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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3章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3章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教材今年变化很小,变化部分不影响考试。

近几年的平均分值在10分左右,属于较为重要的章节,需要做好应对综合题的准备。

2.学习中的重点为物权变动、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并需要对物权和债权做准确区分。

3.本章难度较大,重在理解,需要把法条放置于生活中去体会和理解。

【考点一】物权法的概述(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3年、09年各考查了一道题,重点在于物的概念、主从物的判断、孳息的判断。

一、物的特征不属于物★属于物有体性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成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可支配性(1)(不为人力所支配)太阳、月亮、星星等;(2)(不为人所需)汽车尾气等能够为人力控制的电、光波等非人格性人,包括人身体内的血液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血站储存的血液C.商标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二、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变动)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视是否唯一、是否可替代。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视是否一次性。

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

【补充】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6.主物与从物判断标准 示例(1)独立存在 房子和门不是主从物(2)从属关系甲的上衣和甲的裤子不是主从物主从物的常见例子:电视机与遥控器、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7.原物与孳息物(1)判断标准:“产出”+“分离”标准 示例产出 ①母猪下的猪仔、银行存款的利息是孳息。

②电灯发出的灯光不是孳息。

分离★①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3章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3章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3分,2007年的分值为11分。

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02年、2005年和2006年的简答题出自本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2008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07年考试大纲、辅导教材根据新《合伙企业法》对本章内容进行了100%的重写,2008年辅导教材基本未进行调整。

针对2008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熟练掌握“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2)注意“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简答题、综合题中的应用。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设立条件(出资方式)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解散和清算(财产的清偿顺序)章合伙企业财产主事务执行要 2、普通合伙企业损益分配内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入伙、退伙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设立条件事务执行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财产出质、财产转让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入伙与退伙合伙人的性质转变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考试大纲基本要求】1、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2、掌握普通合伙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性质的转变的特殊规定;4、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5、熟悉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6、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7、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8、了解合伙的概念、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法的概念;9、了解普通合伙企业法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10、了解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要点分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要点分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要点分析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主要内容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组织机构、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在近年的考试中经常以客观题型出现;2009年本章分值3.5分,预计2010 年平均分值在5分左右。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重点难点(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1.普通出资期限(1)一次性缴清: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提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1)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4.25%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登记,但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目 录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三节 所有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 概览 本章是全书中理论性较强的一章,围绕物权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展开。

高频考点为物权的特征、物权变动的公示、共有制度、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及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等。

考核方式以客观题为主,抵押相关规定与合同融合出现在主观题中也是常态。

分值约为8分左右。

本章考核特点为:“半江瑟瑟半江红”。

基础理论部分抽象、笼统,抵押制度复杂、灵活,令人畏惧。

但物(权)的特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部分则简单、重复,得分不难!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特征与种类一、物的特征与种类 1.物的特征 (1)有体性 房屋、土地、生产设备等是物权客体。

【对比】行为(作为、不作为等)是债权客体;智力成果(专利、商标、著作等)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特别提示】某些财产性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例如,股权质押。

(2)可支配性和价值性 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对比】一滴水不能成为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一瓶水则可能成为物权客体。

(3)在人体之外 人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特别提示】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未进入新的人体之前,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经典例题·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2.物的种类具体类型区分点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区分标准,是否对该物流通存在特定限制。

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假钞动产、不动产区分标准,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不动产:房屋动产:空天战斗机消费(耗)物、非消费(耗)物消费物:对该物的利用会导致物的灭失。

2022年注会《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汇总(第三章)

2022年注会《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汇总(第三章)

2022年注会《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汇总(第三章)★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全部。

【例题多项选择题】依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以下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

A.母牛腹中的小牛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C.母鸡生的鸡蛋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阿【答案】CD【解析】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尚在母牛腹中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局部,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别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

多项选择题:★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B.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C.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开D.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全都通过【答案】AC【解析】(1)选项B: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2)选项D:“资产抵押事项”仅限于“合作企业”董事会。

