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与实务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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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与实务复习纲要

保险原理与实务复习纲要

保险原理与实务复习纲要第一篇:保险原理与实务复习纲要保险原理与实务1.风险与风险管理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

风险因素分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

风险按损害对象分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保证保险);按起源与影响分基本风险、特定风险;按风险所致后果分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风险管理的流程:目标的建立、风险的识别、风险的估算、选择对付的方式、计划的实施、检查和评估。

可保风险的条件:经济的可行性,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损失是可以并容易确定和计量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2.保险概述广义保险包括具有互助关系的保险形式,包括互助保险\经济单位保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

狭义保险仅指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商业保险。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对非预期损失成本再分配的经济合约(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方同意对另一方的损失给予补偿的合同约定,是合同行为。

综上: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形式是以保险法规为依据的保险合同。

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摊损失、经济补偿。

保险的派生职能:投资职能、防灾减损。

保险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1)原保险与再保险:按照风险损失转移的层次分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和再保险。

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确立保险关系,投保人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

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

(2)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得同一风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财产的可保价值,成为复合保险。

超过称为重复保险。

31页死亡表计算发现制作?3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概念:最大诚信原则源于海上保险。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所具有的诚信程度比其他民事活动更为严格: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这就是保险的最大成性原则。

2019年保险考试原理与实务《第十八章再保险实务》习题-中大网校5页

2019年保险考试原理与实务《第十八章再保险实务》习题-中大网校5页

2019年保险考试原理与实务《第十八章再保险实务》习题总分:70分及格:42分考试时间:120分每个小题只有一项是正确的,每题1分。

(1)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称为()。

(2)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专门从事向分保接受人介绍、安排再保险业务,并从中取得劳务报酬的公司或个人称为()。

(3)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称为()。

(4)责任限额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

以保险金额为责任限额计算基础的分保属于()(5)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

以赔款金额为责任限额计算基础的分保属于()。

(6)再保险合同的主体是()。

(7)再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

(8)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

(9)通过分保,可以将巨额危险化为小额危险,从而达到对每个危险单位责任控制和对全年累积责任控制的目的,这表现了再保险具有()的作用。

(10)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的再保险,称为()。

(11)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分人公司的再保险,称为()。

(12)原保险合同的承保金额为600万元,如果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100万元,则分保额为()。

(13)原保险合同的承保金额为500万元,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100万元,则分保比例为()。

(14)有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为20万元,分保限额为五线,即分人公司最多接受100万元,则合同限额为()。

(15)有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为30万元,分保限额为五线,即分入公司最多接受150万元,则合同容量为()。

(16)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都是比例再保险,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7)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限额即自赔额,超过自赔额以上的一定赔款(接受公司分保责任额或险位限额),由分入公司负责的保险是()。

保险原理与实务再保险

保险原理与实务再保险
险公司在一次自然灾害中损失惨重,但得益于再保险,公司能够成功渡过 这个风险。
2
案例二
一家保险公司与多家再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有效地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保险公司。
3
案例三
一家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合同,提高了资本的利用效率,加强了业务发展。
总结和展望
保险原理与实务再保险是保险业务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对于保险公司的 稳定经营和风险控制至关重要。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再保险将继续发挥重 要作用。
保险公司应确保赔付的案件真实可信。
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定义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将自己的 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风险 分配和赔偿责任。
再保险的类型
包括比例再保险、超额再保 险和停损再保险等。
再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再保险的主要作用是分散风险、增加保险机构的可承受能力、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并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
常见的再保险合同类型
比例再保险
保险公司按比例共享承保风险和 赔款责任。
非比例再保险
保险公司在达到某一限度后触发 再保险合同的赔款责任。
停损再保险
超过一定限度的损失由再保险公 司承担。
再保险发展趋势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再保险也在不断演变。趋势包括数字化、险资结合、 可持续发展和新兴市场的增长。
再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原理与实务再保险
保险原理是指保险合同中的基本原则,在保险业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而向其他保险公司买取保险的一种方式。
保险原理简介
1 大数定律
大量个案中,事故发生的概率更接近于平均值。
2 共同利益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共同追求最大利益。
3 归因于案件发生的追踪

