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1]50号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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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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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闽地税发[2011]6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4.29【实施日期】2011.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闽地税发〔2011〕61号)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个人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对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呼声很高。

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是地税工作的重点、难点,能否取得重大突破和明显成效是检验地税机关战斗力和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精心组织,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通知要求,确保取得成效。

各设区市局、省直属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于5月20日前报省局备案,今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送省局,省局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二、切实加强调查,掌握高收入者的分布和征管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创新管理方式,充分挖掘利用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系统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等信息,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布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皖地税[2011]4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皖地税[2011]4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皖地税[2011]4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个人所得税,是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器。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十二五”发展规划目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细化有关工作举措,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确定本地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

加强与公安、工商、银行、证券、房管、外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

加强与国税部门的配合,做好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与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工作,健全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

三、加强主要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征管财产转让、股息、红利、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劳务报酬、垄断行业高管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是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国税发[2011]50号_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_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发[2011]50号【颁布时间】2011-4-15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2011-6-2 8:39张伟2011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时机正好选在在国务院酝酿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关键时刻,中央意在表明利用税收手段调控分配不公,对高收入阶层课以重税,对一般工薪阶层减免税款是中央坚定不移的考量,本文件是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的继续。

文件要求重点加强对非劳动所得税收的征管。

重点要求监管高收入阶层的项目,本文件体现了国家的大政方针,代表了未来的施政方向,应引起高收入阶层的充分重视。

笔者对国税发[2011]50号文件归纳为对高收入阶层应从七个方面加强监管:第一,加强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最近两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两个文件对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规范,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核心的要求是对被转让企业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定;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知识产权等隐含增值较高资产占到被转让企业50%以上资产,要求对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正当理由被界定在只有连续3年亏损,或者直系亲属之间的转让股权。

目前个人之间股权转让,采取平价转让方式避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很多,以上两个文件对规范这种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第二,加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2010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非限售股转让个人股票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发文字号】国税发[2001]57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1.06.01【实施日期】2001.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2001年6月1日)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此,朱镕基总理明确指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现象。

”李岚清副总理也于最近批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这本身也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将此作为大事来抓,这里的潜力很大。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确立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方针,收入分配的体制、政策和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

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悬殊现象,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逐渐突出,成为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成文日期:2011-09-14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

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对策研究

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对策研究

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对策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持续进步,高收入者群体的规模和比重不断扩大。

近年来一些高收入者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存在逃税、漏税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为了更有效地提高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我国需要制定一些相关对策,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落实。

本文将围绕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对策展开研究。

一、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目前,一些高收入者存在逃税、漏税等行为主要是因为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对于他们的收入来源、生活消费等,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调查。

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是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一步。

一方面,可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稽查力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执法力度;可以建立更加完善的高收入者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高收入者收入来源、生活消费等方面的信息实时监测和核查,从而更有力地遏制他们逃税、漏税行为。

二、建立健全的税收政策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税收优惠政策过多、税收调节力度不够等。

这些问题使得一些高收入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规避个人所得税,使得税收的实际征收效果大打折扣。

建立健全的税收政策是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一环。

可以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进行适当调整,将税负更多地分担到高收入者身上,从而降低他们逃税、漏税的动机。

可以适度简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减少他们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规避税收的空间。

三、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宣传和教育当前,我国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宣传和教育工作存在不足,导致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和缴纳义务认识不到位,出现逃税、漏税等行为。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宣传和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个人所得税的意义和重要性,是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一环。

可以通过各种宣传手段,例如悬挂宣传标语、开展税收宣传活动、加强媒体宣传等方式,向高收入者普及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他们的税收意识。

