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小型与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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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监督管理,确保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使用和管理热水锅炉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1吨/小时,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1MPa,水蒸气温度小于等于120℃或其它工作介质温度小于等于115℃的热水锅炉。

第四条热水锅炉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监察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以使用。

第五条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应实行分类监察,实行不低于1次/年的例行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监察。

第六条监察机构应对热水锅炉的监察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七条热水锅炉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必要时应参加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二章安全技术监察第八条安全技术监察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监察以下内容:(一)热水锅炉的有效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锅炉房的布置与通风情况;(三)热水锅炉的设计与制造情况;(四)锅炉材料、焊接和连接质量;(五)锅炉热工性能和热机械性能;(六)锅炉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自动控制装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七)燃料供应设备的安全性和效率;(八)锅炉水质管理情况;(九)运行参数的监控和记录;(十)锅炉的维护与维修情况。

第九条监察机构应组织监察人员对热水锅炉进行检测和测试,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十条监察机构应组织对安全技术监察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对违反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察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热水锅炉的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应建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处理、传播和应用相关的安全技术监察信息。

第十四条对从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其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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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小型热水锅炉是指额定蒸发量小于30吨/h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21兆瓦的热水锅炉。

第四条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额定蒸发量小于4吨/h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2.8兆瓦的热水锅炉。

第五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技术条件:(一)锅炉主要零部件的材料和制造工艺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二)锅炉的工作压力、温度和热效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标准;(三)锅炉的燃料供应和烟气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产生有害气体和大量烟尘;(四)锅炉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保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压力表、水位计、安全阀等,并应当定期检测、校验和维护;(五)锅炉的运行和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熟悉锅炉的操作、维修和紧急处理方法;(六)锅炉所在的场地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设有灭火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六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由相关执法机构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局、质监局等。

第七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所有者、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接受安全技术监察。

第二章安全技术检查第八条安全技术检查是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条件的全面检查和评估,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锅炉主要零部件的材料和制造工艺是否符合规定;(二)锅炉的压力、温度和热效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三)锅炉的燃料供应和烟气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四)锅炉的安全保护设施是否完善,并是否定期检测、校验和维护;(五)锅炉的运行和维护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六)锅炉所在场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是否设有灭火设备。

第九条安全技术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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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引言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是一种广泛使用的加热设备,主要用于住宅建筑、酒店、学校等场所的暖气供应和热水供应。

可是,由于其使用环境的复杂性以及用户的误操作,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一系列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是必要的。

安全技术监察规定设备选型及安装1.小型热水锅炉的选用应符合国产产品标准或进口标准。

2.热水锅炉应当在稳定的基础上安装,且空气流通良好,不能存在易燃物质。

3.热水锅炉烟囱的布置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

操作安全要求1.热水锅炉的开关应设在安全地方,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

2.热水锅炉使用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发生意外。

3.在使用过程中,禁止将有危险溶剂等液体放入锅炉内,以防止引发危险事故。

维护保养1.热水锅炉使用人员应定期对锅炉进行清洗及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热水锅炉维护保养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由专业人员进行保养,不得随意更换零部件。

废气排放1.锅内污水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2.烟囱废气排放外出应安装烟气净化装置,符合标准后方可排放。

安全防范1.在热水锅炉使用中,应注意防范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2.安全防护应得到重视,做到人员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设施完整。

结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问题应得到重视,需要制定一系列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加强对热水锅炉的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性能稳定,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同时,相应的监控平台和监察机制也应不断加强,以便及时处理各种问题和危害,保障全社会生命财产安全。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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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是指燃气、油燃或电加热方式利用水和热能转换为热水的设备。

这些设备在工业和民用领域广泛应用,但它们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我国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设备的制造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制造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工业标准、部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其材料、零部件、工艺、装配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在具备质量合格证明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设备的安装安装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时,必须根据设备的型号和规格进行,保证设备安全、完好、合理、方便维修,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在安装期间,应当注意防范火灾、爆炸、电气问题等潜在安全隐患,确保设备可以安全运行,同时设备的燃气管道、电气线路、热水管道等也应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安全使用。

