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与实务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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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保险经纪人《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复习纲要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精品保险经纪人《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复习纲要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保险经纪人《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复习纲要:

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按照责任限额计算基础划分,再保险可以分为以保险金额为责任限额计算基础的比例再保险(比例分保)和以赔款金额为责任限额计算基础的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分保)两大类。

1.比例再保险。比例分保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1)成数分保。成数分保的特点是保险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节省费用;起不到均衡风险责任的作用;缺乏灵活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成数分保比较适用于新创办的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保险险种、互惠交换业务、各类转分保业务、集团分保业务和特殊性质的业务等。

(2)溢额分保。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都是比例再保险,两者的区别在于:溢额再保险的比例不是固定的,成数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

2.非比例再保险。它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款分保)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分保)。

(1)超额赔款分保。是指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者一次

巨灾事故造成的累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自赔额,自赔额以上至

一定限度由分保接受人负责。分为险位超赔分保和事故超赔分保。

(2)超额赔付率分保。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主要适用于单位损失金额不大、但损失频率较高,或者损失较集中、累积责任沉重的业务,如农作物雹灾险等。

(3)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厘定。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和原保险费率不直接挂钩,通常是按赔款成本计算,它的构成要点为纯保险费率与附加费用率。纯保险费率是赔款对保费的百分比,也称为赔款成本。赔款是指已经发生的赔款,即已经支付赔款和未决赔款的总和。

超额赔款再保险保费的形式主要有固定保费和调整保费两种。

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再保险的概念

风险:

–定义:尚未有确定和统一的定义。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相对变化。

风险分类:

–发生概率大,损失程度高的风险。

–发生概率小,损失程度高的风险。

–发生概率大,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发生概率小,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风险:

–逆向选择产生的承保风险。

–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自然灾害的巨灾风险。

–管理风险。

–道德风险。

–无序竞争风险。

–等等。

风险分析图

再保险的核心与本质:风险的分散转移与承担

再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风险分散方法:

每笔保险业务以所能承担的损失为限

与其他公司共保

将承保业务的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再保险)

什么是再保险?

-- “保险公司的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约定,付出一定的分保费,将承担的保险责任部分地转移给其它保险人的活动。

联系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由原保险派生

原保险和再保险都是风险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让

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支持和促进原保险的发展

区别

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两个独立的合同

保险标的不同

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

原保险和再保险的比较

是共保还是再保?

例1:分公司A承保了一笔保额10亿的财产险业务。直接业务出单后,在被保险人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B签署共保协议,由B公司分担50%的共保份额。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共保关系?

例2:上述业务发生一笔50万元的赔款,A、B公司分别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假共保,实质为分保业务,应按再保相关规定办理

保监发〔2006〕31号文件《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规范的共保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保险实务教学(第二版)项目七 再保险与保险投资

保险实务教学(第二版)项目七  再保险与保险投资

活动2 保险资金运用
一、明确保险投资的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二)流动性原则 (三)收益性原则 (四)社会性原则 (五)合法性原则
活动2 保险资金运用
二、保险投资渠道的选择 (一)银行存款 (二)有价证券 (三)贷款 (四)不动产投资 (五)项目投资
活动2 保险资金运用
活动2 再保险安排
二、签订再保险合同 (一)临时再保险合同 (二)合约再保险合同 (三)预约再保险合同
任务二 保险投资
活动1 认识保险投资 活动2 保险资金运用
活动1 认识保险投资
一、了解保险投资 (一)保险投资 (二)保险基金的特点 二、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成 (一)保险公司的资本金 (二)非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 (三)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 (四)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 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关系是通过再保 险双方订立再保险合同而建立的。
活动1 认识再保险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一)合同当事人不同 (二)保险标的不同 (三)合同的性质不同 (四)保费的支付不同
活动1 认识再保险
三、再保险的功能 1.分散风险 2.提高承保能力 3.控制责任,稳定经营 4.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 5.有利于拓展新业务
三、确定合理的保险投资结构 (一)影响保险投资结构的因素 (二)确定保险投资结构的原则 1.效益和风险最佳组合原则 2.分散运用原则 3.资产负债匹配原则

