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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剪板机等完成材料或毛坯的剪切、冲压和装配工序
及其相本标准发布后五年内,原有冲压车间应按本标准有关条、款、项要求,
逐步完成技术改造。
1.3罚则
对违犯本标准的部件和个人,将追究责任。
但在采取其它安全措施之后能与本标准的要求达到同等效果时,经上级劳动安全机构批准,可不受此限。
2术语
2.1工厂
使用压力机冲制或装配冲压零(部)件的生产单元,本标准中的“工厂”一词,具有特定含义,可指企业的总负责者,也可指企业中某一部门的负责人员。
2.2车间
工厂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标准中的“车间”一词,泛指采用压力机械,必须执行本标准的生产单元,它可能是独立的工厂(工场),也可能是车间(工部或工段)。
2.3工作地
工作位置及其周围的场地,泛指车间地面。
2.4工艺设备平面布置
车间内压力机和其它生产及辅助设备按照工艺流程和生产区域的组织和排列。
2.5工位
操作者工作时所占据的空间范围。
2.6工位器具
为工位服务的器具,如盛放毛坯、工件或废料的料架、料台、料箱及托盘等。
2.7操作工
是指操作压力机和其它生产或辅助设备的工人,泛指生产工人。
2.8辅助工
指协助或帮助操作者进行工作的工人。
2.9冲压工
操作压力机(剪切机除外)并完成冲压工序的工人。
2.10剪切工
操作剪切机并完成切料工序的工人。
2.11酸洗
在槽中用酸溶液剥蚀(金属)板料上的氧化皮或锈蚀,是对(金属)板料的一种表面处理。
2.12模具安装调整工
在压力机或剪切机上安装、拆卸冲漠、刀具及安全装置的工人,在安装过程中,负责必要的调整(修整),使之工作稳定、正常并安全可靠。
2.13安全栓
放在上、下模之间或压力机滑块底面与工作台面之间以防止滑块因自重而下落的一种支承装置。
2.14工作面
完成主要劳动动作实际存在的或假设的平面。
2.15模具库
存放、保管冲模、辅具和夹具的地方。
2.16材料库
存放、保管钢板型材和其它金属及非金属材料的区域。
2.17冲压件仓库
存放、保管冲压成品或在制品的仓库。
3作业环境
3.1一般要求
工厂应为操作者创造和提供在生理和心理上的良好作业环境,即车间的温度、通风、照度和噪声等应符合劳动卫生要求。
3.2温度
3.2.1车间内工作地点空气温度一般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TJ36-79《工业
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3.2.2
室内工作地点的冬季空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轻作业 *不低于15℃;
*轻作业指8h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0kJ/人以下的工作。
b.中作业 **不低于12℃;
**中作业系指8h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0-5500kJ/人的工作。
c.轻作业与中作业交混的车间,不低于15℃。
3.2.3室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一般不应超过32℃,当超过32℃时,工
厂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当超过35℃时,工厂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才能让压力机操作者继续工作。
3.3通风
3.3.1室内工作地点须有良好的空气循环。
3.3.2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地道内不得敷设有害
气体(包括易燃气体)管道。
3.3.3当发现压力机基础内有损害健康的气体时,必须在操作者(如检修时)进入
之前进行通风。
3.3.4车间内有烟雾、粉尘和其它污秽空气时,应在污染源处装设有效的局部抽
风装置,必要时加以净化处理。
对加热、清洗、烘干设备,应装设通风装置。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TJ 36标准的规定。
3.4光照度
3.4.1车间工作空间应有良好的光照度。
一般工作面不应低于50lx,各工作面
工作点的光照度不应低于表1中数值。
表1冲压车间光照度
━━━━━━━━━━━━━━━━┯━━━━━━━━━━━━━
工作面和工作点│光照度(lx)
────────────────┼─────────────
剪切机的工作台面,水平光照度│75
压力机上的下模,水平光照度│75
压力机上的上模,垂直光照度│75
压力机控制按钮,垂直光照度│50
压力机启动踏板,水平光照度│20
车间内部仓库的地面上光照度75 │20
────────────────┴─────────────
