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之间的区别
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瑕疵分析和责任比较
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瑕疵分析和责任比较1. 引言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通过签订合同或制定决议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常见的做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或决议可能存在瑕疵。
当出现瑕疵时,涉及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会发生变化,并出现责任争议。
本文将从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的角度,分析瑕疵存在的原因,并比较相应的责任承担。
2. 单方法律行为的瑕疵单方法律行为通常指的是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律行为。
例如,未经授权而签订合同、代表他人行使权利等。
单方法律行为的瑕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2.1 未经授权的法律行为当一方未经对方的明确授权,代表对方进行法律行为时,该行为可能存在瑕疵。
例如,代理人未经委托人的授权与第三方签署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导致相应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2.2 超越权限的行为当一方在法律行为中超越其权限时,也可能会导致瑕疵的出现。
例如,在公司内部,员工未经授权而代表公司签订超出其职权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需要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2.3 未满法定年龄的行为未满法定年龄的人在进行法律行为时,由于其法律能力受限,可能导致瑕疵的出现。
根据不同法域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或限制效力。
3. 合同的瑕疵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是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存在瑕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3.1 合同文本的不明确或模棱两可合同的文本如果表述不明确或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出现争议。
例如,在合同中使用了模糊的描述词语,或者存在歧义的条款,这些都可能成为争议的源头。
3.2 合同签订时的错误或误导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一方犯有错误或者被另一方故意误导,导致合同的内容与其真实意图不符,就可能引发瑕疵。
例如,在重要条款中出现错误或被故意掩盖的情况。
3.3 合同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当合同的内容或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共利益时,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限制效力。
法律行为分类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建筑公司。
2015年,甲公司拟在市中心新建一栋商业综合体项目,经过招标,乙公司中标。
双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建设,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开始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乙公司无法继续施工。
2017年,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法律行为分类本案涉及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行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合同行为。
合同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 违约行为: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3. 民事诉讼行为: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民事纠纷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1. 合同行为的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该合同行为合法有效。
2. 违约行为的认定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然而,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3. 民事诉讼行为的认定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论民法中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调整
论民法中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调整一、概述在民法领域中,单方法律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形式,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和体系化调整需求。
单方法律行为,又称为单独行为或一方行为,是指仅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
与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同,单方法律行为无需他方的同意或承诺,仅需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单方法律行为在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涉及到诸多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债务的免除、追认权的行使、遗嘱的设立等,均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范畴。
这些行为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交易的便捷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特殊性,其体系化调整相较于双方法律行为更为复杂和困难。
传统民法理论往往将单方法律行为置于双方法律行为的框架下进行理解和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单方法律行为的独特性和体系化需求。
对单方法律行为进行体系化调整,既是完善民法理论体系的需要,也是适应社会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和功能,明确其与其他法律行为形式的区别和联系。
我们还需要结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构建符合单方法律行为特点的规则体系。
这包括确定单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法律效力、行使方式以及与其他法律行为的衔接与协调等方面的问题。
