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及区(县级市)消防业务办理窗口

合集下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穗府办[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8]3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三日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市公安消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2008年全省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22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决定从2008年6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和基层组织主体作用,全面排查治理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治理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建设全省“首善之区”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各自分工抓好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并组成排查治理工作督导组,指导和督查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镇(街)要参照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三、治理的重点和内容(一)治理重点1.“三小”场所(指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2.人员密集场所;3.易燃易爆单位(指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4.“城中村”、“三合一”场所、出租屋和消防基础设施;5.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6.地下空间场所(指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屋、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7.废品回收加工场所;8.文物古建筑(指列入国家、省、市、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广州市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指南

广州市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指南

申请人 来源说明:申 请人
受理标准:需要核查是否签名或 加盖公章;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01234 5 咨询窗口地址:天河区华利路61号5楼 政务微博:无 微信号:无 电子邮箱:无 信函地址:无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201234 5 投诉窗口地址: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投诉网址:ht t p:///gsmpro/web/serviceit em/ we b_jz xx_vie w. jsp 信函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200号广州市公安局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对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2、审查,对申报资料 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综合评定、拟定审核意见;3、决定,技术复核、集体会审、行政审批;4 、证件制作与送达,制作审核意见书并书面送 达;
特殊环节 无
下载日期: 2 0 19 -4-17
广东政务服务网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指南地址:http://www.gdz /portal/guide/114 4 01000074 83172Q30106020000
事项版本:3
温馨提示:您所下载的文档版本有极小概率会滞后于网络版本。请核对事项版本号,如发现滞后请半小时后再进行下载。
受理标准: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的登记执照,其中本市签 发的营业执照无需提交纸质复印 件,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和军队事业单位可提供未加
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
消防安全制度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材料必要性:必要 申请材料说明:加盖申报建设单位公章;电子件为PDF格式并刻 入光盘或U盘,单个PDF可多份资料合并,文件大小小于4 兆;

广州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广州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消防业务办事指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指南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由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二、受理范围大型人员密集场所:(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特殊建设工程:(一)设有以上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备注:许可管辖分工(一)市公安消防局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7、设有上述各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8、省、市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馆;9、除上述各项所列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厂、变压器总容量110KV以上的变、配电工程;12、生产、储存、装卸甲、乙类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厂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库房,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粤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则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四章职责任务第五章保障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建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工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规模、出资配备和待遇保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指导,承担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调度指挥等工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

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

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东莞、中山市所属乡镇、街道,下同)和有条件的国家重点镇、中心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其他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正文:----------------------------------------------------------------------------------------------------------------------------------------------------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公安部第7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1.切实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全市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分管领域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全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每年开展消防督导检查不少于一次,分管领导在火灾高发季节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消防专项督导检查。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区(县级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困难和重大问题。

各区(县级市)、镇(街道)要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包片挂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镇(街道)、村(社区)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强化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区(县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每季度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和消防安全评估,对镇(街道)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考评;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要落实“四个一”(即一个固定办公场所、一支队伍、一套工作制度、一笔年度工作经费)的要求,办公室设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部门协调、村居指导、隐患排查、消防宣传等工作,可采取整合镇(街道)现有人员和招聘消防文员等办法,实现常住人口每10万人配备2至5名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附件3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办理范围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建设工程办理消防备案业务。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最新修订)。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28号)。

三、受理条件及部门分工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也应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此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均由所在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四、申报材料·备注:图纸目录将根据各类建筑的性质、使用功能有所不同,目前公布常用的房屋建筑工程类。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附件1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一、办理范围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特殊建设工程办理消防设计审查业务。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最新修订)。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28号)。

三、受理条件与部门分工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受理条件与部门分工按下表执行。

特殊建设工程受理条件与部门分工表【备注】1.建设工程应完成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各项设计内容后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按规定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2.为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并与之前的习惯做法相衔接,保留免于审验的项目范围。

已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可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该装修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开办“三小场所”怎样办理消防申报手续

开办“三小场所”怎样办理消防申报手续

开办“三小场所”怎样办理消防申报手续“三小场所”是指各地进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

一般来讲,开办上述场所是在已有物业(建筑)进行装修,这种情况主要是办理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业务申报。

那么在申报前,首先要注意三个方面问题:1、场所所在物业建筑工程是否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2、场所是否具有合法的用途和功能设置,是属商业经营性质还是工业用途性质等;3、在没有取得消防部门同意之前,不要盲目抢工进行装修施工。

如物业所处位置不具有合法的经营性质或该物业建筑工程没有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就达不到申报所需的条件,不能办理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

要想顺利办理消防申报手续,必须先完善上述手续。

在了解清楚经营场所具备所需条件后,准备相关资料就可以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各区、县级市办理具体业务可能因当地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不太熟悉具体程序和准备哪些资料,最好先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咨询,查询业务指南,然后再根据具体要求进行申报,可以提高办理效率,避免无谓的多次往返。

申报过程:1、首先是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有关内部装修的表格;2、提供(物业所在场所)原来的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意见书和相关资料。