三、设备的使用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应按规定使用程序和方法进行操作,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加入适量的水进行加热和试运行。

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止设备超压、过热、瞬间煤气等情况的发生,一旦发现异常,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勿私自拆卸、改装或继续使用。

在设备损坏后,要及时修理、更换损坏的部件。

四、设备的检查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检查时要注意燃气管道、电气线路、热水管道等的密封性和稳定性,同时要检查燃烧装置的工作状态、水位和压力。

并且需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清理、保养和润滑等操作,有效地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总体来说,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规定主要是针对设备的制造、安装与维护等方面作出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设备的使用安全和稳定。

为了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在使用这些设备时必须按照规定规范操作,一旦发现设备运行存在不正常的情况,要及时停止使用、通知厂家或专业人士进行维修,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使用者的安全。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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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各类建设工程、工业企业、居民区等地使用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管理。

第三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进行。

第四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管理应当做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明确。

第五条国家应当建立完善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体系,做好监察机构的建设与人员培训。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第六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使用和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二)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三)锅炉的结构合理,材料及部件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寿命长;(四)锅炉的安装、调试符合规范要求,具备完善的安全保护装置;(五)设备使用和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资质;(六)定期进行设备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七条锅炉房及其设备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锅炉房应禁止设置可燃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要保证通风条件良好;(二)设备的布置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设备之间的间隔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三)必要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等安全设备;(四)锅炉房内应设置专人管理,防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第八条锅炉房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设备符合安全标准;(二)使用和维护人员应接受相关岗位培训,具备操作技能;(三)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私拉乱接电线,防止漏电等安全隐患;(四)及时清理锅炉房内的杂物和灰尘,保持清洁,防止积尘引发火灾。

第三章授权和监察第九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保和使用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向监察机构进行备案和审查。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如下:
1. 设备安全性监察:必须定期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估,确保设备的结构、材料和制造工艺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2. 操作监察:锅炉的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遵守操作程序和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3. 日常维护监察: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日常维护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定期清洗、排污、检修和更换磨损部件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4.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装相应的安全监控装置,包括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以监测设备的工作状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报警和停机等,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5. 防爆安全措施: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爆措施,包括安装安全阀、爆破片和排污管道等,以防止设备因压力过高而发生爆炸事故。

6. 应急预案和培训:必须制定设备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培训,以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7. 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将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设备和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设备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11号令《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11号令《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本规定不适用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五条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其它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强度计算书等)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第八条生产小型锅炉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为五年。

具备E: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同时具备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资格。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销售和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压热水锅炉。

第十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正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5月15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000年六月十五日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本规定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五条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其它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强度计算书等)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是指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规定中的内容:
1.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2. 锅炉必须经过定期的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3. 锅炉的运行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他们要熟悉锅炉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并具备紧急故障处理的能力。

4. 锅炉压力和温度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控制,避免发生过压和过热等危险状况。

5. 锅炉周围必须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喷淋设备、消防设备等,以防止锅炉事故引发火灾和其他意外。

6. 锅炉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7. 锅炉设备必须留有清晰可见的安全标志和操作指南,以便人员正确操作和紧急处理。

8. 对违反安全规定和发现安全隐患的锅炉,必须立即停用并采取措施纠正,直至安全隐患解决。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的监察细则和技术标准可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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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最新版)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最新版)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茶水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茶水炉是指采用燃煤、燃气、燃油或电加热方式,专门用于提供开水的设备。

茶水炉应在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

茶水炉生产者应在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不得承压”的警示标识。

符合上述条件的茶水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二、关于民用水暖煤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民用水暖煤炉是近十余年在我国发展起来的,目前年产量已达到250万台。

产品采用夹套式结构,按国家标准GB/T16154-1996制造。

现有关部门已完成该标准的修订报批稿,其中明确了涉及安全的要求为强制性条款,主要有:额定供热量<50KW;工作压力来自自来水压力;出口水温不超过85℃;炉体上安装防爆片;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警示语等。

