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2015环保处罚
2014年来被环保部约谈的地方领导
2016年被环保部约谈的地方政府
被约谈单位
2014年
湖南省衡阳市
贵州省六盘水市
河南省安阳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辽宁省沈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2015年约谈的地方政府和企业
吉林省长春市
河北省沧州市
山东省临沂市
河北省承德市
河南省驻马店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吕梁市
四川省资阳市
江苏省无锡市
安徽省马鞍山市
河北省隆尧县
河北省任县
河南省郑州市
北京市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南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甘肃省张掖市
甘肃省林业厅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实施日期】2015.04.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台账记录有缺失典型案例剖析
台账记录有缺失典型案例剖析一、案例概述近期,某公司因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被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发现。
此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二、案例分析1. 违反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建立并定期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而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台账记录,显然违反了这一条款。
2. 处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参照2022年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4项的要求,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罚款。
3. 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例启示此案例对企业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企业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质量的义务。
建立并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是每个排污单位应尽的责任,也是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台账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保护我们的蓝天绿水青山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预防措施为了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明确记录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
2.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台账记录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员工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3. 定期对台账记录进行检查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记录中的问题。
4. 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企业始终符合监管要求。
五、总结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质量。
通过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台账,企业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环境管理水平,也有助于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合作与沟通。
在未来的发展中,企业应始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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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 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 境造成污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 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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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 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 物质气体的;(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 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 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四)城市饮食
环境执法与违法案例解析ppt
内部环境管理台账档案
心中有数,坦然面对,不怕不拒
心中没底,弄虚作假,抵触抗拒 真抓实干,用心去做,经得起查 敷衍应付,心存侥幸,千疮百孔
3、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命令和决定
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通过各种环境行政命令和环 境行政决定表现出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自 觉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违
环保执法检查与案例解析
江苏省环保厅苏中环保督查中心 2017年10月 陈勇
一、环保执法检查 二、典型案例解析
环保督察执法工作形势
2015年底至2017年9月,中央环保督察已先后开展四轮, 覆盖全国31个省份。全面督察、铁腕问责,以督政方式推 动环境问题解决,让环境保护的压力从中央层层传导到各 级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包括排污单位在内的所有负有环 境保护责任者。 2017年4月,环保部从全国抽调5600名执法人员,在京津 冀及周边“2+26”城启动环境保护史上最大规模强化督查。 2016年12月9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动员会,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有力解决 突出问题,有效控制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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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304 浮阀 SS
SS
补充氢压缩机,Q=1000Nm3/h,入1.5MPag,出 3.39MPag 反应器进料泵,Q=19m3/h,H=502m
反应器加热炉,Q=1000kW 循环氢加热炉,Q=1300kW
进口1718 19来自21 120 21 22
地面火炬 脱硫塔 熔硫釜
2017年7月,江苏省环境保护督察启动,已对南京、无锡、 徐州、苏州、南通、扬州等6市开展督察。与中央环保督察 程序相同、方式相同、标准相同、力度相同。
(2015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整改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有效遏制新出现的“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建设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要求,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的;(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开工建设的;(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生态破坏的;(四)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在责任追究完成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通过其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时,应当首先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整改、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审查。
对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应当要求建设单位主动、如实在申请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