保险原理与实务再保险

保险原理与实务再保险

常见的再保险合同类型
比例再保险
保险公司按比例共享承保风险和 赔款责任。
非比例再保险
保险公司在达到某一限度后触发 再保险合同的赔款责任。
停损再保险
超过一定限度的损失由再保险公 司承担。
再保险发展趋势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再保险也在不断演变。趋势包括数字化、险资结合、 可持续发展和新兴市场的增长。
再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应确保赔付的案件真实可信。
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定义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将自己的 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风险 分配和赔偿责任。
再保险的类型
包括比例再保险、超额再保 险和停损再保险等。
再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再保险的主要作用是分散风险、增加保险机构的可承受能力、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并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
保险原理与实务再保险
保险原理是指保险合同中的基本原则,在保险业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而向其他保险公司买取保险的一种方式。
保险原理简介
1 大数定律
大量个案中,事故发生的概率更接近于平均值。
2 共同利益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共同追求最大利益。
3 归因于案件发生的追踪
百度文库
1
案例一
一家保险公司在一次自然灾害中损失惨重,但得益于再保险,公司能够成功渡过 这个风险。

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甲 案 : 8 0 % quota share treaty with maximum gross acceptance 50000 ceding commission 40 % 乙 案 : Risk excess cover of 40000 excess of 10000 premium adjustable at 20% of original gross premium
1. 比例性再保險:
• 比率再保險(Quota Share) • 溢額再保險(Surplus)
2013/8/3
24
2. 非比例性再保險:
• 超額賠款再保險(危險 基礎) • 超額賠款再保險(事故 基礎) • 超額賠款率再保險(累 計基礎)
2013/8/3 25
3. 差異比較 • • • • •
• 保S20:「凡基於有效契約所生之利 益,得為保險利益。」 • MIA1906 S9:「保險人就其承保標 的具有保險利益,並得為、再保險。」 •再保險利益與限度:以原保險責任之 範圍為限。
2013/8/3 12
2、損害填補原則
• 再保險責任之成立:應以原保險理 賠責任確認為準。 • 再保險人與原被保險人並無契約當 事人關係(privity of contract)。 • 填補範圍:依契約 之內容而定。 (DIC,Dual Rating)。
2013/8/3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 第6章 再保险基础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 第6章  再保险基础




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 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 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的保险。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具有风险分散、扩大承保能力、 稳定经营效益的作用。 二者的区别。共同保险属于原保险业务,是原保险 业务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横向的分散。而 再保险是原保险业务基础上的第二次风险纵向分散。
临时再保险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刚开办的新险种或新业务 2.不属于合同承保范围的业务 3.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 4.不愿放入合同的业务 5.超过分保合同限额的业务 6.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


合同分保是指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预先订约分保 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 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方法。



百度文库


(1)预约再保险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办理 分保,这样有利于分出公司对超过合同限额的业务 自动安排分保。但对分保接受公司来说没有挑选的 余地,犹如接受合同分保合同一样。 (2)预约再保险较临时再保险手续简单,节省时 间。 (3)接受公司对预约分保的业务质量不易掌握。 (4)预约分保业务的稳定性较差。 预约分保主要适用于火险业务、水险业务。

6.1.1 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 险人。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也称分保。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或分出 人;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分保接受人、分入公司、或分入人。 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分出公司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保费 给再保险人,这种保费叫再保险费。由于分出公司在业务承保、保全、 理赔等业务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向分入公司收取一 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费用称之为分保手续费或分保佣金。 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进一步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之 为转分保。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危 险单位的划分非常重要且复杂,保险公司往往根据不同险别、公司的承 保能力、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来划分,且划分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

保险实务之再保险

保险实务之再保险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 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是再保险实 务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 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 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 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 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危险单位的 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 要专业知识。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 险单位由分出公司决定。
案例分析

这一案例表明:保险公司在经营风险 业务的过程中,自身也会面临巨大的 风险,尤其是一些特定领域内的巨额 损失风险。再保险是一种极其有效的 风险分散机制,它赋予了大数法则以 更大的内涵,已经成为现代保险经营 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知识目标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再保险的分类 再保险分出业务经营 再保险分入业务经营
能力目标