单项选择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350万美元,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万美元。

A.160B.200C.210D.245【答案】C【解析】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42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的表述中,不正确的选项是( )。

A.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B.合营企业必需订立合营企业协议C.合营企业协议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也需经审批机构批准D.合营企业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也需经审批机构批准【答案】B【解析】经合营各方同意,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单项选择题:★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表述中,不正确的选项是( )。

CPA经济法第三章

CPA经济法第三章

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点知识树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的特征、分类(一)物的特征★(13年考查所有权客体)(二)物的分类(了解)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了解)(一)概念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类型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015年考查)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及其原因(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理解)即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主要考查点】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他物权的设定(二)物权变动的原因★★★二、物权行为(理解)【考点提示】物权变动的分离原则★★★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分离: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无关。

典型考法:合同有效,但物权不变动。

【例】1.张三把电脑卖给李四,签了合同但未交付,合同有效,但李四不享有所有权。

2.张三把房屋抵押给李四,签了合同,但未办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产生。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一)动产——交付【注意】特殊动产——交付转移所有权,登记对抗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买卖交付:所有权转移登记:对抗要件(二)不动产——登记★★★1.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我国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异议登记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总结★★★本节小结第三节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了解)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类型(一)国家所有权(了解)1.城市的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2.其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归国家所有。

(略)(二)集体所有权(了解)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考试可能涉及:集体所有的土地考法:抵押财产的范围(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可抵押,两种例外)★★三、共有★★★1.共有类型的认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级会计经济法 第3章

中级会计经济法 第3章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1 [单选题] 下列中国公民中,依法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是()。

A.某市中级法院法官李某B.某商业银行支行部门经理张某C.某大学在校本科生袁某D.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金某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 [单选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B.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C.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投资人不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1)选项A: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2)选项B: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3)选项C: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资人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选项D: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3 [单选题]王某投资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委托宋某管理企业事务,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宋某可以决定20万元以下的交易。

后来,宋某未经王某同意,以甲企业的名义向乙企业购买30万元原材料,乙企业不知甲企业对宋某权利的限制。

下列关于合同效力及甲企业权利义务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合同无效,甲企业有权拒绝支付30万元货款B.合同部分无效,甲企业向乙企业出示授权委托书后,有义务支付20万元货款C.合同有效,甲企业有义务支付30万元货款D.合同效力待定,甲企业追认后方有义务支付30万元货款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在本题中,“可以决定20万元以下的交易”属于投资人对事务管理人的内部限制,“乙企业不知甲企业对宋某的限制”说明乙企业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该“20万元以下”的限制不能对抗乙企业,原材料采购合同有效,甲企业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支付30万元货款。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01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01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2014年的分值为15.5分。

自2012年以来,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1)删掉了“占有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全部内容;(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无权处分”问题进行了全新阐述,其中涉及“善意取得制度”、“共有物的处分”等诸多内容。

2014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任何调整。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内容;(2)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讲解并未完全按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而且加入了第四章的部分内容,希望考生理解。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物的种类(P33)1.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具有唯一性)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2.主物与从物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3.原物与孳息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

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

【课件】2019CPA 经济法 第3章(物权法)

【课件】2019CPA 经济法 第3章(物权法)

李彬教你考注会经济法■ BT学院丨陪伴奋斗年华主讲人:李 彬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l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l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目录l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目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l0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l02 物权变动l03 所有权l04 用益物权l05 担保物权【重难点解析】一、关于物权法律制度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我们的物权主要有三种物权:(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简而言之就是你自己的东西;(2)用益物权,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因为这些东西是国家和集体的,你只有使用的权利;(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个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权利,债权人就这个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重难点解析】二、关于物权法律制度的学习,我认为掌握了一个原理就学懂了本章的所有知识,那就是物权的变动,什么情况发生物权的变动么?1、债权+登记/交付=物权变动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完整的物权变动,需要经过两个程序:首先要有债权(也就是买卖合同),但是买卖合同不能独自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其次还要有“登记/交付”,其中不动产是登记,动产是交付,只有登记/交付了才能够构成物权变动。

