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与实务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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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4大基本原则

《保险学原理》4大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购买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消费者的组成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
二、评估风险,制定购买计划
评估风险 见表 购买原则
1、适应性 (1)已有的社会保障 (2)雇主为你购买的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 疗保险) (3)按需 长期出差在外,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家庭的重要成员(自由职业者)无医疗保险,需 要购买大病医疗保险(健康险)
案例二:
某面粉厂在2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期限1年, 同年9月,一天夜里下起了大雨,当晚的风力很大,某 车间厂房的一角被破坏,雨水由破口淌进厂房,当时 车间的一部分职工正在上夜班,由于噪声大,为了赶 任务,一时并没有注意厂房进水,结果雨水淋入了正 在高速运转的3部电机内部,导致电机组烧坏,生产被 迫中断,造成财产损失,该车间的电机属于该厂投保 的固定资产的一项,根据当天气象部门测定,出险当 晚降雨一小时,降雨量12毫米(暴雨责任为每小时降 雨量16毫米以上),当晚风力为8级—9级(已属暴风 责任)。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
1、定义: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所
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 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不允许获得额外 的利益。(只见于财产保险) 2、补偿原则的限制 (1)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2)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3)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1、业务员承保绿色通道 2、高额件核保前置 3、业务流程透明 4、理赔预付赔款 5、全国通保 6、标准化柜面 7、电话保全 8、上门客户免填单服务 9、续期缴费电话提醒 10、运营服务满意度调查
阳光保险集团 财产保险 人寿保险
服务十承诺
1、新契约标准件3日出单 2、保全标准件1.5日出单 3、标准理赔申请2日结案 4、新契约100%电话回访 5、住院客户100%理赔探视 6、收付费零现金 7、柜面服务100%礼让客户 8、保单信息100%年度披露 9、个人寿险保单逾期理赔付利息 10、十日未结案件理赔人员电话通知

大一保险原理实务知识点

大一保险原理实务知识点

大一保险原理实务知识点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费,以获得保险公司在特定风险事件发生时提供的经济保障。

保险的核心原理是大量的个体通过集体的方式共同分担风险,以达到减轻个人或企业经济压力的目的。

大一保险原理实务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保险责任的具体约定。

它包括保险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解释等方面内容。

保险合同应当是自愿的、合法的、公平的,并且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订立。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互助原则、分散原则、共济原则和预防原则。

互助原则是指大量的个体通过共同投保的方式来互相分担风险;分散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将保费用于分散个体的风险,以降低风险对个体造成的经济负担;共济原则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大量投保人的保费形成共同的资金池,用于赔付受损的个体;预防原则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预防措施来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保险的分类保险按照被保险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按照保险责任的形式可以分为定额保险和比例保险;按照保费的支付方式可以分为年缴保费和一次性保费等。

四、保险的理赔保险理赔是指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保险理赔的过程包括报案、理赔审核、实地调查、定损、理赔裁决和赔付等环节。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应当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进行理赔处理。

五、保险法律法规保险法律法规是规范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依据,保护投保人的权益并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我国的保险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大一保险原理实务知识点涉及到的内容较为繁杂,以上只是对一些基本知识点的简单介绍。

学习保险原理实务需要深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实践,同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保险原理。

第六章 保险法原理与实务

第六章 保险法原理与实务

第五章保险法第一节保险和保险法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节主要阐述保险的基础概念和基本知识,这是理解和把握保险法的逻辑前提。

通过本节的学习,使学生识别、了解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这对掌握和熟悉保险法的基础概念和基本理论的具有重要意义教学重点:保险法上的保险的构成要素、可保危险的构成要素、道德危险、追溯保险的法律内涵及其意义教学难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教学方法: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教学内容:一、危险的涵义(一)危险的概念和特征危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无危险就无所谓保险。

在学习保险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危险。

所谓危险是人们主观上忧虑的,客观上存在的,能致人以严重后果,但又无法预知其发生与否的一种潜在的灾难。

根据上述危险的定义,我们将危险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四点:1、客观性所谓危险的客观性是指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更非人的心理作用。

