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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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9.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市场秩序,激励施工、监理企业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两场”实现良性联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5号)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承接我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土建施工的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
二、职责分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质安站)负责实施、指导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动态考核工作,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日常检查管理工作。
三、评价标准
详见《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附件1)和《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附件2)。
四、评价结果公布
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每季度更新一次,每季度末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本季度信用评价分。
信用评价分在公布前进行网上公示,企业可登录“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系统”查看得分情况,如有疑义,可在公示期内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诉。
五、评价结果应用
评价结果应用于施工、监理企业的差别化管理,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日常监管。
具体应用情形如下:
1.上季度有信用评价分的,按该企业上季度信用评价分与招标周期内该企业的最低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值计算。
2.上季度无信用评价分的,按该企业前一季度信用评价分与招标周期内该企业的最低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值计算。
3.超过两个季度均无信用评价分的,按上季度所有城市轨道交通企业信用平均分与招标周期内该企业的最低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值计算。
4.新进企业按上季度所有城市轨道交通企业信用平均分计算。
招标周期是指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区间土建工程连续两次开标的时间间隔。
六、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和动态考核中,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及弄虚作假的施工、监理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对相关部门、单位在信用评价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通知行为的,可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
七、其他事项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建立相应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并于每季度末月的15日前将动态检查情况(含S1线)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对《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和《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调整完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保证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合理、公平、公正。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2.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7日附件1
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第一条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本信用、项目检查、不良行为和红黄牌四个部分。
第二条基本信用分(满分40分):包括证照得分、纳税得分、工程业绩得分和奖励得分。
(一)证照得分(共10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系统”中录入有效企业信息的,可得10分。
(二)纳税得分(共10分):根据上两个年度城市轨道工程施工企业在苏州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排名,进行分档计分;未缴税的,不得分。
具体如下表所示:
(三)工程业绩得分(共10分):包括承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数量分和工程规模分。
1.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数量分(5分):在我市每承接一个城市轨道交通土建总承包标段得1分,最高可得5分。
2.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规模分(5分):在我市承建城市轨道交通总承包项目,合同金额累计每满3个亿得0.5分,最高可得5分。
计算工程业绩得分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是指5年内在我市中标并办理合同信息归集的车站、区间土建工程。
5年是指每季度企业信用评价分更新时往前追溯的时间。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项目,项目数量由牵头方和参与方分别计分,项目规模双方可按联合体施工合同总金额分别计分。
(四)奖励得分(共10分):为企业参与建设的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获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级别表彰,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
时间以表彰文件签发时间为准,有效期5年。
第三条项目检查分(满分60分):由动态考核得分和建设单位综合评分两部分构成,各30分。
(一)动态考核得分(满分30分):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每季度组织开展动态考核。
同一评价期内同一标段有多次动态考核的,取其最低值;同一企业有多个标段被动态考核的,取其最低值。
动态考核结果按照满分30分折算计入企业信用评价分。
(二)建设单位综合评分(满分30分):由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每季度负责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分,并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将综合评分结果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评分结果按照满分30分折算计入企业信用评价分。
第四条不良行为扣分:分为重大不良行为扣分和一般不良行为扣分,可累加计算,不封底。
具体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5号)中《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内容》执行。
第五条建立红黄牌监督管理机制。
被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黄牌警示的企业,扣2分;被红牌警示的企业,扣5分。
黄红牌扣分有效期均为一个招标周期。
附件2
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第一条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
信用评价
内容包括基本信用、项目检查、不良行为和红黄牌四个部分。
第二条基本信用分(共40分):包括证照得分、纳税得分、工程业绩得分和奖励得分。
(一)证照得分(共10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系统”中录入有效企业信息的,可得10分。
(二)纳税得分(共10分):根据上两个年度城市轨道工程监理企业在苏州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排名,进行分档计分;未缴税
(三)工程业绩得分(共10分):包括承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数量分和工程规模分。
1.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数量分(5分):在我市每承接一个城市轨道交通土建总承包标段监理项目得1分,最高可得5分。
2.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规模分(5分):在我市承建城市轨道交通总承包监理项目,合同金额累计每满500万元得1分,最高可得5分。
计算工程业绩得分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是指5年内在我市中标并办理合同信息归集的车站、区间土建工程。
5年是指每季度企业信用评价分更新时往前追溯的时间。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项目,项目数量由牵头方和参与方分别计分,项目规模双方可按联合体监理合同总金额分别计分。
(四)奖励得分(共10分):为企业参与建设的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获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级别表彰,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
时间以表彰文件签发时间为准,有效期5年。
第三条项目检查分(满分60分):由动态考核得分和建设单位综合评分两部分构成,各30分。
(一)动态考核得分(满分30分):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每季度组织开展动态考核。
同一评价期内同一标段有多次动态考核的,取其最低值;同一企业有多个标段被动态考核的,取其最低值。
动态考核结果按照满分30分折算计入企业信用评价分。
(二)建设单位综合评分(满分30分):由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每季度负责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分,并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将综合评分结果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评分结果按照满分30分折算计入企业信用评价分。
第四条不良行为扣分:分为重大不良行为扣分和一般不良行为扣分,可累加计算,不封底。
具体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30号)中《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建立红黄牌监督管理机制。
被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黄牌警示的企业,扣2分;被红牌警示的企业,扣5分。
黄红牌扣分有效期均为一个招标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