对单方法律行为进行体系化调整是民法理论发展的重要方向之-O通过深入研究单方法律行为的本质和特征,构建符合其特点的规则体系,我们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单方法律行为,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单方法律行为的定义与特征单方法律行为,在民法领域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是指仅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
这一概念与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形成鲜明对比,后者需要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单方法律行为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效力并不依赖于其他当事人的同意或参与,而是仅仅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显著的特征。
它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立,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
(一)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
比如,赠与行为中的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享有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的权利。
(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双务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而且,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互为条件,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比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相互对应的。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
(一)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财产利益或履行特定义务,并要求对方支付一定代价或承担对等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财产利益或履行特定义务而不要求对方支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
例如赠与行为、无偿借贷行为、无偿劳务合同行为等。
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只采用一种方法或手段来解决问题或达到目的的行为。
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和挑战,而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
然而,有些人在面对问题时,往往只会固守一种方法,而不愿意尝试其他可能的解决途径,这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
首先,单方法律行为会限制我们的思维和创造力。
当我们只固守一种方法时,就意味着我们对其他可能的解决途径视而不见,无法充分发挥我们的智慧和想象力。
其次,单方法律行为可能导致我们在解决问题时陷入僵局。
因为某种方法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当我们一味地坚持使用这种方法时,可能会导致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甚至导致问题的恶化。
最后,单方法律行为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人际关系。
因为我们的行为方式会影响到我们与他人的沟通和合作,当我们只采用一种方法时,可能会导致与他人的交流受阻,甚至造成误解和冲突。
因此,我们应该尽量避免单方法律行为,而是要学会灵活运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来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保持开放的心态,
不断学习和积累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其次,我们需要不断思考和探索,寻找问题的多种解决途径,不断尝试和实践。
最后,我们需要善于倾听和接纳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见解和方法,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合作,我们可以得到更多的启发和帮助。
总之,单方法律行为是一种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它可能会限制我们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我们应该尽量避免单方法律行为,而是要学会灵活运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来解决问题,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各种挑战和变化。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知识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非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即法律关系)为目的(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并且是当事人主动追求的法律后果。
如果法律后果并非由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则属于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创作行为、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等)。
理解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依据(1)是否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2)是否是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
3.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其中行为分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知识点2】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分类理解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指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行为。
(2)并非所有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都属于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单方行为和“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单方行为。
有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都不影响单方法律行为的成立。
(3)举例①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抛弃动产行为。
②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单方法律行为:撤销权、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
