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系统规划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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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系统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绿地系统的建设与管理,保护和利用绿地资源,提高城市绿化率和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绿地系统规划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旅游景区等各类绿地系统。

第三条绿地系统规划管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政策,注重绿地的功能性、景观性和生态性。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四条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城市、乡村、工矿和旅游景区的总体规划,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绿地系统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布局原则。

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地的分类、等级和布局图施以及标志,逐步实现生态景观城市的建设目标。

第六条乡村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及乡村振兴战略,结合传统名村和特色小镇的建设,引导绿色产业和绿色生活融合发展。

第七条工矿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生产用地规划,合理布局生态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提高生产场所的生态环境质量。

第八条旅游景区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景区规划,以承载容量为基础,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绿地系统。

第九条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时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尊重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环境资源。

第十条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应当概念创新,技术先进,注重生态保护和环境可持续性。

第三章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绿地系统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科学和有效的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负责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二条绿地系统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绿地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绿地系统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合作,共同监督和管理绿地系统。

第十四条绿地系统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及时发布绿地资源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绿地系统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绿地系统规划管理档案,完善规划管理情况的纪录和资料,便于查询和使用。

第十六条绿地系统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和绿地资源利用意识。

第四章惩罚与奖励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绿地系统规划管理制度,破坏绿地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和赔偿。

第十八条对于遵守绿地系统规划管理制度,积极保护绿地资源,以及在绿地系统建设与管理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的绿地系统规划管理制度将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规划管理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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