符合上述要求的民用水暖煤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2024年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2024年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2024年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管,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使用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以及从事与其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额定功率小于20万千瓦、额定蒸发量小于30吨/小时、设计工作压力小于1.6兆帕、工作温度小于400摄氏度的热水锅炉。

第四条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监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开展安全技术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安全技术监察第五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及相关设备,并由具有相应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的安全技术管理团队负责。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确保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材料和配件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技术档案,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并向监察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第九条监察机构有权对生产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监察机构的要求配合安全技术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和信息。

第三章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监察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进行选型和购买,并委托具备锅炉安装和操作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和调试。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锅炉的检测和维修,确保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清洗清理锅炉,检查锅炉管道、阀门等设备的状况。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颁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时间:2000-6-15 生效时间:2000-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本规定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五条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其它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强度计算书等)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生产小型锅炉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为五年。

具备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同时具备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资格。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销售和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压热水锅炉。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防备事故发生,维护企业和公众的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拥有、使用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企业法务人员是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订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管理和执行结果负责。

第四条奖惩措施对于遵守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将予以表扬和嘉奖;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将予以警告、罚款等惩罚措施。

第二章安全技术标准第五条设备选用1.企业应依据生产、使用需求和安全要求,选择适用于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标准化产品,确保设备的品质和安全性能。

2.设备选用时,应严格依照国家标准以及厂家供应的技术数据进行选择,并在购买前对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设备安装与运行1.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设备安装应严格依照设备厂家供应的安装说明书进行操作,并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规定。

2.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应加强设备监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运行中的问题,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燃料选择与储存1.燃料选择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不得使用非标准燃料或者安全性能不明确的燃料。

2.对于锅炉燃料的储存,应选用符合规范的存储设施,并保持存储场合的通风良好,防止燃料泄漏和积聚。

第八条锅炉操作与维护1.锅炉操作员应具备相关操作技能,了解锅炉的工作原理和基本知识,能正常操作和维护锅炉。

2.锅炉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应依照设备厂家供应的操作说明和维护手册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安全防护装置设备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如超温报警装置、过压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等,确保设备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时能及时报警或自动停机保护。

第十条废气排放和环保要求1.锅炉的废气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严禁向大气中排放超标废气。

2.锅炉设备的烟气排放系统应设置烟囱或排烟管道,确保废气排放高度和排放流速符合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监察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监察工作由设区的锅炉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第二章安全监察职责第五条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进行安全监察,监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拆卸的资料、设计图纸、施工、验收及质量监督等记录资料的审查;2. 锅炉的工作压力、温度、流量等技术参数的检验;3. 锅炉的运行状态、燃烧情况、运行记录、安全附件使用情况和设备故障情况的检查;4. 锅炉周围的防火、通风、明火、烟道通畅和泄放压力的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的检查;5. 锅炉房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证书、档案、培训情况等的审核;6. 锅炉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和锅炉事故的监测和调查。

第六条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所辖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进行监察,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锅炉达到安全可靠的工作状态。

第三章安全监察措施第七条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资料,并有权进入锅炉厂房进行检查。

第八条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进行抽查,包括但不限于检查锅炉的运行情况、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操作人员的证照情况等。

第九条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发现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2.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停用、封存等强制措施;3. 向相关部门报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在安全监察中被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1. 锅炉未经备案和许可的;2. 锅炉未按照要求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和试验的;3. 锅炉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4. 锅炉使用单位未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相关安全设备和附件的;5. 防火间距不符合规定的;6. 锅炉运行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的;7. 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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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一、引言热水锅炉作为一种常用的供热设备,其安全性对于人们的生活和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察规定。

本文旨在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规定进行探讨。

二、总体要求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应遵循以下总体要求:1. 以人为本: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首要任务,以保障使用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