2.意思表示做出方式【知识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双方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有乙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须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如:解除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2)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如:合同行为、赠与行为)(3)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识表示一致而成立。
(如:决议行为)2.合同与决议的区别(1)合同合同,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还需一致,方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2)决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依据表决规则做出,对没有表示同意的成员也具有约束力。
(结合公司法)3.有偿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1)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如买卖行为;(2)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他方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如赠与行为。
单方面法律行为
单方面法律行为单方面法律行为是指只需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它是一种自然人或法人在法律规定下,只凭自己的自由意志作出的行为。
一、特点:1. 自由意志:单方面法律行为是一种自愿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进行,自由选择行为的内容和形式。
2. 独立效力:单方面法律行为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参与,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要件和形式,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3. 不可撤销:一旦单方面法律行为达到法律效力,就不可撤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否则一方不能单方面解除或撤销该行为。
二、种类:1. 许诺:许下承诺,允诺提供某种权益或履行某种义务。
例如,承诺支付债务、订立合同等。
2. 行为:当事人通过某种特定的行动或表达方式,表示自己的意愿。
例如,买卖商品、购买保险等。
3. 声明: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作出的某种陈述或宣告。
例如,遗嘱、授权委托等。
三、效力:1. 形成效力:当单方面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形式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例如,达成合同协议、确认行为等。
2. 失效效力:单方面法律行为可能会因为法律规定的一些原因而失效。
例如,受到合同无效性、违法性、错误等因素的影响。
3. 受限效力:某些单方面法律行为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比如需要经过特定程序、符合特定条件或取得特定许可等。
四、意义:1. 提高行为自主性:单方面法律行为强调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选择权,使其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利益,自主作出决策和行为。
2. 保护当事人权益:通过单方面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主动行使权益、维护自身利益,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交往:单方面法律行为使得人们可以合法地与他人进行交往、合作和交易,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总之,单方面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通过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促进了人们之间的合作与交往,为社会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单方面法律行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协议契约合同会议纪要决议协定区别
1.协议是双方或者多方协商议定。
决定只需要单方即可作出。
2.未出具董事会担保决议的担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认定无效的常见于早期的基层法院。
现在大部分不会认定无效。
第一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合同无效,效力性强制规范指明确规定了违反后果为合同无效或者未明确规定无效的后果但违反可能损害社会国家公共利益。
第二公司法和担保法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部分股东损害另一部分股东利益,但是当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冲突时应当有效保护债权人利息。
这种观点来自最高法对东北特殊钢公司与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做出的终身判决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二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3.“会议纪要”与“会议决定”(决议)之间有如下不同:“会议纪要”一般不能独立对外发出,往往需要以“通知”等指明有效执行的范围与要求等,“决定”则可独立发出;“会议纪要”所记载的是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不一定必须如决定那样只针对重大事项;“会议纪要”不仅仅只反映议定的事项,“决定”则必须是完全确定的决策而不必反映其他意见;“会议纪要”中的议定事项是有关与会各方确立的意见,只要有一方反对即不成立,“决定”的内容则可根据有关会议规则由与会者中的多数人确认并通过即为有效,产生法定效力;在表达方面,“会议纪要”需综合反映会议的全面情况,对有关意见和观点进行阐述,“决定”则一般无这些内容。
4.“会议纪要”与“协议”“协定”“合同”的区别“会议纪要”可以用于记载会议的议定事项,有与“协议”“合同”相同的确定有关各方在实现特定目标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利益、义务,备忘待查的作用,但它们之间的差别还是很大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协议”“合同”奉行对等的原则,即文中有关当事各方在实现同一目标过程中的责、权、利的规定必须对等,不允许出现其中某方面只享受权利、利益而没有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应义务的内容,否则,将被视为无效的“霸王合同”。
民法笔记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它是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因行使个人权利而实施的单方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无主物先占等。
二是该行为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授予代理权等。
(2)双方法律行为,它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典型形式是合同。