如乘坐飞机的确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无论你是否承认,胆大或胆小,都是一种客观的存在。

反之,如果一个人陷于盲目的恐惧、猜疑或迷信,而预感某种危险的发生,那么这种“危险”并非客观存在的危险,而是一种病态的心理或精神分裂症的表现。

2、将来性危险必须是将来发生的损害,过去已经发生的损害和现在正在发生的损害均非危险,而是事故。

3、不确定性危险是可能发生,但又不一定发生的随机现象。

正是由于危险的不确定性,投保人才有投保的要求,保险人才有承保的可能。

如果人们确信某种情形绝对不会发生,那么,他们就不会去投保;反之,如果保险人知道某种情形已经发生或预知其必然发生,当然也不会去承保。

危险的不确定性与危险的可测定性并不矛盾,相反二者是统一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如果说危险的不确定性是从危险的个体意义上而言的,那么,危险的可测定性则是从危险的整体意义上而言的。

如某市自行车失窃率为5%,则一辆自行车20年中将会发生一次被盗。

若该市有100万辆自行车,则每年将有5万辆自行车失窃。

根据大数法则,任何一种危险的测定都必须建立在长期和广泛的科学统计的基础上,统计的时间越长,统计的范围越广,所得出的概率就越接近于真实。

保险专业知识和实务(初级) 考试大纲

保险专业知识和实务(初级) 考试大纲

考试目的测查应试人员是否理解和掌握风险与风险管理、保险、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市场与监管、社会保险等相关的原理、方法、技术、规范(规定)等,以及是否具有从事保险专业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考试内容与要求1.风险与风险管理。

理解风险与风险管理,掌握风险管理基本原理,进行风险分析。

2.保险概述。

诠释保险的概念和基本原理,理解保险的起源与发展,说明保险的职能和作用,辨识保险的种类,区分保险与储蓄、救济、赌博、彩票等经济活动,分析保险市场的供给及需求的决定因素,掌握保险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律。

3.保险的基本原则。

运用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与其派生原则、近因原则,处理保险实务问题,解决保险合同争议。

4.保险合同。

理解保险合同的种类和特征,分析保险合同主体资格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掌握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和程序,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掌握如何争取履行保险合同,了解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的法律规定和条件,正确处理保险合同问题。

5.财产保险(一)。

理解火灾保险的基本理论和渊源,理解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和“交强险”的要点、内容、一般要求和主要条款约定,应用条款约定处理家庭财产、企业财产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的业务问题。

6.财产保险(二)。

理解农业保险的概念、作用与种类,理解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的业务要点、一般要求、主要条款约定,应用条款约定处理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问题。

7.人身保险。

理解人身保险的一般理论,掌握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主要特征,理解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和区别,掌握人身保险的分类,理解人身保险常用条款,理解传统型和创新型人寿保险的分类和条款内容,理解意外伤害保险的构成要件和条款内容,了解健康保险的特征、种类与承保责任,把握业务推展要点,解决人身保险领域的实际业务问题。

保险行业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

保险行业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

损失补偿原则的应用
• 财产保险赔偿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
• 赔偿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计算
03
财产保险的主要产品
房屋保险与建筑保险
房屋保险
建筑保险
• 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以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失进行赔
• 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建筑工程损失进
• 保险公司需要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吸引更多客户
市场挑战
• 财产保险行业面临保险风险多样化、复杂化的挑战
• 财产保险行业面临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的挑战
财产保险行业的监管与合规要求
监管要求
合规要求
• 保险公司需要遵守国家关于财产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
• 保险公司需要接受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检查
• 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合规意识
06
结论与展望
财产保险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与价值
财产保险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财产保险的社会价值
• 财产保险有助于分散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风险
• 财产保险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 财产保险有助于保障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 财产保险有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
• 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费率并出具保险单
财产保险的理赔与追偿
理赔
•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
• 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并确定赔偿金额
追偿
• 保险公司在赔偿后依法向第三方追偿
• 保险公司在追偿过程中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财产保险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保险的原理与实务

