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道亮、新乡市元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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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道亮、新乡市元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7
【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32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云贺付学堂赵斌
【审理法官】周云贺付学堂赵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道亮;新乡市元林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周道亮新乡市元林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道亮
【当事人-公司】新乡市元林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罗道培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范霄霄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道培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范霄霄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道培范霄霄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道亮
【被告】新乡市元林置业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结合双方诉辩意见,现围绕诉讼焦点分别评述如下:一、关于周道亮本案诉讼请求应否支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了《理想国·北金商品房定购协议》,但该定购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周道亮提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依据预约合同在元林置业拒绝缔约情况下要求强制签订本约合同。因预约合同能否产生强制签订本约合同的效力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周道亮提出的本案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周道亮权益主张路径问题。虽然周道亮在本案提出的强制签订本约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周道亮与元林置业签订的《理想国·北金商品房定购协议》合法有效,周道亮可依据该定购协议依法主张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元林置业销售广告中赠送面积约9.1平方米”对周道亮签订预约合同产生重大影响,现元林置业要求周道亮补交该部分房款否则拒绝签订本约合同,违反了预约合同的约定,故应认定元林置业在预约合同中单方违约。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周道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3:10:14
周道亮、新乡市元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7民终329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道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元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昶达文渊阁办公楼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朱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道培,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霄霄,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周道亮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元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林置业)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
院)(2020)豫071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道亮,被上诉人元林置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道培、范霄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周道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周道亮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周道亮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元林置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得到支持,原审判决违反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应当改判。元林置业要求补交赠送部分面积的房款,明显违反双方协议书的约定。在都市报道中,元林置业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有赠送面积。
二、元林置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履行双方协议约定的事项,原审法院在本案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驳回周道亮的诉讼请求明显违法。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元林置业辩称:一、周道亮诉讼请求无可执行性。二、定购协议写明“本协议仅作认购之用,不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组成部分”。三、宣传页写明“该宣传不作为合同要约”。四、按照定购协议第四条第一款,周道亮已逾期,元林置业有权解除该协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道亮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元林置业依据《商品房订购协议》约定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元林置业履行其向原告赠送房屋面积9.1㎡的承诺,并将该承诺写入双方将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本案诉讼费用由元林置业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元林置业发布理想国商品房销售宣传页,宣传页上载有多种户型,其中G户型写有“建筑面积约:143.14㎡,赠送面积约:9.1㎡”等内容,宣传页底部写有“该资料不作为合同邀约,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及合同签约时图为准,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
2018年5月21日,周道亮与元林置业签订《理想国·北金商品房定购协议》,约定:甲方:元林置业,乙方:周道亮,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购房源:理想国北金项目6号楼1单元27层04户,暂测建筑面积:143.14,单价:6123元/㎡,房款总价(人民币876446元):人民币(大写)捌拾柒万陆仟肆佰肆拾陆整。(以上面积为暂测面积,最终以房管部分实测为准)。二、立约定金:乙方于2018年5月21日向甲方支付商品房定金壹万元整(¥10000元)。三、付款方式:乙方同意按揭(公积金)付款,首付30%,优惠后总房款846000元,本定购协议签订后,乙方须于2018年5月24日前携带本定购协议、定金收据及身份证原件至营销中心补齐剩余首付款243800元。四、其他约定:1、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保留该房源至甲方通知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