(3)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共同法律行为,它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设立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共同法律行为不同于双方法律行为:一方面,在实施共同法律行为时,当事人所追求的利益是共同的,而在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的利益是相对的。
另一方面,在实施共同法律行为时,共同的意思表示的达成需要多数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并遵循一定的程序,而双方法律行为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2、决议行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决议行为有效。
决议行为与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决议行为就是指由一般的企事业单位依据法律和章程所作出的决议)3、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法律行为: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一定给付的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2)无偿法律行为: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赠与属于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4、诺成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1)诺成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2)实践法律行为: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法律行为;借用、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法律行为5、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2)从法律行为: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6、独立法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1)独立法律行为:具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的法律行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独立的法律行为(2)辅助法律行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只是作为他人法律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而存在的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所作出的同意表示就属于辅助法律行为7、无因行为、有因行为原因:法律行为之目的无因行为:不以原因行为的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有因行为:以原因之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书面形式:以文字等可以再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约定的书面形式法定的书面形式(二)口头形式:当事人通过口头对话的方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三)默示形式:当事人不是通过语言或文字的方式来作出意思表示,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意思表示三、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谈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瑕疵分析和责任比较
谈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瑕疵分析和责任比较关键词: 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瑕疵;责任内容提要: 法律行为理论根据意思表示的数量区分了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但由于对其过程的忽视,没有注意到合同的合意过程和决议的表决过程与单个意思表示的显着差异,也就更不可能注意到规制这一过程的程序。
在责任承担上,单方法律行为似乎并无责任,而合同和决议除了违反其内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违决责任外,违反其程序还要承担相应的程序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和违反决议程序的责任。
决议被当成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却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人们想当然地认为法律行为的理论和规则也同样适用于决议。
实际上,合同和决议的不同,使以合同为主要材料抽象而出的法律行为理论并不适用于决议。
私法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构建了法律行为理论,并根据法律行为成立所必需的意思表示的数量,将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决议,这一分类是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基本分类。
但在我国,却鲜有学者对此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或许是因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来源于德国,我国学者对法律行为这一提法尚有一定的争议,因此对其缺乏应有的关注。
由于我国理论界对意思表示过程的忽视,导致了对法律行为过程的忽视,进而导致了对包含不同数量意思表示的合同和决议的过程的忽视。
法律行为理论对过程的忽视进一步导致了对规制这一过程的程序的忽视。
本文试图从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形成过程为出发点,结合规制这一过程的程序对其瑕疵和责任进行简要比较分析。
一、私法中的法律行为理论及其缺陷(一)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着名法学家萨维尼在1804-1849年间出版的八卷书《当代罗马法体系》(尤其第三卷)对法律行为概念作了系统论述,被认为是法律行为理论的集大成者。
萨维尼提出法律行为的“意思学说”,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相提并论。
这一学说深深地影响了后来的德国民事立法。
《德国民法典》采纳了法律行为学说,以立法形式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两概念固定下来,虽然未作定义,但却在总则编第三章第104-105条之间跳跃地混用了这两个概念。
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瑕疵分析和责任比较3
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瑕疵分析和责任比较(3)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瑕疵分析和责任比较由于在决议中,多个意思表示之间通过表决所形成,而在表决中,实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原则,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并不适用,单个意思表示几乎被淹没了,甚至于连单个意思表示所产生的瑕疵也几乎不能影响到决议。