3、如果要改变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要提供由有资质的消防公司设计的蓝图和平面布置图;当所有资料都符合申报要求,申报人就会收到受理回执,规定工作日之内,消防部门会发出审核意见书,如同意就可以开始动工装修。

按照审核意见书规定装修完之后,再向原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验收之后会收到验收意见书,如果合格就可以进行开张前的准备,否则就要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重新报验收,直至合格为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因此,餐饮、商业、娱乐等小场所还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消防检查合格后,才能正式开张营业(试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穗府办[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3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广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广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全面提升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人民政府,从化市、增城市人民政府。

(二)市应急委成员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和信息化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建委、交委、水务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外办、国资委、城管委、体育局、物价局、工商局、林业和园林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金融办、民防办、公安消防局、气象局、地震办,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海事局、广州供电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市地铁总公司。

二、考核内容(一)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考核内容。

1.应急准备。

主要包括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及演练、值守应急、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宣教培训等。

2.应急处置。

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6个E网1

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6个E网1

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六个e网”操作手册2010年4月1 网站前台子系统 (4)1.1. 首页界面: (4)1.2. 消防监督信息e网公开 (4)1.3. 消防监督业务e网受理 (7)1.3.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请 (8)1.3.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 (15)1.3.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 (22)1.3.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 (27)1.3.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复查申请 (31)1.3.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复查申请 (33)1.3.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 (34)1.3.8.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38)1.3.9.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45)1.3.10. 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申请 (47)1.3.11. 解除临时查封申请 (49)1.3.12. 责令限期改正复查申请 (50)1.3.13. 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技术专家论证预约申请 (52)1.3.14. 消防新技术新产品评估和推广预约申请 (56)1.3.15. 疑难问题咨询预约申请 (59)1.4. 咨询举报与投诉e网办理 (60)1.4.1. 网上咨询 (60)1.4.2. 网上投诉 (62)1.5. 重点工程项目e网直通 (65)1.6. 社会单位消防e网管理 (66)1.7. 消防知识技能e网培训 (72)1.8信息查询 (78)2 网站后台管理系统 (87)2.1 用户登录 (87)2.2 首页界面 (87)2.3 咨询与投诉 (87)2.3.1. 未处理咨询 (88)2.3.2. 已处理咨询 (89)2.3.3. 咨询统计 (89)2.3.4. 未处理投诉 (90)2.3.5. 已处理投诉 (92)2.3.6. 已分发投诉 (92)2.3.7. 投诉统计 (92)2.3.8. 回复统计 (92)2.4 预约管理 (93)2.4.1. 未回复预约 (93)2.4.2. 已回复预约 (94)2.4.3. 按预约类型统计 (94)2.4.4. 按预约城市统计 (95)2.5 网上受理 (95)2.5.1. 安全检查——待处理项目 (96)2.5.2. 安全检查——已审批项目 (98)2.5.3. 安全检查——已分发项目 (98)2.5.4. 安全检查——受理统计 (98)2.5.5. 设计审核——待处理审核 (99)2.5.6. 设计审核——已处理审核 (100)2.5.7. 设计审核——待确认办结项目 (101)2.5.8. 设计审核——已办结项目 (101)2.5.9. 消防验收——待处理验收 (101)2.5.10. 消防验收——已处理审核 (103)2.5.11. 消防验收——待确认办结项目 (103)2.5.12. 消防验收——已办结项目 (104)2.6 网上备案 (105)2.6.1网上备案——待处理备案......................................................... .. (105)2.6.2网上备案——已处理备案 (108)2.6.3网上备案——虚假备案 (108)1网站前台子系统1.1. 首页界面:图1-1网上办事服务大厅首页在浏览器中输入1.2. 消防监督信息e网公开图1-2-1a、点击“消防监督信息e网公开”。

广州市消防规定

广州市消防规定

广州市消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消防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消防规定》的决定(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消防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消防规定(2023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明确承担本机构日常消防管理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开始将线下服务转移到线上平台上。

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也紧跟时代潮流,推出了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以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广大市民和企事业单位。

一、服务范围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提供了丰富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办理消防许可证;2. 办理火灾勘察申请;3. 查询消防相关法规和标准;4. 咨询消防安全问题;5. 举报火灾隐患。

二、办事流程1. 注册登录:用户需先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注册,并填写个人或单位的基本信息。

注册成功后即可登录该平台。

2. 办理申请:用户在登录后选择想要办理的服务项目,按照平台的提示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上传所需的资料。

3. 审核材料:平台工作人员将在收到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会及时通知用户进行修改。

4. 缴费:对于一些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用户在审核通过后需要按照指引进行缴费。

缴费方式多样化,用户可根据自己的便利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缴费。

5. 办结与领证:经过审核和缴费后,平台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相关手续,并向用户颁发相应的证件。

三、优势与意义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相较于传统的线下办事方式,具有以下优势和意义:1. 时间效率高:用户不再需要亲自到办事大厅排队等候,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能够随时随地提交申请,大大减少了办事所需的时间。

2. 方便快捷:用户无需再为传统的纸质申请材料烦恼,通过网上平台可以快速提交和修改申请材料。

3. 信息安全性高:网上办事大厅通过加密技术来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并且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处理用户的申请材料。

