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个执行异议之诉问题的解答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肖利波律师2017/11/22 08:49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作者王毓莹,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以及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为该类诉讼审理和认定的核心问题。
但是目前来讲,《民事诉讼法》、执行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等对此均未作明确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下列几类情况,因为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审判实践中亦经常出现,争议较大:(一)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权利认定。
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房屋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
该类案件在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是最大的,而因涉及房产纠纷,往往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民生性,审理难度更大。
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存在争议:1、借名买房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实践中,由于限购、限贷、逃避债务、规避税收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
在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登记的情形下,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和公示公信原则,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案外人对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应当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一般债权,即使案外人对于因限购、逃避债务、规避税收、获取贷款等原因而借名登记具有过错,但其所应承担的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而不致在私法上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对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予支持。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理由是:第一,在借名买房情形中,借名人与出名人通常会相互约定,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限仍归借名人享有。
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
关于对29个执行异议之诉问题的解答
2017-06-21海坛特哥按: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江苏高院民一庭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并于2015年7月2日印发,小编摘录推送,以供大家参考。
江苏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解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将另行研究并适时作出疑难问题解答。
1、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为不断提高审判质效,统一裁判标准,正确、及时地审理我省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现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作出解答,仅供吉林省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参考使用。
问题一: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案涉特殊动产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二)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特殊动产;(三)案外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问题二: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与第三人就案涉特殊动产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二)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特殊动产;(三)案外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案外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对案涉特殊动产有处分权。
民事诉讼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规定的时效是多久
民事诉讼提出执⾏异议之诉规定的时效是多久我们经常会在民事诉讼中听见“执⾏异议”这个词语,但是很多⼈都不知道到底什么是执⾏异议,也不知道民事诉讼提出执⾏异议之诉规定的时效是多久。
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民事诉讼提出执⾏异议之诉规定的时效是多久(⼀)执⾏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限制:1、对违法执⾏⾏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程序终结前提出;2、对执⾏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标的执⾏完毕前提出。
(⼆)法律依据:1、《最⾼法院关于执⾏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第六条当事⼈、利害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标的执⾏终结之前提出;执⾏标的由当事⼈受让的,应当在执⾏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2、《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的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异议指什么执⾏异议指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的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中执⾏异议的提出是有⼀定的时间限制的,⼀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之内,所以在⾯临该问题时⼀定要注意好时效限制。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或者是还有其他⽅⾯的法律知识想要了解,⼩编建议您不妨登陆我们店铺的⽹站进⾏在线律师咨询,他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为您做出详细解答。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一方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最后一步,通过执行程序可以实现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
然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当一方对执行结果有异议时,执行异议之诉成为其救济途径。
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当事人对执行程序和结果的异议,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属于行政程序,是一种行政诉讼程序。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执行异议之诉通常由当事人提起,但也可以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可以涉及的问题有很多,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情形:首先是有异议的执行程序。
当一方认为执行程序存在违法行为或程序错误,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比如,执行机关的程序违反了规定、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出现重大错误等,这些都属于执行程序方面的异议。
其次是执行标的的异议。
当一方对执行标的的认定存在疑义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例如,在执行程序中,一方认为裁定或判决的执行标的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执行标的的确认错误导致了执行不当,也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还有一种情况是对执行方式的异议。
当一方对执行方式存在异议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比如,执行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期限是十五日,在异议之诉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须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向执行机关申请复议。
若经执行机关复议后,异议方仍不服,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程序如下: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明确标明异议事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如果当事人发现异议后超过起诉期限,但可以证明异议事项的发现是在起诉期限届满前的最后一日或者无法得知异议事项的发生之日,则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之诉。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存在的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存在的问题一、前言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诉讼法律的重要分支,它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也是涉及重大利益的一种诉讼案件。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一般情况下,会涉及到大量的案件败诉,这种案件通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显得较为复杂。
不仅仅是由于当事人的夸张举证,而且很重要的原因是案件审查者在进行证据审查时有时候无法容忍当事人,比如在审查证据质量的问题上,甚至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所抗议等等,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案件审理中形成不良的判决结果。