在决议中,其中一人的意思表示不成立或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到决议的不成立或无效。
决议的表决本质上是一个团体意思形成的制度,它更加关注于程序正义。
因此,程序要求在决议中显得更加严格。
决议的表决阶段也即其团体意思形成阶段的程序包括规定会期、选举代表、通知、确定召集人或主持人、提出议案、公开讨论和修改议案、记录、表决等;[15]违反决议的相应程序将构成决议的程序瑕疵。
对于决议的内容,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将构成决议的内容瑕疵,导致其无效或被撤销。
实质上,从单方法律行为、合同的总体形成过程来看,它们的瑕疵均包括单个意思表示的瑕疵(即内部意思形成阶段的瑕疵和外部意思表示阶段的瑕疵),在合同的合意阶段还包括合同程序瑕疵和合同内容瑕疵。
而对于决议,单个意思表示的瑕疵似乎并不能必然影响到决议。
在决议中,决议的瑕疵不仅发生在决议的表决阶段,也包括决议程序瑕疵和决议内容瑕疵。
三、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责任比较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是人们考察事物、分析问题的基本原则。
根据事物之间的联系,结合上文分析可以看到,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三者的形成过程并不相同,由此而产生的瑕疵也不相同。
再进一步我们也不难推断出,瑕疵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应不同。
下面笔者对此予以分析。
(一)单方法律行为的“责任”分析单方法律行为是只需要一项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在民法上它主要表现为形成权(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追认权、选择权等)、委托授权、继承权的抛弃、订立遗嘱、遗赠、接受遗赠、放弃受遗赠、时效利益的放弃、抛弃物权、债的免除(即抛弃债权)等。
单方法律行为与单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单⽅法律⾏为与单务合同有什么区别合同是双⽅当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在有的合同中,双⽅当事⼈是有相互的义务的。
但是有的合同可能只有⼀⽅当事⼈负有合同的义务,这就是单务合同,那么,单⽅法律⾏为与单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单⽅法律⾏为与单务合同有什么区别1)单务合同:指⼀⽅当事⼈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另⼀⽅当事⼈只负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合同和⽆偿保管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划分标准:当事⼈双⽅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2)单⽅法律⾏为指基于当事⼈⼀⽅的意思表⽰就可以发⽣法律效⼒的民事法律⾏为。
订⽴遗嘱、放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免除债务、追认⽆权代理、赠予等⾏为,皆属于单⽅法律⾏为。
赠与是双⽅法律⾏为,不是单⽅法律⾏为,另外单⽅法律⾏为是指基于⼀⽅当事⼈的意思表⽰就可以成⽴的法律⾏为,⾄于有没有效取决于该法律⾏为是否符合效⼒要件的要求。
单⽅民事法律⾏为和双⽅民事法律⾏为这⼀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为所需的意思表⽰构成。
(⼀)单⽅民事法律⾏为单⽅民事法律⾏为是基于⼀⽅当事⼈的意思表⽰即可成⽴的民事法律⾏为。
⽐如,⽴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追认⽆权代理等⾏为,都属于单⽅民事法律⾏为。
只要有⾏为⼈的⼀⽅意思表⽰就依法成⽴,不需要征得他⼈的同意。
(⼆)双⽅民事法律⾏为双⽅民事法律⾏为是基于双⽅当事⼈的意思表⽰⼀致⽽成⽴的民事法律⾏为。
其特点是必须存在各⽅当事⼈的各⾃意思表⽰,⽽且要⼀致的,仅有⼀⽅当事⼈的孤⽴的意思表⽰,或者双⽅各⾃虽然都有意思表⽰,但是,彼此不能⼀致的,均不成⽴双⽅民事法律⾏为。
各种签约⾏为、联营⾏为都属于双⽅民事法律⾏为。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单⽅民事法律⾏为⾃⾏为⼈独⽴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双⽅民事法律⾏为则⾃双⽅当事⼈意思表⽰⼀致时成⽴。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单⽅法律⾏为与单务合同的区别相关内容,单⽅法律⾏为不⼀定是单务合同,合同是需要有双⽅当事⼈的,如果⼀⽅当事⼈不履⾏合同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总则法律行为部分与合同法的对比
民法总则法律行为部分与合同法的对比作者:孟庆英来源:《卷宗》2019年第28期摘要:《民法总则》的颁布施行是民法典编纂的里程碑,按照立法机关的部署,合同编是民法典分则中的重要部分,本文通过阐述法律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行为的分类、意思表示、合同定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与合同之间的对比,以期明确民法分则部分合同编中法律行为部分的走向。
关键词: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同无效可撤销1 “法律行为”概念及构成要件1.1 概念为追求法律体系化德国民法学而创造出法律行为(Rechtsgeschäft)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对现实中各种行为的抽象和概括,其不同于契约、遗嘱等现实行为。
对现实中产生法律效果的各种表意行为进行抽象,强化其共同点,排除其不同点,赋予一个统一的名称,即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概念形成于18世纪,至1807年,德国法学家海瑟(Heise)在《供学说汇纂教程所用的普通民法体系概论》一书中所用的“法律行为”一词,作为统一概念获得普遍认可。
[1]中国自清末改制,继受德国民法已有一百余年,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已经成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中国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法教学和民法理论研究的基础。
《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和民国民法典均采用法律行为概念、规定法律行为制度。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设立专章规定法律行为制度。
正是由于采用法律行为概念决定了日本、韩国、中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系。
[2]但《民法通则》在“法律行为”概念前加上“民事”二字,改为“民事法律行为”,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第54条),同时还发明了“民事行为”概念。
《民法总则》虽然继续使用“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但删除其合法性要件,并同时废弃“民事行为”概念。
《民法总则》于第133条规定,凡具备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权利(私权)之得丧为目的两项要件,即民事法律行为,为不论其确定有效、部分有效、确定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
法律行为与合同的关系
法律行为与合同的关系在民法领域中,法律行为与合同行为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法律行为是从合同等具体行为中抽象出来的,法律行为与合同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即合同行为是法律行为之一,且合同行为在法律行为中占其他行为更重要的地位。
