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0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引言我国地域广阔,河流湖泊众多,其中不乏一些重要的河流湖泊,河流湖泊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也是生态系统的基础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加,很多河流湖泊面临着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为了保护和管理好这些宝贵的自然资源,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其中不乏对河道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本文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定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堤防、挡土墙、河道改道、拓宽、加固、清淤、疏浚、重建、新建等。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以生态优先为原则,遵循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原则,保护和改善河流的水质、水量和生态环境。
在工程建设中,必须采用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和措施,严格控制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公正公平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依规,注重公正公平,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保障公共利益,明确管理、监管和执法职责,加强对河道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3.科学规划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科学规划,注重前期工作,制定项目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
在规划过程中,必须考虑河道的生态和环境问题,合理规划项目建设内容,避免工程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4.安全优先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安全优先,遵循安全第一原则,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
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标准和规定,防范和化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水法》《水法》规定了河流湖泊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水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合规进行河流湖泊的开发和利用活动,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防止水源污染和破坏,并对河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确保河道建设项目的合法规范运行。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保护河道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维护河流生态平衡,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
项目策划阶段
在进行任何建设项目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需要进行项目规划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确保项目对于周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项目方需提交详细的项目规划书,包括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等。
施工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时,需遵守相关法规,保证施工期间不会对河流环境造成破坏。
严禁乱倾倒渣土、施工废弃物等行为,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噪音和扬尘。
水资源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需合理利用水资源,严格控制取水量和排放标准,保证项目运行不会对周边水资源造成破坏。
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水资源保护设施,确保水质不受污染。
生态保护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中,必须重视生态保护。
建设项目需保护周边植被,保证生态系统的完整。
在项目建设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当地野生动植物,确保其生存环境不受干扰。
监管与执法
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时,必须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处罚,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证河道环境的健康。
结语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是保护环境、维护河流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
所有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规划、施工管理、水资源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与周边环境和谐共生。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不断推进,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河道资源,各级政府纷纷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重点介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首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批和监管等方面。
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明确项目的规模、性质和建设内容,确保项目能够适应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并符合环境保护和河道管理的要求。
其次,在项目审批方面,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批程序。
审批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评估,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环境可行性等方面。
此外,还需要对项目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确保项目的建设不会对河道资源和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再次,在项目实施阶段,需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标准进行建设工作。
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此外,对于有可能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工程,要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确保环境保护的成效。
最后,在项目竣工后,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进行相关的登记和备案工作。
项目验收机构要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建设符合规范和要求。
同时,还要对项目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综上所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了项目立项、审批、施工和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河道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水资源和环境条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关键环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进一步介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背景河道是水文地质和生态环境复杂的自然系统,它对城市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河道保护和管理,推动工程建设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包括河道治理、河道疏浚、河道景观等各类项目。
三、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1. 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遵循:管理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保护环境优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当地的自然环境和水资源的合理使用。
3. 人民群众的利益优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利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项目建设管理流程1. 立项阶段: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明确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行的技术方案,申请有关部门的批准。
2. 设计阶段:完成项目设计图纸和技术方案,申请验收。
3. 施工阶段: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实施现场施工,并进行质量检验和安全检查等。
4. 验收阶段:经过项目质量验收和安全核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项目经理可以拆除施工现场的构造和设备,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建设项目安全保障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执行安全生产措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加强质量监控和检测,确保项目质量满足设计标准和验收标准。
七、建设项目文书管理和档案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关文书记录和档案管理,建立项目全过程档案,包括项目实施信息、技术质量、财务资料、合同记录和成果检验等。
八、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资金制度,进行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九、建设项目廉洁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止发生和打击贪污腐败行为。
十、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政府审批、验收、完工、质量和安全等信息应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护河道的生态环境和保障河道的安全稳定,我国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进行阐述,以期加深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理解。
二、法律法规在我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涉及多个法律和法规,其中包括:(一)《水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其中也包含了对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任何需要占用、改变河道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且需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二)《河道管理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河道的管理范围、管理要求以及管理机构的职责等。
根据该条例,任何在河道范围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取得河道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依法组织实施。
(三)《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污染物排放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问题进行了细致规定,包括施工组织、安全设施、施工监督等方面。
三、项目立项程序任何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立项,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具体的程序包括:(一)项目策划: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包括项目的主要内容、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对于大型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以及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