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五)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要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相关信息,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积极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2.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对高收入行业的企业,要汇总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中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规范企业如实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切实加强高征收管理。
1.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2.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1 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认 真 贯 彻 落 实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推 进 全 员 全 额 扣 缴 明 .
细 申报 的 部 署 和 要 求 ,并 将 全 员 全 额 扣 缴 明 细 申报 管 理 纳 入
税 务 机 关 工 作 考 核 体 系 。 务总 局将 不 定 期进 行 抽 查 、 税 考评 和 通报相关情况 。
高 收入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认 真 做 好 高 收 入 者 应 税 收 入 的 管理 和 监 控
二 、 购 人 购 买 轻 型 汽 车 产 品 时 , 当 按 照 中 共 中 央 办 采 应
公 厅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汽 车 配 备 使 用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国 家 公 布 新 的 党 政 机 关 汽 车 配 备 使 用 标 准 时 ,
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 缴 义 务 人 未 依 法 实 行 全 员 全 额 扣 缴 明 细 申报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照 税 收 征 管 法 有 关 规 定 对 其进 行处 罚 。 ( ) 强年所得 1 三 加 元 以上 纳 税 人 自 行 纳 税 申报 管理 2万 年 所得 1 元 以上 纳 税 人 自 行 纳 税 申 报 是 纳 税 人 的 法 2万 定 义 务 , 加 强 高 收 入者 征 管 的重 要 措 施 。 地 税 务 机 关 要健 是 各
品。
( ) 清 本 地 高 收 入 者 的 税 源 分 布 状 况 一 摸 各 地 要 认 真开 展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源 摸 底 工 作 ,结合 本 地 区 经济总体水平 、 产业 发展 趋势 和 居 民 收 入 来 源 特 点 。 点 监 控 重 高 收 入 者 相 对 集 中 的 行 业 和 高 收 入 者 相 对 集 中 的人 群 .摸 清

高收入者个税征管新规详解

高收入者个税征管新规详解

本管 理 , 以 未分配 利润 、 对 盈余 公 积和 除股 票溢 价 发
行外 的其他 资本 公积 转增 注册 资本 和 股本 的 ,要 按 照“ 利息 、 息 、 利 所得 ” 目 , 据 现行 政 策 规定 股 红 项 依
缴 义务 。对高 收入行业 的企业 。 汇总全 员全额 明细 要 申报数 据 中工资 、 薪金 所得 总额 , 企业 所得 税 申报 与
税 发[0 05 2 1 14号 有着 不 同寻常 的意 义 。
0 囝如岛臼舒8 △ 国 囝
近年来 , 随着 我 国 国民经 济 的持 续快 速 发展 , 城 乡居 民收 入水 平不 断 提高 。个 人 收入 差 距扩 大 的 问
题 也 引起 了社会 普 遍关 注 。各 级税 务 机 关按 照 税法 的规定 . 实采 取各 项 措施 , 断加 强 高 收入 者 个人 切 不 所 得税 征 收管理 , 力 发挥 税 收 的调节 作 用 , 得 了 努 取
或 以其他 方 式 及时 获取 股权 转 让 信 息 ;做 好 房 屋转
让所 得 征收 个人 所 得税 管 理工 作 ,加 强 房屋 转 让所 得 征收 管理 ; 强拍 卖 所得 征 收管 理 , 时 了解 拍卖 加 及
情况 , 国家税 务 总局 在把 高 收入 者 的资 本性 所 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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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m I ■
税 务总 局 发 出《 于进一 步 关
加强 高收 入 者个 人所 得税 征 收管 理 的通 知 》 国税 发 (
『 1 ]4号 ) 要 求各 地 税 务 部 门认 真 做 好 高 收入 者 2 o5 0 ,
第二 , 强利 息 、 加 股息 、 红利 所得 征收 管理 。 在加
强股 息 、 红利 所 得征 收 管理 方 面 , 要求 重 点加 强 股份

加大对高收入个人纳税征管力度

加大对高收入个人纳税征管力度

加大对高收入个人纳税征管力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差距的扩大,高收入个人的纳税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实现税收公平和社会公正,各国都在加大对高收入个人纳税征管力度。

本文将聚焦于加大对高收入个人纳税征管力度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首先,加大对高收入个人纳税征管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高收入个人通常拥有更多财富和资源,应该承担更多的税收责任。

然而,现实情况是许多高收入个人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税收,导致负担不够公平。

加大对高收入个人纳税征管力度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公平性,确保富人不会逃税,让财富更加公平地分配。

其次,要加大对高收入个人纳税征管力度,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更加完善、严密的税收制度。

例如,可以通过修订税法,增加对高收入个人的所得税税率。

其次,加强对高收入个人的监管和审核工作。

建立起高效的纳税征管体系,并加强对高收入个人的审核,确保他们遵守纳税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纳税信息。