能够准确描述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与区别 能够识别再保险的不同分类 能够掌握再保险分出业务的操作流程 能够掌握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操作流程 能够计算再保险分出、分入业务金额
教学提纲
1. 认识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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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再保险经营实务
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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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熟悉再保险经营实务

(2)--《保险原理与实务》试卷I答案及详解

(2)--《保险原理与实务》试卷I答案及详解

《保险原理与实务》试卷Ⅰ

答案与详解

一、名词解释

1.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某种损失原因产生的损失机会的条件,或致使损失严重程度增加的因素。

2.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3.告知 :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4.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单项选择题

1.B.详解:风险因素是引起损失的间接因素,风险事故是导致损失发生的直接因素,该案中电线老化是风险因素,火灾是风险事故,人身伤亡是损失。

2.A.详解:王某在投保时指定张某为其受益人,保险金不按照《继承法》履行,也不用来偿还债物。

3.A.详解: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的大多数内容是保险人写好的。投保人只能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选择,要么接受,要么放弃。投保方处于弱势的一方。为了保护投保方的利益,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做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4.B.详解:《保险法》第36条规定: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时,除合同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的未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止。

5.C.详解: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因此,合同成立意味着产生法律约束力。

6.A.详解:经被保险人提出,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关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益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原理与实务

保险原理与实务

保险原理与实务

第一章

第一节风险与风险治理

一、风险的含义

1、风险的定义

关于风险的定义,理论界有以下几种学说:

损害可能说与损害不确定说、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变动说、风险主观说与风险客观说

我们认为,风险是指在特定环境下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并给人造成利益缺失的不确定性,其中,不确定性是风险的本质。

2、风险的三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缺失

二、风险治理

1、风险治理的定义

所谓风险治理是经济单位通过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证的治理方法。

2、风险治理的差不多程序

(1)风险识别

(2)风险评估

(3)风险操纵

风险操纵的措施:风险回避、风险抑制、风险自留、风险集合、风险转移

3、风险治理的范畴

个人、企业、国家的风险治理范畴各有不同

4、风险、风险治理与保险的关系

(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2)风险的进展是保险进展的客观依据

(3)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

(4)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治理技术的制约

(5)保险与风险治理还存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

第二节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广义的保险,一样包括由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由专门的保险公司按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和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表达自保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险等。

狭义的保险一样指商业保险,即指通过合同形式,运用商业化经营原则,由专门机构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作对被保险人在合同范畴内的财产缺失进行补偿、对人身伤亡以及年老丧失劳动力者的经济缺失给付的一种经济保证制度。

二、保险的要素

1、可保风险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与管理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与管理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与管理
一、再保险形式 二、财产险再保险 三、人身险再保险 四、再保险业的宏观管理——法定分保
一、再保险形式
(一)临时分保 临时分保是指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
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形式。采用临时分保,原保险人根据业 务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分出和分出多少业务。如决定分出,须 将业务的详细情况告知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自由决定是否接受和 接受多少业务。临时分保可以采用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 方式进行安排。
(三)汽车险再保险 汽车险保单一般是综合性保单,大致包括三项责任:汽车的
损坏和被偷窃、对第三者的责任以及驾乘人员的人身意外 伤亡。所以,汽车险再保险是按每次事故安排超赔分保。 由于责任的积累,可能还须分层设计。
二、财产险再保险
(四)责任险再保险 责任险的责任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人身伤亡、物质损失和经
政府推行法定再保险的出发点在于: 1)确保整个保险业的偿付能力。 2)保护本国保险业。 3)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维护保单持有人的
利益。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
三、人身险再保险
(二)意外伤害及健康险再保险 对于团体业务,再保险时一般安排为成数分保,如有需要,
在此基础上安排溢额分保。 对于个人业务,意外伤害险再保险主要采取溢额分保。
四、再保险业的宏观管理——法定分保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十五章再保险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十五章再保险