3.4.2采用天然光照明时,不允许太阳光直接照射工作空间。
3.4.3采用人工照明时,不得干扰光电保护装置,并应防止产生频闪效应。
除安全灯和指示灯外,不应采用有色光源照明。
3.4.4在室内照度不足的情况下,应采用局部照明。
3.4.4.1局部照明光源的色调,应与整体光源相一致。
3.4.4.2局部照明的均匀度:工作点最大为1∶5,工作地最大为1∶3。
3.4.4.3局部照明的亮度对比:冲压件(冲模工作面)与压力机底部的比为3∶
1,压力机与周围环境的比为10∶1,灯光与周围环境的比为20∶1。
3.4.5与采光和照明无关的发光体(如电弧焊、气焊光及燃烧火焰等)不得直接或
经反射进入压力机操作者的视野。
3.4.6需要在压力机基础内工作(如检修等)时,应装设照明装置。
3.4.7照明器必须经常擦洗和保持清洁。
3.4.8车间照度的其它要求,应按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TJ 33-79《工业企业采
光设计标准》和TJ34-7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3.5噪声
3.5.1车间噪声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批准的《工业企
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3.5.2工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减车间噪声。
3.5.2.1车间内的压力机、剪板机等,空运转时的噪声值不得超过90dB。
3.5.2.2应避免剪切或冲裁时产生强烈振动和噪声。
例如:采用压力较大的压
力机,使冲裁力不超过设备公称压力的2/3;采用斜刃冲模或装设避振器等。
3.5.2.3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源及其传播。
例如:控制压缩空气吹扫的气压和
流量;采用吸音墙或隔音板吸收噪声并防止向周围传播;采用减振基础吸收振动;把
产生强烈噪声和压力机封闭在隔音室或隔音罩中等。
3.5.3噪声级超过90dB的工作场所,应采取措施加以改造。
在改造之前,工厂
应为操作者配备耳塞(耳罩)或其它护耳用品。
3.6人机工程
3.6.1工位结构和各部分组成应符合人机工程学、生理学的要求及工作特点。
3.6.2工厂应使操作者舒适地坐或立,或坐立交替在压力机旁进行操作,但不允
许剪板机操作工坐着工作。
3.6.3坐着工作时,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作座椅应是三条腿的,结构必须牢固,坐下时双脚能着地,座椅的高度为400-430mm,高度可调并具有止动装置,座椅应有靠背,靠背的高度也应可调;
b.压力机工作台下面应有放脚空间,其高度不小于600mm,深度不小于400mm,宽度不小于500mm;
c.压力机的操纵按钮离地高度应为700-1100mm,如操作者位置工作台边缘只有300mm时,按钮高度可为500mm;
d.工作面的高度应为700-750mm,当工作面高度超过这一数值而又不可调时,应垫以脚踏板。
脚踏板应能沿高度调整。
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m,长度不应小于400mm,表面应能防滑,前缘应有高10mm的挡板。
3.6.4站立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压力机的操纵按钮离地高度为800-1500mm,距离操作者的位置最远为600mm;
b.为便于操作者尽可能靠近工作台,压力机下部应有一个深度不小于150mm,
高度为150mm,宽度不小于530mm的放脚空间;
c.工作面的高度应为930-980mm。
3.6.5剪板机的工作台面高度应为750-900mm。
3.7工作地面
3.7.1车间各部分工作地面(包括通道)必须平整。
并经常保持整洁。
地面必须坚固,能承受规定的荷重。
3.7.2工位附近的地面上,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障碍物,不允许有黄油、油液和水存在。
经常有液体的地面,不应渗水,并坡向排泄系统。
3.7.3压力机基础应有液体贮存器,以收集由管路泄漏的液体,贮存器可以专门制作,也可以与基础底部连成一体,形成坑或槽。
贮存器底部应有一定坡度,以便排除废液。
3.7.4车间工作地面必须防滑。
压力机基础或地坑的盖板,必须是花纹钢板,或在平板上焊以防滑筋。
4平面布置
4.1一般要求
4.1.1车间工艺设备平面布置除满足工艺要求外,还需符合安全和卫生规定。
4.1.2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应布置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的下风侧。
酸洗间应与主厂房分开一段距离,如必须位于主厂房内,则须用隔墙将其封闭。
不得在主厂房内套建酸洗间。
4.1.3产生强烈噪声的设备(如通风设备、清理滚筒等),如不能按本标准3.