法律行为时之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和中指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有次得出法律行为的核心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中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因此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有些学者也曾发表过相似的观点。
入太晚的史尚宽先生认为“七月为由两个交换所谓意思表示一直,而成立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音意思表示之李加靓,而使法律上效力至司法上法律要件也。
当事人所欲只法律效力,法律因当事人只所欲,故使其发生之。
”①梅仲协先生认为:“法律行为者,死人只意思表示,依司法规定,可以达到所希望之法律效果也。
”②有次可见,许多学者都将意思表示看成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且合同是法律行为的一种主要类型。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一、以防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而已传统,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一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此视为无效的合同。
此类合同虽然属于法律行为,其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或者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有些学者也直接把此类非法的合同认定为不是法律行为。
合同非民事法律行为也,只有合法有效的合同的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结论。
而其之所以作如此界定,有人认为拘束和限制多于鼓励和保护,即所谓非法的合同均不受法律保护。
从《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无效合同的范围非常广泛,把一些传统属于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均归于无效合同之列的法律规定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这与传统的法律行为所昭章的“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即法律行为是鼓励主体依个人的意志来创造和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鼓励人们的主体性和自主性的理念是不同的。
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在法律领域中,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方式,它在处理特定问题时只采用一种方法或手段。
这种行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局限性,但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够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本文将就单方法律行为进行深入探讨,从其定义、特点、优缺点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单方法律行为的定义。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在解决特定问题时,只采用一种方法或手段进行处理的一种法律行为方式。
它强调在特定情况下,只需采用一种合适的方法即可解决问题,而不需要使用多种方法进行组合。
这种行为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便利性,能够简化问题的处理流程,提高效率。
其次,单方法律行为具有一些特点。
首先,它具有针对性和专一性。
即针对特定问题,只采用一种方法进行处理,能够更加专注地解决问题。
其次,它具有简单明了的特点。
由于只采用一种方法,使得问题的处理过程更加简单明了,不会出现复杂的操作流程。
再次,它具有高效性。
单方法律行为能够提高问题处理的效率,节约时间和成本,适用于一些简单明了的问题处理。
然而,单方法律行为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它可能会忽视问题的多样性。
因为只采用一种方法进行处理,可能会忽视问题的多种可能性,导致处理结果不够全面。
其次,它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有时候可能会因为单一方法的使用而导致资源的浪费,不够经济高效。
再次,它可能会限制问题的解决范围。
由于只采用一种方法,可能会限制问题的解决范围,不能够全面地解决问题。
最后,单方法律行为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它适用于一些简单明了的问题处理,特别是在一些常见问题的处理中能够发挥其作用。
但在一些复杂多样的问题处理中,单方法律行为可能并不适用,需要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组合,以达到更好的解决效果。
综上所述,单方法律行为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方式,具有其独特的优点和局限性。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问题的特点和要求,来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希望本文对单方法律行为有所了解,并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加以运用。
单务合同与单方行为
单务合同与单方行为单务合同与单方行为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概念。
它们在商业交往和合作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分别从单务合同和单方行为两个角度,对其进行详细分析和说明。
一、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特定的劳务,而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的合同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付费。
一、单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个人或企业在没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凭借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进行的商业行为。
单方行为可以包括购买、销售、投资等。
二、单务合同与单方行为的区别与联系1. 相同点:单务合同和单方行为都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方式,是商业合作和交往的基础。
无论是单方行为还是单务合同,互相合作的双方都在寻求共同的利益,都会进行一定的经济交换。
2. 区别点:单务合同和单方行为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
- 单务合同是合同法上的一个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形式,一般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单务合同需要双方达成一致,签署合同文件,并且具备合同法规定的有效要件。