保险原理与实务试题答案

保险原理与实务试题答案
[处理结果]
在理赔过程,乙保险公司发现郭某也向甲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职工在乙公司投保。因此,乙保险公司认为这属于重复保险,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剔除现金存折等不保财产,甲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的全额5000元赔付郭家。
结合案例你认为甲乙公司的处理方法哪个正确,如都不正确,给出你的处理结果
第一题
第二题
第三题
第四题
第五题
第六题
第七题
第八题
第九题
第十题
总分
得分
评卷人
一、名词解释(共10分,每题2分)
1.风险
2.保险人
3.定额保险
4.损失补偿原则
5.再保险
二、不定项选择题(共30分,每题3分)
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
A.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并无实质区别
B.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惟一区别在于重复保险签发多张保险单而共同保险只签发一张保险单
A.有偿性B.最大诚信
C.双务性D.射幸性和附和性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体现为(ABCD)。
A.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B.,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C.投保人对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具有保险利益
D.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C.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必定超过保险价值,共同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小于或等于保险价值
D.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均属于再保险
2.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之处表现为(CD)。
A.二者的实施方式相同B.二者都是以盈利为目的
C.二者都以社会公众为对象D.二者均以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为条件

(金融保险)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大纲

(金融保险)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大纲

附件一: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大纲一、保险原理该部分包括保险概述、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费率厘定原理、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督管理。

其知识点如下:(一)保险概述1.保险的概念保险的含义;保险的要素;保险的特征;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

2.保险的种类按照实施方式分类;按照保险标的分类;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3.保险的功能保险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社会管理功能。

(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特征;保险合同种类。

2.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主体;保险合同客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形式。

4.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自杀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贷款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战争条款;保险单转让条款。

5.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释;解决保险合同争议方式。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时效;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

3.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四)保险费率厘定原理1.财产保险的保费厘定原理保险费和保险费率;厘定保险费率的原则;纯保险费率的确定;附加保险费率的确定;营业保险费率的确定。

2.人寿保险的保费厘定原理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因素分析;生命表;基本利息的计算;确定年金的计算;生命年金的计算;人寿保险趸缴纯保费的计算;人寿保险年缴纯保费的计算;人寿保险营业保费的计算;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五)保险公司业务管理1.保险公司的投保业务管理投保服务;投保选择。

(2)--《保险原理与实务》试卷I答案及详解

(2)--《保险原理与实务》试卷I答案及详解

《保险原理与实务》试卷Ⅰ答案与详解一、名词解释1.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某种损失原因产生的损失机会的条件,或致使损失严重程度增加的因素。

2.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3.告知 :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4.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单项选择题1.B.详解:风险因素是引起损失的间接因素,风险事故是导致损失发生的直接因素,该案中电线老化是风险因素,火灾是风险事故,人身伤亡是损失。

2.A.详解:王某在投保时指定张某为其受益人,保险金不按照《继承法》履行,也不用来偿还债物。

3.A.详解: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的大多数内容是保险人写好的。

投保人只能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选择,要么接受,要么放弃。

投保方处于弱势的一方。

为了保护投保方的利益,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做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4.B.详解:《保险法》第36条规定: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时,除合同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的未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止。

5.C.详解: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因此,合同成立意味着产生法律约束力。

6.A.详解:经被保险人提出,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关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益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7.B.详解: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这是保险人法定解除保险合同及法律后果情形之一。

8.C.详解:保险金额大于实际损失的,为超额保险,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9.C.详解: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都相对低,保费的缴纳方式采用一个月交或者一周交纳,有利于防止因保费未及时交纳而导致合同效力的中止,适合低收入阶层获得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项目四再保险实务《保险实务》PPT课件