保险的原理与实务

保险的原理与实务保险是一种经济合作的方式,旨在通过共享风险来保护个人或企业免受意外风险的损失。

保险的原理是基于大数定律和共同分担原则。

首先,保险是建立在大数定律的基础上的。

大数定律指出,当被保险的人数足够多时,个体之间的风险变动可以趋于均衡。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收集众多被保险人的保费来支付那些发生损失的人的赔偿金,从而实现风险的共担。

其次,保险是以共同分摊的原则来运作的。

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和损失预估来确定保费,而保险金则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付。

这种共同分摊的方式确保了每个被保险人只需支付相对较小的保费,但在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在实务中,保险通常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主要涉及人的生老病死等风险,包括寿险、意外险、医疗险等。

财产保险则主要保护个人或企业的财产免受损失,如汽车保险、房屋保险等。

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情况和风险评估,制定不同的保险产品和保费。

被保险人需要购买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并按时缴纳保费。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付。

此外,保险还有一些基本原则和条款,如保险诚信原则、先付赔款原则、最大限度原则等,这些原则和条款对于保险的运作和赔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总之,保险的原理是通过大数定律和共同分摊原则来实现风险的共担,保护个人和企业免受损失。

在实务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和需求,制定适合的保险产品和保费,并在发生损失时进行赔付。

保险的运作还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条款,确保保险活动的公平和可持续性。

保险学(辅,4章)2014

保险学(辅,4章)2014

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
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 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 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
本案中,鲁宾逊计划出版的《安得罗波夫在台上》一书
与安得罗波夫的生命或政治生涯有利益关系。由于当时苏联 政坛人事动荡,已有传闻说安得罗波夫可能要下台,如果他
真的在该书完稿或出版之前去世或下台,该书的发行必然会
面临滞销局面,出版商发行该书的商业利润必然会受影响。 劳合社承保人正是基于以上事实,认定马丁· 鲁宾逊对安得 罗波夫有保险利益,遂同意他投保并与其约定以他对被保险 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额度22 000英镑作为保险金额。
要求。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合同比其 他经济合同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更为严格,形成了 保险的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原则。其 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
中,必须以最大诚意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互不欺
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将使保险
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成因 保险市场存在的典型的信息不对称性,以及被 保险方的业务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是形成最大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作为保障和 赔偿的最高限度。
二、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物的关系为基础。
从投保人与保险财产的权属关系来看,具有保险利 益的人包括:①财产所有人与经营管理人;②财产 保管人、承运人、承租人;③抵押权人与质权人; ④合同关系人。
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时效 对于绝大多数财产保险而言,从保险合同订立 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海洋运输货物 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投保人 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当损失发生时

《保险基础与实务》课程教案

《保险基础与实务》课程教案

《保险基础与实务》课程教案一、教案基本信息1. 课程名称:保险基础与实务2. 授课对象:金融专业学生3. 课时安排:100分钟4.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保险的基本概念、分类、运作流程,掌握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培养学生运用保险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保险概述1.1 保险的定义与功能1.2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1.3 保险的基本原则2. 保险分类2.1 按风险类型分类2.2 按投保对象分类2.3 按保险期限分类3. 保险合同3.1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3.2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3.3 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4. 保险运作流程4.1 投保与承保4.2 保险事故的申报与处理4.3 保险理赔4.4 保险合同的终止与满期5. 保险市场介绍5.1 保险市场的组织结构5.2 保险市场的运作机制5.3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与趋势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保险的基本概念、分类、运作流程等内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保险案例,让学生了解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过程。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培养学生的分析与表达能力。

4. 情景模拟法:模拟保险业务操作,让学生掌握保险理赔等实际操作技能。

四、教学评估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提问等情况,评估学生的参与程度。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分析深度和观点独到性。

3. 小组讨论报告:评估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表现,包括观点阐述、逻辑推理等。

4. 期末考试:测试学生对保险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五、教学资源1. 教材:《保险学原理与实务》2. 课件:PowerPoint3. 案例资料:相关保险案例及其分析4. 网络资源:介绍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与趋势的相关资料六、教学活动设计1. 导入:通过引入生活中的保险实例,如车险、人寿保险等,引发学生对保险的兴趣,引出课程主题。