- 单方行为并非是一个正式的合同,它通常是一方出于自愿而进行的商业行为,没有与他人订立书面合同,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单方行为并不受到合同法的约束,一方当事人不能依靠单方行为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三、单务合同的特点1. 双方自愿:单务合同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即一方提供劳务的同时,另一方也经过充分的思考和考虑后,决定接受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2. 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单务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能够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避免出现纠纷和争议。
3. 经济交换:单务合同的基本特征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是一种相互利益互惠的经济交换,满足了双方的合作需求。
四、单方行为的特点1. 自主性:单方行为是一方主动进行的商业行为,没有与他人签订任何合同。
在单方行为中,个人或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购买、销售或投资等。
2. 风险自负:由于单方行为没有与他人签订合同,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承担了更多的风险。
协议契约合同会议纪要决议协定区别
协议契约合同会议纪要决议协定区别1.协议是双方或者多方协商议定。
决定只需要单方即可作出。
2.未出具董事会担保决议的担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认定无效的常见于早期的基层法院。
现在大部分不会认定无效。
第一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合同无效,效力性强制规范指明确规定了违反后果为合同无效或者未明确规定无效的后果但违反可能损害社会国家公共利益。
第二公司法和担保法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一部分股东侵害另一部分股东利益,但是当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冲突时应有效率维护债权人利息。
这种观点源自最低法对东北特殊钢公司与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借款及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的终身裁决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二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3.“会议纪要”与“会议同意”(决议)之间存有如下相同:“会议纪要”通常无法单一制对外收到,往往须要以“通告”等阐明有效率继续执行的范围与建议等,“同意”则可以单一制收到;“会议纪要”所记述的就是会议的情况和订立事项,不一定必须例如同意那样只针对关键性事项;“会议纪要”不仅仅只充分反映订立的事项,“同意”则必须就是全然确认的决策而不必充分反映其他意见;“会议纪要”中的订立事项就是有关参会各方奠定的意见,只要存有一方反对即为不设立,“同意”的内容则可以根据有关会议规则由与会者中的多数人证实并通过即为为有效率,产生法定效力;在抒发方面,“会议纪要”须要综合充分反映会议的全面情况,对有关意见和观点展开阐释,“同意”则通常并无这些内容。
4.“会议纪要”与“协议”“协定”“合同”的区别“会议纪要”可以用作记述会议的订立事项,存有与“协议”“合约”相同的确认有关各方在同时实现特定目标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利益、义务,第二份待查的促进作用,但它们之间的差别还是非常大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协议”“合约”采行对等的原则,即为文中有关当事各方在同时实现同一目标过程中的责、权、利的规定必须对等,不容许发生其中某方面只享用权利、利益而没分担适当责任,履行职责适当义务的内容,否则,将被视作违宪的“霸王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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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之间的区别一一以意思互动为视角一意思互动引出的问题根据法律行为成立所必需的意思表示的数量,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和决议,这是对法律行为的最基本、最简单的分类。
[1]这一分类表明了民法之中的一个基本观念:虽然上述三者所包含的意思表示的数量不同,但是这并不会给法律行为理论带来实质性的麻烦。
经过深思,笔者对此观点颇有疑问。
上述疑问来源丁•意思互动。
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合同和决议包含了两个或多个意思表示,复数的意思表示之间会发生互动。
为了方便,我们将复数意思表示之间的互动简称为意思互动。
私人的合作包括交易、社团生活和集体决策,从动态上看,它们都是不同形态的意思互动。
合同和决议是意思互动的成果。
在决议的议事过程之中,存在提案、公开讨论、质询、协商等步骤,其中不同主体的意思互动显而易见。
例如,美国公司法就将公开讨论等互动程序列为股东会议的基本原则。
[2]缔约过程之中是否存在意思互动呢?当然存在。
即使一个承诺完全认可了他方的要约,其缔约过程也是一个意思互动的过程,因为承诺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意思对另一种意思的应和。
实践中的合同往往要经过“大量的建议与反建议”,通过一系列的意思互动来完成彼此的交易。
[3]意思互动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毫无成果可言。
例如,各方不过是就有关问题“交换”了一些意见,或者“吵了一架”;另一种情况是产生“化合反应”,形成了“化合物”。
在民法之中,合同与决议就是典型的“化合物”:前者是两个或多个缔约人意思互动的“化合物”,后者是参议人意思互动的“化合物”。
合同与决议都是意思互动而形成的“化合物”。
系统论认为,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也不等于其中任何一个部分。
单质与化合物的性质不同,这是化学之中的常识。
例如,氢气和氧气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水,氢气和氧气的化学和物理规律一般不能适用于水。
单个的意思表示只是组成合同或决议的成分,或者只类似于生成化合物的单质,它在法律属性上应当与合同和决议存在较大的差异。
因此,值得追究的问题是:单方法律行为在成分、结构和功能上与合同和决议有什么区别?合同和决议因意思互动而产生,这种互动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还是适用意思自治(过程自治)原则?在很多情况下,一个人的行为并不仅仅受到自己单方意思的约束,而往往会受到他人的意思、群体的意志或者上述多种意思的“化合物”的约束。
这就是我们生活的现状。
仅仅根据自己的单方意思行动,大概并不是私人生活的主要现实。
同时,对丁•任何行为,我们既要关注它的过程,也耍关注它的结果,二者可能都对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
作为意思互动的“化合物”,合同和决议的有效要件有什么特殊之处吗?为了下文论证的方便,在此有必要对法律行为理论予以说明。
法律行为理论包括法律行为的概念、分类、特征等,其核心内容是如下两个理论:第一,意思自治原则。
这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在合同法之中,相应的原则为契约自由原则。
虽然这一原则现在加上了“意思自治的限制”之类的说明,但它还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可以断言,这一原则仍然是法律行为理论的支柱。
第二,根据上述原则而设计的意思表示效力理论,主要是意思瑕疵理论。
意思瑕疵包括意思形成阶段的瑕疵与意思表示阶段的瑕疵,后者包括五种形态:心意保留、戏谑表示、虚假行为、错误、恶意诈欺和非法胁迫。
