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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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和《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推动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经认定对本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开展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由省、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不当形式影响认定工作。
第四条凡在广东省内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已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已被确定为全国专利试点企业的,可优先申报。
第五条申请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认定条件:
(一)知识产权战略运用初见成效。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
研究与运用工作,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结合紧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强;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善,已成为企业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健全而且执行情况良好;
(三)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量多质高。
企业研发能力强,产学研结合良好,近三年专利申请总量在本行业领先或拥有本行业重要核心专利,拥有国内外商标;
(四)知识产权工作信息化程度高。
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完备,已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及实际需要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专利信息利用能力强;
(五)自主知识产权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销售收入在同行业领先,并且保持连续三年赢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六)知识产权投入力度大。
知识产权投入占科技总投入的5%以上。
第六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在认定工作开展之前,由省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布置具体工作安排;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内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
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须如实填写《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件),
并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
(三)筛选推荐。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市申报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考察筛选,拟定本市申报企业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知识产权局;
(四)审核认定。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确定示范企业名单;
(五)公开公布。
省知识产权局下达批准文件,授予“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并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
(六)发放铭牌。
省知识产权局向被认定企业发放“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铭牌。
第七条凡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被认定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的扶持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二)在同等条件下,被认定企业的专利技术,优先列入“广东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进行专利产业化扶持,并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的评选;
(三)对被认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重点指导;
(四)为被认定企业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制止假冒专利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指导;
(五)为被认定企业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
确权等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六)适时组织被认定企业参加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
(七)指导被认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涉外知识产权冲突应对等工作;
(八)优先推荐被认定企业参加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选。
第八条被认定企业须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提供知识产权经验交流材料,省知识产权局将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宣传推广;
(二)承担部分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任务;
(三)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工作;
(四)就知识产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交政策性建议。
第九条对被认定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授予“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并收回铭牌。
第十条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扶持经费和铭牌。
第十一条省内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在本区域内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