项目四再保险实务《保险实务》PPT课件

活动1:初步认识再保险
一、再保险的含义
再保险的结构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分摊损失赔款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




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
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活动1:初步认识再保险
二、再保险的要素
1.危险单位 2.自留额 3.分保额
活动1:初步认识再保险
二、再保险的要素
Hale Waihona Puke 活动1:初步认识再保险二、再保险的要素
2.自留额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是原保险人自己保留负责的那部
分,对于每一危险单位,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 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保险公司对自留额的管理是业务 经营管理中的首要问题,一个公司根据它的资金力量确 定对每一危险单位可以自留多少责任,超过部分就要办 理分保。保险公司确定自留额的大小,主要考虑三个因 素:一是保险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资金越大,保险基 金越雄厚,自留额就可以越大。二是承保业务的危险状 况。发生损失的风险越大,自留额就应越小。三是保险 人经营管理水平。保险人经营技术水平越高,对保险标 的物的情况掌握越充分,经验越丰富,就越能合理准确 地确定自留额。
活动1:初步认识再保险
三、再保险的特征
(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业务经营活 动
。 (二)再保险合同是相对独立的保险合同 (三)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责任属性
活动1:初步认识再保险
四、再保险的功能
再保险作为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保险,具有以下六 项功能:
(一)分散风险,避免巨额损失 (二)扩大承保面,增加业务量 (三)控制赔款损失,保证财务稳定

保险基础与实务(第二版)第六章 再保险

保险基础与实务(第二版)第六章  再保险

C船 4000
40 30 500 12.5% 5 3.75 2000 50% 20 15 1500 37.50% 15 11.25
单位:万元
总计 6500
65 90 1500 — 15 26.25 3500
— 35 52.5 1500
— 15 11.25
4.溢额再保险的优缺点
(1)溢额再保险的优点。 ●业务安排具有灵活性和弹性。 ●可以均衡风险责任。 (2)溢额再保险的缺点。 ●手续比较繁琐。 ●不能完全体现合同双方利益的一致性。 5.应用 ●适用于业务质量优劣不齐、保险金额高低不均衡的业务, 如火灾险。
D船 200
E船 250
金额 10 50 50 50 50
成数分保
保费的分配
损失的分摊
分出公司
分入公司
10万×30%=3万元
100×30%=30元
1000×30%=300 元
10万×70%=7万元 100×70%=70元
1000×70%=700元
例题6-2:一个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限
额为500万元(最高限额500万元即分出公司自留额与分入公司接
●不同点: △成数再保险:每一笔业务都按固定百分比办理,其自留额是保险金 额的固定比例,随保险金额的变化而变化。无论业务大小一律分出。 △溢额再保险:自留额为一确定金额,由于每笔业务的保额不同,自 留与分出比例不断变动,不存在固定比例。溢额再保险只有当危险单位 的保额超出自留额时才需要办理分出,在自留额限度内的业务可全部自 留。
(二)溢额再保险
1.定义 ●是分出公司规定一个最大的保险金额作为自留额,并 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来分配保费,分 摊赔款。 ●在溢额再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自留额部分称为线。 超过自留额部分的保险金额即为溢额,是以自留额的若干 倍数表示的,例如1线,2线……

保险精算原理与实务课件15 再保险

保险精算原理与实务课件15  再保险

再保险定价的完整过程由下述13个基本步骤构成:
1.
收集原保险人在不同风险类别的风险、费用和价格信 息。
2.
计算每个风险单位的期望赔款(或赔付率)。
3.
4.
收集原保险人在不同风险类别的赔款数据。
从赔款数据中过滤掉巨灾损失。
4
5.
将赔款数据调整到定价日期的水平(如进行通货膨胀调整)。
6.
7. 8. 9. 10. 11. 12. 13.
赔再保险。
2
第二节 再保险定价
一、 再保险期望赔款