再保险业务风险管理
要求再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 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 预警、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再保险市场监管与处罚
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对再保险市场 的监管职责和权力,包括对违法 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措施。
05 再保险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CHAPTER
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
再保险公司需对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 包括承保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再保险经纪人
为再保险分出人和接受人 提供中介服务的专业机构 或个人,协助双方达成再 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合同当事人
包括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
保险标的
即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人 身、责任等。
保险金额
再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通常与原保险 合同保持一致。
保险费
再保险接受人为承担风险而收取的费用,通常根据 分出业务的比例和风险程度计算。
合同终止与结算
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应进行合 同结算,包括未了责任的处理、费用的清算等。
04 再保险市场的监管与法规
CHAPTER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
01
制定国际保险监管标准,推动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
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巴塞尔协议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二版)ppt 第9章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二版)ppt 第9章

第三节 在保险的组织形式与合同内容
❖ 一、再保险的组织形式 (一)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二)专业再保险公司 (三)再保险集团 (四)专属保险公司 (五)伦敦劳合社承保人
第三节 在保险的组织形式与合同内容
❖ 二、再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分出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分出公司的权利 2.分出公司的业务 (二)接受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接受公司的权利 2.接受公司的义务
第九章 再保险
❖ 第一节 再保险及其作用 ❖ 第二节 再保险的种类 ❖ 第三节 再保险的组织形式与合同内容
第一节 再保险及其作用
❖ 一、再保险及其相关术语 (一)再保险的定义: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 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 分风险和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人承担,当发 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从其他保险人 处取得相应部分的赔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二)再保险的相关术语:1.危险单位 2.自 留额与分保额
第一节 再保险及其作用
❖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1.原保险是 再保险的基础 2.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1.保险主体 不同 2.保险标的不同 3.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第一节 再保险及其作用
❖ 三、再保险的作用 (一)再保险可以分散风险 1.分散巨额风险 2.分散巨灾风险 3.分散经营风险 (二)再保险可以控制保险责任 1.控制每个风险单位的责任 2.控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积累 3.控制权年的责任积累 (三)再保险可以扩大经营能力

66131-保险再保险-再保险理论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66131-保险再保险-再保险理论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再保险理论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 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Reinsurance

课程代码:030289

学时: 32 学分:2 讲课学时: 32 考核方式:考查

课程简介:《再保险理论与实务》是保险学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也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业务。

本课程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综合性,二是实用性。其综合性表现为本课程是在保险学、人身保险学、财产保险学、海上保险学、保险会计与财务及保险经营与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风险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分散。这种风险分散的过程一般是在跨国界保险供应主体之间进行的,因此,需要将专业知识与国际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融会贯通。其实用性体现为本课程的基本内容是从事再保险业务工作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技能。

本课程共分为五大部分内容:即再保险一般基础理论;再保险法律一般基础理论;再保险种类一般基础理论;再保险技术实务基础理论;再保险市场及监管基础理论。

先修课程:保险学、人身保险学、财产保险学、海上保险学、保险会计与财务及保险经营与管理等专业基础课程。

适用专业:金融学及相关专业

教材:赵苑达.再保险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主要参考书:

1.胡炳志.再保险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2. 姚和贞.再保险业务与经营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