5.2.3 项要求消减噪声,应将其布置在离主要生产区较远的地方。
4.1.4布置压力机时,应留有宽敞的通道和充足的出料空间,并应考虑操作时材料的摆放。
设备工作场地必须畅通无阻和便于存放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废料。
设备工作场地必须适合于产品特点,使操作者的动作不致干扰别人。
4.1.5不允许压力机和其它工艺设备的控制台(操纵台)遮住机器和工作场地的重
要部位。
4.1.6在使用起重机的厂房,压力机的布置必须使操作者和起重机司机易于彼此相望。
4.1.7车间工艺流程应顺畅,各部门之间应以区域线分开。
区域线应用白色或黄色涂料或其它材料涂复或镶嵌在车间地坪上。
区域线的宽度须在50-100mm范围之内。
区域线可以是连续或断续的。
镶嵌材料不得高出地平面。
4.1.8车间通道必须畅通,通道宽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通道边缘20mm
以内不允许存放任何物体
*大型压力机系指大于等于800t单点,大于等于630t双点压力机。
**中型压力系指160-630t单点,160-400t双点压力机
***小型压力机系指小于等于100t压力机。
表2车间通道宽度
━━━━━━━━━━━━━━┯━━━━━━━━┯━━━━━━━━━
通道名称│代号│宽度m
──────────────┼────────┼─────────
车间主通道│ B │ 3.5-5
压力机生产线之间的通道││
大型压力机* │B1 │ 4
中型压力机** │B2 │ 3
小型压力机*** │B3 │ 2.5
从通道边界到厂房构件的距离│ c │0.2
从通道边界到设备的距离│ d │0.4
工部(工段)之间的通道│- │ 2.5-4
车间过道│-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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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压力机和冲压线的布置
4.2.1压力机和其它工艺设备,最大工作范围的边缘距建筑物的墙壁、支柱和通
道壁至少为800mm,这个工作范围不包括工位器具、模具、箱柜、挂物架和类似可移动的物体。
4.2.2压力机的基础和厂房构件基础或其它埋地构件的平面投影不能重叠,并至
少保持200mm的间距。
4.2.3生产线上大型压力机的排列间距,压力机与厂房构件的距离,应满足表3
的要求。
表3 大型压力机的排列间距
━━━━━━━┯━━━━━━━━━━━━━━━━━━━━
│间距,m
压力机排列├────┬────┬────┬─────
│A│A1 │ B │ C
───────┼────┼────┼────┼─────
横向排列│ 5 │10 │ 5.5 │ 4
───────┼────┼────┼────┼─────
纵向排列│ 5 │12 │ 1.0 │ 1.5
━━━━━━━┷━━━━┷━━━━┷━━━━┷━━━━━
4.2.4生产线上的中型压力机,其排列间距和与厂房构件的距离,应符合表4的
规定。
表4中型压力机的排列间距
━━━━━━━┯━━━━━━━━━━━━━━━━━━━━━━
│间距,m
压力机排列├────┬────┬───┬───┬────
│A│A1 │A2 │ B │C
───────┼────┼────┼───┼───┼────
横向排列三排│ 3.5 ││- │ 5.5 │ 3
───────┼────┼────┼───┼───┼────
纵向排列三排││ 3 ││ 1 │ 1.3
───────┼────┼────┼───┼───┼────
横向排列四排│ 4 ││ 3.5 │ 5.5 │ 2.5
━━━━━━━┷━━━━┷━━━━┷━━━┷━━━┷━━━━
4.2.5 生产线上的小型压力机,其排列间距与厂房构件的距离,应按表5要求布置。