2. 保险概述:通过讲解保险的定义、功能和基本原则,使学生了解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原理与实务》

《保险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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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杀条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 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该条第二款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二 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 险金。”
(二)投保人
投保人
与保险 人订立合同并 交纳保险费的人
1、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3、负有交纳保险 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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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死人、法人或其他民事 法律主体不 能成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无民 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死亡保险 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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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的分类 1、按照保险实施的方式分类 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 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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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承保形式分类 原保险:原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转移风险,通过签订 保险合同,与保险人建立权利义务关系,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承担直接风险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保险业 务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分担的保险。 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 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保险合 同,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加起来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又称为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 接承保同一标的或同一风险而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价 值的保险。

第二章 认识保险 《保险原理与实务》PPT课件

第二章  认识保险  《保险原理与实务》PPT课件
保险、责任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等险种。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种有形 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 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或契约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信用和保证保险都是以各种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五、保险的分类
• (一)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 2.人身保险 •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险种。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 的,承保人的生存或死亡风险的一种人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 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承保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或残疾风险的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 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五、保险的分类
• (三)按照风险转嫁的次数分类 • 按照风险转嫁的次数分类,可以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 1.原保险 • 原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是风险的第
一次转嫁。在原保险关系中,投保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 2.再保险 •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支付规定的分保费,将其所承保的全部 或一部分风险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再保险人,以分散风险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 稳定性。
3.重复保险
•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 人以同一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同 一保险事故分别与 两个以上保险人订 立保险合同,且各 保险人承保金额总 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一种保险。
一、保险的职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保险的基 • (1)补偿损失的职能。
本职能
• (2)给付保险金的职能。

保险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 考试大纲

保险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 考试大纲

保险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考试大纲考试目的测查应试人员是否理解和掌握风险与保险、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普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再保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市场与监管等相关的原理、方法、技术、规范(规定)等,以及是否具有从事保险专业实务工作的能力。

考试内容与要求1.风险与保险。

理解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执行风险管理程序,理解选择风险管理手段及其相应的条件,绘制风险管理矩阵,区分风险偏好,运用大数法则,辨析保险的类别,分析可保风险及其条件,辨别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辨析保险与储蓄、救济、赌博、彩票、投资等其他经济活动。

2.保险的基本原则。

理解保险利益、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运用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处理保险实务,解决保险合同争议。

3.保险合同。

深入理解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和效力,全面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其形式,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理解无效、效力未定、可变更和可撤销的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根据保险合同理论处理保险实务问题,妥善解决保险合同争议。

4.普通财产保险。

理解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拟定企业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保险条款和费率方案,分析处理有关普通财产保险承保和理赔的合同条款争议。

5.运输工具保险。

辨析机动车保险的对象、基本险和附加险等种类,辨析飞机保险和船舶保险的种类,理解机动车保险、交强险和船舶保险的特点,理解社会救助基金的内容,拟定各类运输工具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或赔偿限额、保险期限、无赔款优待、垫付和追偿等保险条款和费率方案,分析处理有关运输工具保险承保、理赔的合同条款争议。

6.货物运输保险。

辨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全部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费用损失,理解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及种类,辨析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拟定各类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标的、保险期限、保险费及费率方案,处理有关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理赔的合同条款争议。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4章课件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4章课件

