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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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0.12.20
•【字号】并民[2010]131号
•【施行日期】2010.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并民〔2010〕13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太原市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城乡社会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是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以及解决医疗困难补助,专项用于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以及其他特殊救助对象的生活、医疗补助资金。
二、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资金包括城乡低保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农村
五保供养资金及临时救助资金等。
三、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四)福利彩票公益金;
(五)其它资金。
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按各项救助资金筹措比例负担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省及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人数和救助水平,编制下一年度资金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落实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并按照民政部门编制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六、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县(市、区)财政部门对上级下达的城乡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同级国库内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在该专户下对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五保供养及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分帐管理,专项使用。
城乡低保资金,民政部门不得设立帐户。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五保供养资金及临时救助资金,由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分别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五保供养及临时救助资金专户,用于相应救助资金的支付和发放。
七、各级民政部门要确保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从上级下拨的社会救助资金中列支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也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管理费用。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八、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严格规范的资金审批程序,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健全低保对象定期核查、复查制度,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并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补助水平、评议情况、审核审批情况等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九、城乡低保资金要通过当地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协商委托发放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并会同财政部门解决好金融代发机构收取手续费用事项。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将资金及时拨付金融代发机构,保障对象凭银行存折在金融代发机构柜台领取。
对暂时未实现社会化发放的资金,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必须建立社会救助资金台帐制度,内容包括:社会救助资金收入和支出明细账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表,救助对象家庭备案表等。
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定期组织力量入户核实和检查资金到位情况。
十、城市低保资金实行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按季发放;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临时救助资金坚持方便、快捷的原则,自救助对象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不得无故推迟、拖欠和克扣。
十一、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
县(市、区)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挤占、挪用、乱支、虚报、冒领
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