原保险人承担的期望赔款为 E( X N ) xf ( x)dx r[1 F (r )]
0
r
再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期望赔款(包含零赔款在内) 为 E( X R ) ( x r ) f ( x)dx xf ( x)dx r[1 F (r )] r r
一、再保险准备金评估的特点
1、报案延迟时间较长
2、缺乏充足有效的数据 3、受赔付膨胀的影响十分显著 4、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6
二、再保险准备金评估方法 在S-B方法中,保险公司在第k个事故年的IBNR准备金为
第k 年的 期望 第k 年经调整的 第k 年累积 1 IBNR 赔付率 风险纯保费 已报案赔款比例
第15章 再保险1源自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比例再保险: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风险的自留额和分保额,分
出公司的自留额和分入公司的分保额均是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确定的。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以总赔款金额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额和再保险人分 赔额。

第七章 再保险与保险投资《保险实务》PPT课件

第七章  再保险与保险投资《保险实务》PPT课件

教学活动2 再保险安排
一、选择再保险种类 (一)比例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教学活动2 再保险安排
一、选择再保险种类 (二)非比例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教学活动2 再保险安排
二、签订再保险合同 临时再保险合同 合同再保险合同 预约再保险合同。
项目七 再保险与保险投资
教学活动1 认识再保险
一、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指保险人将
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 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关系是通过再保 险双方订立再保险合同而建立的。
教学活动1 认识再保险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与原保险或直接保险之间存在密切
任务二 保险投资
教学活动1 认识保险投资 一、了解保险投资 (二)保险基金的特点 1.社会性 2.增值性 3.返还性
任务二 保险投资
教学活动1 认识保险投资 二、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成 资本金 非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任务二 保险投资
教学活动2 保险资金运用 一、明确保险投资的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二)流动性原则 (三)受益性原则 (四)社会性原则 (五)合法性原则
关系。再保险是在原保险的基础上形成的, 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 风险的需要,是风险的第二次转嫁。但再 保险与原保险相比有本质的区别。
பைடு நூலகம்
教学活动1 认识再保险
三、再保险的功能 1.分散风险 2.扩大承保能力 3.控制责任,稳定经营 4.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 5.有利于拓展新业务
任务二 保险投资
教学活动2 保险资金运用 二、保险投资渠道的选择 (一)银行存款 (二)有价证券 (三)贷款 (四)不动产投资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二版)ppt 第9章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二版)ppt 第9章

第三节 在保险的组织形式与合同内容
❖ 一、再保险的组织形式 (一)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二)专业再保险公司 (三)再保险集团 (四)专属保险公司 (五)伦敦劳合社承保人
第三节 在保险的组织形式与合同内容
❖ 二、再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分出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分出公司的权利 2.分出公司的业务 (二)接受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接受公司的权利 2.接受公司的义务
第二节 再保险的分类
❖ 二、从分保安排上分类 (一)临时再保险: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 与再保险人协商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的有关条件 也都是临时议定的。 (二)合同再保险:由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签 订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 费用等。 (三)预约再保险:一种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 保险之间的再保险。
第九章 再保险
❖ 第一节 再保险及其作用 ❖ 第二节 再保险的种类 ❖ 第三节 再保险的组织形式 一、再保险及其相关术语 (一)再保险的定义: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 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 分风险和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人承担,当发 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从其他保险人 处取得相应部分的赔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二)再保险的相关术语:1.危险单位 2.自 留额与分保额
第三节 在保险的组织形式与合同内容
❖ 三、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共同条款:1.共命运条款 2.错误与遗 漏条款 3.保护再保险人利益条款 4.仲裁条款 (二)非共同条款:1.执行条款 2.佣金条款 3.共同保险条款 4.物价指数条款 5.汇率变动 条款 6.除外责任条款 7.赔款条款 8.账务条款 9.保险费条款 10.期限条款
第一节 再保险及其作用
❖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1.原保险是 再保险的基础 2.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1.保险主体 不同 2.保险标的不同 3.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66131-保险再保险-再保险理论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66131-保险再保险-再保险理论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再保险理论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 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Reinsurance课程代码:030289学时: 32 学分:2 讲课学时: 32 考核方式:考查课程简介:《再保险理论与实务》是保险学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也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业务。