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存在的问题1、证据质量证据质量问题是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最普遍的问题。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拿出证据之时,要使用有效的证据,即证据应具有可靠性,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由具有司法权威性的机构出具的,并且是经过全面检验的可靠证据,但是,因为有的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有一些偏差,导致一些案件的证据有质量不足的问题,对诉讼案件的反映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2、原告审查不当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也存在原告审查不当的情况,有的原告在审查其他当事人的证据时,通常会对其他当事人的证据提出不切实际的异议,以及提出错误的审查权限,甚至是在审查时强行改变事实,这些都会对整个案件的审理甚至于最终的受理结果产生雪上加霜的影响。
3、法官审判不当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还存在法官审判不当的情况,有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出现审判的偏见,有的法官会根据一些特定的情景和权益,而对当事人进行判决,有的法官则会忽视相关法律的规定,凭借自己的主观主义来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这些都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大的影响。
三、结论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存在着证据质量、原告审查、法官审判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得到相应的解决,可能会导致案件受理、审理和判决的不规范,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甚至影响到法律的秩序。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尽快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案件审理和判决的管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都不享有权益,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都不享有权益,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执行异议之诉中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都不享有权益的,法院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阅读提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在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但为确保执行效率,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确认通常采用形式审查的标准。
具体到不动产而言,因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故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即推定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但这一推定,并非不可推翻,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即为推翻这一推定的程序。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不论是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都负有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权利的责任。
但如果执行标的既不归案外人所有,也不归被执行人所有,那么执行异议之诉又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为大家揭晓鹬蚌相争之下的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虽然案外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但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应初步举证证明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如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查明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实体性权益的,可直接对执行标的的错误执行行为进行纠正,并不得执行相关标的。
案情简介2008年7月9日,某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2010年7月7日,武汉人某公司委托奥某公司拆迁案涉土地并负责对村民安置补偿,并支付了1亿元。
2010年12月28日,某市国土局向武汉人某公司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
2013年8月,武汉人某公司与案外人剑某公司等五方签订《地块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共同开发案涉地块,并设立剑某人某公司作为土地开发的项目公司。
2016年3月18日,某市国土局发布案涉土地挂牌出让公告,认定原土地使用人为武汉人某公司。
执行异议之诉法律规定
执⾏异议之诉法律规定执⾏异议是案外⼈对法院正在处理的案件持有意见不同的⼀种⾏为,⽽执⾏异议之诉则是指为了解决执⾏异议的⼀项⾏为。
那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执⾏异议之诉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执⾏异议之诉法律规定第⼆百⼆⼗七条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的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五、执⾏异议之诉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规定,案外⼈、当事⼈对执⾏异议裁定不服,⾃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执⾏异议之诉的,由执⾏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提起执⾏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案外⼈的执⾏异议申请已经被⼈民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标的执⾏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关;(三)⾃执⾏异议裁定送达之⽇起⼗五⽇内提起。
⼈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起⼗五⽇内决定是否⽴案。
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提起执⾏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案外⼈执⾏异议申请,⼈民法院裁定中⽌执⾏;(⼆)有明确的对执⾏标的继续执⾏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关;(三)⾃执⾏异议裁定送达之⽇起⼗五⽇内提起。
⼈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起⼗五⽇内决定是否⽴案。
第三百零七条案外⼈提起执⾏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为被告。
被执⾏⼈反对案外⼈异议的,被执⾏⼈为共同被告;被执⾏⼈不反对案外⼈异议的,可以列被执⾏⼈为第三⼈。
第三百零⼋条申请执⾏⼈提起执⾏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为被告。
被执⾏⼈反对申请执⾏⼈主张的,以案外⼈和被执⾏⼈为共同被告;被执⾏⼈不反对申请执⾏⼈主张的,可以列被执⾏⼈为第三⼈。
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
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以寻求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判断。
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证据调查、程序审查和合法性判断。
首先,执行异议之诉需要对相关的证据进行调查。
法院会依法收集、审查和评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执行文书、执行情况记录、财产清单等。
同时,法院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或委托鉴定、调查等专业机构进行证据调查。
通过科学客观地收集证据材料,法院可以对执行行为的事实进行客观、全面地了解和把握,作为判断异议之诉的依据。
其次,进行程序审查是执行异议之诉的重要环节。
法院会对执行过程中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是否有正当的程序、是否有程序性错误等。
法院会仔细审查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是否得到遵守,是否涉及到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
只有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执行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程序审查不仅是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也是确保司法公正与合法性的体现。
最后,执行异议之诉需要进行合法性判断。
法院会结合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断。
判断的依据包括执行行为是否符合判决、裁定的规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法院会通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审慎判断执行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原则。
总结来说,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思路包括证据调查、程序审查和合法性判断。
通过科学客观地调查证据、审查执行程序以及判断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可以对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准确、公正的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与合法性。
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来源::日期:2012-03-08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作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时间:2011-11-22为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司法标准,依法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对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一、如何确定案由?案外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起诉主张实体权利、请求停止执行特定标的的,案由为“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申请执行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起诉请求许可执行特定标的的,案由为“许可执行纠纷”。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然包含确认权属的内容,但是只要其诉讼目的为排除或者许可对特定标的的执行,仍应按上述方法确定案由,而不应按“确权纠纷”确定案由。
二、如何确定管辖?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起诉的案件由执行法院受理。