表5小型压力机的排列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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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m
压力机类型│压力吨├───┬───┬──┬────
││A│ B │B │A
─────────────────┼────┼───┼───┼──┼────有自动进给料(条料)的开式单点压力机│≤40 ││ 4 │2.8 │0.5
│50-250 │ 1.5 │ 4.5 │1.2 │
─────────────────┼────┼───┼───┼──┼────没有自动进给料(条料)的单点压力机│≤40 ││2-2.5│0.4 │ 1.2
│50-250 │ 2 │ 3 │0.5 │
━━━━━━━━━━━━━━━━━┷━━━━┷━━━┷━━━┷━━┷━━━━
4.3冲模库
4.3.1车间所有模具(含冲模和夹具、下同)应整齐有序地存放在冲模库(或固定
的存放地,下同)中。
模具入库前必须清理干净,并在有关工作面上,活动或滑动部分加注润滑和防锈
油脂。
4.3.2冲模库须由专门管理人员管理。
4.3.2.1当车间压力机总数不足10台,冲模总数不足200套时,模具管理人员
可以兼任;当压力机总数为10-30台,冲模总数为200-500套时,每工作班应有
专职管理员一名;当压力机总数超过30台,冲模总数超过500套时,每工作班应有二名。
4.3.2.2冲模库须有模具管理台帐。
管理人员应对出入库的模具及时登记。
4.3.2.3管理人员发现冲模部件有损坏时,应在该冲模上标注明显标记,不得
继续用于生产,而应单独存放、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修理。
4.3.3各种冲模,必须稳定地水平放置,不得直接垛放在地坪上。
4.3.3.1大型冲模应垛放在楞木或垫铁上,每垛不得超过3层,垛高不应超过2.3m。
楞木或垫铁应坚整、坚固,承重后不允许产生变形如破裂。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多层存放:
a.拉延模;
b.没有导柱或导块的冲模;
c.夹具;
d.经常使用的冲模;
e.对精度有影响的冲模;
f.无安全栓或限位器的冲模。
垛堆之间应有0.8mm宽的通道,禁止行人跨越垛堆。
4.3.3.2小型冲模应存放在专用模架上,模架应用金属制造,结构必须坚固、
稳定。
模架底层平面离地间隙以100mm为宜。
在无起重设备时,模架最上一层平面不应高于1.7m。
模架及其各个摊位应有编号,并有明显的标记。
冲模存放时应对号入座。
模架之间应有0.8m宽的通道。
采用高架仓库存放冲模时,巷道堆垛起重机型式、作业方式和仓库高度的选择应
符合JB 2960-81《巷道堆垛起重机型式与基本参数》的有关规定。
4.3.3.3中型冲模视其体积和重量,分别按照大型和小型冲模存放方法和要求
进行存放。
但垛放高度不应超过2m。
4.3.3.4运送总重量超过50kg的模具,应有起重运输设备。
4.4材料库
4.4.1材料(包括卷料和带料,下同)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于材料库。
存放的
有效荷重(t/m 2)不得超过地坪设计规定的数值。
材料库地坪必须平坦,并有一定荷重能力,钢板垛放时,应垫以楞木或垫铁。
楞木或垫铁必须平整,并具有足够的强度。
4.4.2入库的板料必须符合包装规定。
但散装进货板料则不在此限。
4.4.3成包的板料应堆垛存放。
垛间应有通道。
当垛高不超过2m时,通道宽度至
少应为0.8m;当垛高超过2m时,通道宽度至少应为1m。
采用起重机并用钢丝绳起吊垛包时,存放高度不应超过2.3m。
采用堆垛叉车举升
垛包时,可不受此限。
同一垛堆的板料,每包之间应垫以垫木。
包装中已带有垫木者,可不再加垫木。
4.4.4散装的板料,应每隔100-200mm垫以垫木。
板料长度在2m以下者;每
层垫以两根垫木;板料长度在2-3m之间者,每层垫以3根垫木;板料长度大于3m者,每层垫以4根垫木。
垫木间距应相等,并均匀地支承钢板。
