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基础 第二十九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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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基础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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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学基础考试大纲1.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理解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内涵,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的内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

2. 市场需求、供给与均衡价格。

理解市场需求、市场供给与均衡价格,运用均衡价格模型分析市场需求、市场供给和市场价格之间关系,掌握市场价格形成的基础。

3. 生产和成本理论。

理解生产函数和成本函数,掌握生产者的组织形式、企业形成的相关理论,辨别成本函数的基本形式和短期成本函数各种曲线的基本形状和特征。

4. 市场结构理论。

理解市场结构的分类及其依据,掌握市场结构和生产者决策理论,辨别不同类型市场结构及其生产者行为。

5. 生产要素市场理论。

理解生产者使用生产要素的原则,掌握生产要素市场理论基本内容,理解劳动供给曲线和均衡工资决定方式。

6. 市场失灵和政府的干预。

理解资源最优配置的标准和帕累托最优状态,掌握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的基本理论,解释市场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辨别政府干预市场的方式和措施。

7. 国民收入核算和简单的宏观经济模型。

理解国内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辨别国民收入核算方法,掌握消费、储蓄、投资、总需求和总供给等宏观经济基本理论,理解消费、储蓄、投资与国民收入之间关系。

8. 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理论。

理解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理解经济增长的影响因素,掌握我国经济新发展理念、新发展阶段、新发展格局的特征,掌握我国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和特征,掌握中国式现代化的含义和特征。

9. 价格总水平和就业、失业。

掌握价格总水平、就业和失业的含义和相关指标,理解就业、失业和经济增长及价格总水平之间的相互关系,掌握宏观经济治理的内涵与新特征。

10. 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

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辨别影响国际贸易的主要因素,辨别政府对进出口贸易的调控和干预方式,掌握建设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新体制的内涵和特征。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二、所有权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二、所有权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二、所有权[单选题]1.物权中最完整、最全面的权利是()。

A.所有权B.质权C.抵押权D.留置权正确答案:A参考(江南博哥)解析: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单选题]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A.先占B.添附C.善意取得D.继受取得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先占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单选题]5.关于法定孳息的表述错误的是()。

A.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B.法定孳息按约定取得C.法定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所有权人取得D.存款取得的利息是法定孳息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此考查所有权的取得。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存款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单选题]6.下列对于共同共有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共有人必须是有共同关系的人B.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C.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的份额D.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的同意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此题考查共同共有的含义内容。

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选题]7.()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A.使用权B.处分权C.收益权D.占有权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单选题]8.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这在民法理论上称为()。

中级经济基础(韩莉版)_第二十九章 物权法律制度_2009年版

中级经济基础(韩莉版)_第二十九章 物权法律制度_2009年版

1、下列不属于物权的是()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D: 人格权答案:D解析: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自()发生效力。

A:法律文书生效时B:交付时C:事实行为成就时D:合同生效时答案:B解析: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地役权自地役权()设立。

B:登记时C:到期时D:履行时答案:A解析: 合同生效时设立。

4、草地的承包期为()年A:30-50B:30-70C:30D:20-30答案:A解析: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5、国有财产由()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A:发改委B:中央银行C:国务院D:财政部答案:C解析: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6、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的解决途径有()A:和解B: 调解C:仲裁D: 诉讼E:复议答案:A,B,C,D解析: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7、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A:矿藏B:国防资产C:城市的土地D:集体所有的建筑物E:海域答案:A,B,C,E解析: 参见教材P294。

8、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权利有()A:占有B:使用C:支配D:收益E:处分答案:A,B,D解析: 参见教材P297.。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物权法律制度

1二、物权法律制度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使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权和物权构成市场经济社会的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

两者的关系是: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表现为债权,交换结果①物权是绝对权,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俗称“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②物权属于支配权;③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占有、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债权无需公示,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共道德,即可以自由设定。

④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物(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不能是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债权原则上不具备追及效力,在债权的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之前,对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不得请求返还财产,债权人对债务人只能享有请求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设立物权、债权,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一物二卖,先买者未对物权进行公示、后买者进行了物权的公示,后买者的物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债务人破产或者被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着担保物权,则该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的物权;债权人破产时,如果存在质权、抵押权或留置权,则有别除权,第三人对强制执行可提起执行异议。

因此,物权优先于债权不是绝对的。

除此之外,还有“买卖不破租赁”,即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原有的租赁合同期限的效力。

2)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性质相同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物权,设立在先的具有优先权。

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权,同一物上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专题11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①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

②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提示】债权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

【提示】债权属于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履行义务。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①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

②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提示】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

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①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

②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都必须是特定物。

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

④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

【提示】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1)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2)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对外优先)。

34、物权法律制度测试题及答案

34、物权法律制度测试题及答案

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第 1题:单选题(本题1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权利凭证中,可以用于质押的是( )。

A、房产证B、土地使用权证C、债券D、财产保险单【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第 2题:多选题(本题2分)下列关于物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B、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的基本原则之一C、物权的客体是人D、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可以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E、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正确答案】:ABE【答案解析】:物权的客体是物,故选项C错误。