三、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对于通过隐瞒环评违法行为进入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审批或验收程序,退回环评文件或验收申请,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对建设单位予以曝光。
初探环保约谈制度
初探环保约谈制度摘要:环保约谈是近年来国家推动地方政府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的一种行政手段,它实质上是行政约谈的一种,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客观要求、行政争议减少的可行之路和行政效率提高的重要保障。
关键字:环保约谈;政府;环境保护1 环保约谈制的发展环保约谈制实行至今已有十年,最初是针对某一个污染严重企业或环境事件,2014年5月环境保护部出台的《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中,对环保约谈的定义、需要约谈的情形、约谈的对象、约谈的内容、约谈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范,由此开始转向与地方政府就整个地区的环境问题进行约谈,并将约谈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2015年国家新修订的《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环保专项计划中也对“约谈”做出了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环保约谈的法律基础。
环保约谈制的实施对地方各级政府形成了巨大压力,增强了地方环保部门的话语权。
环保约谈制最初仅侧重于督查企业,环保监督权的最大作用仅限于将环保责任压力传至基层环保部门,对基层政府触动甚微。
近年来转至“督政”后,环保约谈由只针对排污企业的督查转为对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和排污企业单位的综合性督查,让地方政府意识到环保是地方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而非环保部门的“独角戏”。
同时,环保部门直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是一种跨越行政层级或治理现场的垂直管理方式,弥补了科层制组织机构所造成的环保监督权“层层递减”的体制缺陷。
此外,目前地方环境监管权并未上收,仍为属地管理制度。
2 环保约谈的原因约谈最主要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三类:首先是群众举报,环保部长查实并发现所在地区确实存在比较大的环境问题的;其次是年度考核没有通过或者治理项目进展缓慢的;另外一种情况是环保部门在专项或者综合执法中发现问题,需要敦促当地政府解决或者警示的。
3 环保约谈的方式环境管理体制内:约谈分为两个层面,在国家层面,国家环保部直接约谈地方政府环保行政负责人,环保部对地方项目审批具有“一票否决权”,并通过“挂牌督办”、“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限期整改”等措施约束地方政府行为;在地方层面,省级环保厅约谈市区县级的环保行政负责人。
肖静 - 中国环境网
背景材料一、环境保护部约谈临沂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2015年2月25日,环境保护部针对临沂市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约谈了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受环境保护部委托,由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实施了约谈。
华东督查中心党组书记、主任高振宁介绍说,根据环境保护部领导同志关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要打响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第一枪的指示精神,华东督查中心于1月-2月对山东省临沂市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和区域环境空气状况进行了两次专项督查行动,通过暗访明查发现,检查的15家企业中有13家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不验、偷排漏排、超标排放和在线监测设施运行不规范等环境违法行为,区域环境污染问题较为严重。
2月12日上午,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栏目以“打击环境违法,环保部督查行动”为题对督查情况进行了专题报道,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曝光。
高振宁在约谈中通报了督查发现的主要环境问题:一是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偷排、漏排和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情况多发。
在检查的15家企业中,有7家存在偷排、漏排和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的情况,其中焦化、钢铁行业尤为突出。
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废气未经处理用旁路直排,污染物严重超标。
临沂壶井特钢有限公司烟气旁路密封不严有漏气现象,部分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临沂北方焦化有限公司未落实临沂市环保局停产整治要求擅自生产,且没有配套的废水治理设施。
临沂北方焦化有限公司、临沂高利锋焦化有限公司焦炉炉门密封不严,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暗查时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山东盛阳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北方焦化有限公司有大量高频次红烟、黑烟或黄烟排放,但进厂检查时废气排放恢复正常。
另外暗查时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有大量黄烟排放(该公司2月初发生爆炸事故,检查时停产)。
二是未批先建、超期试生产、批建不符等违法行为仍较为严重。
在15家企业中,环保“三同时”手续完备的只有7家。
4家钢铁企业和1家水泥企业全部存在未批先建问题,6家焦化企业中有3家久试不验。
环保法律讲座PPT课件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公民、法人、组织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政府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提供便利。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
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 充分征求意见。 公民有权举报破坏环境行为 环保组织可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最高院司法解释和通知,筹措组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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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理由
并罚理由:
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 建设项目未落实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 是两个违法行为,需要分别作出处理。根据本案的违法程度,故对该公司实施
并罚。
提醒:
“先照后证”之后,环保局查处了不少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就擅自建设投入 生产,同时也未落实污染防治“三同时”要求。
企业在陈述申辩中提及: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时候不再需要提供环评文件, 因此以为不需要做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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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根据环保目标和治理任务,政府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 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 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 鼓励和引导再生资源利用
法 占全部处罚的90%。Βιβλιοθήκη 10第六章 法律责任(二)
民事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进行损害赔偿。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污染者就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十起山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十起山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16年8月30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十起山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德州庆云县检察院对庆云县环保局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2014年10月,庆云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山东庆云庆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顺公司)自2008年8月以来,在未通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违法进行年产12000t环保型纸用染料项目的生产(主要产品为氨基C酸),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当地群众多次举报。