垛堆上下垫木的投影应重合。
垫木的厚度不小于50mm,长度应与板料宽度相等。
垫木应平整、坚固、承重时不
应变形和破裂。
4.4.5成包和散装的板料垛堆,其错位和倾斜不得超过以下允许范围:
当垛高在2m以下时,沿长度方向最大为1∶25,沿宽度方向最大为1∶20;当垛高超过2m时,沿长度方向最大为1∶30,沿宽度方向最大为1∶25。
4.4.6卷料以存放在楞木上为宜。
卷径中心线应平行于地坪面。
4.4.6.1同一垛堆的钢卷料,每层卷径应一致,并应沿卷径中心线平行排列。
为防止卷料滚动,库内应备有专门固定角撑,或在垛堆底层首末两卷垫以专门的止推块。
止推块应具有同卷料外径一致的接触面或使其断面是等腰三角形,高度不应小于
卷径的1/4,长度应等于卷料宽度。
止推块应坚固、平整。
4.4.6.2多层存放时,总高不应超过4m,底层除在首末两卷放置止推块外,每
隔3-4卷应加垫相同的止推块。
卷料端面应同地面保持垂直,其倾斜度不应超过1∶20。
4.4.6.3存放单个卷料时,应在卷料两侧沿外径放置止推块。
4.4.6.4多列存放时,列间应有通道。
当卷料垛堆高度在2m以下时,通道宽度
不应小于0.8m;当垛高超过2m时,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m。
4.4.7其它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存放和贮存时,采用上列各条项,当材料数量不多
时,应采用金属货架型式存放。
4.4.8材料库内材料的堆垛和运输,应有专门的机动起重和运输设备。
4.5冲压件仓库
4.5.1冲压件仓库的空气湿度不应超过60%。
4.5.2采用专用箱架多层贮存冲压件时,必须使用标准化的钢制箱架。
箱架必须
结构牢固,不易变形。
箱架应有专门标签,并注明箱架的编号、自重等。
多层叠放有箱架,应由专门的起重运输设备进行堆垛和运输。
4.5.3在专门货架(包括高架自动或半自动仓库)上存放冲压件或箱架时,冲压件
或箱架长度不得超过货架深度。
4.5.4在高架仓库内存放冲压件时,巷道堆垛起重机型式、作业方式和仓库高度,
应按JB 2960-81有关规定选择。
4.5.5无箱架或货架存放冲压件时,应按零件特点,分类叠放或立放于地坪的楞
木上。
放置和贮存时,不得使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零件的尖棱不应凸向人行通道。
4.5.6各种方法贮存的冲压件的重量(包括箱架的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地坪
允许有效荷重(t/m2)。
4.5.7垛堆或箱架之间,应有0.8m宽的人行通道;当仓库内行驶堆垛叉车时,
应有2m宽的通道。
5工艺和冲模设计
5.1一般要求
5.1.1工厂在指令有关人员进行工艺或冲模设计时,应同时指令设计审查人,以
避免可能危及操作者的工序(或工步)或冲模结构。
5.1.2符合下列之一项者,方可充任设计审查人。
a.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冲压专业毕业,有二年以上冲压实际工作经验者;
b.工科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非冲压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冲压实际工作经验者;
c.从事冲压工艺或冲模设计工作有五年以上经验者;
d.从事冲压工作有十年以上经验者;
e.从事冲压工作有三年以上经验,受过冲压技术专门训练者。
5.1.3同一人进行工艺和冲模设计或者同一人进行工艺和冲模设计审查时,设计
者和审查者均应同时具有工艺和冲模设计和审查的技能。
5.2工艺设计
5.2.1工艺设计人员应对冲制的零件正确地排列流程,并合理地选择冲压设备。
设计者必须对冲压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和结构极为熟悉。