2. 预防为主:采取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

强化事前的安全技术监察和事前安全评估,确保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

3. 分级管理:根据热水锅炉的规模和用途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和监察。

对于分类管理和监察应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监察程序。

4. 执法严格:对于违反规定和操作不当的情况,要进行严格执法,依法实施处罚。

三、安全技术监察范围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和制造:对热水锅炉的设计和制造过程进行监察,确保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热水锅炉的安全性能。

2. 安装和调试:对热水锅炉的安装和调试过程进行监察,确保安装和调试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热水锅炉的正常运行。

3. 使用和维护:对热水锅炉的使用和维护过程进行监察,确保使用和维护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

4. 检验和检测:对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和检测过程进行监察,确保检验和检测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热水锅炉的安全性能。

四、监察措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应采取以下措施:1. 技术指导:加强技术指导,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检验和检测进行指导,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2. 检查和监测: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3. 培训和教育: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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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开展监察活动。

第三条动员全社会力量,培养专业技术监察人员,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条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监察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合作,提高监察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专业性。

第五条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开展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确保监察活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监察范围和对象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额定蒸发量小于20吨/h的热水锅炉和额定蒸发量小于0.7吨/h或额定热输入功率小于0.6兆瓦的蒸汽锅炉。

第七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包括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运行、维护和报废等环节。

第八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对象包括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所有者、使用单位、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运行、维护和检验单位等。

第三章监察要求第九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选择合适的锅炉,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运行、维护和检验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技术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从业证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和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监察机构有权责令停止运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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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以下特点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热水锅炉蒸发量小于等于5吨/小时,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 1Mpa。

第三条热水锅炉厂家、使用单位、监察机构、安装及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监察工作,各方责任明确。

第四条安装、使用和维修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并对热水锅炉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安全监察原则第五条安全监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是第一要务,必须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为首要任务。

(二)厂家、使用单位、监察机构、安装及维修单位各负其责。

安装、使用和维修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责任。

(三)事故防范和处理相结合。

在进行安全监察工作时,应当加强对热水锅炉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的监察。

(四)信息共享、密切配合。

厂家、使用单位、监察机构、安装及维修单位要加强沟通合作,及时共享安全信息,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察内容第六条安全监察的内容包括:(一)热水锅炉基本情况的了解和记录。

包括热水锅炉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厂家、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投入使用时间等。

(二)热水锅炉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

包括热水锅炉附属设施、安全附件、自控设备、故障报警装置等的检查。

(三)热水锅炉水处理装置的监察。

包括水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水质测试和处理记录的检查。

(四)热水锅炉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包括热水锅炉的定期维护保养是否到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

(五)热水锅炉的运行情况。

包括热水锅炉的运行记录、燃料消耗情况、温度、压力等的监察。

(六)热水锅炉事故的处置情况。

包括热水锅炉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和事故原因的分析。

(七)热水锅炉相关人员资质和培训情况的监察。

第七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制定详细、具体的监察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形成监察报告并向有关厂家、使用单位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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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根据《小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管理办法》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对于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锅炉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取得相应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

2.锅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

同时,要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操作,保持锅炉的正常运行。

3.锅炉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验和维修保养。

定期检验包括压力测试、水质测试和安全阀的试验等。

维修保养要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4.锅炉应配备完整的安全保护装置,如水位报警器、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过热保护器、燃烧器自动控制装置等。

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应保持灵敏可靠,经常进行检查和试验。

5.锅炉烟气排放要符合国家的环保标准,不得排放有害物质,必要时应配备烟气脱硝、脱硫和除尘装置。

6.现场管理应做好锅炉的日常巡视和维护工作,包括监测水质、清理污垢,保持锅炉房的清洁和通风。

7.对于未经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设备改造、扩建和更换的,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总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要求各种安全设备的配备和正常运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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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 号《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5月15&1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崐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000年六月十五日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本规定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五条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其它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强度计算书等)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生产小型锅炉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为五年。

具备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同时具备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资格。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销售和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压热水锅炉。

