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投身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和激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高等学校为鼓励研究生学业成绩优异和学术研究成果突出者提供的一种资助形式,其产生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大学设立,资金来源可以是国家、社会捐赠或者学校自筹。
资金使用应当按照财务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合理使用。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以奖励为主,适当借用以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其作为任何形式的收入来源,也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应当公开、公正、透明。
任何人都应当依据评审和发放规定进行评审和发放。
评审和发放应当依据研究生学术、科研和学业成绩等进行评判。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机构为大学学生处,并由大学学生处负责执行。
第二章评审标准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应当以研究生的学术、科研、学业成绩为主要评价指标,并应当综合考虑研究生在课程学习、学术交流、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表现,以及研究生所参与的国家、行业、学校等项目和获得的荣誉称号等情况。
第八条研究生的学术、科研成果应当被公认为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实用性或者在相应领域内有重要的学术地位。
论文和专著的质量应当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专利和标准应当在相应领域内广泛应用或者产生重要的社会效益。
第九条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应当符合大学的学业要求。
应当考虑到研究生所修学分的难度、课程性质和学分绩点等因素,以及研究生是否获得过国家或学校的其他奖学金等情况。
第十条研究生在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的表现应当被同行专家认可,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此外,研究生还应当积极参与学术讨论和学术活动。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应当严格按照大学的评审和审批程序进行,非常时期可以做
出适当调整。
评审过程应当守密,公示过程应当及时、公正、透明。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具有多数是经验丰富的研究生导
师和学科专家组成。
申请人的研究生导师可以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讨论,但是不得针对
自己的学生进行投票。
第十三条研究生需要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科研和学业成果等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申请人进行面试和答辩,并将面试和答辩情况计
入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审结果。
评
审结果有三种情况:一是获得奖学金;二是未获得奖学金;三是推迟评审。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每种奖金的具体金额应当根
据学校的经济情况和研究生申请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高于国家学生奖励资助标准。
第十七条一等奖学金数量不超过获奖年度本校所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量的5%;二等奖学金的数量不超过获奖年度本校所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量的10%;三等奖学金的数量没有数量限制,但是应当在与奖学金总量合理比例内发放。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学年
中进行临时评审。
第五章其他关键事项
第十九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诚信学习、做事,保持高尚的品德。
第二十条对于评审结果存有异议的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但是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向大学学生处提出,并提交申诉材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大学学生处所有,具体事项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
修改。
修改后的规定需要报批到大学领导层级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之前的相关规定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