举例:甲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4月25日去办理登记,甲在4月20日又跟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4月31日去办理登记。

站在4月20日时点看:首先,房子还未登记,因此所有权还是属于甲;其次,两份买卖合同都有效,都属于甲卖房子,债权是有效的;至于怎么行使,那是后话。

【重难点解析】再比如:甲和乙4月2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登记;4月25日又跟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个时候就要注意,4月20日房屋的物权已经转给乙,那么4月25日再跟丙签订合同,这就属于无权处分了,这个时候的买卖合同就不一定有效了2、另外一种物权变动就不需要登记或者交付,主要是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法院判决、建造行为等。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3章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3章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3章(1)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注意:无论合资、合作,外方可以是个人,中方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可以是个人。

(三)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1年新《经济法基础》 第3章 会计法律制度[75页]

2021年新《经济法基础》 第3章 会计法律制度[75页]
30年: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永久:①年度财务会计报告②会计档案保管清册③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④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鉴定 会计档案鉴定销毁的程序图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 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 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1)单位分立。
分立
原单位存续 原单位解散
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 方可以查阅复制
经协商由其中一方代管 或按有关规定处置,各
方可以查阅、复制
(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2)单位合并。
合并
原单位解散或 一方存续
原单位仍各自 存续
由合并后单位 统一保管
各单位分别保 管
第三章 会计法律制度
目录
01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02 会计核算与监督
05
违反会计法律制 度的法律责任
03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04 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法律制度概 述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 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错误 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更正 原始凭证内容有错误的,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
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记 账 用途 分类归纳原始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凭证 除部分转账、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 传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

初级经济法第3章

初级经济法第3章
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全部 义务。
合同解除
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终止 合同关系。
合同终止的情形与效力
• 合同被撤销: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合同被撤销后终止。
合同终止的情形与效力
终止履行
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
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合 同义务。
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终止,过错方可 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 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招标公告 、拍卖公告等。
100%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 思表示,要约应当明确表示出合 同的主要内容和交易条件。
80%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 表示,承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 致。
合同履行的原则
01
02
03
04
实际履行原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 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 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则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实 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合同的法律效力
约束力
一旦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合同,该合同将对双方产生 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的条款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 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
救济途径
受损害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 、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 。
04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方法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经济法第三章-讲义doc资料

经济法第三章-讲义doc资料

经济法第三章-讲义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3章(1)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注意:无论合资、合作,外方可以是个人,中方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可以是个人。

(三)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计经济法第三章重点

会计经济法第三章重点

会计经济法第三章重点摘要:1.会计经济法第三章概述2.本章的重点内容3.对重点内容的详细解析正文:一、会计经济法第三章概述会计经济法第三章主要涉及会计信息披露、会计报表、会计政策选择、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等方面的内容。

本章旨在帮助读者理解和掌握会计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的法规原则及具体操作规范。

二、本章的重点内容1.会计信息披露2.会计报表3.会计政策选择4.会计估计变更5.会计差错更正三、对重点内容的详细解析1.会计信息披露会计信息披露是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途径。

企业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等原则,全面、准确地披露会计信息。

2.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会计政策选择会计政策选择是指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对同一会计事项可以选择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并保持连续性、一致性,以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可比性。

4.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是指企业在会计处理过程中,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变动,需要对原有的会计估计进行调整。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5.会计差错更正会计差错更正是指企业在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差错时,需要对差错进行更正。

企业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对重大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保障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

2014注会经济法第3章物权法讲义_Microsoft_Word_文档概述

2014注会经济法第3章物权法讲义_Microsoft_Word_文档概述

第三章物权法本章提示本章内容2013年教材略有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大。

最近几年平均分值8分左右,出小案例形式选择题的考点较多。

本章要点繁琐,专业性强,不易理解,需要课下仔细看书。

本章重点内容:善意取得,物权变动,担保物权。

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

财产法的两个支柱:物权法---归属法债权法---流转法二、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特征:(1)有体性(不含:权利、行为、智力成果)(2)可支配性(3)在人身体之外(脱离人体的身体的器官是物)2.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2、动产与不动产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意义—分割共有物时,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6、主物与从物7、原物与孳生物: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权人,由用益权人所有。