5.2.2工艺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尽可能考虑实现自动冲压,如采用
各种自动进给料机构、多工位连续冲压、顺序模冲压和工序间自动传输等。
当不能或不便实现自动冲压时,应考虑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和措施,包括使用手用工具等。
5.2.3工艺设计时,应尽可能采用复合工序,把工序数目限制到最少,并应考虑
工件定位稳定,便于上、下料,使操作者动作次数少、动作难度小。
5.2.4工艺设计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经常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妥善地布置工作地。
5.2.5工艺设计时,应考虑下列可能给操作者带来危害和伤害的因素,在设计中
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
a.原材料或毛坯状态;
b.废料排除和处理方式;
c.工件给进或取出方式;
d.吹扫工件时的啸音;
e.工件或成品摆放方式和器具;
f.冲裁时产生的振动和噪声;
g.工件的尖棱和毛刺;
h.劳动生产率(件/min或件/h);
i.工件转手重量(t/h)和移动距离。
5.2.6工艺文件(例如工艺卡或工艺过程卡)中除注明一般工艺过程外,还应包括
有关安全内容,如每小时产量(或班产量)、作业要点、采用的保护装置或措施等。
5.3冲模设计
5.3.1冲模设计人员应按照工艺文件和冲模设计任务书要求,正确地设计冲模。
5.3.2设计冲模时,应考虑5.2条各款项之要求,同时在冲模结构和强度上避免和减少对操作者产生伤害的因素。
5.3.2.1冲模中相对运动的零部件(如压料板、弹簧、气缸活塞、废料切断刀、
钩爪等),在压力机上无防护罩(或不便使用防护罩)的情况下,应设防护装置。
5.3.2.2手工上、下料时,冲模上、下料部位应尽可能开设空手槽或空手孔。
5.3.2.3冲模中的可动零部件,如压料图、打料板、斜楔滑块等,要有行程限
位装置,防止工作时弹出或被其它零件带出。
5.3.2.4冲模各部件应有防止松动和脱落的安全措施。
5.3.2.5冲模下模在工作时应保证良好的视野,不应有突出物遮挡下模工作表
面和工件。
5.3.2.6重量超过10kg的冲模,应设有合适的起吊孔、吊环(钩)或吊耳。
当需
要上、下模合为一体时,应有连接件。
5.3.2.7模具总图上应标注重量:包括上模重量、下模模量和总重量。
5.3.3冲模设计时,应考虑工作面高度。
装在压力机上的下模模面高度,应符合本标准
3.6.3d和3.6.4c之规定。
5.4设计审查和会签
5.4.1工艺设计和冲模设计必须经过审查,必要时,应送交工厂或车间安全技术部门会签。
工艺和冲模设计文件中应有审查和安全会签栏目。
5.4.2未经安全会签的工艺和冲模设计文件,不得施工和投产。
5.4.3工艺和冲模设计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违反安全之处,应即停止施行,并由主管部门及时修改。
修改后的工艺和冲模设计文件,应按5.4.1规定审查。
设备、冲模、机械化装置和安全装置
6.1一般要求
6.1.1工厂采用的生产设备、冲模和机械化装置(包括自动化装置,下同)必须互相匹配、协调,在生产过程中应有机地融为一体,不得构成危险或不安全因素。
6.1.2选择生产设备、冲模和机械化装置的,必须首先考虑安全。
6.2设备
6.2.1工厂使用的压力机,必须符合JB 3350-83《机械压力机安全技术条件》
的全部规定,并应有完整的设备说明书。
6.2.2压力机的安装和验收必须符合TJ 231(三)-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第一篇机械压力机安装、第三篇液压机安装的各条规定。
6.2.3禁止设计、制造、购买和安装无安全保护装置和不安全压力机。
6.2.4剪切长度为2500mm以上(含2500mm)的剪板机和工作台宽度为2500mm以上(含2500mm)的板料折弯压力机,在每个立柱上应装设紧急开关装置。