从设立目的的角度,物权可以被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可以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故选项D 也错误。

第 3题:多选题(本题2分)下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的是( )。

A、生产B、先占C、国有化D、孳息E、互易【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原始取得是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的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生产和孳息。

第 4题:多选题(本题2分)下列财产可以用作抵押的是( )。

A、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B、抵押人所有的房屋C、土地所有权D、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E、抵押人所有的机器【正确答案】:ABE【答案解析】:土地所有权和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第 5题:单选题(本题1分)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B、物权属于支配权C、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D、物权是相对权【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绝对权是与相对权相对的概念,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火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故物权是绝对权,本题应选D。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物权法律制度(6)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物权法律制度(6)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物权法律制度(6)第四节担保物权学习要求:1、掌握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2、掌握担保物权的内容及具体规定具体内容:一、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1、担保物权是指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2、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二、抵押权(一)一般抵押权1、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财产范围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注意: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的可以抵押的财产一并抵押。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练习题

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练习题

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根底知识第六局部练习题第二十九章物权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以下不属于物权的是〔〕。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格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时发生效力。

.交付.约定生效.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收取。

.件.不动产的面积的比例.不动产的体积的比例.不动产的价款的比例.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成就时.约定生效时.交付时.法律行为生效时.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个月个月个月个月.以下物权中,〔〕不属于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建立用地使用权.留置权.耕地的承包期为〔〕。

年年年年.林地的承包期为〔〕。

年年年年.以支票、债券、存款单出质的,质权自〔〕设立。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以下关于质权的提法中,不正确的选项是〔〕。

.法律、行政法规制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以各种财产权利出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及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留置权人及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上.占有人返复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半年年年年二、多项选择题.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权利。

.占有.使用.承包经营.收益.处分.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

.矿藏.国防资产.城市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矿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以下各项中,属于建立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权利是〔〕。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 第二十九章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 第二十九章

中级经济师第二十九章会计循环中级经济师、经济师、经济基础、中级职称、经济师课件、经济师真题知识点1:会计确认【单选题】会计确认主要解决的问题不包括()A.确定某一经济业务是否需要进行确认B.确定一项经济业务的货币金额C.确定某一经济业务应在何时进行确认D.确定某一经济业务应确认为哪个会计要素【答案·解析】B 会计确认主要解决三个问题:①确定某一经济业务是否需要进行确认;②确定该业务应在何时进行确认③确定该业务应确认为哪个会计要素。

知识点2:会计计量的属性【单选题】企业重新取得与其所拥有的某项资产相同或与其功能相当的资产需要支付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会计上称为()。

A.重置成本B.历史成本C.可变现净值D.公允价值【答案·解析】A 重置成本是指企业重新取得与其所拥有的某项资产相同或与其功能相当的资产需要支付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知识点3:会计记录的方法【多选题】关于借贷记账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 0A.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B.全部账户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贷方发生额合计C.全部账户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全部账户贷方期末余额合计D.全部资产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等于全部资产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E.收入账户本期发生额合计等于费用类账户本期发生额合计【答案·解析】ABC 复式记账中被广泛使用的是借贷记账法,其借贷记账法记账规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两个试算平衡公式:①全部账户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贷方发生额合计;②全部账户借方期末余额合计二全部账户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

知识点4 :账务处理程序【单选题】在会计账务处理中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要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然后直接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总分类账。

这种账务处理程序是()。

A.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B.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C.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D.日记总账账务处理程序【答案·解析】A 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是指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要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然后直接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总分类账。

经济师经济基础(中级)二十九章笔记

经济师经济基础(中级)二十九章笔记

市盈率,是指普通股每股市价与普通股每股收益的比率,是反映企业营业能力的分析指标。

市盈率=普通股每股市价/普通股每股收益。

不同行业股票市盈率的正常值是不相同的,而且经常发生变化。

当人们预期将发生通货膨胀或提高利率时,股票的市盈率会普遍下降;当人们预期公司利润将增长时,市盈率通常会上升。

此外,债务比重达的大公司,股票市盈率通常较低。

普通股每股收益,能反映普通股每股的盈利能力,每股收益越多,说明每股盈利能力越强。

影响该指标的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获利水平,而是企业的股利发放政策。

普通股每股收益=(净利润-优先股股利)/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总资产周转率,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与全部资产的平均余额的比率,反映企业全部资产的使用效率。

反映企业可在短期内转变为先进的流动资产偿还到期流动负债的能力。

在财务报表分析中,通过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可以分析企业发展的方向和潜力。

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内容包括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评价企业资产的营运能力和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

其中,偿债能力是企业财务目标实现的稳健保证,而营运能力是企业财务目标实现的物质基础,盈利能力则是前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也对前两者的增强起推动作用。