3. 《再保险》编写组.再保险.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

4. PRACTICE OF REINSURANCE .The Chartered Insurance Institute,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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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
❖ 一、临时分保 临时分保可分为成数临时分保、滥额临时分保和险位超 赔临时分保三种。
▪ 临时分保的优点有: (1) 保险公司对于各种业务,可灵活和自由地运用临 时分保,以发展业务和稳定业务。
(2) 接受人对于各种业务,可从金额、险别和费事等 各方面自由地进行选择。
保险原理与实务再保险
第六章 再保险
1、再保险概述 2、再保险方式
3、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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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保险的本质
❖ 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为基础的保险。它以原保险人承保的 危险责任为保险标的,以原保险人的实际赔款和给付为摊赔 条件,其作用是进一步分散危险,其目的是保障保险经营的 稳定。因此人们说“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这就是再保险 的本质。
第二节 再保险方式
成数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险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超赔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 一、比例再保险
❖ 二、非比例再保险
1、成数再保险
1、险位超赔再保险
2、溢额再保险
2、事故超赔再保险
3、成数和溢额混合再 保险
3、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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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 ❖ (1) 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根据各自承担的
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和赔款;而非比例再保险根据 赔款总额的大小来划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的保险责 任,与保险金额没有关系。 ❖ (2) 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固定的比例 分担保险责任,承保金额,保费和赔款都按照该比例分配; 非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人不按照什么比例计算保险责任, 只是在原保险人的赔款超过一定标准时担负其再保险责任, 保费和赔款的分摊也没有比例可循。 ❖ (3) 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收取的再保险费 属于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与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成比例; 非比例再保险费率的计算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以会计年 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 ❖ (4) 比例再保险通常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而在非比例再 保险中则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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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分保
❖ 合同分保是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用签订合同的方式确 定双方的再保险关系,在一定期内对一宗或—类业务进行缔 约人之间的约束性再保险。
❖ 合同分保和临时分保一样有多种方式,也可以于比例分 保和非比例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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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约分保
❖ 预约分保的特点是既具有临时分保的性质,也有合同分 保的性质.对于分出入,是临分性质,对于接受人具有合同 性质。这是因为在业务范围合同中虽有规定,但分出人可自 由选择而没有义务一定要将业务放入预约分保合同,而接受 人对于分出入放入预约分保合同中的业务必须接受。
▪ 临时分保的缺点是: (1)由于须向分保接受人,特别是在当地市场,申明 业务的详细情况,因此不利于业务竞争.
(2)由于必须得到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待全部临时分 保业务安排完毕,原保险人才能对保户承保,因而有 可能失去时机,影响业务的争取。
(3)由于必须连笔安排业务及到期续保手续繁琐,增
加营业费用的支付。
❖ 预约分保的缺点 ▪ 分保接受人对于业务质量不易掌握,特别是由经纪人 组织的预约分保业务,因为经纪人对合同的盈亏无关。 ▪ 预约分保方法大都是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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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非比例再保险的费率和再保险费
❖ 再保险费的收取在实际中有两种方法:变动再保险费制和 固定再保险费制。
❖ 变动再保险费制是一种将再保险费与分出公司的业务量和 业务质量挂钩进行调整的方法。
❖ 固定再保险费制是再保险当事人之间按照以往的赔款记录 商定一个再保险费率,与分出公司的净保费收入和发生赔 款多少无关。
三、再保险的作用
❖ (一)对原保险人而言 ▪ 扩大承保能力。 ▪ 稳定业务经营。 ▪ 增加业务量。 ▪ 再保险费的运用。
❖ (二)对再保险人而言 ▪ 分享原保险人的专业技术和经验。 ▪ 分散危险,增加业务量。
❖ (三)对被保险人而言 . ▪ 对保险人更加信任。 ▪ 简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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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预约分保对于分出人具有临时分保的特点,因此分 出入对于投入合同的业务,每月或每季须提供业务清单,列 明每笔业务的保户、保额、保费等项目,以及赔款清单,上 面列明保户和赔款等项目,以便接受人了解所承担的责任和 对赔款的审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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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分保的优缺点
❖ 预约分保的优点 ▪ 有利于分出人对于超过合同限额的业务的自动安排, 有利于经纪人对于业务的迅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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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比例再保险
❖ 1、险位超赔再保险 ❖ 原保险人对每一个危险单位的赔款确定一个自负责任额,
如果总赔款金额低于自负责任额,由原保险入全部负担; 如果总赔款额超过自负责任额,多出部分由再保险分人公 司负担 ❖ 2、事故超赔再保险 ❖ 以对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和为基础来计算原保险 人的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人的再保险责任额。事故超赔再 保险责任的划分,关键在于如何界定“一次巨灾事故”。 ❖ 3、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 再保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赔付率(赔款与保费 的比例)的标准,在1年之内,当原保险人的赔付率超过这 个标准时,由再保险人负担超出部分,再保险人负担的责 任也有一定的限额。
一、比例再保险
❖ 比例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相互订立合同,按 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方法。比例再保险有 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三种。 ❖ 1、成数再保险 ❖ 2、溢额再保险 ❖ 3、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 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 ▪ 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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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 ❖ 1.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同。 ❖ 2.保险标的不同。 ❖ 3.补偿原则不同。 ❖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 1、承保业务的方式不同 ❖ 2、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 ❖ 3、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不同 ❖ (三)再保险与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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