法定孳生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

三、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一)物权的概念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与债权相比,物权有以下特点:1、支配性:直接支配,无需他人的协助;债权需要债务人的履行。

2、排他性:亦称“物权的垄断性”、“物权的独占性”。

物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充分的独占权和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明确和单一的,在同一物上只能设立同一物权,不能有两个以上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即“一物一权”。

但物权这一特性并不排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分享一个完整的物权。

3、绝对性:物权---任何人;债权---债务人(二)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自物权和他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1.成立的条件不同。

会计经济法第三章重点

会计经济法第三章重点

会计经济法第三章重点摘要:1.会计经济法第三章概述2.本章的重点内容3.对重点内容的详细解析正文:一、会计经济法第三章概述会计经济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运用会计学原理和方法,研究经济主体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成本管理、经济分析等方面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作为会计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三章主要围绕会计信息披露、会计报表的编制及会计监督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本章的重点内容本章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2.会计报表的结构和内容3.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及其应用4.会计监督的职能及其实施三、对重点内容的详细解析1.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1)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反映经济事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完整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全面、完整,反映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不得故意隐瞒或者省略。

(3)及时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及时披露,确保信息使用者能在需要时获得有效的信息。

(4)公平性原则:会计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信息使用者。

2.会计报表的结构和内容(1)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时点的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个方面。

(2)利润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主要包括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方面。

(3)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收支情况,主要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个方面。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

3.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及其应用(1)比率分析:通过计算各种经济指标的比率,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情况。

(2)趋势分析:通过对比不同时期财务报表数据,分析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变化趋势。

(3)财务预测:根据历史数据和现实情况,预测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情况。

4.会计监督的职能及其实施(1)会计监督的职能:包括对会计核算的监督、对会计报表的审核、对会计信息的披露等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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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教材今年变化很小,变化部分不影响考试。

近几年的平均分值在10分左右,属于较为重要的章节,需要做好应对综合题的准备。

2.学习中的重点为物权变动、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并需要对物权和债权做准确区分。

3.本章难度较大,重在理解,需要把法条放置于生活中去体会和理解。

【考点一】物权法的概述(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3年、09年各考查了一道题,重点在于物的概念、主从物的判断、孳息的判断。

一、物的特征不属于物★属于物有体性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成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可支配性(1)(不为人力所支配)太阳、月亮、星星等;(2)(不为人所需)汽车尾气等能够为人力控制的电、光波等非人格性人,包括人身体内的血液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血站储存的血液C.商标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二、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变动)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视是否唯一、是否可替代。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视是否一次性。

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

【补充】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6.主物与从物判断标准 示例(1)独立存在 房子和门不是主从物(2)从属关系甲的上衣和甲的裤子不是主从物主从物的常见例子:电视机与遥控器、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7.原物与孳息物(1)判断标准:“产出”+“分离”标准 示例产出 ①母猪下的猪仔、银行存款的利息是孳息。

②电灯发出的灯光不是孳息。

分离★①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

②苹果树上掉下的苹果、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是孳息。

(2)分类:例子归属天然孳息 因自然规律而产生 母牛生出来的小牛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 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租金、利息约定→习惯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母鸡生的鸡蛋D.奶牛体内的牛奶『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还在果树上,没有和果树分离,不属于孳息;奶牛体内的牛奶还在奶牛体内,没有和奶牛分离,所以不属于孳息。

三、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1.物权的概念:2.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不动产抵押权(3)独立物权与从物权独立物权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从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VS债权】债权效力及于自己,可自由约定(1)种类法定: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2)内容法定: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示例】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权优先购买,侄子在未满足叔父优先购买的情况下擅将祖宅售于他人,叔父有权宣告买卖无效。

