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矿厂磨浮车间生产指标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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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厂磨浮车间生产指标
当班考核实施办法
1、目的:
为了提高产品质量,保证金属有效回收,进一步稳定生产工艺指标,切实将生产指标量化到人,充分体现“千斤重担人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管理机制,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万城公司选矿厂磨浮车间1、2、3系列当日生产指标考核之用。
3、考核的基础标准:
3.1、原矿入选量:
1系列200吨/班(25吨/小时·台)
2系列240吨/班(30吨/小时·台)
3系列360吨/班(45吨/小时·台)
3.2、原矿品位: Pb:1.09%;Zn:6.20%;S:18.05%。
3.3、精矿品位: Pb:53%;Zn:50%;S:35%。
3.4、回收率
Pb:77%;Zn:91.00%;S:55%。
4、奖罚标准:
4.1、本考核奖罚标准分为一级奖罚和二级奖罚。
一级处罚扣发日工资标准的15%,一级奖励奖励日工资标准的10%;二级处罚
扣发日工资标准的35%,二级奖励奖励日工资标准的25%。
4.2、考核铅指标时,铅流程操作人员承担70%,锌流程操作人员承担30%;考核锌指标时,锌流程操作人员承担70%,铅流程操作人员承担30%;考核硫指标时,铅流程操作人员承担15%,锌流程操作人员承担30%。
4. 3、当班班长按操作人员的平均基数进行奖罚。
4. 4、车间主任按当班操作人员的50%进行奖罚,三班累加。
5、指标奖罚标准及实施细则:
5.1、铅精矿品位奖罚:
5.1.1、铅精矿品位:低于52%以下时,执行一级处罚;低于50%以下时,执行二级处罚;低于48%以下时,每降低1%,在二级处罚标准基础上加罚10%。
5.1.2、铅精矿品位:在52%~56%时,不奖不罚;提高到57%~60%时,执行一级奖励;提高到61%以上时,执行二级奖励。
5.2、锌精矿品位奖罚:
5.2.1、锌精矿品位:低于49%以下时,执行一级处罚;低于47%以下时,执行二级处罚;低于45%以下时,每降低1%,在二级处罚标准基础上加罚10%。
5.2.2、锌精矿品位在49%~52%时,不奖不罚,提高到53%以上时,执行一级奖励;提高到54%以上时,执行二级奖励。
5.3、硫精矿品位奖罚:
5.3.1、硫精矿品位低于33%以下时,执行一级处罚;低于31%
以下时,执行二级处罚;低于30%以下时,每降低1%,在二级处罚的标准基础上加罚10%。
5.3.2、硫精矿品位在33%~37%时,不奖不罚,提高到37%以上时,执行一级奖励;提高到39%以上时,执行二级奖励。
5.4、铅回收率奖罚:
5.4.1、铅回收率:低于76%以下时,执行一级处罚;低于74%以下时,执行二级处罚;低于72%以下时,每降低1% , 在二级处罚标准基础上加罚10%。
5.4.2、铅回收率:在76%~81.99%时,不奖不罚;提高到82%~85.99%时,执行一级奖励;提高到86%以上时,执行二级奖励。
5.5、锌回收率奖罚
5.5.1、锌回收率低于90.00%以下时,执行一级处罚;低于88.50 %以下时,执行二级处罚;低于87.00%以下时,每降低1%,在二级处罚标准基础上加罚10%。
5.5.2、锌回收率在90.00%~92.99%时,不奖不罚;提高到93.00%以上时,执行一级奖励;提高到94.00%以上时,执行二级奖励;每超出1%,在二级奖罚标准基础上加奖10%。
5.6、硫回收率奖罚:
5.6.1、硫回收率低于53%以下时,执行一级处罚;低于51%以下时,执行二级处罚;低于50%以下时,每降低1%,在二级处罚标准基础上加罚10%。
5.6.2、硫回收率在53%~57%时,不奖不罚;提高到57%以上时,执行一级奖励;提高到59%以上时,执行二级奖励,每超出1%,在二级奖励标准基础上加奖10%。
6、原矿品位变化与回收率的调整标准
6.1、原矿铅、锌综合品位在
7.50%以上时,铅、锌回收率不作调整;
6.2、原矿铅、锌综合品位在 6.00%~
7.50%时,铅、锌回收率各下调0.5%;
6.3、原矿铅、锌综合品位在 4.00%~6.00%时,铅、锌回收率各下调1%;
6.4、原矿铅、锌综合品位在 4.00%以下时,铅、锌回收率各下调1.5%。
7、考核标准:
精矿品位和回收率进行单独考核,奖罚累加。
月终精矿品位和回收率进行复核,月终工资考核时修正。
8、磨矿工艺标准
8.1、为了提高生产工艺指标,磨矿岗位必须控制好磨矿浓细度,保证浓细度在标准误差范围内,即细度-200目占62%左右;溢流浓度:51%左右。
8.2、磨矿溢流浓度降低在50%以下时或细度降低到61%以下时,按一级处罚标准处罚;
8.3、磨矿溢流浓度降低在48%以下时或细度降低到60%以下时,
按二级处罚标准处罚;浓度低于48%以下时或细度低于58%以下时,在二级处罚标准上加罚20%。
8.4、设备运转正常情况下原矿处理量下线浮动5%,超出5%时,按一级处罚标准处罚,超出10%时,按二级处罚标准处罚。
9、主、副操作人员责任划分:
9.1、在考核铅指标时,副操人员承担70%,主操人员承担30%;
9.2、在考核锌指标时,主操人员承担70%,副操人员承担30%。
9.3、在考核硫指标时,主操人员承担30%,副操人员承担15%。
10、该办法所考核结果,每周公布一次,考核所奖罚的款项累加,月终工资分配时,列入个人工资。
11、本考核办法的解释权归选矿厂办公室。
12、本考核办法自年12月26日起实施。
万城公司选矿厂
200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