庆云县检察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庆云县环保局虽对该公司多次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其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庆云县检察院分别于2014年5月、2015年1月两次向庆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责令庆顺公司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庆云县环保局虽予以回复,但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促进庆云县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5年12月16日,经层报最高检批准后,庆云县检察院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庆云县环保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确认其直接收取庆顺公司罚款的行政行为及批准庆顺公司试生产、试生产延期的行政行为违法。
诉讼期间,庆云县环保局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积极纠正了部分违法行政行为。
2016年4月29日,庆云县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庆云县检察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庆云县环保局批准庆顺公司进行试生产、试生产延期的行政行为违法。
同年5月6日,庆云县法院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6月20日,本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庆云县环保局批准企业试生产及试生产延期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案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典型案例二青岛莱西市检察院对莱西市水利局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莱西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青岛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殿锋,以下简称广豪公司)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在莱西市日庄镇堤上村小沽河左岸进行采砂(核准采砂量2万立方米),林殿锋聘用张贵利负责砂场日常管理。
临沂“环保风暴”始末
临沂“环保风暴”始末环保的活儿,不好干。
说它重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现实中,如何拿捏分寸,却非易事。
若手段偏软,钝刀割肉,无关痛痒,群众有意见,上级打板子,于生态环境无益,于投资环境无补。
若手段偏重,企业利益受损,会抱怨抵触;职工下岗分流,会影响社会稳定;经济指标下滑,会影响地方政绩。
2015年,山东省临沂市就面临这样的“两难”选择:因空气污染严重,被环保部公开约谈,书记、市长甫一上任,就挨了一个“下马威”;而铁腕治污之后,企业停产整治,职工息岗分流,又有舆论反过来质疑政府踩“急刹”:“治污导致6万人失业”“引千亿元债务危机”……这个时候,如果党委、政府瞻前顾后,求稳怕变,势必进退失据。
“为了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了1100多万临沂人民的幸福,我们没有退路,唯有迎难而上!”临沂市委书记林峰海语气坚定。
横下一条心,临沂不妥协、不退缩,坚持“在微观上对少数严重污染行为实施‘急刹’,就是在宏观上对粗放发展方式进行‘点刹’”,环保与发展“两手抓、双促进”,最终实现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居全省第一,经济运行整体平稳,反映结构效益和后劲的财政、税收占比、投资、消费等指标,保持全省较好水平。
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大气污染防治能不能坚持?利用环保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到底有没有效果?临沂一年多的实践,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回答。
叠加“风暴”接踵而至2015年2月上旬,刚调任临沂市委书记的林峰海,还没踏上临沂地界,就接到市环保局电话: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正在临沂明察暗访!林峰海摸不清环保部的意图。
此时,跟自己搭班子的新市长张术平也尚未到任。
简单的电话交流之后,他俩商定:张术平立刻赶赴临沂,配合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的督查工作。
此时,距2015年春节仅有10余天。
在临沂的工业重镇罗庄区,盛阳集团的钢厂、焦化厂、建材厂,正在开足马力生产。
刺鼻的气味,飞扬的粉尘,让人呼吸不畅。
不过,多少年来都是这样,人们早已司空见惯。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7.13
•【字号】临政办发〔2015〕26号
•【施行日期】2015.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
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研究,搞好对接,推动政策及早落实,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发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附件: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最新环保法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When enthusiasm becomes a habit, there is no place for fear and worry.(页眉可删)环保法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经济的发展是不能以严重污染环境为代价的,如果环境被过度污染,国家却不加以制止的话,最终毁灭的还是我们自己。
而且大家在生活当中经常说的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可不仅仅是一句口号。
国家制定的有环保法,在环保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处罚标准。
那么,环保法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环保法处罚标准2018是怎么规定的?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典型案例情况通报会新闻报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典型案例情况通报会新闻报道篇一:典型案件警示通报制度柑子镇典型案件警示通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反腐败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强化党员干部廉政风险意识,健全案件预警和惩戒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典型案件警示通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对发生的重大案件和对全局性工作具有警示作用的案件进行通报,是审慎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实施典型案件警示通报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合理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第四条镇属各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认真掌握和处理案件信息,并提出通报的建议。
通报事项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原则,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通报范围原则上为镇属各部门、各村(社区),必要时发至驻镇单位。
第六条通报的内容。
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处置情况,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发案、破案情况,重大生产、交通、消防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情况,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相关的重要维稳、治安警示性信息,以及案情严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社会各界比较关注,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的重大案件等。
对立案查处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进行通报。
有苗头性、警示性的未结案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条通报形式。