6.2.5剪板机应在压料器前面装设防护隔栏。
6.2.6联合冲剪机各个剪切位置都应装有防护罩或隔栏。
6.2.7鳄式剪切机的可动部分必须装防护罩。
6.2.8压力机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本标准3.6条人机工程各项要求。
6.2.9装设各种防护罩或隔栏的压力机,须能防止人体或人体某一部分进入危险区。
6.3冲模
6.3.1工厂使用的冲模,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技术条件和精度等级。
新冲模必须在调试并有安全技术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使用。
6.3.2冲模一般必须按GB 2851.1-2875-81《冲压模具》标准制造。
冲模材料和热处理规范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
6.3.3有故障或损坏的冲模严禁使用。
6.4机械化装置
6.4.1工厂采用的机械化装置(或机具)应视为机械设备的一部分或全部。
本身不
应出现夹紧点,也不得与压力机和冲模出现夹紧点。
6.4.2机械化装置的传动部分和运转零部件,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应设
置防护隔栏。
6.4.3机械化装置的设计和制造,除符合一般机械和传送设备的规定外,必须满
足下列各项要求:
a.结构坚固、稳定;
b.便于安装、拆卸和维修;
c.涂色应协调、和谐,并与压力机和冲压件的颜色有所区别;
d.在安装、使用、拆卸和维修时,不得构成伤害人身的因素;
e.机械化装置本身运转及与工件撞击时,均不得产生强噪声;
f.可单独运转,必要时也能与压力机联动或互锁。
6.4.4与压力机配套使用的机械手、机器人,应有其工作范围外缘设置防护隔栏。
6.5安全装置
6.5.1工厂必须在压力机危险区内,为操作者选择、提供并强制使用安全装置。
安全装置包括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防护罩、防护隔栏等)与安全控制装置(如双手
控制装置、光控式保护装置等)两大类。
当压力机操作危险区的开口尺寸等于和小于6mm时,则不在此限。
6.5.2安全保护装置除必须符合JB 3350-83第2.4条各项规定外,还必须满足
下列各项要求:
a.安全保护装置不应与压力机滑块或其它运动部件之间出现夹紧点。
两者之间
至少应保持25mm的间隙;
b.必须用紧固装置紧固于压力机适当位置上。
紧固装置必须可靠,只有使用专
用工具和在足够外力的作用下,方能拆卸;
c.有足够的强度;
d.便于检查和维修;
e.有良好的可见度。
6.5.3防护罩和防护隔栏,应用透明材料制成。
当用金属材料制造时应具有垂直
透明孔,如采用铁丝编织网或拉伸网片。
透明孔不应采取菱形斜孔。
6.5.4防护罩和防护隔栏在压力机上的安装位置必须满足图中所示的尺寸要求。
例如安全保护装置的开口尺寸A是30mm,保护装置则应安装在距离危险区域线B190mm以外的地方。
保护装置的开口尺寸愈大,保护装置离危险区域线的距离愈远。
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允许用试验的办法确定保护装置的安装尺寸。
6.5.5安全控制装置本身并不直接对人身进行保护,而是对操作者实现间接保护。
当操作者的手、手指或身体其它部分误入操作
危险区时,安全控制装置即对压力机制动器进行控制,使滑块停止运行。
6.5.6安全装置其它各项要求必须符合JB 3350-83第2.2条安全装置的类别和
GB 4584-84《压力机用光线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
GB 5092-85《压力机用感应式
安全装置技术条件》、GB 5091-85《压力机的安全装置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