[4]德国学者明确指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工具,而法律行为又是私法自治的工具。
[5]法律行为理论强调意思("1治,这是有其哲学依据的:人类是理性的,这种理性是人类的本质所在;自由即能发挥理性,故保护行为自由就是保护行为理性;自由就是内心意思的充分实现,因此,保护理性就应当保护意思自治(论证此点的关键是:当一个人有能力按照自己心灵的偏好或选择来从事思想或活动时他才是自由的。
[6]);行为理性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内心的真意。
于是,对行为自治的保护演变为对意思er治的保护,行为理论演变为意思表示理论,行为的瑕疵也就成为“意思瑕疵”,行为人内心的真意被当作意思瑕疵的判断标准。
二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在成分、结构和功能上的差异对任何事物的分析,都离不开对其成分与结构的分析。
事物的成分不同,一般具有不同的性质。
同时,事物的结构也对事物的功能产生影响,这方面经常被引用的例子是金刚石和木炭,二者成分相同,但不同的结构决定二者不同的硬度和用途。
因此,对意思表示的成分和结构的分析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行为理论缺乏对意思表示的成分和结构的分析。
意思表示虽然在法律行为理论之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相关术语和理论众多,但是对其成分和结构的分析却被忽视了。
这不是法律行为理论独有的缺陷,整个民法都重视定性分析,而忽视了数量和结构问题。
例如,权利是民法最为重要的术语,民法中的权利理论最为丰富,却没有权利的大小强弱之分。
[7]单方法律行为、合同与决议三者都由或多或少的意思表示组成,但是三者在组成成分上存在显著的不同。
单方法律行为仅仅包括表意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不包括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合同则包括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其中不仅意思表示的数量多于单方法律行为,而且意思表示的性质也与单方法律行为截然不同:在正常情况下,合同既包括要约方的意思表示,也包括承诺方的意思表示。
这是合意的本质所在,如果合同只由单方意思表示组成,那么,其中合意就名不副实了。
从数量上比较,决议之中的意思表示多于合同或单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因为决议包含了参议多数派的意思表示。
和合同一样,决议包含了其他人的意思表示,这也是它与单方法律行为的不同之处。
决议实行多数决定的表决机制,少数派的观点在决议之中常常得不到体现,而合同之中各缔约方的意思表示都能得到体现,这使之在成分上也有别于合同。
三者在成分上的差异对法律行为理论的意思0治原则提出了挑战。
单方法律行为以行为人自己的意思为准则,合同也是缔约各方同意的结果,二者自然可以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决议可以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吗?决议是法律行为的一种,意思er治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据此,决议就应当适用意思0治原则。
但是,决议实行多数决定原则,从意思上看,多数决定就是多数派的意志自治,对于少数派而言,不过是对多数派意思的服从。
如此,矛盾就产生了: 在决议制度之中,少数派的意思服从多数派的意思,这怎能说是意思自治呢?如果这能说是意思自治,那么“意思自治”就会成为“意思他治”或者“多数决定”了。
如果承认上述观点,意思瑕疵理论等所有法律行为理论也就无法成立。
民主的基本含义就是多数人的统治,决议以多数决定为原则,这可以称之为意思民主原则。
意思民主与意思自治的区别在于,意思民主不是意思自治或一致同意,而是一种意思冲突规则。
与意思自治原则不同,意思民主的目的不在于肯定个人自治或各方的一致同意,而在于解决意思与意思不一致时的冲突,确定哪些人的意思优先。
意思民主不要求各方意思的一致(合意),同时也绝不允许个别人在集体事务中实行独裁或专制。
每个人都能实现意思自治,这是一种令人神往的事情,但是当这种童话不能实现时,它尽量调和各方的意思,最后以少数人的意思自治为牺牲品,而让多数人实现他们的意思自治。
如此看来,意思民主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
意思民主与意思自治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追求不同主体意思的尽可能的一致。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将意思民主等同于意思自治,否则,公法上的很多决议都是意思自治了。
组成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的材料有相同之处(都由意思表示组成),但是它们在基本原则上存在显著的差异。
因此,适用于单方法律行为和合同的意思自治理论,不能适用于决议。
“决议的意思自治”之类的术语,是不准确的。
例如,在A单独进行某项合法行为之时,行为的全部意思表示都是A的单方意思表示;在A与B的合意之中,A的同意是合意存在的基础;在A参加的1000人的会议的决议之中,A的单方意思表示可能占有一定地位,也可能完全没有任何体现。
假如A是小股东,在1000人的股东大会上,A投了反对票,如果决议案以多数顺利通过,决议就完全没有体现A的单方意思表示。
由此看出,决议虽然由不同主体的意思表示“化合”而成,但对特定的主体而言,他的单方意思表示在决议中的分量是不确定的。
如果把意思表示比作吃梨子,那么,单方法律行为意味着“独吃”,合意意味着“合吃”,决议意味着“公吃”,相当于“吃大锅饭”。
对于参加吃梨的主体A而言,“公吃”可能就是什么也没有吃到。
单方法律行为、合同与决议,三者在结构上也存在显著的区别。
单方法律行为只包含一个意思表示,它是一元结构,简单明确;合意包含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是二元或多元复合结构,它至少是两个主体的意思表示的“化合物”;决议包含三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是多元复合结构,它是多数派的意思表示的“化合物”。
笔者注意到,合意、决议产生于不同主体的意思表示,但它们既不一定是两个或多个意思表示的公因式,也不太可能是两个或多个意思表示的简单相加。
它们是两个或多个意思表示相互博弈的结果。
没有合适的词汇可以用来描述它们可能具有的复杂多样的结构,因此,本文勉强称之为“化合物”。
单方法律行为、合同与决议在成分和结构上的差异,决定了三者在功能上的差别。
意思表示是人类理性在法律上的代名词,其背后是利益、智慧和尊严等价值。
相对而言,单方法律行为最能代表单方的利益、智慧和尊严,但是,单方法律行为的局限在于,它不能代表两个人或群体的合作,它缺乏合意所蕴含的理性互动和相互满足,也缺乏决议所蕴含的群体智慧、公众利益及其碰撞和交流。
正如独处没有共处与群居的好处一样,它不具备合意与决议的功能。
合同最能代表两三个人的充分合作和心心相印,它能给人们带来充分合作的物质和精神满足,但这种合作常常意味着各方的妥协和让步,同时,它也不能解决群体会议之中各主体的意思表示难以达成一致的问题。
决议能解决群体决策的问题,决议程序有助丁•不同理性之间的碰撞、加工和升华,但是,决议之中的多数决定原则可能忽视少数人的利益、智慧和尊严,决议也常常不可能实现全体决策者意思表示的充分一致,在对少数人意思表示的充分尊重上,它不如单方法律行为和合同。
综合说来,三者具有各不相同的功能,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短,并且一者的长处正是另外二者的短处,反之亦然。
从功能的角度上可以看出,私法的行为理论只有三者并用、三者并重,才能充分代表人类的利益、智慧和尊严,才能全面调整人类的独断、交易与集体决策,才能相辅相成、取长补短。
三缔约程序和决议程序:意思互动的法定程序意思互动可能形成合同或决议,私法要不耍对互动过程予以规制(即规定程序)?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这应当是一个自治的过程。
合同和决议的形成过程是自由的吗?让我们先看看意思形成的相关传统理论。
在法律行为理论之中,意思瑕疵包括“意思形成阶段的瑕疵”,但是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意思形成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