本课程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综合性,二是实用性。

其综合性表现为本课程是在保险学、人身保险学、财产保险学、海上保险学、保险会计与财务及保险经营与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风险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分散。

这种风险分散的过程一般是在跨国界保险供应主体之间进行的,因此,需要将专业知识与国际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融会贯通。

其实用性体现为本课程的基本内容是从事再保险业务工作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技能。

本课程共分为五大部分内容:即再保险一般基础理论;再保险法律一般基础理论;再保险种类一般基础理论;再保险技术实务基础理论;再保险市场及监管基础理论。

先修课程:保险学、人身保险学、财产保险学、海上保险学、保险会计与财务及保险经营与管理等专业基础课程。

适用专业:金融学及相关专业教材:赵苑达.再保险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主要参考书:1.胡炳志.再保险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2. 姚和贞.再保险业务与经营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3. 《再保险》编写组.再保险.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4. PRACTICE OF REINSURANCE .The Chartered Insurance Institute,1991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再保险原理与实务》是保险、精算专业的一门必修课。

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是:通过教学,要求学生了解再保险的产生发展的历史,掌握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认识再保险的职能与作用,掌握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业务的主要类别及操作,熟悉再保险市场、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再保险的规划以及再保险的经营与管理。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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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与相关制度的对比


保险与赌博 保险与投机 保险与储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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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一)分摊损失职能(教材例题) (二)经济补偿职能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一)投资职能 (二)防灾防损职能(监督危险职能) )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 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课本概念) 其目的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 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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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处理方式
(一)风险回避
这是一种消极的处理方法,通常在两种情况 下才使用。(比如:海啸,龙卷风) 1、某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相当高时。 2、在处理风险时其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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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元说 认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 主要有以下观点:
1、否定人身保险说。 该学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认为人身 保险是一种投资。具有储蓄性。 2、择一说。 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该学说主张把人身保险 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
第二节
风险的分类
一、按风险的环境分类 二、按风险所导致的后果分类 三、按风险的对象分类 四、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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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环境分类
(一)静态风险 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者人们行为的 错误或者失当所导致的风险。如:自然灾难 (二)动态风险 是指由社会经济的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 风险。如:人口增长、技术进步、体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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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比例再保险
❖ 1、险位超赔再保险 ❖ 原保险人对每一个危险单位的赔款确定一个自负责任额,
如果总赔款金额低于自负责任额,由原保险入全部负担; 如果总赔款额超过自负责任额,多出部分由再保险分人公 司负担 ❖ 2、事故超赔再保险 ❖ 以对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和为基础来计算原保险 人的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人的再保险责任额。事故超赔再 保险责任的划分,关键在于如何界定“一次巨灾事故”。 ❖ 3、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 再保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赔付率(赔款与保费 的比例)的标准,在1年之内,当原保险人的赔付率超过这 个标准时,由再保险人负担超出部分,再保险人负担的责 任也有一定的限额。
❖ 预约分保的缺点 ▪ 分保接受人对于业务质量不易掌握,特别是由经纪人 组织的预约分保业务,因为经纪人对合同的盈亏无关。 ▪ 预约分保方法大都是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
三、再保险的作用
❖ (一)对原保险人而言 ▪ 扩大承保能力。 ▪ 稳定业务经营。 ▪ 增加业务量。 ▪ 再保险费的运用。
❖ (二)对再保险人而言 ▪ 分享原保险人的专业技术和经验。 ▪ 分散危险,增加业务量。
❖ (三)对被保险人而言 . ▪ 对保险人更加信任。 ▪ 简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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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分保的缺点是: (1)由于须向分保接受人,特别是在当地市场,申明 业务的详细情况,因此不利于业务竞争.
(2)由于必须得到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待全部临时分 保业务安排完毕,原保险人才能对保户承保,因而有 可能失去时机,影响业务的争取。