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由提级执行法院、被指定法院、受委托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变更执行法院,各方当事人就案件管辖事项协商一致的,按照当事人意愿确定是否移送管辖。
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已开庭进行实体审理的,不再移送;未开庭进行实体审理的,移送变更后的执行法院审理。
执行法院变更至省外法院,或者由省外法院变更至本省法院的,由相关法院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三、如何确定案件审理分工和审判组织?以房屋、土地和设备等有形财产为执行标的的,原则上由民事审判庭(民一庭系统)审理;以债权和股权、证券、票据等无形财产为执行标的的,原则上由民商审判庭(民二庭系统)审理;以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为执行标的的,原则上由负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审判庭审理。
以上为指导性分工标准,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妥善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效,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解答如下:一、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如何处理?答: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与案外人据以主张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直接相关的权属确认、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于相关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
对于案外人提出的与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并非直接相关的其他请求,不予一并处理。
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执行程序终结,如何处理?答: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实现等事由而终结,原告未撤回起诉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三、案外人以具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答: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具有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法定优先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鉴于法定优先权仅影响受偿顺序,不属于排除执行的事由,一般应告知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或者分配方案异议程序解决。
四、案外人基于租赁权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答:案外人以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尚未到期的房屋租赁关系为由,基于租赁权请求排除执行的,应当区分情况处理:(一)承租人对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否定租赁权成立或存续存有异议,以对被执行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请求阻止移交占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承租人在被执行房屋查封前,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已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且实际合法占有使用的,应予支持;(三)承租人在被执行房屋设立抵押权前,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已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且实际合法占有使用的,应予支持。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摘要:在执行过程中,当涉及分配方案时,可能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当一方对执行分配方案持有异议时,可以通过提起异议之诉来寻求解决。
本文将介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定义、程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1. 异议之诉的定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执行法院依法制定了分配方案,但一方对该方案持有异议时,可依据相关法律程序提起诉讼,请求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或变更。
2. 异议之诉的程序a) 提起诉讼当一方对执行分配方案存在异议时,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协议、凭证等;- 请求法院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具体要求。
b) 受理审理执行法院在受理异议之诉后,将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的过程包括以下环节:- 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对异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 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判决结果。
c) 判决结果执行法院在审理完毕后,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维持原执行分配方案的有效性;- 调整原执行分配方案的内容;- 变更原执行分配方案的实施方式;- 撤销原执行分配方案。
3. 注意事项a) 提供充分的证据在提起异议之诉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协议、凭证等,以支持自己的异议理由。
b) 注意时效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之诉,应及时提起。
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法院将不予受理。
c) 尊重执行法院决定一旦法院作出了最终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执行,尊重法院的决定。
如果不服判决结果,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提起上诉。
结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执行过程中,当一方对分配方案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提起异议之诉来寻求解决。
然而,在进行异议之诉前,应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异议理由。
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引言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行为或者确认执行行为无效的诉讼程序。
在实践中,执行异议之诉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1. 异议之诉审理周期长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需要等待数月甚至数年才能得到法院的判决结果。
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1)审理程序繁琐:由于涉及到诸多程序性问题,如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证据收集等,使得审理程序变得繁琐。
(2)法官工作量大:由于法官工作量大、案件数量多、时间紧迫等原因,导致审理周期长。
(3)司法资源不足:由于司法资源不足、人员配置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审理周期长。
2. 异议之诉成本高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需要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1)诉讼费用高: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属于一种复杂的诉讼程序,需要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
(2)律师费用高: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涉及到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需要请律师代理,导致律师费用高昂。
3. 异议之诉难以实现效果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即使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获得了胜诉,但却难以实现效果。
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1)被执行人财产不足:如果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或者被冻结、查封等情况,则即使胜诉也难以实现效果。
(2)司法执行力度不够:如果司法执行力度不够,不能及时、有效地落实判决结果,则即使胜诉也难以实现效果。
三、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困难,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审理程序管理为了缩短审理周期,应加强审理程序管理,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进行优化和简化。
同时,也应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审判效率和工作质量。
2. 降低诉讼成本为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降低诉讼费用:应适度降低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费用,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三)(2020年修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三)(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三)(2017年12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14次会议通过,2020年修订)一、申请执行人败诉是否一律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用?答:申请执行人败诉的,原则上应当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用。
但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权益主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被采取执行措施有一定过错或者在执行异议审查阶段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如未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异议审查阶段未按法律规定要求及时支付相应款项,也可以判决被执行人、案外人承担相应的案件诉讼费用。
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判决主文如何表述?答:一般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文书样式的说明制作。