请问约定是否有效?【分析】我国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为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即便侄子违反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亦不得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

但这一物权法上无效的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VS债权】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故并不特定。

可能一项债权合同会涉及数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

(新增)(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他物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押权+质押权×抵押权+质押权√3.物权公示原则【VS债权】债权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故无须公示。

(1)公示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2)公示的效力:①物权移转效力:根据公示对于物权移转效力的影响程度不同,物权移转有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

②物权推定效力: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③公信效力: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

【示例】甲、乙共有一个房子,本该登记为甲乙共有,却登记成甲一人,若甲将房子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登记。

由于登记的为甲,所以这个转让就应当被承认,因此房子所有权属于丙。

事后乙发现后,不能向丙要求返还,只能向甲追偿。

【总结】债权 VS 物权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排他性兼容性客体为物,特定客体为行为,不特定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法定约定需要公示无须公示思维导图:【考点二】物权变动和物权行为(四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前几年有命题,在近三年没有直接命题,但是对后续考点影响很大,对整个物权的理解也影响很大。

最主要把握的是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生效关系的判断。

一、物权变动的形态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1.取得:原始取得第一次产生者不以原所有人意志为根据直接取得先占、取得孳息、合法建造、劳动生产、征收等继受取得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买卖、赠与、互易、继承2.消灭:绝对消灭物权本身不复存在如书被烧毁相对消灭 物权转让 如书被卖掉【例题·单选题】下列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是( )。

A.甲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建造完成了房屋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取得方式。

物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A 选项中甲继承取得房屋,是继受取得,当选,B 、C 、D 都是原始取得。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提问】若签完合同后,甲后悔,不想去过户,乙该怎么办?『正确答案』乙有权要求甲去办理过户,甲坚决不去,乙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让甲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两者关系★债权行为 产生债权债务关系(1)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

物权行为 导致物权的变化(1)物权变动靠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这种公示方式。

(2)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本质 给付行为(不需要处分权) 处分行为(需要处分权)对财产的影响 不会直接减少,但消极财产(义务)增加 直接减少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物权效力待定一物多卖★ 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 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买受人若不能按约定取得所有权,可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示例】甲与乙丙均签订了房屋买卖的合同,其中乙已经拿到钥匙入住了,甲却与丙办理了产权登记。

问:(1)甲与乙丙签的合同生效吗? (2)房屋产权归谁?(3)乙的权利如何保障?『正确答案』(1)合同生效。

如果没有其他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均有效。

(2)归丙,因为丙办理了产权登记,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生效。

(3)乙请求追究甲违约责任。

3.公示的效力(P37):(1)公示生效主义:合同生效+登记/交付=物权生效登记生效 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 交付生效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登记或交付生效 权利质权(特例:票据、债券等有价证券,有凭证交付生效,无凭证登记生效;其余均为登记生效)(2)公示(登记)对抗主义:合同生效=物权生效,登记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

【示例】动产抵押采用对抗主义,签了抵押合同,即使不登记抵押权也产生,但是若该动产被不知情的第三人取得,抵押权人就不得追及。

一般★动产抵押权(包括浮动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时生效,登记时对抗 特殊特殊动产所有权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交付时生效,登记时对抗【例题·单选题】甲将自有的房屋出售给乙,双方在2019年12月1日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9年12月10日,乙将首付款交付给甲,2019年12月15日,甲将房屋腾空后交付给乙,2019年12月20日甲与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针对以上案例并结合《物权法》的规定,下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和乙的买卖合同在2019年12月20日时生效B.该房屋的所有权自2019年12月15日甲交付给乙时转移C.如果甲和乙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那么甲和乙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D.买卖合同在2019年12月1日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2019年12月20日起转移『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我国不动产物权转让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没有办理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所有权就不能转移。

本题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9年12月1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所有权自办理过户手续的当天发生转移。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政府征收自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法院、仲裁的法律文书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继承或者受遗赠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注意】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例题·单选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也无需登记『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原因。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故选项B正确,选项AC错误;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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