同时,对于违法逃税的高收入个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此外,加大对高收入个人纳税征管力度还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国际协作。

高收入个人通常会利用各种手段跨国避税,这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逃税行为。

建立起国际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提高对跨国逃税行为的监管力度。

最后,加大对高收入个人纳税征管力度也需要增加公众的认识和支持。

政府应积极加强对纳税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宣传,让公众了解到高收入个人纳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同时,要加强税务部门的公信力和透明度,确保纳税征管的公正和公正执行。

总之,加大对高收入个人纳税征管力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实现税收公平和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加强监管和审核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国际协作以及增加公众的认识和支持,我们可以有效提高对高收入个人的纳税征管力度,实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和有效执行。

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我们才能实现税收公平,让财富更加公正地分配。

公司股票协议转让涉及信息披露注意事项

公司股票协议转让涉及信息披露注意事项

公司股票协议转让涉及信息披露注意事项目前新三板公司股票转让方式有二种,一是协议方式、二是做市方式,但公司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交易方式。

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挂牌,股东之间、股东与投资者之间股票转让也越来越频繁,本文将对新三板股票协议转让的时间、数量、相关税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等进行详细解读。

一、股票协议转让时间、数量、相关税费、价格1、协议转让时间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3.1.7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2、协议转让数量根据《业务规则》3.1.11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卖出挂牌公司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以下简称“转让细则”)第三十条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股。

注意事项1:每笔交易不得超过100万股,在不触发权益变动条件的情况下,当天可以交易多笔。

每笔交易完成后,触发权益变动公告,就得停止交易。

3、协议转让相关税费投资者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需要缴纳转让经手费、佣金、交易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1)转让经手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取,按成交金额的0.5‰双边收取;(2)佣金,证券公司收取,具体比例与营业部协商;(3)交易印花税,根据财税[2014]47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受让方不交,出让方不区分是个人、合伙企业还是法人)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4)股票转让涉及的增值税,需区分个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合伙企业投资者1)个人投资者: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50号文件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50号文件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50号文件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佚名【期刊名称】《财会月刊》【年(卷),期】2011()8【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总页数】1页(P78-78)【关键词】企业促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人个所得税;礼品;赠送;展业;个人独资企业;事业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13.50【相关文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J],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1号文件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65号文件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J],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92号文件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7号文件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60号文件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 [J],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J],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38号文件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国税函[2010]号文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闽地税发[2011]6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闽地税发[2011]6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闽地税发〔2011〕61号)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个人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对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呼声很高。

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是地税工作的重点、难点,能否取得重大突破和明显成效是检验地税机关战斗力和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精心组织,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通知要求,确保取得成效。

各设区市局、省直属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于5月20日前报省局备案,今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送省局,省局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二、切实加强调查,掌握高收入者的分XXX征管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创新管理方式,充分挖掘利用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系统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等信息,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布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链条完整的涉税信息电子管理台账,不断提高对高收入者个人的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2011年国税公告50号 (

2011年国税公告5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doc 9页)

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doc 9页)

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doc 9页)沪地税个〔2010〕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日期:2010-07-16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一○年七月十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

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苏地税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41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征管措施,调节过高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

二、继续落实《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41号)提出的五项要求,切实做好税源管理、非劳动所得与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与12万元自行申报、工薪所得与工资费用比对等各项工作。

三、针对新的收入实现形式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各地要深入实际,加强调研,提出行之有效的征管方案,特别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征管。

四、加强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管,对帐册不健全、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真实的分配情况以及连续盈利、长期不分配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征管办法。

要加强对企业注销时个人投资者的税收清算管理,完善征管手段和方法。

五、加强对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收管理。

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高收入者税收征管有哪些重点

高收入者税收征管有哪些重点

⾼收⼊者税收征管有哪些重点个⼈所得税改⾰⼀直是近期⽼百姓最为关注的话题之⼀。

⽇前,由⾼顿财务培训主办的主题为“解读个税新变,重塑薪酬架构”的个税研讨会在上海举⾏,本次活动邀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就新个税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薪所得税率结构调整等问题和⼤家作了分享;同时德-勤的税务专家也围绕“⾼收⼊⼈群的税务征管”以及“新社会保险法下企业税务及⼈⼒资源管理”这两⼤⽅⾯与在座的听众进⾏了深⼊交流。