(3)由于必须连笔安排业务及到期续保手续繁琐,增
加营业费用的支付。
保险原理与实务再保险
第六章 再保险
1、再保险概述 2、再保险方式
3、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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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保险的本质
❖ 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为基础的保险。它以原保险人承保的 危险责任为保险标的,以原保险人的实际赔款和给付为摊赔 条件,其作用是进一步分散危险,其目的是保障保险经营的 稳定。因此人们说“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这就是再保险 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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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
❖ 一、临时分保 临时分保可分为成数临时分保、滥额临时分保和险位超 赔临时分保三种。
▪ 临时分保的优点有: (1) 保险公司对于各种业务,可灵活和自由地运用临 时分保,以发展业务和稳定业务。
(2) 接受人对于各种业务,可从金额、险别和费事等 各方面自由地进行选择。
一、比例再保险
❖ 比例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相互订立合同,按 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方法。比例再保险有 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三种。 ❖ 1、成数再保险 ❖ 2、溢额再保险 ❖ 3、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 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 ▪ 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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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分保
❖ 合同分保是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用签订合同的方式确 定双方的再保险关系,在一定期内对一宗或—类业务进行缔 约人之间的约束性再保险。
❖ 合同分保和临时分保一样有多种方式,也可以于比例分 保和非比例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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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约分保
❖ 预约分保的特点是既具有临时分保的性质,也有合同分 保的性质.对于分出入,是临分性质,对于接受人具有合同 性质。这是因为在业务范围合同中虽有规定,但分出人可自 由选择而没有义务一定要将业务放入预约分保合同,而接受 人对于分出入放入预约分保合同中的业务必须接受。
❖ 由于预约分保对于分出人具有临时分保的特点,因此分 出入对于投入合同的业务,每月或每季须提供业务清单,列 明每笔业务的保户、保额、保费等项目,以及赔款清单,上 面列明保户和赔款等项目,以便接受人了解所承担的责任和 对赔款的审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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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分保的优缺点
❖ 预约分保的优点 ▪ 有利于分出人对于超过合同限额的业务的自动安排, 有利于经纪人对于业务的迅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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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 ❖ (1) 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根据各自承担的
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和赔款;而非比例再保险根据 赔款总额的大小来划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的保险责 任,与保险金额没有关系。 ❖ (2) 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固定的比例 分担保险责任,承保金额,保费和赔款都按照该比例分配; 非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人不按照什么比例计算保险责任, 只是在原保险人的赔款超过一定标准时担负其再保险责任, 保费和赔款的分摊也没有比例可循。 ❖ (3) 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收取的再保险费 属于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与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成比例; 非比例再保险费率的计算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以会计年 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 ❖ (4) 比例再保险通常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而在非比例再 保险中则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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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 ❖ 1.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同。 ❖ 2.保险标的不同。 ❖ 3.补偿原则不同。 ❖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 1、承保业务的方式不同 ❖ 2、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 ❖ 3、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不同 ❖ (三)再保险与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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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再保险方式
成数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 一、比例再保险
❖ 二、非比例再保险
1、成数再保险
1பைடு நூலகம்险位超赔再保险
2、溢额再保险
2、事故超赔再保险
3、成数和溢额混合再 保险
3、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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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非比例再保险的费率和再保险费
❖ 再保险费的收取在实际中有两种方法:变动再保险费制和 固定再保险费制。
❖ 变动再保险费制是一种将再保险费与分出公司的业务量和 业务质量挂钩进行调整的方法。
❖ 固定再保险费制是再保险当事人之间按照以往的赔款记录 商定一个再保险费率,与分出公司的净保费收入和发生赔 款多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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