山西省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晋政办函〔2017〕125号省商务厅:你厅《关于建立山西省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晋商贸〔2017〕223号)收悉。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商务厅牵头的山西省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山西省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3日附件山西省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为加强对我省贸易便利化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省贸易便利化工作,建立山西省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贸易便利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具体意见和措施,研究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各项任务分工;(二)加强各部门在贸易便利化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协调解决贸易便利化工作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落实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通报任务完成情况;(四)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报告贸易便利化的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省邮政管理局、省国税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太原海关、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外汇管理局等1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商务厅为牵头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5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5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56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省经贸委《关于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关于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省经贸委2003年11月)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01〕3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企业改革,通过上市融资、引进外资和社会资本介入等形式,进行规范化改制和产权合理配置,使企业转变为产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通过经济补偿或入股、参股,使国有企业职工转变为按市场机制运作的合同制员工或企业股东,现就我省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线,以构建多元化投资主体为重点,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二、基本原则(二)坚持“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的产权交易原则。

逐步实现国有资产的有序退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国家税款、银行债权不悬空。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郭树峰等六人任职的命令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郭树峰等六人任职的命令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郭树峰等六人任职的命令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02(000)010
【摘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经山西省人民政府2002年3月1日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郭树峰为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总工程师;
【总页数】1页(P17-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邬光明等六人任职的命令 [J], 无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刘锋等六人任职的命令 [J], 无
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郭树峰等六人任免职务的命令 [J], ;
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任秀等六人任职的命令 [J], ;
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李忱等六人任职的命令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西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对省内部分重点大工业企业和高耗能企业实施电费补贴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对省内部分重点大工业企业和高耗能企业实施电费补贴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对省内部分重点大工业企业和高耗能企业实施电费补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0.09.19
•【字号】晋价管字[2000]第356号
•【施行日期】2000.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对省内部分重点大工业企业和高
耗能企业实施电费补贴的通知
(晋价管字[2000]第356号2000年9月19日)
山西省电力公司、各地(市)物价局、经委:
为减小电价调整对省内大工业企业和高耗能企业带来的影响,经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0年8月5日新电价执行起,对我省部分重点大工业和高耗能企业实施电费补贴,现将2000年度享受补贴的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随文下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实施电费补贴的企业名单
合计:37户/1250万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晋经贸技字[1997]467号签发:李同德———————————————————————————————————————————————关于印发《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的各地市经委、各工业厅、局、总会(公司):现将《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

本细则依据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7]51号文关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抄报:国家经贸委、省人民政府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验收办法》),统一和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操作程序,依据《鉴定验收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同时有所创新,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三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7]51号文件规定。

省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民用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省经贸委组织或委托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产品归口部门主持省级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地(市)经委组织或委托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产品归口部门主持地(市)级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四条鉴定验收工作是经济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鉴定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确保鉴定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第五条列入国家、省、地市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而未列入各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领取生产许可证必须进行鉴定的新产品。

涉及人民生命与健康、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验收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省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鉴定验收内容和程序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六)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第十条凡具备鉴定验收条件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开发单位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技术文件,经主持部门审查并签暑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申请鉴定验收的企业在鉴定验收会议前10天向省经贸委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省经贸委受理申请后,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确定鉴定验收方式:(一)检测鉴定:对一般性新产品或对已具备生产同类型产品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管理体系的企业,以及用检测性能指标审查能够完成鉴定验收目的的新产品、新技术可采用检测鉴定验收方式。

由鉴定验收主持部门委托经认定的省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

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验收的产品、技术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主持部门要会同专业检测机构聘请有关专家,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到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

(二)会议鉴定验收:对于重大成套新设备、突破性新材料和新器件或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新产品、新技术,采用会议鉴定验收方式。

由省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对于专用性强,或为主机厂配套以及生产厂与用户双方按合同要求交货的新产品、新技术,采用合同验收方式。

由省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二条鉴定验收委员会专家名单由主持部门提出推荐名单报省经贸委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在鉴定验收会议前3天向被聘专家提供鉴定资料,并发出邀请书参加会议。

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通过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向省经贸委提供全部鉴定验收资料,由省经贸委核发统一制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书》。

对投产鉴定的新产品,颁发新产品投产鉴定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鉴定验收技术文件及要求第十三条申请鉴定验收单位须向组织(主持)鉴定验收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主持单位提供)包括鉴定验收目的、鉴定依据、鉴定会组织、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程序、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总结报告:包括产品、技术特征、技术方案、工艺路线、生产设施、检测手段、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或与老产品、老技术的比较,生产、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意义、实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成本分析、生产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企业社会经济效益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产品标准(国标、部标、企标)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标准化审查报告。

(四)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企业的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

(五)用户使用(试用)意见或工业性试验报告。

(六)生产工艺、图纸资料和相关文件以及投产、应用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根据不同产品、技术的特征和要求提供相应的安全、卫生、环保措施报告。

(八)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

第十四条技术文件的要求:(一)技术文件要做到清晰、规范、内容详实、数字准确、并装订成册。

(二)产品检测必须由法定归口的省级以上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要按规定进行抽样,不得送样,检测项目要依据标准进行全项检测,并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否则视检测报告无效。

(三)用户使用意见应有两个以上主要用户出具的使用证明。

(四)企业在异地召开鉴定验收会议时,须由主持单位派出不少于三人的生产条件考核小组赴现场进行实地考核并提供规范的现场生产条件考核报告,有条件的要提供现场录像资料。

第五章鉴定验收组织和管理第十五条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确定:列入国家经贸委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贸委组织并主持鉴定验收。

列入省经贸委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贸委组织鉴定验收,由项目主持(组织实施)单位即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经委主持鉴定验收。

列入其它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验收。

企业自行开发的省空白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根据企业申请,由省经贸委组织、省行业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地市属企业的产品进行省级鉴定时,主持部门要邀请地市经委参加。

第十六条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职责:(一)省经贸委负责鉴定验收的指导和监督,除组织和直接主持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外,一般情况下委托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产品归口部门主持鉴定验收工作;(二)审核经主持单位审查过并签署意见后的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和技术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类别、确定鉴定验收的组织方式及专家名单;(三)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四)核发鉴定验收通知书和专家聘请书;(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和评价;(六)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验收工作的申诉;(七)对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八)颁发鉴定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责任:(一)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受省经贸委的委托,负责鉴定验收的全过程,领导鉴定验收委员会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形成结论性意见。

(二)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后,责成专人认真审查鉴定验收文件,并对鉴定验收类别、方式和专家组成人员名单提出建议,报省经贸委批准后,主持鉴定验收工作。

(三)委托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对新产品、新技术按照执行的标准或技术条件进行全项检测。

(四)负责编写和组织通过鉴定验收大纲,组织推荐和通过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鉴定验收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一)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要强调选聘同行业生产企业的专家)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对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九条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原则上应为单数。

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条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责任:鉴定验收委员会接受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领导,按照下列职责进行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