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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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
名词
1.《理想国》:古希腊的柏拉图的著作。

阐述了理想国家制度,政体制度及其循环等问题。

核心阐述了“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2.末日审判说:中世纪神学思想,在圣经中出现的法律思想,从原罪到赎罪再到末日审判是一个过程。

人类出生就是有罪,生活就是赎罪的过程,赎罪是为了重返天堂,当公义审判日到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施行报应。

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他对不同地区比较研究,总结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书中阐述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精神,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性质和原则等问题,提出法制、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

4.市民法与万民法:是罗马法的一种分类。

万民法是为全人类制定的适用于一切民族,市民法是“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每一个国家为自身制定的法律。

5.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三权即立法、行政、司法权。

三权相互分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的集大成者,美国对其应用最广泛。

6.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是边沁,将功利原则应用于法学,以“避苦求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苦”与“乐”既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衡量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根本价值标准。

立法的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7.人性论(马基雅维利):人性恶,人是自私的动物,只注意权力、名誉和安全,否认道德和宗教的作用,取得权力和名誉是人生的首要目标,善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

人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不要服从命运,鼓吹人为自己的目标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只有成功是伟大的标准。

8.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高于并指导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倡导自然法、自然权力、社会契约以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分权理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得以建立理论基础。

9.自然状态(霍布斯):由人的能力的平等,就产生达到目和希望也应平等。

但两人欲得同一物而不能均分时,彼此就成了敌人。

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共同的威慑力,人们便处于战争状态。

自然状态就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10.社会契约论(卢梭):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他认为国家起源于契约,是为了寻找自由和安全,而订立国家契约。

个人要转让全部的权力,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每个人以自身及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

简答
1.柏拉图的政体理论
5种政体:除贤人政体,即哲学王统治为最优外还有,军阀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专制政体,上述4种政体依次循环。

统治者的德性决定政体的德性。

他认为政体变更的原因:执政者间不团结和不同出身的人的社会地位混乱造成的。

在后期又把政体分为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

2.历史法学派的特点
用历史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其代表人物是萨维尼和梅因。

萨维尼认为,法学研究必须贯穿历史方法。

法律是一个民族独有的民族精神,它随民族精神的产生、壮大和消亡而变化,他反对立法,崇尚习惯法。

法律发展经历3阶段习惯法、学术法、立法。

梅因还认为法律经过了“地美士第”、习惯、法典。

法律进一步向前发展经历了法律拟制、衡平和立
法,他把法律的发展总结“身份到契约”的过程。

3.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的区别
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比洛克在理论上更系统、深入。

孟德斯鸠以洛克的分权论为基础正式区分了3种权力,即立法、行政、司法权,而洛克仅主张立法、行政权和对外权的分立,而对外权依附于行政权,实质上只是立法和行政权的分立,并没有对司法权问题展开形成典型的三权分立。

4.布丹的国家起源论
家庭是国家真正由来和起源。

经过规制的家庭,是国家真正的原型,许多家庭为了共同防卫和相互追求利益便建立村落,形成城市,组织团体,最后依靠主权权威把它们统一起来,就发现国家。

在起源要因上,他坚持暴力论与契约论的混合观点。

5.布丹对主权内容的理解
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是绝对的、永恒的权力。

从国家内部看,一切权力都是主权的派生,从同其他国家的关系看,主权是完全不受约束的权力。

主权的内容包括:立法权;宣布战争、缔结条约权;官吏任命权;最高裁判权;赦免权;提出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铸币权和度量衡选定权;课税权。

6.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标准
7.卢梭认为人类社会不平等的发展经历了哪3个阶段?
(1)第一阶段:法律和私有财产权的设定---土地私有制产生导致的
(2)第二阶段:官职的设置---权力机关的建立导致的
(3)第三阶段:合法的权力变成专制的权力---暴君出现导致的
8.萨维尼:“法律是一种民族思想”
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法律同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素质一样,也具有固定性质和明显的属性。

法律像民族的其他一般习性一样,受着同样的发展规律的支配。

它随着民族发展而发展,随民族力量增强而增强,最后同一个民族失去民族性一样而消亡。

法律的形成都依赖民族内部起作用的力量,而不是依靠立法者的意志。

他认为法律发展经历三阶段:民族的习惯法、学术法和立法。

9.霍布斯自然法理论
(1)自然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国家和法律,人平等、自由,人的能力的平等,但人性有恶的一面。

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共同的威慑力,人们便处于战争状态。

自然状态就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论述
1.边沁关于法的自然理论
2.洛克的法治原则的内容
(1)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

法律必须是以法定的手续制定和公布出来,并被普遍接受的法律。

(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

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等于无法律,不执行法律的政府是专横的政府,而无法律的政府,就不能称作政府。

法律不是为了自身而被制定的,而是通过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都不能免受法律制裁。

(4)自由裁量权存在必要性。

他称之为“特权”。

特权是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为公众谋福利的行为的权力。

特权应由执行权来掌握。

因为立法权不经常存在,就需要执行权快速处理偶然事件。

(5)法治与暴政势不两立。

3.阿奎那对于法律的分类?
(1)永恒法。

永恒法是上帝统治整个宇宙的法律,是神的理性的体现。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受到神的管辖与统治,同样就是受永恒法的支配和调整。

永恒法是最高类型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都从中产生。

(2)自然法。

自然法是上帝统治人类的法律,是永恒法在人类这一理性动物身上的体现。

自然法是神意在理性的人类身上留下的痕迹,但它只是对神的理性命令即永恒法的不完善的反映。

(3)人法。

人法是负有管理社会之责予以公布的,对于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是从自然法原则中推理出来的对于人类事项的特殊安排。

(4)神法。

是永恒法通过《圣经》对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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