(三)审批程序:在项目策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后,需要向河道管理部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和审批程序。
审批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合规性、环境影响、安全风险等方面的评估。
(四)建设备案:经过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详细的建设备案,包括工程预算、施工计划、质量控制方案等。
河道范围内项目管理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筑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都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 0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第二条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
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07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淮委网站下载)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颁发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文字号】水政〔1992〕7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2.04.03【实施日期】1992.04.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1992年4月3日)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1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苏水政[2002]34号,根据2004年7月5日江苏省水利厅苏水政[2004]20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输水、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下列河道或者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其中国家规定的大江大河或者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省际边界河道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报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具体河道名称见附录);(二)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三)省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涵闸站等工程。
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统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并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建设地点、建设占用范围、建设内容、占用期限、施工辅助设施建设等情况,并附具占用示意图;(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四)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行洪输水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建设项目以及在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审查的防洪与河势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五)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最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介绍项目范围管理的概念、主要工作及作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介绍项目范围管理的概念、主要工作及作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介绍项目范围管理的概念、主要工作及作用篇一 : 全面介绍项目范围管理的概念、主要工作及作用IT前沿路口】一、项目范围及其管理的概念项目范围是指项目的“产品范围”和项目的“工作范围”的总和。
项目范围管理是指对于项目“产品范围”和“工作范围”的全面管理,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对于项目“工作范围”的管理。
一个项目的“产品范围” 既包括项目产品或服务的主体部分,也包括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辅助部分。
这些产品或服务的主体与辅助部分之间有着彼此独立却又相互依赖的关系,所以在项目范围管理中,它们必需作为一个整体去管理。
项目的工作范围既包括完成项目产出物主体的工作,也包括完成项目产出物的辅助部分的工作,所以项目范围管理的内容既包括对于项目主体部分工作范围的管理,也包括对于项目辅助部分的工作范围管理。
例如,一个信息系统项目通常会包括四个部分——硬件、软件、人员和软硬件的辅助部分,这四个部分既是彼此独立,又是相互依存的,所以这四个部分都是项目范围管理的对象。
任何一个项目都需要对项目范围进行严格的管理,都需要将项目产出物范围和项目工作范围很好地结合在一起进行认真的管理,从而确保项目组织能够提供项目业主/客户满意的项目工作成果。
二、项目范围管理的主要工作按照美国项目管理协会的说法,项目范围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有:1.项目起始工作“项目起始工作”是指项目的业主/客户向某个内部或外部组织授权,委托其开始一个新项目的筹备工作,或者委托其分析与决策是否可以开始一个项目阶段的工作。
项目范围管理中的“项目起始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拟定项目说明书,分析和决策项目是否继续开展,选派合格的项目经理等工作。
2.界定项目范围“界定项目范围”是指根据项目产出物的要求与描述和项目的目标,全面界定一个项目的工作和任务的项目范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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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2年4月3日,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
第二条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
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
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
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
)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
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第七条
的上级主管部门
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第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
申请,由被申请复议机关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商处。
时,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
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
格后方可启用。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
料。
第十三条
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并处1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附:《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河道管理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主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对土地利用和产业活动的限制的规定:
四、土地利用和产业活动的限制
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保护蓄洪能力,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减少洪灾损失。
(一)在指定的分洪口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不允许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
……
……
(三)蓄滞洪区内工业生产布局应根据蓄滞洪区的使用机遇进行可行性研究。
对使用机遇较多的蓄滞洪区,原则上不应布置大中型项目;使用机遇较少的蓄滞洪区,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自行安排可靠的防洪措施。
禁止在蓄滞洪区建设有严重污染手质的工厂和储仓。
(四)在蓄滞洪区内进行油田建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油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措施,并建设必要的避洪设施。
(五)蓄滞洪区内新建的永久性房屋(包括学校、商店、机关、企业房屋等),必须采取平顶、能避洪救人的结构形式,并避开洪水流路,否则不准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水建管[2006]190号
2006-5-26
为强化社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对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检查,重点检查了2002年以来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越权审查和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违规建设项目。
根据检查结果,2002年以来,除新疆、西藏外,属于全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审查权限内的各类涉河建设项目5155项,其中违规项目770项,占总建设项目的15%。
在违规项目中,未经审批擅建项目603项,越权审批的项目89项,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项目78项,分别占违规项目的78%、12%和10%。
在这些违规项目中,公路、铁路、码头和水电项目所占比例分别为30%、3%、10%和13%,其他为43%。
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对发现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了查处,截至目前,已查处违规项目691个,已有处理结果的253个,约占总违规项目的1/3。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严格河道管理的认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做好堤防、闸坝等工程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管理,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涉河工程的社会管理,保障河流的防洪安全,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采取有力措施,对违规项目督促整改。
对检查发现的违章项目,要切实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一验收,同时对检查发现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处罚措施和整改计
政府,并组织对处罚措施和整改计划进行落实,流域机构负责监督。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自查报告,逐一提出整改计划、措施和时间,报流域机构,抄报水利部,并组织落实,由流域机构负责对违规项目处罚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
三、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管,建立监管与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要进一步明晰事权职责,加强辖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防范及时发现违章项目,及时处理。
同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审批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
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各环节的时限,对违章建设项目不及时查处或不依法处理的不作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发现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时限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及时依法查处;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不服从处罚决定影响恶劣的,要充分依靠媒体、社会的监督以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执法不严、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
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手段与措施,配备必要器材和装备;要加强水法规和审批相关知识培训,逐步提高基层河道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要加强宣传,信息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