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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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者,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三条: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第四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
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XXX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
产税和遗产;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
第六条: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被继承人丧葬费用;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
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
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将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每位继承人可以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
如果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并且被被继承人生前赡养,可以按照其距离满75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
如果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18岁并且被被继承人生前抚养,可以按照其当时年龄距离满18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
那些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得获得扣除。
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不超过两万元,则不会计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
被继承人拥有的住房,如果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并且与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且不可分割,则可以全部扣除。
如果价值超过五十万元,则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此外,还有其他扣除项目,这些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如果被继承人是不在中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则不适用第五至第七项规定的扣除项目。
此外,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扣除项目也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情况。
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
遗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应征税遗产净额。
应征税遗产净额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总额,扣除第五条规定的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并减除第六条规定的允许在应征税遗产总额扣除的金额和第七条规定的免征额后的余额。
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应征税遗产净额
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遗产税的免征额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遗产税依照附在本条例中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
遗产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如果遗产以外国货币计价,则应按照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遗产税。
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财产,根据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所在地进行划分。
财产所在地的确认原则如下:不动产及其附属权益,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认;车辆、船舶、飞机,按照使用证照发放机关所在地确认;除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按照登记机关所在地确认。
但著作权按照所有人的经常居住地确认;债权,以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准;各种股票、公司债券,以其发行机关报所在地为准;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以其行政管辖权所在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准;除上述财产以外的动产,以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准。
金融机构在处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及其他金融资产的提取、支付和转证手续时,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车辆、船舶和航空器的使用证照发放机关在变更、过户和登记手续时,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专利管理机关在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时,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工商管理部门在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变更营业执行时,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文物管理机关在办理文物所有权变更时,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其他财产管理机关在办理公民财产登记、遗产转移或遗产过户登记等手续时,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遗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的解释由财政部负责,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