2.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a.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讲,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其 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及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 险人往往因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保险活动要 能正常进行,必然要求投保方将保险标的在合同订立与履 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 b.对保险人来讲,由于保险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 拟就,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坚持 最大诚信原则,将合同的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 且对条款进行说明(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因而,强调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 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例如:张三以自己为受益人 为其丈夫李四投保死亡保险,并征得李四的同意,后双方 离婚,被保险人未变更受益人,这样,在李四因保险事故 死亡后,张三作为受益人并不因已经丧失妻子的身份而丧 失保险金的请求权。
四、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1.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3.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告知与保证的关系: 二者都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但二者还 是有区别的: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 申报,目的是认识风险;而保证则强调的是守信,恪守诺 言,言行一致,许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目的是控制风险 。所以,保证对投保方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约束保险人)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 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经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 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 的时间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订立后2年内行使。
其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从理论上讲,告知分广义和狭义告知两种。广义告知 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方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 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并且,合同 订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发生的通知。 狭义的告知仅指投保方对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的 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1.告知的内容。对投保方而言,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 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 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职业、居住环境、嗜好等;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_04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_04保险的基本原则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中,债权人对债务人 因建立了合同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经济上 的利益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 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 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按照债 权人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 险。
三、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保险标的消灭,则保 险利益消灭;在人身保险合同方面,被保 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 死亡,如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 成保险利益的消灭。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 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 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 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理赔阶 段,保险人对于不属于保险赔偿(给付) 义务的索赔请求,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 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以此来履行其告知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2.投保人的告知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遵守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如下方面: 1.可以防止赌博行为的产生 2.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3.可以限制赔偿或者给付的程度
二、保险利益的存在形式及其时效 的规定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主要是以下几种: (1)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的

保险原理与实务相关知识

保险原理与实务相关知识
保障范围内
• 保存相关证据:投保人应妥善保存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据,以便理赔时提供
• 及时沟通协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协商理赔事宜
保险理赔的注意事项
• 避免道德风险: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事故的情况,避免道德风险
• 合理维权:投保人在理赔过程中应合理维权,避免过度要求
保险理赔的争议解决及其途径
保险市场监管的作用
• 政府监管:保监会等政府部门对保险市场的监管
• 保护消费者权益
• 行业自律:保险公司之间的自律和规范
• 维护市场秩序
• 社会监督:消费者、媒体等对保险市场的监督
• 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03
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及其签订流程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 合同主体:保险公司和投保人
• 评估风险:保险企业应评估风险的大小和可能性,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 控制风险:保险企业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降低损失的可能性
保险企业的风险控制
•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保险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
• 加强风险监控:保险企业应加强风险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 提高风险意识:保险企业应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形成全员风险管理的氛围
• 行业间竞争: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
• 潜在竞争:互联网保险等新型保险业态
影响保险市场竞争的因素
• 市场需求:保险需求的规模和结构
• 市场供给:保险产品的种类和价格
• 政策法规:政府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和政策支持
• 技术变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保险市场的监管及其作用
保险市场的监管
• 可以抵御通货膨胀的影响
财产保险产品的种类及其特点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课程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课程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课程1. 介绍保险学原理与实务课程是一门旨在帮助学生深入了解保险行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的课程。

通过学习本课程,学生将了解保险的基本原理、保险市场的运作机制、保险产品设计与销售等内容。

本文档将重点介绍保险学原理与实务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概述以及学习方法。

2. 教学目标保险学原理与实务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掌握保险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包括风险、赔偿、合同、保费等内容;•了解保险市场的组织与运作机制,包括保险公司的角色、保险产品的分类与特点等;•熟悉保险实务的相关知识,包括保险销售渠道、保险产品设计与风险评估等;•培养学生解决实际保险问题的能力,加强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与交流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3. 课程内容概述保险学原理与实务课程的内容涵盖了保险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知识。

下面是课程主要内容的概述:3.1 保险基本原理•风险与不确定性:介绍风险的概念、种类与分类方法,解释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对称信息与不对称信息:介绍信息不对称在保险市场中的影响和应对策略;•风险评估与定价:介绍保险公司如何评估风险并确定保费的方法和原则。

3.2 保险市场运作机制•保险市场的参与者:介绍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和保险消费者在保险市场中的角色与功能;•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介绍保险市场的组织结构和市场类型,包括保险交易所、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等;•保险市场的监管与法律规定:介绍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3.3 保险产品设计与销售•保险产品的分类与特点:介绍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及其特点,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等;•保险合同的要素与解释:介绍保险合同的要素和解释的方法,以及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保险销售渠道与营销策略:介绍保险销售的渠道与策略,包括代理人、直销和电子商务等。

3.4 保险实务技能培养•风险评估与保险方案设计:介绍保险公司如何进行风险评估以及如何设计符合客户需求的保险方案;•理赔与保险条款解释:介绍理赔的流程和保险条款解释的方法;•综合案例分析:通过综合案例分析,培养学生解决实际保险问题的能力。