结构比率又称构成比率,是会计报表中某项目的数值占各项目总和的比率,反映部分与总体的关系。

存货与流动资产的比率、流动资产与全部资产的比率等都属于这类比率。

比较分析法是通过某项财务指标与性质相同的指标评价标准进行对比,揭示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一种分析方法,是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在财务报表中应用很广泛。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增加相等的金额应考虑以下三种情况:1.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比率不变;2.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比率下降;3.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比率提高。

因此,当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增加相等的金额时,流动比率的结果变化时不确定的。

一般认为,流动比率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应维持在2:1左右,过高的流动比率,说明企业有较多的资金滞留在流动资产上魏佳艺更好的运用,如出现存货超储积压、存在大量应收账款、拥有过分充裕的现金等,资金周转可能减慢从而影响其盈利能力。

中级经济师基础 第二十九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基础  第二十九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十九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学习要求:1、掌握物权的构成2、掌握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的有关规定3、熟悉物权的保护途径具体内容:一、物权与物权法的概念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二、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4、取得和行使物权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不动产登记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登记地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3、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注: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4、生效时间(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注: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例题1:多选】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

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

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物权法律制度(1)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物权法律制度(1)

某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权优先购买;如侄子在未满足叔父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擅自将祖宅售予他人,叔父有权宣告买卖无效。

后侄子违反约定将祖宅售予他人,并办理了转移登记。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 OA.叔侄之间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属于物权B.叔父有权基于叔侄间的约定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C.叔父有权基于叔侄间的约定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D.叔父有权基于叔侄间的约定要求侄子承担违约责任正确答案:D (1)选项ABC:叔侄之间优先购买权的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不具有排他效力;(2)选项D:叔侄之间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具有债权效力,侄子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实现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下列不属于担保物权的是O oA. 土地承包经营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正确答案:A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实现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的方式称为O OA.善意取得B .继受取得C.原始取得D.非法取得正确答案:B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的法律特征有O。

A.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B.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C.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D.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E.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利用他人的动产的一种权利正确答案:ABCD本题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的法律特征:(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初级经济师考试辅导经济基础知识29章

初级经济师考试辅导经济基础知识29章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九章民法基础知识本章知识点【知识点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知识点二】民事主体【知识点三】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四】代理【知识点五】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知识点六】民事责任【知识点七】诉讼时效【知识点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建议关注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事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为获取利益相互交换财产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内容: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客体: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指向的事物,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2.民事法律事实。

【例题·多选题】(2017年)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有()。

A.租赁关系B.婚姻关系C.税收关系D.买卖关系E.师生关系『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民事财产关系和民事人身关系。

【知识点二】民事主体建议关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法人、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总结】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行为能力是独立实现权利能力内容的必要条件。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概述(二)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概述(二)

【知识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例题3:2014年多选题】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A.物权种类法定化B.物权客体使用方法法定化C.物权效力法定化D.物权内容法定化E.物权变更规则法定化【答案】ACDE【解析】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2.一物一权原则①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提示】特定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有多个;物权也可以有多个。

②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

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

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①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②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例题4:2012年多选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物权法定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平等自愿原则D.一物一权原则E.物权公示原则【答案】ADE【解析】通过本题掌握物权法的三原则。

【知识点三】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十类)(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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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学习要求:1、掌握物权的构成2、掌握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的有关规定3、熟悉物权的保护途径具体内容:一、物权与物权法的概念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二、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4、取得和行使物权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不动产登记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登记地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3、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注: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4、生效时间(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注: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例题1:多选】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

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

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7)国防资产(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二)、集体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3.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四、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五、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如: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和共同共有(如夫妻财产)。

(补: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

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

)1.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2、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例题4:单选】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

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

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C、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六、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1、善意取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拾得遗失物(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例题5·单选题】王某在吃饭时丢失高档手表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

王某应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否则该手表归国家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期限为( )。

A、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B、丢失之日起6个月C、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3个月D、丢失之日起9个月第三节用益物权学习要求: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及构成具体内容: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但也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2、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

3、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五、地役权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如:甲房地产公司从他人手中购得土地一块,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观景商品住宅楼。

该地块前有一学校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2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

甲在合同生效时取得了地役权。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接上例,协议签订一年后学校迁址,将学校土地和房屋全部转让给丙房地产公司,乙未向丙提及其与甲之间的协议约定。

丙购得该地块后建高层住宅。

甲得知后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遭到拒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乙与丙之间转让土地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若甲取得地役权未经登记,则法院不予支持甲的要求。

(地役权合同生效设立,不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例题6:课后题第2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权利是( )。

A、占有B、使用C、收益D、处分第四节担保物权学习要求:1、掌握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2、掌握担保物权的内容及具体规定具体内容:一、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1、担保物权是指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2、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二、抵押权(一)一般抵押权1、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财产范围3、抵押登记4、其他规定(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4)、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最高额抵押权1.最高额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不以债权的已经存在为前提,而是对将来发生的债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例题7:课后题第3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 )可以抵押。

A、建筑物B、正在建造的建筑物C、生产设备D、建设用地使用权E、土地所有权三、质权(一)、动产质权1、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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