⾼收⼊群体成关注重点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显⽰,今年1⾄9⽉,全国税收总收⼊完成71292.18亿元,同⽐增长27.4%.其中个⼈所得税同⽐增长34.4%,这个数字不但⾼于税收总收⼊的增长速度,⽽且还⼤⼤超过了GDP9.1%的增长速度。

个⼈所得税的增速长期⼤⼤⾼于GDP的增速,究其原因,主要是⾮⼯资性收⼊税收的⼤幅增长。

税务部门分析认为,⼀是我国城镇职⼯⼯资⽔平有所提⾼;⼆是随着资本市场和艺术品市场发展,个⼈股权转让以及拍卖收⼊⼤幅增长,带动财产转让所得税快速增长;三是税务机关加强了对⾼收⼊者及股权转让个⼈所得税的征管。

由此看出,这⼀⽅⾯说明了我国居民收⼊来源和渠道的⽇益多元化。

另⼀⽅⾯,也表明能够获得⼤量⾮⼯资性收⼊的群体⼤多是社会的精英或权⼒拥有者。

为此,本次个税改⾰中,⾼收⼊群体也成为了重点关注的对象。

四类⾏业被归为⾼收⼊今年4⽉,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切实加强⾼收⼊者个⼈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强调了对加强对⾼收⼊⼈群的个税征管,也就是加强了对⼯薪所得以外的个⼈所得的征管。

对此,德-勤中国华东区⼈⼒资源服务⾼级经理卢-怡对认为,50号⽂所主要关注的⾼收⼊⾏业有四种:⼀是房地产⾏业,⼆是矿产资源投资,三是私募基⾦,四是信托投资活动。

很明显,该⽂将⾮劳动所得作为关注重点,其中包括三个⽅⾯: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个⼈⽣产经营所得。

⽽50号⽂对⾼收⼊类别和及⼈群的界定则主要是针对⾼收⼊⾏业企业中⾼层管理⼈员的奖⾦、补贴和股权激励所得;同时还包括对外籍⼈⼠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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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发[2011]50号
【颁布时间】2011-4-15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2)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3)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2.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征管。

(1)搞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管,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坚持实行查实征收;确实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定征收。

(2)加强与本地区拍卖单位的联系,掌握拍卖所得税源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抓好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重点是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

(二)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
1.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2.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

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3.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应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制定相关征管措施。

同时,加强企业注销时个人投资者税收清算管理。

4.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1.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

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加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管理,在其注销登记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有关税务事项。

三、继续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
密切关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实行重点税源管理。

(二)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工作
1.深化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

重点关注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项工资、薪金所得,尤其是各类奖金、补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所得。

2.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的比对,强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管理。

3.对以各种发票冲抵个人收入,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加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

(四)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
1.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重点加强数额较大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

2.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五)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管
1.进一步建立和充实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不同职位的薪酬标准,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充分利用税收情报交换和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审核等信息,加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境外所得税收征管。

2.加强外籍个人提供非独立劳务取得所得的征管,抓好对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外籍个人报酬的监管,防范税收协定滥用。

四、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
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

通过各类涉税信息的分析、比对,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强化税源管理基础
1.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加强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建立健全个人纳税档案。

2.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管理,不断提高申
报数据质量,加强申报补缴税款管理。

3.逐步建立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交叉稽核机制,完善高收入者税源管理措施。

4.国税局和地税局密切配合,健全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形成征管工作合力。

(二)建立协税护税机制
1.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强税务机关与公安、工商、银行、证券、房管、外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与机构的协作,共享涉税信息,完善配套措施。

2.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

五、深入开展纳税服务、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改进纳税服务,深化纳税评估,加强专项检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一)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

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

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进行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其主动申报、依法纳税。

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继续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

严格执行为纳税人收入和纳税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切实加强日常税源管理和评估
坚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日常税源管理,充分利用相关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积极开展纳税评估。

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应进行跟踪核查、约谈;发现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三)扎实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同时,结合本地征管实际,选取部分高收入者比较集中的行业,切实搞好专项检查。

加强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提供违法线索,依法严厉查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并将其作为税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进一步研究强化基础工作、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征管手段、搞好税法宣传的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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