第十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生产的锅炉。

第十一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锅炉。

第十二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锅炉方面的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完毕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经安装验收合格后,由锅炉使用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

第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锅炉的制造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理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要求第十九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受热面必须得到可靠冷却。

选用的燃烧设备应当安全可靠,且应当与炉型相匹配。

第二十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应当按照GB/T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锅炉主焊缝不得采用搭接和角接接头。

锅炉的成排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且不得采用十字焊缝。

第二十二条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选小型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当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Ⅰ的规定对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接头和受压元件之间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才能用于生产。

第二十三条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0.1兆帕的小型锅炉,在制造厂保证焊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免做无损检测。

第二十四条小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压力表。

压力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和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水位表。

第二十五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出厂前应当进行1.5倍额定工作压力且不小于0.2兆帕的水压试验,保压时间20分钟,合格标准应当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0九条规定。

第四章小型锅炉特殊技术要求第一节小型汽水两用锅炉第二十六条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为镇静钢,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不锈钢材料。

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第二十七条小型汽水两用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二十八条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不得采用弹簧式安全阀,应当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一)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容量和压力确定,且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二)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不得超过4米且只允许负偏差。

(三)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第二十九条小型汽水两锅炉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二节小型热水锅炉第三十条小型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为镇静钢。

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第三十一条小型热水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三十二条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热水锅炉,其安装、检验、使用环节不纳入强制管理,但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锅炉制造资格:(一)仅承受自来水压力,无给水泵;(二)额定出口水温不超过85℃,装有可靠的超温保护装置;(三)采用燃油(气)或者电进行加热。

第三十三条除第三十二条以外的其它小型热水锅炉,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三节小型蒸汽锅炉第三十四条小型蒸汽锅炉的设计图样应当标明锅炉设计水容量。

小型蒸汽锅炉的材料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规定选取。

锅炉焊缝减弱系数取Φ=0.8,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采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材料,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小型蒸汽锅炉主焊缝不得采用T形接头。

第三十六条焊工、焊接工艺评定、焊缝外观检查、返修应当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第三十七条产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无损检测:(一)按锅炉焊缝数量或者焊缝总长度的10%(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包括在内)进行射线检测;(二)对接接头的射线探伤应当按GB3323《钢熔化焊接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得低于AB级;(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4兆帕的小型蒸汽锅炉,对接接头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4兆帕的锅炉,对接接头质量不低于级为合格。

第三十八条小所锅炉本体上应当至少装设一只弹簧式安全阀。

水位表与锅筒(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可以不装阀门。

第三十九条小型蒸汽锅炉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小型蒸汽锅炉使用期限应当不超过8年,超过8年的予以报废。

第四节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第四十一条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材料应当符合GB3193《铝及铝合金热轧板》和GB/T3190《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的规定。

铝材的许用应力按照国家标准提供的力学性能选取,其安全系数ηb=4.0,ηs=1.5。

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4毫米。

第四十二条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四十三条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封头应当用整块铝板制造,需拼接时不得超过两块,拼接焊缝应当采用全焊透结构,并保证焊透。

第四十四条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必须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一)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容量和压力确定,且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二)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最大不得超过4米且只允许负偏差;(三)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第四十五条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四十六条小型铝制承压锅炉不得采用酸、碱进行清洗。

第五章常压热水锅炉第四十七条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确保在运行中不承受压力。

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出厂技术文件等应当满足JB/T7985《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常压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2.8兆瓦。

第四十九条常压热水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

第五十条常压热水锅炉安装竣工后,验收时应当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参加,确认所安装锅炉的非承压性后,方能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五十一条常压热水锅炉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的结构和安装系数管路、阀门。

常压热水锅炉严禁改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六章罚则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的,责令其停止制造,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非法生产锅炉予以没收。

第五十三条制造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或者提供的出厂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制造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有本规定禁止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一)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采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的锅炉设计文件的;(二)销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三)未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的;(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单位,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的;(五)将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或者改造成承压锅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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