保险原理与实务完整版教学课件全书电子讲义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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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认识保险合同
知识点3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主体---关系人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任务一 认识保险合同
知识点3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主体---关系人
知识点2 风险管理的程序
任务二 风险管理
成产流程图法
3
现场调查法
1
风险列举法
2
任务二 风险管理
知识点2 风险管理的程序
风险识别,是指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前,人们运用各种方法系统地、连续地认识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及分析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风险管理过程的最基础的一步。
财务报表分析法
4
任务二 风险管理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知识点2 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任务三 认识保险
知识点3 可保风险的构成条件
知识点4 保险的类别
任务一 认识风险
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定额保险:是针对人身保险而言的,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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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水果,共计5000箱,价值 90000元。通过铁路运输,A公司为此投保了货物运输综 合险,B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并将其中的25%分给另 一保险公司C。在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被 撬开,货物丢失100箱,同时由于保温棉被掀开,另有 200箱被冻坏,直接损失7000元。此案中何为近因,应如 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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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限额责任方式,是以赔偿限额为基石计算分摊责任,即假 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条件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 应负赔偿的最高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 分摊责任。 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人各自赔偿的限额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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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 1.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危险,保险人概不负责; 3.前因为不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 4.前因为保险风险,后因为不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因 两个以上的风险造成损失,前因和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 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个别原因是否属承保风险而定。 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不保风险造成 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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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国公司承租中国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 该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A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并交付 一年的保险金。 9个月后该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 中国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保险事故, 损失300万元。该外国公司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结合以上 案例,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
一、保险利益原则概述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害而丧失或遭受经 济上的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 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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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 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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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一)告知的违反及处理 1、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2、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 (二)违反保证的处理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 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界 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 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 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 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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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一、补偿原则
(一)补偿原则的定义 (二)对补偿原则的限制 1、人身保险 2、定值保险 3、重置成本保险 (三)补偿原则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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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原则
根据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其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权 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1、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 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 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 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拥有对保险标 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物上代位也叫所有权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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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因的判定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问下—步将发生什么。若 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事 件,……如此推理下去,导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为 最终事件的近因。若其中两个环节间无明显联系,或出现中 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 的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系列完整,最初事件为近因。 若逆推中出现中断,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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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险的责任范围 综合险保险合同对下列危险造成的保险标的损毁或灭失 承担赔偿责任: 火灾、爆炸;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 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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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 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按照保 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包括: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 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 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 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包括: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 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火灾和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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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各 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 的比例(即承保比例)分摊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人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 各保险人承保比例=──────────── 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保险财产损失金额×保险财产 损失金额×各保险人承保比例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保险财产损失额×各保险人赔 偿限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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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这种方式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 首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有在 损失金额超出前一家保额的情况下,才在自身保额限度内 赔偿超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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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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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二、近因的含义 三、近因的判定 四、近因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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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因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近因原则旨在当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为近因引起保险标的损 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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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因的含义
近因:指造成某一事件的最直接、员有效、起决定性作用 的原因。 近因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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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与实务》
第四章 财产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保险
3、机动车辆保险 4、货物运输保险 5、建筑工程保险 6、产品责任保险 7、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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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财产保险
一、企业财产保险的种类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 (一)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基本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下列风险造成的损失: 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 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遭受 保险事故而损坏,并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 的的直接损失以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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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四、最大诚信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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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 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 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 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 赔偿。
《保险原理与实务》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4、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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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概述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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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所 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向 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的保险。其保险金额的 总和往往会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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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 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 保证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 证;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确实存在,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 和承诺保证。 承诺保证是指某一事项现在如此,将来必继续如此。确 认保证则是指某一事项现在如此,而不涉及将来的情况。 明示保证是以条款形式在合同中载明的,这种条款可以 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否则保险人可以 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默认保证是指保证虽然在保险单中没有 载明,但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看,被保险人应该保证 作某种行为或不作某种行为。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一样,被 保险人也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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