但下列两种情形,判决主文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作相应调整:(一)案外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租赁权并请求不得强制迁出(腾空)×××(具体执行标的)的,经审理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并应当排除相应执行行为的,判决主文可以表述为:一、确认×××对×××(具体执行标的)享有×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租赁权;二、在前述期间,不得对×××(具体执行标的)实施强制迁出(腾空)的执行行为;案外人只请求不得强制迁出(腾空)×××(具体执行标的)的,判决主文可以表述为:在×年×月×日之前,不得对×××(具体执行标的)实施强制迁出(腾空)的执行行为。
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异议之诉的背景与概念1.1 异议之诉的定义与作用异议之诉是指当一方对某项决定或者判决存在异议时,向上级法院提起的上诉。
它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有助于审判结果的准确和公正。
1.2 异议之诉的流程与条件在提起异议之诉前,当事人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异议请求的具体要求等。
异议之诉一般按照一审、二审、终审的顺序进行。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提交异议请求,也可以通过参与庭审进行口头辩论。
2. 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2.1 法律制度问题由于异议之诉是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环节,其存在问题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1.一审判决标准不明确:一审判决的标准不明确,导致当事人无法确定是否需要提起异议之诉。
2.异议请求处理不及时:法院对异议请求的处理周期过长,延误了案件的审理进程,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2.2 当事人权益保护问题异议之诉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1.材料证据收集困难:当事人在异议之诉中可能遇到收集证据困难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具有商业秘密的证据,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口头辩论机会有限:在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可能仅有有限的口头辩论机会,无法完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
3. 异议之诉的改进建议3.1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解决法律制度问题,需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具体包括:1.明确一审判决标准:制定明确的一审判决标准,让当事人能够了解是否需要提起异议之诉。
2.加快异议请求处理:法院应加强对异议请求的审理工作,尽量避免审理周期过长的问题。
3.2 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提供证据收集帮助:法院应提供相关帮助,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特别是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保护应得到重视。
2.增加口头辩论机会:在异议之诉中,应给予当事人更多的口头辩论机会,让当事人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
3.3 审查制度的改进加强审查制度对于提升异议之诉的效率和公正性很重要:1.审查机制完善:建立健全的审查机制,确保对异议请求的审查过程透明公正。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背景介绍在执行诉讼过程中,当案件获得胜诉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判决或裁定。
执行通知书中包含了具体的执行方案,包括财产的分配、转移或拍卖等。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于执行方案可能存在异议,此时可以通过提起异议之诉来解决。
二、异议之诉的定义和适用条件异议之诉是指被执行人提起的针对执行方案的异议申请,以请求法院对执行方案进行变更或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以下条件来提起异议之诉:1.被执行人对执行方案存在异议,并且异议是合理的;2.被执行人已经按照规定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的申请;3.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进行了审查。
三、异议之诉的程序1. 提起异议申请被执行人在第一次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如果对执行方案存在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
申请应当写明异议的理由和请求变更或撤销执行方案的具体内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 审查异议申请执行法院将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并通知申请人进行补充、修改或补正相关材料。
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持其异议请求。
3. 召开庭审如果异议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将组织庭审。
庭审将审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对异议申请进行评估。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可以提出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4. 判决结果执行法院将根据庭审的结果作出判决,并对执行方案进行变更或撤销。
判决结果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四、异议之诉的意义和效果异议之诉是被执行人对执行方案进行合法抗辩的途径。
其主要意义和效果包括:1.异议之诉可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通过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有机会向执行法院提出相关证据和理由,以支持其请求变更或撤销执行方案的要求;3.异议之诉的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案件的执行有指导意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被执行人行使合法权益的手段,它保障了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执行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执行异议之诉法律意见书
执行异议之诉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您好!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进行了仔细研究,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案情概述根据您提供的资料,您是原案被执行人,原执行案件是以XXX法院(案号:XXXX)作出的判决为依据,执行人请求执行您的一项义务,但您对该执行情况表示异议,并决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现您请求我所给予法律意见。
二、法律问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执行中提出,并且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您的情况下,您已对执行行为提出了异议,但我们发现您的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最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超过应当提起诉讼期限的案件,法院可以决定不受理。
但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造成了被告延误提起诉讼,且被告在发现原告行为的前三个月内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被告的诉讼请求。
在这里,如果您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导致您延误提起诉讼并且您在发现原告行为的前三个月内提起的异议诉讼,那么法院应当受理您的执行异议之诉请求。
三、证据准备及建议1. 提供原案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您需要准备并提供原案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作为证据,以证明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并为您的异议提供依据。
2. 证明您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您需要提供书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您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并解释您为什么对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3. 证明原告行为导致您延误提起异议诉讼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实际上导致了您无法及时提起异议诉讼,比如相关证明文件、书面证言等。
四、法律意见根据我们的分析,您已超过规定的异议诉讼提起期限,但如果您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导致您延误提起诉讼并且您在发现原告行为的前三个月内提起的异议诉讼,法院有可能受理您的请求。
因此,我们建议您尽快准备好上述证据,并与律师进行深入的讨论,以确保您的异议诉讼有更大的胜诉机会。
执行异议之诉受理法院是哪个
执⾏异议之诉受理法院是哪个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法院的执⾏不服的情况,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执⾏异议之诉,执⾏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是执⾏法院。
关于执⾏异议之诉受理法院是哪个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执⾏异议之诉受理法院是哪个
1、执⾏异议之诉的受理法院叫做执⾏异议之诉管辖法院,也就是执⾏法院。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规定,案外⼈、当事⼈对执⾏异议裁定不服,⾃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执⾏异议之诉的,由执⾏法院管辖。
⼆、什么情况下,当事⼈以外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提出执⾏⾏为异议
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以外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提出执⾏⾏为异议:
(1)认为⼈民法院的执⾏⾏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民法院违法执⾏⾏为侵害的。
执⾏异议之诉的受理法院是执⾏法院。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是否停止执行一、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是否停止执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之诉期间不中止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有哪些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
