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心得:警惕行业协会滋生“隐性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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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心得:警惕行业协会滋生“隐性腐败”
随着中国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型,社会中介组织得到了快速发展。

数据显示,截至201X年X月,全国依法登记社会组织62万个,其中行业协会商会近7万个,包括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800多个。

行业协会作为部门或行业内的专业性社团组织,对于帮助政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落实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培养行业企业专门人才、促进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很多行业协会其职能地位模糊、内部治理乏力、外部监控偏弱,导致一些行业协会运作失范,出现“隐性腐败”,对政府形象、社会清廉水平以及整体社会中介组织的声誉等均造成了负面冲击。

一、行业协会腐败的特点
腐败的复杂性和复合性突出。

行业协会腐败既有其自身独特的表现,又与行政寻租、商业贿赂等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不可分割性和融合性,行业协会腐败既与行政寻租、商业贿赂等并肩而行,又为后者的实现提供桥梁或媒介,对各种腐败及其衍生腐败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日益成为新形势下的腐败源头之一。

腐败实现的残余权力或权力影响依托性强。

行业协会及其负责人之所以能借协会平台谋私,是由于一些协会,特别是从政府行政部门转变
而来的高级别行业协会至今依然是属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领导人往往是权位显赫的政府官员(或是刚刚卸任、权威余热尚在的退休干部)。

行业协会利用其公权延伸的特点,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

这种行政权力假手中介市场化的行为,使得行业协会有了腐败的便利。

腐败活动的隐蔽性强,查处难度高。

很多行业协会是由政府部门设立或主导参与的协会,而这些协会外表上却又与普通行业协会无异,这使其具有超常的“活动能量”,既可以参与权力寻租或商业贿赂,又可以大大降低被查处的风险。

与党政官员直接寻租行为相比,协会可以用程序“合法”的外衣来掩盖肮脏的交易。

同时,由于协会组织等的介入,行贿受贿双方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完成权钱交易,使腐败行为增加了隐蔽性。

也正是因为这些特点,一些与政府关系密切的行业协会在违规违法、寻租腐败方面有着回旋空间大、手法方式多、隐蔽性强、查处注意力小和受惩处概率低的便利。

二、行业协会腐败的表现形式
强制入会,摊派会费。

一些行业协会依靠代行行政管理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将特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强制入会,进行指定服务、摊派会费。

一些协会成了企业“不得不参加”的游戏,许多企业被迫参加数十家“必须参加的协会”,每年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来应付“协会骚扰”。

设立“小金库”,变相贪污。

一些协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
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

如一些行业协会通过违规开展“评优”活动、资质鉴定、审核以及在国内外参展、领导随访、接待外国企业和投资团体等活动的推荐中收取企业资金。

一些主管部门也利用协会的单独账户,代收行政规费或罚款,把协会财务变成本单位本部门的“小金库”,利用其资金或借用其账户滥发福利,公职人员则在行业协会无偿占用财物、报销个人费用、请客送礼等。

违规经营,谋取私利。

一些协会违反民政部关于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的规定,为企业提供虚假报告。

早前曝光的“牙防组”事件、欧典地板事件等便是协会出具虚假报告谋取商业利益的典型案例。

有些协会甚至挂靠在企业或事业单位,人事、住所、财务、活动等与挂靠单位混合在一起,企会不分,为协会帮助这些挂靠企业和单位从事非法赢利活动和谋取行业内垄断经营地位提供帮助,破坏公平竞争规则。

滥用人事权,变相卖官。

一些协会负责人利用自己的高行政级别以权压人,随意突破编制委员会关于协会干部编制的有关严格规定,违规进行干部“漂白”或变相提干,突击提拔、调入“有关系”的干部,这背后其实隐藏着买官卖官的勾当;或以人事制度改革的名义,任人唯亲,大搞裙带关系,提拔重用业务不精通、品质有问题的“自己人”,形成协会领导干部“私人团体化”、家族化,结成协会干部“特殊利益集团”,为“腐败窝案”的产生形成组织基础。

三、行业协会腐败的成因
行业协会地位职能不清。

各类行业协会多数从政府职能部门转制而来,或者依托政府及准政府组织设立,具有很深的近政府背景。

行业协会利用与政府官员道不清说不明的利益纠葛,为某些企业和个人获取政府项目立项申批、资源配置、配额、非对称竞争优势等出谋划策或充当掮客。

而一些政府官员出于对挂靠或主管协会的“自家人”身份认同,在自己退休前,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协会谋利,以便退休后再到该协会合法任职。