主要采取《工作通报》、简讯、会议、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择机适时进行通报。
篇二:环保部通报:新《环保法》执行典型案例新《环保法》执行典型案例20XX-03-16环境保护部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新《环保法》1月1日生效以来的进展情况,通报了新《环保法》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山东临沂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全国第一起临沂市环保局发现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公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
环保问责通报
环保问责通报现将其中7起生态环境损害典型案例问责情况通报如下:一、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吉林省辽河流域水质2013年至2017年恶化严重,Ⅰ-Ⅲ类断面比例持续下降,劣V类断面比例持续上升。
2017年上半年,9个国控断面中有8个为劣V类水质。
列入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67个项目仅建成28个,其中中央资金支持的22个项目仅建成9个。
辽源、四平、公主岭等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辽河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导致辽河流域水质恶化严重。
吉林省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共给予22人党纪政务处分。
其中,对省军民融合办副主任王立平免去辽源市委书记职务;给予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凯明(时任四平市委常委、副市长)、辽源市委老干部局调研员谭海(时任辽源市分管副市长)、四平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员杨洪波(时任公主岭市市长)、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正处级干部张志勇(时任四平双辽市市长)等4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省总工会副主席吴宏韬(时任辽源市副市长),四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双辽市委书记侯川(时任四平市铁西区区长),辽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张凤林(时任辽源市龙山区区长),松原市前郭县委书记孙志刚(时任公主岭市市长),四平市梨树县委副书记、县长郭志勇(时任四平市铁东区区长),四平双辽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忠源(时任四平双辽市市长),四平市粮食局局长王志军(时任四平市梨树县副县长),四平市国土局局长宋国军(时任四平双辽市副市长),辽源市工信局局长李晓东(时任辽源市西安区区长),四平市妇联主席杨丽红(时任公主岭市副市长)等10人党内警告处分。
此外,对负有责任的其他7名干部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进行诫勉。
二、浙江省违法违规围填海问题突出。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近年来,宁波、温州、舟山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违法实施大量围填海工程,生态环境保护乱作为问题突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在清理整顿不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反映部分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现象相当严重。
为了查处此类违法排污行为,现就有关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管理规定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故意”的认定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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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4月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情况通报
1、临沂市罗庄区神州加油站,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
2、临沂琪瑞机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3、山东沂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4、山东恒昌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5、山东德源食品有限公司,将超标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6、临沂市万德建陶厂,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
7、临沂顺金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
8、临沂市华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
9、临沂恒昌聚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三聚氰胺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10、罗庄区龙腾橡胶制品厂,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
11、山东鹏程铝业有限公司,二期铝型材扩建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
12、临沂恒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发生炉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
13、临沂市罗庄区沂罗瓷厂,年产990万平米地板砖和990万平米内墙砖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
14、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数据失真,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15、临沂光大肥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
16、临沂银隆钢管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
17、山东恒昌聚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8、山东金汇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无缝钢管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
19、山东华宇铝电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电解铝、11万吨预焙阳极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
20、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1×135MW机组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
21、山东盛阳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不锈钢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
22、山东临沂沂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技改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
23、沂州集团有限公司,付庄热电厂2×15MW机组发电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
24、临沂市罗庄区大通纸品厂,年产10万吨再生瓦楞纸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
25、临沂昌华纸品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特种薄页纸节能减排技改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
26、临沂市华鑫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铝型材项目已建内容与环评批复不符,并投入生产。
27、山东泰宗集团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油、气长输管项目已建内容与环评批复不符,并投入生产。
28、临沂市金玉玺建陶有限公司,年产510万平方米建筑陶瓷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29、临沂沂州建陶有限公司,年产5600万平方米新型内装饰瓷砖生产线扩建改造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
30、临沂忠信建陶有限公司,年产360万平方米地脚线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