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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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疑问
增值税存在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在学习过程中经常会有以下疑问:
1、为什么非买断式代销环节也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明明是同一个企业,为什么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老是分不清,弄混淆!
4、同样是购进货物,为什么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而对外投资、赠予、分配
给股东就要视同销售呢?
5、视同销售必然会确认收入吗,相关的会计分录到底怎么写
呢?
6、企业所得税也有视同销售,两者间有什么差异呢?
二、相关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股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
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18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
图片
三、具体分析及
相应的会计处理我们带着疑问以及对规定的理解,分别分析
前述十项规定。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发出货物:
借:委托代销产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增值税销项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除代销外,其他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均为货物移送当天,视同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O
若180天仍未取得代销清单或者货款的借:应收账款-代销增值税销项款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
收到代销清单后:
借:应收账款-代销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收账款-代销增值税销项款
2、销售代销货物
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销售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产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现销售: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受托代销产品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支付货款给委托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3、异地机构间的移送/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货物作调库处理
借:库存商品——接收方)
贷:库存商品---- 送出方
凭开出发票的记账联
借:其他应收款一一接收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注:因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通常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不存在进行抵扣,凭开出发票的客户联确定视同销售应计缴的增值税,并将金额结转到货物成本中。

小结增值税是流转税,且增值税的征收属于属地管理,因此代销或者异地机构间的流转,虽然不是实现最终销售,但是存在货物的流转,因此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小结:4.5两项需与"进项不得抵扣"联系理解。

购进的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由于购买及持有目的不是为了增值,而是为了使用,等于说是购买后增值链条已经结束,不存在后续的流转了,因此不视同销售。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购买加工持有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增值,且相较于购买货物用于自用环节,自产委托加工环节存在较大的增值,该部分增值未征缴增值税,若不对其征缴增值税会造成较大的税收损失,且违背增值税对流转及增值征税的初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借:营业外支出
累计摊销
贷: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小结:同样是购进货物,为什么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而该三项就要视同销售呢?因为前者的增值链条已经断裂,增值流转结束。

而对外投资、分配股东、无偿赠送的货物后续仍存在增值流转的可能。

若该行为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则接受者再行销售时,不存在进项抵扣,增值链条也是不完整的。

综上,自产或委托加工的物品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无偿赠
送或转让的行为虽视同销售,但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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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的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
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综上,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对商品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课税,流转税关注流转的节点、流转的动作及增值的实质。

企业所得税是所得税,以纳税人的纯所得(纯收益或纯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收,所得税关注的是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

此处注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除对外捐赠外,其他均在会计上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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