可见,一些脱胎于原政府行政部门的协会与主管部门有特殊关系,是主管部门的权力延伸带,能从主管部门获得稀缺生存资源,影响力巨大并常被滥用。

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的混乱。

这从行业协会的选举制度便可以窥斑见豹,按照一般章程,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副会长等职位应当由其选举产生,重大事项也要通过大会进行表决,但实际上大多数挂靠政府机关的协会主要负责人都是由上级指定或任命的,选举基本流于形式。

因此,出现协会负责人“一言堂”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

行业协会预防腐败机制缺位。

对行业协会从业人员廉洁、公正执业缺乏必要的教育机制,对行业协会清廉运行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

行业协会特别是具有高级别政府背景、参公管理或事业单位编制的行业协会,在廉政建设体系中的地位模糊,既没有将其置于党政机关的层面加以党纪政纪的约束,也没有按照经营实体接受审计、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的监督。

对行业协会及其责任人的腐败预防和惩罚力度偏弱。

行业协会所具有的民间组织的性质或非官方机构的特征,使其违法违规贪腐行为容易游离于反腐败焦点之外。

行业协会给人的印象是:不是政府,没有实权,因而,没有机会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所以往往不在社会反腐败监督聚光灯下。

同时,纪检、监察、反贪、公安、审计等反腐败专门机构也没有将不在党政序列的行业协会,包括具有部级高位的行业协会列入重点监督对象,行业协会似乎处于反腐倡廉的盲点。

四、治理行业协会腐败的建议
明晰行业协会的地位与职能。

要按照“政社分离-的改革原则,推进行业协会民间化改革,彻底消除行业协会、商会的官办色彩。

将过去机构改革过程中遗留下来的一些名义上转为行业协会实际上依然享有参公管理或事业单位地位、保留公务员编制的行业协会转为一般行业协会,坚决退离政府、事业单位序列,使任何协会均不再拥有与政府部门的利益关系。

同时,已离退休的领导干部不得在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兼职任职、参与投资或管理。

坚决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中兼职任职、入股分红。

强化行业协会规范清廉运行。

行业协会应建立独立账户,严格依法遵章理财,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财产,也不得将财产挪作他用;设立财务审计监察机构,监督协会经费收支情况,从收入来源、资金流向等方面
进行严格管理;强化民主管理和透明监管措施,每年应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应接受会员、监事、捐赠人、资助人及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对财务状况的查询,并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完整。

民政、税务、金融、审计、纪检、监察与预防腐败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行业协会运行规范的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协会及其负责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构建行业协会违规腐败预防体系。

在保证协会从业人员高标准职业素质资格基础上,加强对协会工作人员进行廉洁守法教育,使其廉洁奉公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愿腐败。

形成不诚信者不得入内、难以生存的良好氛围。

加强行业协会基础工作治理和培训,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素质和法律意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原则。

可以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将行业协会的服务职能、收费、项目申报、招投标、出国考察、评选、工作人员招聘等各种涉及会员利益的事项均对外发布。

只有保证行业协会客观、公正、公开地为企业和个人传递信息,才可以有效遏制协会违规腐败行为。

强化对协会违规腐败活动的惩戒力度。

对违规腐败行业协会及其负责人的依法查处既是对违法对象非法牟利、损害公共利益行为进行惩戒,防止其再犯的必要善后手段,也是借以惩恶扬善、构建行业协会清廉守法正常运行大环境的重要条件。

放任行业协会的违规违法和腐败行为,或查处、惩罚过轻,只会助长投机取巧、违法贪腐等歪风邪气的泛滥。

加大对贪腐分子、违规协会的惩罚,提高其违规风险和非法成本,
使非法所得小于非法所失,是从根本上解决整个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运行、有效减少或杜绝行业协会参与和诱发腐败的有效途径。

总之,行业协会和所有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是中国改革开放与加快市场经济建设的产物,同时,进一步发展和繁荣行业协会也是改善社会资源配置、改进公共服务、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但要达此目标,还需要付出巨大努力。

当务之急是在清理整顿基础上,改善宏观运行环境,深化各项改革,加强行业自律与综合监督,构建预防、发现与严惩结合的有效机制,使行业协会循着健康、有序的方向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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