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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

当汇率波动不是很大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期间的确定依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民非会计制度

民非会计制度

民非会计制度民非会计制度1. 前言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是指独立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愿设立,为满足一定社会需求而进行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如社会团体、基金会、宗教团体等,其会计制度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指导下进行。

本文档将介绍民非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政策、会计核算、会计报告以及审计相关事项。

2. 会计政策民非会计政策是指为完成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告所需要确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核算细则和会计估计方法的综合体。

民非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适用的会计政策,并确保其合规、准确和可比。

会计政策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2.1 会计主体确定民非的法人属性、会计核算单位、监管部门等会计主体相关事项。

2.2 会计期间确定民非的会计年度,通常与日历年度一致。

此外,还应规定财务报表编制的时间和频率。

2.3 会计核算方法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适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货币计量、权责发生制等。

2.4 会计估计方法对于无法准确确定的事项,如长期资产的折旧、坏账准备等,应制定合理的会计估计方法,并在会计政策中明确规定。

2.5 会计制度档案管理规定会计制度的修订、调整和存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制度的及时更新和合规性。

3. 会计核算3.1 会计账簿民非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和增加适当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同时,还应保证会计账簿的完整、准确和规范。

3.2 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民非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工具,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查询凭证。

民非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会计凭证管理制度,并确保凭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3.3 费用和收入核算民非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费用和收入。

费用和收入的核算应精确反映业务活动的本质和经济实质。

3.4 资产和负债核算民非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和管理资产和负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

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和负债的真实和准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

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编制基础: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即以实际收到或实际支出的款项为确认标准。
内容: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部分。
作用:提供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现金流入和流出的信息,有助于评估组织的流动性和 偿债能力。
定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期间内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增减变 动情况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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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02.
03.
04.
05.
06.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概 念和特点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 用范围和对象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历 史沿革和发展趋势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重 要性和意义
规范民间非营 利组织的会计
核算
提高会计信息 质量,满足信 息使用者的需

促进民间非营 利组织的健康
费用类科目:用于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为提供 服务、销售商品等日常 活动发生的经济利益流 出
定义: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内容:包括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三个部分
作用:提供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规模、结构及变动情况的信息 分析方法:通过对资产负债表中的数据进行比较、趋势分析和比率分析等,可以评估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稳定性和偿债能力
会计处理: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处理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确保会计信息的 准确性和可靠性。
报表披露: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信息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民间非营利组 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收入类科目:用于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因提供 服务、销售商品、设立 政府补贴等日常活动而 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
报表附注概述: 对报表附注的 定义、作用和 内容进行简要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

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_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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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受赠资产第十八条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划清捐赠和捐赠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的界限,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资产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例如,某资产提供者向某非营利组织提供一笔资产用于某项研究开发活动,并保留研究开发结果的所有权或优先权;或规定实验的具体规则,使得研究结果的公共效益从属于资产提供者的个人利益。

这类业务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交换交易,确认相关收入和费用。

(二)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必须将该资产转交给其指定的地方、单位或个人,这类业务也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将该项接受的资产确认为负债。

(三)如果资产提供者允许非营利组织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所接受资产的受益项目,这类业务属于捐赠,该项接受的资产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并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非营利组织的受赠资产应当区分资产形态确定入账价值:(一)受赠资产如为现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

(二)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

3.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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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

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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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不以营利为目的;(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三)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完整word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

(完整word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前言1。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6.1起施行,1988。

9.27《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10。

25起施行,1989。

10.25的《条例》同时废止。

3.《民间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10.25起施行4。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4。

1起施行。

这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初步构建了一个指导和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

据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截至2003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社会团体已经发展到14。

2万个,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近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2。

4万个。

但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一直没有单独制定规范,使得现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一直执行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甚至是企业会计制度,既不统一,也不切实际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有效的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共八章76条《企业会计制度》2001.1.1起财会【2000】25号《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1.1财会【2004】2号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调账的依据: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论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界定P3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P106(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P1051.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中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doc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doc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第一部分总说明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对于会计科目名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计科目名称。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两个相关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三、净资产类36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37 3102 限定性净资产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一、资产类1001 现金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库存现金。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现金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支票存根所记载的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①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

这一制度的发布,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应当和企业一样,将接受的捐赠确认为净资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假如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很大一局部收入将无法在业务举动表中反应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举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功绩。

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吻合收入的定义,即它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举动中取得的,最终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因而,应当将其确认为收入。

(二)对于取得的捐赠,是否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

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

但是,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则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在所附条件满足之前不能确认收人。

按照这一意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附条件捐赠时,应当首先将其计入“递延收入(或者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

比如,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只有在合理保证企业将满足所附条件和补助能够收到时,才能够予以确认;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按照这一规定,收到的政府补助将被确认为负债,计人“递延收入”,然后,分期摊销,计人有关会计期间的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

当汇率波动不是很大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期间的确定依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

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最新整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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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

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民非组织会计制度范本

民非组织会计制度范本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备非营利性、自愿性、自治性和持续性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及时性原则,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组织的经济业务活动。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四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第六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应当按照其取得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负债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捐赠承诺等,应当按照其预计履行义务的金额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十一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年度会计期间应当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中期会计期间可以分为月度、季度和半年度。

第三章会计报表第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等项目。

第十四条利润表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包括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等项目。

第十五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某一会计期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民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那可是相当重要的存在啊!它就像是一个组织的财务指南针,指引着组织在资金的海洋中稳稳航行。

你看啊,民非非营利组织和商业企业可不一样,它们的目标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为了实现某种社会使命或者公共利益。

这就决定了它们的会计制度也有独特之处。

它得准确地记录每一笔收支,让捐赠者、受益者还有社会大众都能清楚地知道资金的来龙去脉。

这就好比是一个透明的橱窗,里面的东西一目了然。

而且啊,这个会计制度还得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

比如不同的资金来源,有捐赠、有政府补助,每一种都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

这不就像是一个多面手,要应对各种不同的挑战吗?
它还要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这可不是开玩笑的,要是信息不准确,那可会引起大麻烦呢!就好像是建房子,根基不牢,房子怎么能稳固呢?
想想看,如果没有一个好的会计制度,民非非营利组织怎么能有效地管理资金?怎么能让大家放心地把钱交给它们?怎么能实现它们的伟大使命呢?
民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也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组织的发展,它也得跟着变化,就像我们人要不断学习进步一样。

它就像是一个默默守护的卫士,保障着民非非营利组织的健康运行。

让我们为这个重要的制度点赞吧!它真的是功不可没啊!民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于整个社会的运转和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它,不断完善它,让它更好地为我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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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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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
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
(三)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非营利组织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其后,各项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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