4. 提高办事效率:网上办事大厅与多个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了信息对接,办理手续更加快捷高效,简化了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

5. 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网上办事大厅实现了24小时不间断服务,用户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随时进行办理,避免了办公时间限制造成的不便。

广州消防许可证理流程

广州消防许可证理流程

广州消防许可证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在广州办理消防许可证的流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与资料准备:单位需携带申请报告,前往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原消防公安监督机构)领取并填写相应的消防安全许可证申报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3]4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10
【实施日期】2013.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3〕4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0日
广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3〕34号)、《。

如何办理消防审批

如何办理消防审批

如何办理消防审批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如何办理消防审批一、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审核范围:1、经市规划局受理的项目,由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区规划部门受理的项目,由区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1000平方米以下)。

甲、乙类工程项目、属于区公安消防机构受理范围的,应由区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复核,核准后由区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2、县(市)工程项目受理范围: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及一、二类高层(纯住宅除外)和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开发,甲、乙类工程项目、每层超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大型商场,地下建筑的建审、验收,由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外。

其他均由各县(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

3、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受理4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的审批。

工程项目报审须知:(一)土建工程项目报审须知:1、到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有关资料送受理窗口。

2、报审应必备下列资料:(1)规划部门核准发放的循环表及循环图;(2)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和应设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消防设计专篇;(3)总平面位置图、平、立、剖图;(4)消防设施平面位置图、灭火器配置设计图纸及说明;(5)与防火设计有关的采暖通风、防排烟、防爆、变配电设计图及说明;(6)审核中应报涉及的其它图纸资料及说明;(7)重点工程或需要提前申请办理基础工程提前开工的项目,应提供规划部门认可的总平面布局、消防设计专篇及书面申请报告等资料。

(二)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报审须知:1、到受理窗口领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有关资料送受理窗口。

2、报审应必备下列资料:(1)装修(装饰)工程防火设计、施工做法说明;(2)建筑总平面图、装修(装饰)部位平面图,室内展开立、剖、顶面图和装修(装饰)效果图(取消400平方米以下装修工程申报材料中的效果图,以及石膏板、理石等石材、金属材料的检测说明);(3)装修(装饰)材料说明及检测证明;(4)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资料;(5)与防火有关的电气、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6)经批准未改变使用功能的再建工程装修(装饰),只申报(1)、(2)、(3)项。

广东政务消防备案系统教程

广东政务消防备案系统教程

广东政务消防备案系统教程
一、准备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二、网上申报
登录所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系统管理系统,按照需求填写和提交相关资料。

三、窗口办理
系统审核合格后带好上传的纸质材料以及线下材料到当地的政务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办理。

线下材料包含: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施工工程材料(检查、调试、隐蔽、验收等)、图纸光盘、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不受理,一般是提供的资料不齐全需要重新开始网上申报。

四、备案抽签
抽中:抽签抽中项目出具备案凭证流转质安站检查,被抽中的概率一般不低于50%。

未抽中:未抽中项目出具备案凭证。

五、消防检查
被抽中项目的资料经审核和现场检查后会在15日内出具消防检查意见,复查项目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意见,出具通知书后经审批通过再由政务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发证。

如果合格则出具合格通知书,消防项目资料归档;如果不合格则出具不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申请复查,这个时候需要重新网上申报。

复查项目不参与备案抽签,窗口受理后直接流转质安站检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1•【字号】穗府办[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3]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公安消防局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998〕20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穗府〔2000〕6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抢险救援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建队原则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镇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一)年产值在3亿元(含)以上的镇;(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5公里以上的镇。

年产值在3亿元以下的镇可联合建队。

村以自愿为原则建立专职消防队。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村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专职消防队应有一定规模的营房,设有固定的车库、综合训练塔、训练场地、训练设施和值班室、队员宿舍、学习室、食堂、器材库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须的场、室、库。

第三条应根据责任区的消防任务,配备相应的消防队员和消防车辆,并配足随车和备份消防器材;至少配备一台消防车和一台消防手抬泵。

第四条镇政府、村委会为专职消防队的法人单位,专职消防队归口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导和灭火调动。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的组建或撤销,应当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批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荔湾区公安分局消防业务受理窗口
荔湾区长寿东路300号一楼大厅
83117416
天河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
广园东瘦狗岭路613号1楼
87502758
黄埔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
黄埔区港湾路83号
83117563
番禺区政府审批中心
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201#
84690907
花都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
广州市及区(县级市)消防业务办理窗口
消防业务受理
办公地址
咨询电话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业务受理窗口
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六楼消防窗口
38920626
越秀区公安分局第二综合办证厅
越秀区东华东路367号
87698649
海珠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
海珠区赤岗北路39号首层(星期一至五8时30分至17时30分)
花都区建设北路185号
86972263
白云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
白云区白云大道北333号
83112Leabharlann 76从化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
从化市街口街河滨北路128号
87956100
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
南沙开发区港前大道1号N1区
39914109
萝岗区政府综合办证大厅12号窗
萝岗区志诚大道335号
83112274
增城市政府办证服务中心
增城市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
8262810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