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
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是否停止执行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之诉期间不中止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06-21海坛特哥按: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江苏高院民一庭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并于2015年7月2日印发,小编摘录推送,以供大家参考。
江苏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解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将另行研究并适时作出疑难问题解答。
1、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七)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
对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由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确定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职能分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法律文书无关。
因此,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的职能分工,并不取决于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而应当根据案外人提出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性质及法律关系,由相应的审判庭进行审理。
4、针对哪些执行依据的执行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不仅包括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还包括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在人民法院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后,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不服裁定,且其异议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5、对诉讼保全措施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案外人能否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登记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
因此,在登记在先的查封被解除或执行完毕之前,轮候查封并不能实际产生查封的效力,案外人不能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只能针对首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案外人坚持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7、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如何确定其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应当根据其是否反对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主张分别予以确定。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对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表明意见的,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8、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能否单独提起确认之诉?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后,案外人仍然不服的,既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可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单独提起确认之诉。
案外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单独提起确认之诉的,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
如果案外人既要单独提起确认之诉,又要对执行产生影响,就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之诉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诉讼标的物是否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审查,以防止案外人通过确认之诉恶意串通规避执行、侵害债权人利益。
在诉讼标的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当事人在确认之诉案件审理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原则上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9、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能否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一并提出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或支付违约金等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的,因其与阻却执行的诉讼目的无关,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应当不予理涉,案外人可以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10、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享有所有权等实体权利并要求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
对仲裁裁决已经确认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支持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但如确有证据证明案外人并不享有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或者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妨害执行秩序情形的,对其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上述所指的查封、扣押、冻结包括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11、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享有所有权等实体权利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一)另案生效裁判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裁判执行标的权属归于案外人,或者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的,原则上应当支持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
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该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二)另案生效裁判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裁判被执行人向案外人履行债务、交付执行标的的,因案外人所享有的仅仅是债权,而非物权,并不因此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故对其提出的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但案外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不动产买受人或商品房买受人,且其享有的债权符合该解释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上述所指的查封、扣押、冻结包括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12、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案外人既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如何处理?案外人既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仅对执行标的异议进行审理,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不予理涉。
对于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复议。
13、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裁定中对救济途径告知错误的,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案外人系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执行部门在执行异议裁定中告知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向案外人、申请执行人释明通过执行复议或执行监督程序解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案外人系针对执行依据提出异议,即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而执行部门告知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向案外人释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14、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执行程序终结的,如何处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如果发生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等新情况,导致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案外人释明撤回起诉;案外人不同意撤回起诉的,裁定终结诉讼。
案外人如果要求对执行标的确认所有权的,应当向其释明另行提起诉讼。
15、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提起再审的,如何处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被提起再审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等待再审案件的处理结果决定继续审理还是终结诉讼。
16、案外人系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其针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尚未取得商品房产权,其所购商品房被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产强制执行的,商品房购买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相关规定,以其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时,经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